江西交通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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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交通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交通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的管理,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和困难情况,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在实现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工作目标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对困难职工的精准建档、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对困难职工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困难职工是指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单位中的困难职工。
认定标准如下:
1.低保户: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低保证为唯一鉴定条件),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低保边缘户: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内(含),但由于下岗失业、收入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户:
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具体鉴定标准为:
(家庭全年收入-当年意外致困的费用支出)÷12÷家庭人口≤工作所在地的低保边缘标准。
4.困难农民工:
除符合以上1至3条任意一个困难条件外,同时需符合农业户口、工会会员、与所在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所在单位务工满一年以上三个条件。
第四条困难职工申报建档需提供的材料。
(一)低保户困难职工申请建档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2.有民政部门近一年内审核盖章的低保证;
3.离异丧偶困难职工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大病的需提供市内公立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低保边缘户困难职工申请建档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2.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工资流水和其他收入证明;
3.相应的无劳动能力、下岗失业或未就业、子女上学证明材料和学费宿费票据的证明(按实际类别提供);
4.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大病的需提供市内公立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证明;
5.离异丧偶困难职工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意外致困户困难职工申请建档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2.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工资流水和其他收入证明;
3.因病致困(含本人大病或家属大病、本人或家属三级以上残疾):
本人或家属大病的提供市内公立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医疗诊断书,近一年自负医药费票据的复印件;本人或家属残疾致困的家庭须提供三级以上伤残证复印件;
4.意外灾害致困(含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的困难职工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当年度费用支出票据复印件。
5.离异丧偶困难职工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困难农民工申请建档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按以上三个类别提供相应材料;
2.本人的会员身份证明;
3.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在该企业近12个月的工资流水证明。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
拥有2套以上(含)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三章困难职工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
职工向所在基层(单位)工会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第七条入户调查。
收到困难职工申请资料的单位工会,应派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
调查人员要准确掌握该职工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致困原因、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确保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调查人员在《困难职工登记表》中“入户核查人员意见”上勾选困难类别并签字,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八条公示。
入户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本单位公示公告栏或者在有单位名称标志的场所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包含:
户主姓名、家庭人数及收入、困难情况等,并公布举报方式,详见《困难职工公示》(附件5)。
第九条申报。
公示期满后,公示单位工会应在《困难职工登记表》(附件6)中“申报单位意见”一栏填写相关内容,签字盖章后上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条审批。
省交通工会将严格按照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入户核查。
审核完成后,审批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建档。
困难职工档案审批通过后,省交通工会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困难职工档案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每年度档案报至省交通工会的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
第四章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对于保留会籍的退休职工,在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地区,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在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地区,如遭遇重大急难问题的,原始档案由会籍所在社区或原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在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后仍需帮扶救助的应及时与退休职工管理部门联系移送。
第十四条基层工会在建立正式档案前需报本级工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建档,并将要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副本报本级工会备案。
本级及基层以上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由各级单位工会进行管理,并上报省交通工会一份复印件备案。
第十五条各建档单位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经救助后脱贫的要及时进行脱贫处理;对劳动关系转移或终止的、户主去世的要及时注销。
对录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正式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调整。
建档后连续两年未进行过帮扶的档案应当撤档;建档后连续三年仍然需要帮扶的困难职工,应重点研究并积极推动其纳入政府制度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
第十七条建立档案的工会应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各级工会应为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经费。
存放档案的柜架、房间,应采取必要的保管和防护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
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
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
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九条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上级工会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违规所得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请参照本办法,建立困难职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西省交通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帮扶责任人存)
职工编号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家庭主要
成员
致困原因
困难类别
帮扶任务
完成时限
年月底前实现解困脱困
联系方式
帮扶单位
帮扶责任人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帮扶单位
帮扶责任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困难职工所属工会联络人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解困脱困措施选项
1.就业创业发展;2.纳入社保制度覆盖;3.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
4.社会救助兜底;5.其他(注明):
解困脱困计划选项
1.技能培训促就业计划;2.创业援助计划;3.阳光就业计划;4.职工医疗互助计划;
5.金秋助学计划;6.一帮一结对计划;7.送温暖精准化计划;8.其他(注明)
备注
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困难职工存)
附件2
市总工会精准建档立卡情况统计表
编制单位:
制表人:
制表时间:
单位:
户
A已清理档案数
0
(1)
其中两年以上未帮扶的职工档案
(2)
其中已死亡的职工档案
(3)
其中劳动关系转移或终止的职工档案
(4)
其中无法联系的职工档案
(5)
其中不符合新建档条件的职工档案
(6)
其中已脱困的职工档案
B已建档并上报的困难职工数(B=B1=B2=B3)
0
B1按困难类别分
(1)低保户
(2)低保边缘户
(3)意外致困户
B2按主要致困原因分
(1)因病致困
(2)无劳动能力
(3)有劳动能力未就业
(4)下岗失业
(5)自然灾害
(6)重大事故
(7)子女上学
(8)未参加社会保险
(9)社会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
(10)其他
B3按重点群体分
(1)低保范围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充分就业
(2)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低保线而未纳入低保
(3)支出性生活困难
(4)城市困难农民工
(5)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困难职工
(6)其他
C解困脱困措施
(1)
就业创业发展
(2)
纳入社保制度覆盖
(3)
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
(4)
社会救助兜底
(5)
其他
D解困脱困计划
(1)
技能培训促就业计划
(2)
金秋助学计划
(3)
创业援助计划
(4)
阳光就业计划
(5)
职工医疗互助计划
(6)
一帮一结对计划
(7)
送温暖精准化计划
(8)
其他
附件3
申报材料及说明
1.困难职工登记表(附件4):
凡是带*号的均为必填项,主要致困原因简述中需说明困难情况及家庭支出情况并签字;
2.身份材料:
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3.收入材料:
户主和家庭成员近一年的工资流水(若无法提供则需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
4.申报人本地开户的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具体开户行);
5.根据致困原因,提供佐证材料:
(1)经政府救助后仍然困难的低保家庭:
提供低保证明,低保证必须有民政部门近一年内的审核盖章;
(2)因病致困(含本人大或家属大病、本人或家属三级以上残疾):
本人或家属大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医疗诊断书,近一年自负医药费票据的复印件;本人或家属残疾致困的家庭须提供三级以上伤残证复印件。
(大病病种参考附件2中的病种,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可不用提供自负医药费票据的复印件)
(3)收入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以内的证明,和相应的无劳动能力、下岗失业或未就业的证明(按实际类别提供)。
(4)意外灾害致困(含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费用支出票据复印件;
(5)子女上学致困:
提供上学证明材料、学费宿费票据;
6.离异丧偶需提供证明材料;
7.其他材料。
附件4
大病病种
1.慢性肾功能衰竭在接受肾透析治疗者;
2.恶性肿瘤患者(含白血病);
3.肾移植或移植后排斥者;
4.尿毒症患者;
5.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偏瘫者;
6.工伤致残不能自理者(工伤等级1-5级,含5级);
7.肝硬化腹水严重者;
8.精神病患者;
9.糖尿病合并感染并发症者;
10.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
11.慢性迁延性肝炎;
12.冠心病心绞痛(三级以上);
13.风湿性心脏病;
14.股骨头坏死;
15.慢性肾小球肾炎;
16.血友病。
附件5
困难职工公示
(样式)
本次共有户申请成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对象并提出困难救助。
根据《江西工会困难职工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各位会员如有异议的,请在年月日前向本单位工会反映。
公示内容
申请人
家庭成员(人数)
申请人月均收入
(元)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致困原因
单位工会联系人:
举报电话:
工会委员会(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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