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监事会履行职责情况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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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监事会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农村信用社监事会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篇一:
农村信用联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农村信用联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领导、代表:
年,我县联社紧紧围绕“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设的制衡机制,以经营发展和改革为中心,以风险防范为主线,按照“监督不插手,规范不约束”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在与理事会、经营班子共同促进全县信用社防范风险、规范经营、稳健发展的同时,不断促进监事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在此,我代表翠屏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监事会,将年监事会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敬请各位同志审议。
一、二○○五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年来,我县联社监事会在银监分局、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在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的大力协助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通过全体监事会成员的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稽核检查力度,开展风险防范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加强对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的经营管理活动及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县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
(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机制
为了进一步促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监督约束机制的的规范性,我县联社监事会一方面不断加强自身监督机制的建设,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
在全年的工作中,我县联社监事会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及《监事会工作制度》、《监事会会议规则》、《监事长工作职责》和《监事工作职责》,积极开展监督工作,并建立健全监事会运行机制。
年,监事会共召开监事会议次、稽核工作例会次,对稽核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稽核人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总结,建立了监事会的运行机制。
同时,监事会积极推进内控制度建设,规范监督约束机制。
年,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要求,监事会积极督促和协助联社业务部门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项,其中新制定项,修订项,为规范操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县信用社内控管理制度已日趋完善,基本覆盖了所有业务品种和风险控制点。
(二)加大稽核检查力度,增强规范操作意识
稽核部门是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个主要平台。
年度,监事会通过加强稽核管理,组织领导稽核部门实施大量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确保农村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内控管理制度在我县信用社贯彻执行。
一年来,我县信用社无安全责任性事故和经济刑事案件发生,信用社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干部职工的风险防范意识明显增强。
一是充实稽核队伍,加强稽核管理。
为了强化稽核监督,今年3月,从基层社选拔了名年轻的业务骨干充实稽核队伍,壮大稽核力量。
并通过制订工作计划、分片管理、召开例会、听取工作汇报、指导稽核业务和把握工作重点等方式,加强了稽核管理。
二是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通过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结合,加大稽核处罚力度,规范信用社职工的操作行为,增强规范操作意识。
年度,稽核部门累计开展现场检查社次,比去年增加社次。
其中,常规检查社次,专项检查项社次。
累计实施稽核处罚人次,罚款元。
三是指导稽核部门探索新的监督方式。
一年来,通过充分发挥稽核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创新工作思路,有效利用现有的计算机技术条件,开展非现场检查项,较好地弥补了现场检查的不足,提高了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为进一步提升我县联社的稽核监督工作水平,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三)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加强操作风险防范
开展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是本年度我县联社一项中心工作。
监事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银监会十三条工作意见;
二是成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下设
篇二: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履职行为考核办法
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
履职行为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县(市、区)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持续动态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持续、稳健发展,依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农村信用联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由省联社组织对全省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领导班子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对辖内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四条履职考核对象为: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包括:
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
(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领导班子成员,包括: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
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及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层的履职考核,由各市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道德行为操守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和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注重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二)遵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奉公,遵守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行为;个人工作、生活作风严谨。
(三)重视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注重营造和培育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在干部提拔任用上坚持德才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录用、辞退人员。
(四)领导班子整体能全面承担起对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领导责任;承担起贯彻省联社工作部署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责任;承担起依法管理、合规经营、防控风险的责任。
(五)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
充分发挥班子整体作用;领导班子制定了经营管理的长远发展规划,各领导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的工作订出了长期工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有序地组织实施。
(六)能与地方党政、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它管理部门进行正常有效的协调。
第六条履职尽责情况
一、依法合观经营
(一)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信贷支农效果明显,发放小额农贷的程序合规,无损害“三农”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利率政策,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没有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和审贷分离制度;建立并认真执行贷款发放责任追究制度;对大额贷款和“三外”资金进行分类登记、考核、管理、催收并落实了责任;没有超业务范围经营或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的行为发生。
(四)大宗物品采购、房屋购建、车辆购置、电子设备、大额财务费用支出等重要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合规。
没有未经批准自用抵债资产的行为。
(五)完成各项经营指标,盈利水平得到提高;无从事账外经
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遵守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客观真实反映经营状况,不截留和转移各项收入,没有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虚增或虚减收入等违规行为。
二、风险管理
(一)完成了不良贷款“双降”指标,且不良贷款反映真实;没有发生新增大额不良贷款;清收“三外”资金取得成效;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评价,资产质量得到提高。
(二)对各类资产集中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预警指标符合审慎监管比例要求;年度风险综合评价不断提高。
(三)增资扩股工作合规有效,资本充足率稳步提高;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提足拨备,并按规定核销呆账。
(四)认真落实案件防范责任制,加大案件检查力度,遏制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及时上报发案及查处情况。
(五)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和制定了应急防范措施,对风险进行及时有效处置。
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与执行
(一)重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了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覆盖各项业务处理全过程,并严格执行。
(二)制定并切实执行授权授信制度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有
关制度,无超越职责权限审批贷款和逆程序发放贷款等行为。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内控制度,开办新业务体现“内控优先”原则,建立了风险控制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岗位、重要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督导。
(四)重视内部稽核工作,审计稽核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稽核人员的建议作出积极有效的回应,对稽核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查处并问责。
(五)建立对理、监事及经营班子的绩效评价考核办法。
(六)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自觉接受社员(股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四、法人治理建设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逐步形成。
(二)“
三会”制度健全。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各司其职,制定了明确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正常履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了决策、执行、监督职能。
第四章考核程序及方式
第七条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一次,考核的
篇三:
9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监事会运行细则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监事会运行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监事会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进一步推动县联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参照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是指由社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对县联社理事会(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下同)履职情况、业务发展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事务独立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
监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维护县联社及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联社要按照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科学的要求,探索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监事会制度设计和运作模式,合理设置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运行流程,稳步提高监事会运作水平,促进县联社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
第二章人员组成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县联社监事会由职工监事、非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组成。
一般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
职工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1/3。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任期届满,县联社应及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改选。
第六条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监事应具备一定的金融工作经历和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专业知识。
(一)县联社拟任监事应符合下列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良好的品行、声誉;
3.具有担任县联社监事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和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4.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5.具有担任县联社监事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6.按照审慎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县联社拟任监事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2.能够运用县联社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县联社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3.了解拟任职县联社的公司治理结构、章程以及监事会职责。
(三)除《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县联社的监事:
1.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2.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3.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管理监督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5.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
6.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县联社的监事:
1.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未能按期偿还的;
2.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偿还从县联社获得的贷款;
3.本人、其配偶或本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持有县联社5以上股权,且从县联社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县联社股权净值;
4.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县联社5以上股权的社员单位任职,且该社员从县联社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县联社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贷款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5.在其他经济组织任职,且所任职务与县联社拟任职务存在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县联社履职时间和精力。
(五)县联社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监事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监事会并按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法了解县联社的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检查监督县联社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八条监事的基本义务。
监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县联社和社员的最大利益。
(一)充分履职,确保县联社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认真阅读县联社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县联社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致使县联社遭受严重损失的,监事要负一定的法律(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四)接受社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除经县联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同县联社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七)未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县联社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县联社利益的活动;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应属于县联社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接受与县联社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未经监事长授权或委托,监事不得以监事长或监事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活动;
(十一)不得有其它各种损害县联社、社员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监事长。
(一)任职要求及选举产生。
监事长应当由本县联社职工专职担任,至少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监事长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人选,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
监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二)监事长的权利。
监事长可以根据履职需要,分管县联社审计、监察保卫、合规等非经营部门。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会议;
2.列席理事会、主任办公会等工作会议;
3.听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向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情况;
4.对全辖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有知晓权、质询权、提出意见权和检查纠正权,对重大决策、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5.签署监事会对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质询书、监督意见书、督导意见书等;
6.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7.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监事长的义务。
1.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规划;
2.组织实施与监事会有关的社员大会决议,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落实情况;
3.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4.根据规定,对县联社主要经营管理决策和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承担监督义务,并对违规事实承担监督责任;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职工监事。
(一)任职要求及选举产生。
职工监事原则上由监事长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职工监事由县联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职工监事的职权。
职工监事除按规定参加监事会,行使监事基本职权外,作为监事会日常工作的主要参与者,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具体负责县联社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测和报告;
2.组织实施审计、合规检查并向监事长报告;
3.具体负责县联社日常经营风险的监测;
4.及时、准确地向职工传达监事会会议内容,广泛收集、整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为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5.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非职工监事
(一)任职要求及选举产生。
非职工监事一般由县联社职工外的其他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知识的社员(代表)担任。
非职工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非职工监事的职权。
除监事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外,还承担以下职权。
1.保证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2/3的监事会会议;
2.按规定持续了解县联社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3.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4.针对县联社经营管理或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存在的问题,提出检查建议;
5.定期向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参加会议情况、组织参与审计检查情况、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等;
6.共同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外部监事。
(一)任职要求及选举产生。
县联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外部监事。
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县联社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县联社及主要社员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监事。
外部监事由社员(代表)提出候选人,社员(代表)大会投票决定。
(二)外部监事的职权。
除监事的基本职权外,还承担以下职权。
1.
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每年为县联社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1年内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不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2/3;
2.按规定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县联社的经营管理情况,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3.重点关注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针对县联社经营管理或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存在的问题及其他重点关注事项,提出审计建议;
5.共同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6.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7.定期向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参加会议情况、组织参与审计检查情况、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等;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
监事会应制定具体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方式、频率、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
第十四条监事会职责。
(一)检查、监督县联社财务活动;
(二)对理事、理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防止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县联社利益和存款人、社员、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三)就发现的问题向理事、理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四)组织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县联社章程以及违反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六)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七)对联社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
(八)对各监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九)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十)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和主任办公会会议;
(十二)通过县联社内部审计部门行使检查监督职能,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对县联社经营管理、理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监督意见,对重大违规问题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县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二)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4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监事提议时;
3.全体外部监事一致提议时。
(四)监事会例会应于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于召开5日前送达各监事。
会议通知内容应包括:
会议的日期、地点、会期、提交审议的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议题。
(一)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长确定。
1/3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召开监事会时,议题由提议人提出,监事长可根据提议人的要求确定会议议题。
(二)监事会审议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县联社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县联社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符合县联社和社员的利益;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监事会上的投票权。
(三)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为现场会议方式,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根据情况采取书面传签或通讯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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