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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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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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指南
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指南
一、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滚动开发性以及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往来对象多等特点。
因此,其开发经营活动不同一般的工商企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业务。
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总称。
房地产开发可将土地和房屋合在一起开发,也可将土地和房屋分开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它既是房地产产品的生产者,又是房地产商品的经营者。
进行的主要业务有:
1.土地的开发与经营。
企业将有偿获得的土地开发完成后,既可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也可自行组织建造房屋和其他设施,然后作为商品作价出售,还可以开展土地出租业务。
2.房屋的开发与经营。
房屋的开发指房屋的建造。
房屋的经营指房屋的销售与出租。
企业可以在开发完成的土地上继续开发房屋,开发完成后,可作为商品作价出售或出租。
企业开发的房屋,按用途可分为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安置房和代建房等。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
4.代建工程的开发。
代建工程的开发是企业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开发的工程。
(二)房地产行业开发经营管理过程。
房地产开发大体上分为两大阶段,八个环节、五个行政管理审批过程。
两大阶段是:
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房地产销售和租赁阶段,两大阶段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交叉。
八个环节是:
①投资机会寻找、②投资机会筛选、③可行性研究、④取得土地使用权、⑤规划设计与方案报批、⑥签署有关合作协议、⑦施工与竣工验收、⑧商品房出租或出售与物业管理。
五个行政管理审批过程是:
(1)立项和投资计划审批:
由建委、经委、计委负责。
一般是由开发公司向建委提出立项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地址、用地面积、总投资金额、项目的性质(住宅、商住楼、办公楼、商场或楼堂馆所)。
建委与经委会签审批文件,开发公司凭立项文件,向计划委员会申请投资计划批文。
(2)规划许可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许可申请的条件是立项批文和投资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通常包括办理“两证一书”。
(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方案、绿化率、容积率等。
(2)规划用地许可证、即许可项目用地,凭此证向土地管理局领取土地使用证。
(3)选址意见书,确定用地范围,审核红线图。
规划许可证的领取过程分三步,第一步审核批准,即由房地产公司向规划局报送项目开发方案、红线图等资料文件,由规划局审核,取得批准手续,但暂时拿不到“两证一书”。
第二步是缴纳各种规费。
由于规费基本都是根据建筑面积缴纳的,首先要确定建筑面积。
在此之前,房地产公司要聘请设计师对工程进行设计,画出工程平面图,由建设委员会审核,确定建筑面积。
房地产公司根据以上的审批文件、手续和审定的建筑面积,向有关部门缴纳人防费、商业网点费、教育费附加等规费。
第三步凭缴纳的规费凭证领取规划许可证。
(3)施工审批。
房地产公司向建委报送规划许可证和规费缴纳凭证等资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由建委、消防、环保、市政公用等部门分别负责。
施工许可审批的内容包括工程招投标书、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工程工期等内容,至此,项目可以开工。
(4)销售审批。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项目工程主体竣工后,房地产公司对工程进行审计和验收,结算工程款项,办理整个项目的产权证书,向房产局申请销售许可证,对外销售房产。
(5)产权审批。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向房管局报送购买房产的资料,办理房产证。
从以上房地产开发过程看,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衍接相当严密,一环套一环,没有上个环节的审批、许可、规费缴纳手续,下一个管理部门就不会再办下去,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过程就会中断。
因此,我们在对房地产行业检查过程中,要主动与政府管理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利用政策管理部门信息,提高检查工作的效率,尤其是要加强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
(三)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构成。
1、收入的构成。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从经营的业务内容来区分,具体可分为三个类别:
一是开发产品的销售和结算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人、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房和代建工程结算收入等;二是出租开发产品及多种经营业务收入,包括出租土地和房屋的经营业务收入、工业收入、商业收入、饮食服务业收入等;三是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2、成本费用的构成。
房地产建设项目各项费用的构成复杂,变化因素多、不确定性大,依建设项目的类型不同而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其投资和费用构成有一定的差异。
对于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投资及成本费用,可分成三块,一块是开发成本,一块是税费,一块是期间费用。
开发成本由七部分组成: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不可预见费。
期间费用由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
这三项费用大约占成本费用总额的10%。
税费包括营业税、承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综合规费七项,大约占成本费用总额的10%。
二、房地产行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一)内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税发(2003)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也按本通知执行)财税字[94]0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国税发[2000]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
此前没有明确规定且尚未进行处理的税务事项,按本通知执行)国税函[2002]172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5】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发【1999】34号《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593号:
《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二)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税发(1995)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
《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8号:
《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发(1999)242号:
《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企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三、主要税收违法类型及特点1、以房换地、以房抵债不计销售收入。
有些房地产公司以联建名义建房,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资金合作
建房,而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不需要支付任何款项,而是以建成的房屋为代价抵顶地价款。
也有房地产公司用商品房偿还贷款,抵顶工程款、抵付其他债务,房屋产权转移后不作销售处理,不计收入,借以房换地、以房抵债手段,偷逃税款。
2、将售房款或预售款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
收到预售款或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科目,或不申报纳税,或不按期结转销售收入,造成账面上只有成本费用,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从而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
3、伪造或高估开发成本。
一是利用建筑安装业发票监管不够严密的漏洞,虚列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二是进行成本核算时,不分项目设立成本明细,而是将完工和未完工的多个项目成本混在一起,导致账面亏损或隐瞒巨额利润。
三是用假票、白条或不符合规定的收据列支成本。
4、少结转自用经营房成本。
当开发项目中既有用于销售的,也有自用的,企业将自用部分成本缩水,企业自用房产仅分摊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费用,而土地成本、借款利息、建筑安装等费用由出售房分摊,加大用于销售的成本,以减少销售部分的利润;5、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或以明显偏低价格销售给其关联企业,或以高手续费支付代理销售公司,或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工程和物业等,通过虚开建筑发票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
6、未按标准列支费用。
部分房地产公司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在税前列支,或者对税前准予扣除项目超标准列支,从而加大费用支出,减少收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7、通过资产评估虚增开发成本。
房地产产开发企业为了减少应税所得额,人为加大某些项目的成本,先将用于销售的商品房以自用的名义低价位转资,随后企业再通过资产评估将资产升值,当用于对外销售时,再将评估增值的商品房转入完工产品,或以转让固定资产的名义对外销售,按评估后的价值结转经营成本,减少经营利润。
如在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时,先将完工产品或在建项目评估增值,增加对外投资的初始成本价,在收回投资或投资股权转让以及结转一次性取得固定利润时,减少投资收益。
8、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人为调整应税所得。
利用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通过不按规定纳税期限申报纳税达到少交税款目的。
对于减免税期满的企业要特别关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未实现的收入提前计入,而将已完工产品的开发成本延后计算。
9、公共配套设施改变用途,出售或租赁,少缴或不缴纳税,小区的配套工程是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无偿建造的配套成本已经全部摊入商品房成本,有的企业自行改变其用途,将配套项目有偿出售,重复结转成本,造成偷税。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及证据要求●内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
(一)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1.各种主营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
2.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不按实际收取的售房金额足额申报纳税的情况。
4.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5.检查其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开发产品出售后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六大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2)检查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确认为收入并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代建工程、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是否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4)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约的材料、下脚料、残料留归企业所有的,是否按公允价确认收入。
(5)其他收入如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政府给予的安全奖、优质奖等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6)检查与建筑商抵债的房屋、与银行抵贷的房屋及关联方购房的房屋是否进行收入的确认,申报的价款与
实际结算价是否相符或根本未申报。
(7)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赔偿给原住户的房屋、合作建造开发产品以房屋抵顶投资额、以土地使用权、股权等权利换取开发产品是否作收入处理。
6.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是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确认收入的实现。
7.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有否及时转作其他业务收入。
8.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如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有否作其他业务收入。
9.收取的质量保修金处理是否正确。
(二)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1.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重点查看是否存在以虚假发票列支、虚开工程施工发票、虚开劳务发票、利用虚假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列支虚假成本以及编造虚假人员名单,虚列动、拆迁补偿费,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
2.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
重点检查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归集是否正确。
(1)是否准确区分期间费用、开发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有无虚列、重复列支有关的成本、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是否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的检查。
检查其为开发房地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在房地产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在房地产完工之后,计入财务费用。
对于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费用,是否按不同开发项目的开发面积、投资比重或其他合理的方法对借款费用进行分配,以确定应计入开发成本和财务费用的数额,是否存在一次性把借款费用列入财务费用或当期销售成本内。
(3)检查企业是否预提尚未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尚未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是否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尚未支付、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时就全额估算计入项目建筑成本。
(4)配套设施成本结转是否正确。
(5)开发间接费用分配结转是否正确。
(6)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同一企业有多个房产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划分清楚,在结转当期销售成本与费用时是否与收入相匹配,有无混杂其他未结转收入项目的成本、费用;有无多计开发产品单位工程成本和已售商品房面积。
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是否存在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其他费用列支和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
(三)重点检查项目。
1.检查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完工开发产品与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开发产品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是否按规定归集分配。
特别重点检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借款费用是否不遵循配比原则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正确归集与分配,将前述费用全部挤占完工产品成本;检查企业自用房产是否仅分摊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费用,而土地成本、借款利息、建筑安装等费用由出售房分摊;2、检查由免税期进入全额征税期的企业,成本、费用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把免税期开发成本和费用或已完工产品成本延至征税期结转,检查是否存在把征税期的收入提前计入免税期,从而加大征税期成本、减少征税期收入。
3.检查是否以工程完工未结算为由,高估建筑安装工程费和配套设施费,将其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和“应付帐款”科目,虚增成本;
产企业可能不愿结算实际利润,长期停留在所得税预缴状态环节,应重点检查开发产品的完工时限问题。
六、检查方法
(一)了解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了解:
企业的业务性质、经营规模、组织机构和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组织;以前年度接受审计和税务检查的情况;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司的重要会计政策的选择;企业会计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限;企业销售成本的计算方法等。
(二)要求企业提供一些与项目基本信息有关的证件资料。
税务检查前期工作中需要企业提供的资料包括以下方面:
1.查账原始记录、收入核实记录(根据帐簿记录、发票存根统计、银行记录等确定)、重要业务的凭证及帐簿记录。
2.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合同,如:
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售房合同、投资协议。
3.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协议按照开发成本项目,合同协议大致可进行如下分类: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合同、协议;前期工程:
规划设计、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合同、协议;建安工程:
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土方工程、工程监理等合同、协议;基础设施:
供热、供水、供电、供气、道路、消防、污水工程等合同协议;公共配套:
配电室、热力站、煤气站、公共设施等合同协议;4.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文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还是内资)等书面证据。
5.年度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含纳税调整表)、被投资公司的所得税政策(所得税税率)、投资合同、分红记录(被投资公司的账务记录)。
6.员工花名册、投资(产权)关系图。
7.其他与税务检查结果有直接证明关系的资料。
税务检查前期工作中需要企业提供的政府部门的批件包括以下方面:
1.建委的立项批复2.建设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合同4.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5.土地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通过协议列支拆迁费和开发费的依据)6.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建委颁发的施工许可证8.企业与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了解企业的建安工程支出9.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确定开发成本的终止日)10.房地产管理局测绘队颁发的测绘明细等登记表11.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检查人员了解企业自用产权、移送产权、转让产权以及销售产权的依据12.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作为可售面积的依据企业签署的所有商品房预售契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衡量销售收入的依据。
(三)实地观察了解企业的建设项目相关情况。
检查人员要到建设项目现场实地巡视项目的进展情况;要注意到企业的销售部、工程部、预算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档案等部门实地观察了解企业各部门的职责及彼此之间的相关资料传递流程,掌握企业与财务信息有关的内部资料的传递和保存方式。
具体包括:
1.到企业售楼部了解楼盘销售价格、进度,注意索取“销控表”。
该表通常都已标明房屋销售的具体情况。
2.要注意到物业管理部门索取入住档案资料,到负责协助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的部门索取办理房屋产权底册。
3.按照企业已开发完毕的项目总建筑面积、销售进度和市场平均价格估算总收入,然后和企业账面项目历年累计收入比对,测试项目收入的完整性和可信性。
4.根据企业“销售费用”科目中发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的房屋买卖交易服务费估算企业已经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商品房销售收入,用倒算结果和企业账面销售收入进行比较,测试其业已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销售收入完整性。
5.企业为了加快资金回流速度,通常设置专人负责协助购房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注意对企业负责此项业务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结合其设置的有关备查簿进行自查。
6.注意将检查银行账号结果和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的银行账号进行核对。
(四)抓住主要矛盾,突出检查重点。
1.把好收入关。
查阅该企业的销售定价资料,一般企业都有自己的定价原则,每一段地方都有定价的原则,查阅销售合同和委托代销合同,房管局和财政局的合同一般都不可取,因为购房者想少缴契税和办房产证的费用,销售商想少缴销售房屋的地方税收,往往签假的售房合同和分开几张收据,达到少开发票,每个开发商都有自已的销售部门,检查销售部门的销售台账,对每一套住房和车库(含轿车库)一一编制方格图,注明购买者和购买的单价、总价,对照当地市场同地段的售价从中发现问题,看有无销售不入账的行为,要从几个方面看,一是房屋已售出,收入未入账或已收售房款未申报税收;二是看有无捐赠或售价明偏低;有无诸如水电安装、水电开户、防盗门等收入未作计税依据的;四看有无拆迁补助直接冲减房价造成收入减少;五看有无用房屋抵材料款、工程款及借款、利息而不作收入或收入明显偏低;寻找熟悉的客户,反证客户购买的单价和总值,从中寻觅证据。
(1)到企业的售楼一线部门直接了解楼盘的销售状况、掌握尚有未卖出的楼房状况,要求结合企业的售房合同、销售方式、物业管理部门的入住档案资料、企业负责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的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底册,同企业“销售收入”和“预收帐款”明细帐进行比对。
(2)根据企业“销售费用”科目中发生的房管局收取的房屋买卖交易服务费(根据售房面积按定额费率收取),可以估算企业应按照其会计口径确认的收入,用倒算结果和企业的帐面销售收入进行比较,测试其销售收入的完整性。
(3)对企业采用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检查其首付款是否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是否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扼住成本费用关。
(1)是否准确区分期间费用、开发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有无虚列、重复列支有关的成本、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是否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
(2)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同一企业有多个房产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按项目划分清楚,在结转当期销售成本与费用时是否与收入相匹配,有无搀杂其他未结转收入项目的成本、费用;有无多计开发产品单位工程成本和已售商品房面积。
(3)为开发产品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提的维修基金余额是否作纳税调整。
(4)为房地产开发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是否资本化,是否就税法和会计口径差异进行了调整。
(5)逐笔核对企业的成本计算单。
重点要放在建筑安装工程费数据的复核上,要结合帐载数据、预算、建安合同和结算等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检查。
3.关注资金。
由于房地产本身属于资金集中的,一方面体现在收入、支出资金量大,另一方面资金性质比较复杂,特别是戴上面具的资金往来。
检查中要特别注意“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关注大额的现金增、减变化。
这些业务如果是虚假的,一般
会涉及少计收入或者多列成本。
此时要注意追查资金来源渠道,要多翻看凭证,要看日期和数字是否奇异、是否违背常理。
如果是真实的,要结合债务债权方的性质,核查相关借款费用正确处理。
4.测算房屋的开发成本。
开发成本主要由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和政府收取的费用三大块组成。
其中土地成本和政府费用相对固定的。
而土建成本主要是由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组成,就某一个地区来说,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不会太大,所以,只要测算出土建成本,再加上土地成本和政府收取的费用就基本上可以确定房屋的单位成本。
只要企业结转的的单位销售成本与测算的单位成本相差太大,就应当注意深入检查。
七、完工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清算方法按31号及142号规定,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完工后,企业所得税由预交转入按规定结算阶段。
142号规定:
“企业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工程项目合格证明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之日,或者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之日的较早者为房地产销售开始。
企业自房地产销售开始,应根据当期实际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关成本费用,计算企业年度实际应纳税额。
”31号文件对于完工开发产品也作出与外资房地产业相近的规定。
两类房地产业都须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进行开发项目所得税结算。
由于现行房地产开发利润较高,按预征率(83号文规定)或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比实际所得结算所得税负担较低,因此不少开发商不愿进行所得税结算,有意拖延所得结算。
在这种情况下,如进行纳税检查,就有必要强行进行房地产项目的所得税结算。
因此,有必要掌握房地产项目的所得税清算办法。
它一般包括资料的搜集、数据整理、成本的归集与分配、实际销售毛利额的计算、按预计计税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间所扣除的期间费用及营业税金及附加情况、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额的计算,查找预售阶段期间费用的纳税调整等阶段。
(一)资料准备阶段。
应责成纳税人提供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概况、占地面积、开发用途;土地取得政府批文、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预售面积、完工后的测绘面积、账面可销售面积与最终测绘的可售面积的差额;已售面积;建造合同、建造合同的结算情况、追加的工作量与追加工作量预算成本、开发成本的列支情况;可售商品房的门牌号(编号)、已售与末售的门牌号(编号)、与销售相对应的收据、发票开具情况;应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成本费用;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预售收入及其毛利额、已税收扣除的预售至完工期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数额;开发期间发生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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