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 文档编号:5910302
- 上传时间:2023-01-02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8.75KB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管理项目,所有员工及相关方。
2.具有一定程度危险性的作业
2.1动火作业:
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3临时用电作业:
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4高处作业:
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5起重吊装作业:
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2.6设备检维修作业:
公司生产检修中进行的各种检修活动。
2.7高温作业:
公司内涉及高温岗位的作业活动。
2.8能源介质作业:
公司内能源介质生产、使用、调配过程作业。
2.9交叉作业:
不同作业面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作业。
2.10其他危险作业项目。
3.管理职责
1.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2.具体相关部门、分公司、管理项目、员工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并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4.具体规定
4.1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1.2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2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2.1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2.2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2.3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2.4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3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3.1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3.2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3.3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3.4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3.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4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5动火作业管理
4.5.1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场所。
4.5.2要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划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4.5.3固定动火区是允许从事焊接作业的区域,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固定动火区内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4)固定动火区的划分,由车间申请,经保卫部门和安全科审查,报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4.5.4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5.5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三级: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运输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区:
易燃易爆车间的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
(3)二级动火区:
特殊危险动火及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4)三级动火区:
一般危险动火及一级、二级动火范围外的动火。
4.5.6对《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
(2)申请动火单位应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进行动火分析,制定可行、可靠的安全措施,按要求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内容,落实动火中各项安全措施;
(3)一级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过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并报送安全科和保卫部门,安全科和保卫科应到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对于特殊危险动火除按一级动火程序办理外,还须报公司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
(4)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经落实防火措施后,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动火;
(5)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6)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的作业证,有效期限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72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监火人、当班班长和安全员分别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作业证上签字;
(8)《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9)《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档,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证由安全科和保卫部门存档。
4.5.7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转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科和保卫科批准,动火作业正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厂区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转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在贮存、输送易燃物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加堵盲板,经清洗、转换后,分析管道、容器或设备内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符合以下标准方为合格:
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应小于0.2%;
(4)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取样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得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2%;
(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将动火现场的易燃物品清除干净,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完毕,应等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刻请专业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b.动火作业前,单位要通知有关单位及相关部门,以便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c.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控;
d.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烟尘能顺畅的排走。
4.6临时用电作业管理
4.6.1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用电单位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拟定风险控制措施和作业范围;
4.6.2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准确填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4.6.3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必需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点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5)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涉及的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手续。
4.6.4临时用电许可证使用期限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4.6.5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6.6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6.7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第八条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得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6.8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4.6.9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4.6.10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4.6.11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6.12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和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4.6.13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4.6.14临时供电执行部门值班人员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在临时用电许可证确认栏内签字方可送电;
4.6.15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才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用电工排除;
4.6.16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4.6.17许可证管理
a)“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b)填写临时用电许可证应按票证要求填写,不允许出现漏项,如其中一栏无内容填写,此栏应填“无”;值班电工持票后核实票证内容并检查所持票证有无漏项,发现票证有漏项应责令办票人补办;
c)临时用电票应有编号,动火票编号填写在票证第二栏;
d)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负责人和用电人签字同意后,电工方拆除临时线路,“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e)“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4.7设备检修作业管理
4.7.1设备检修是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4.7.2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
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
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c.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检修现场应根据GB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8)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9)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10)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1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12)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1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14)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15)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16)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17)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18)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19)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20)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4.7.3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4.7.4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4.8高温作业管理
4.8.1术语解释
(1)高温
高温作业系指工业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2)高温作业
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高温的作业。
(3)生产性热源
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4.8.2作业管理
(1)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和GBZ2.2-2007)的要求。
(2)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3)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4)作业场所夏季允许气温上限,应按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同作业场所与室外允许温差之和计算;如某些作业场所的气温,在采取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5)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6)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7)新建厂房在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做到避免西晒,如不能避免时,应增添防晒建筑结构或采取其它防晒措施,建筑物屋顶围护设施应有隔热措施。
(8)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
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9)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10)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
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11)应按规定供给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人员茶水、绿豆水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12)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的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避免加班加点,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13)应发给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职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14)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15)单位医疗部门在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车间、施工、检修工地进行巡回医疗,发现情况及时诊治并及时向公司生产与安全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
(16)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对确诊为中暑及职业性白障患者,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病管理,并享受职业病待遇。
(17)凡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上岗前和就业期间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教育,教育内容包括:
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正确的作业方法,在作业时防止高温危害的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发生中暑时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4.9高处作业
4.9.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4.9.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9.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9.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验查《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9.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9.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9.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9.8在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岗位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9.9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9.10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9.11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9.12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10受限空间作业
4.10.1进人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4.10.2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10.3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
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作业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10.4采样、分析或检测
a.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要通知质检科对设备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含氧量在18~21%之间。
②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③可燃性气体浓度应在其爆炸下限浓度的5%以下。
b.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c.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4.10.5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a.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b.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d.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e.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设备内通风。
4.10.6安全监护
a.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b.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c.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4.11能源介质作业
4.11.1用电管理
a.各单位应按照生产情况及时开、关用电设备,严禁设备空载运行。
b.在未生产和不调试的期间,严禁电机空转。
c.对于现场拖动负载进行核算,严禁大马拉小车的现象存在。
d.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送电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的责任区域按下发的定制管理区域划分,有交叉的区域,开关在谁的责任区域谁负责。
现场照明本着为生产服务的原则,根据需要停送电,严禁长明灯。
e.临时照明或临时需要220V电源接入的,严禁采用一火一地接入方法。
f.发现用电设备及线路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通过调度通知电气车间,电气车间接到通知后,应当天解决处理。
4.11.2气体介质及水的管理
a.煤气、压缩空气、氧气和氮气的管道及阀门的维护。
管道所在单位应制订相应的巡检制度,认真执行并填写巡检记录。
b.使用单位所管辖的车间内部管网应设专人负责点检,杜绝“跑、冒、滴、漏”,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能源的合理运用。
c.使用单位发现上述气体的管道或阀门有问题时,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作业 安全管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