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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圩田
宋代的圩田
一
圩田,这是两宋时盛行于江淮、钱塘江流域的一种水利田。
其修筑办法大抵是把低洼的土地或沼泽、陂塘、湖泊、河道、河边沙地等用堤围起来,辟为农田(其中多数是新辟田),以防止水旱,收灌溉之利,并扩大耕地面积。
北宋人范仲淹解释圩田说:
“江南应有圩田,每一圩方数十里,如大城,中有河渠,外有门闸,旱则开闸,潦则闭闸,拒江水之害,旱涝不及,为农美利。
”[1]
圩田是这种水利田的通称,但各地也因习惯不同而有不同的称呼。
大抵两淮与江南东、西路称圩田,浙西路称围田,浙东路称湖田。
圩田、围田和湖田实际上没有什么区别,南宋人杨万里说:
“农家云:
圩者,围也。
”元人王桢说:
“复有圩田,谓垒为圩岸,扞护外水,与此(指围田——引者)相类。
”因此,三种称呼也时常混用,没有严格的界限。
废湖为田的事,历史上很早就有,《越绝书》曾载越王勾践治山阴“富中大塘为义田”。
刘宋时,谢灵运求会稽东郭回踵湖,决以为田,未果,又求始宁峘崲湖为田。
孔灵符尝表徙山阴县“无赀之家于余姚、鄞、鄮三县界垦起湖田”,“并成良业”。
这是“湖田”一名之最早见于史籍者。
唐时,丹阳的练湖曾被大族豪家筑堤横截14里,开渎口泄水,取湖下地作田。
杭州的钱塘湖中有无税田十余顷,田户多与所由计会盗泄湖水,以利私田。
裴瑾为金州(今陕西安康县)刺史时,决高施隟,去人水祸,渚茭原茅,辟成稻粱。
唐人诗中亦有“二顷湖田一半荒”之句[10],可见唐时治湖为田已是颇为普遍的现象。
但圩田的称呼却未见于唐人记载。
宋代圩田最早见于记载的,是《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六所载真宗天禧二年(1018年)宣州化城圩的记事。
仁宗以后,有关圩田的记载议论渐盛,南宋时更多,此后的元明清,材料都很不少。
一直到现在,在江淮地区,圩田仍是一种重要的水利工程。
二
圩田的形成,多数是围裹积水洼地和湖泊草荡。
江东圩田中,万春圩原是“积水之地”,是“治湖为田之验”[11],永丰圩系政和五年(1115年)围湖成田,政和圩系废路西湖而成,童圩本是童家湖,因此杨万里在咏江东圩田时说:
“圩田本是一平湖,凭伏儿郎筑作圩。
”[12]浙东则绍兴府内原有湖72处,岁久皆被人占以为田,其中最大的鉴湖,周回358里,被垦占为田的达一千余顷,孝宗乾道时甚至湖面一度只剩下贺知章放生池旧界18顷;此外如明州的广德湖、东钱湖等等,也都纷纷被占垦为田,其中如广德湖即达575顷。
浙西的陈满塘,北宋时也成了“治湖为田之验”。
神宗时,人们认为平江(苏州)税收从宋初的十七八万石增到当时的三十四五万石,是“障陂湖为田之过”[13]。
当时人郏亶曾治其居所附近的积水田大泗灢为圩田[14],徽宗时地方官赵霖尝奉诏围裹常熟县的常湖与秀州的华亭泖[15]。
到南宋时,湖州“修筑堤岸,变草荡为新田者,凡十万亩”。
太湖则“濒湖之地,多为军下兵卒侵据为田,长堤弥望,曰坝田”。
崐山华亭之间的淀山湖,周回几200里,南宋初年四旁筑堤为田者已达2万亩,元时湖面已大半为田,垦地达500顷[16]。
丹阳附近的练湖,亦被强家“耕以为田”,以致“夏秋乏雨之际,视湖如掌”。
孝宗乾道元年平江知府沈度被旨开掘的围田14处,其名称均冠有某某湖、荡、潭、灢、塘、浦、江等字样。
南宋人卫泾在宁宗嘉定时尝慨叹说“三十年间,昔之曰江、曰湖、曰草荡者,今皆田也。
”[17]此外,浙西更有侵占河道、浙西、江东、淮南则有侵占江涨沙地,以围裹成田的。
两宋圩田数量很多,如宣城县有圩田179所,当涂县广济圩即与私圩五十余所并在一处,建康、宁国、太平、池州所管圩田,共有79万余亩。
南宋时,浙西乡落,“围田相望”,计有1489所,元时浙西二县四州共有8829围[18]。
江东圩田规模较大,范仲淹说“每一圩方数十里,如大城”。
有名的建康永丰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里,有田950余顷;宣州化城圩有田880顷;芜湖诸县圩岸周回总约290余里;当涂圩岸连接共达480余里。
浙西的围田较小,或三百亩或五百亩为一圩[19],大的如张子盖围田亦达9000亩[20],小的也有一二十亩和两亩的。
圩田四周,环有堤岸。
江东圩田堤岸,并皆“高阔壮实”,堤上有道路,供行人和纤夫行走[21]。
濒水一面,往往种植榆柳,以扞风涛,形成“夹路绿杨一千里”[22]的壮观,望之如画。
“在其欹斜坡陁之处,可种植蔬茹麻麦粟豆,两旁亦可放牧牛羊”[23]。
堤下则种植芦苇,以围岸脚。
浙西围田堤岸高五尺到两丈,这样,虽然外水多高于田地,涨水时甚至出高五七尺,而堤内田地却可保无虞[24]。
为了调节田地水量,又沿堤修造木制或砖石砌的斗门,旱时可以开放斗门引江湖之水溉田,涝时则可闭斗门防止外水浸入,圩田内又设有水车,用以灌溉与排水,故能防免水旱之灾。
江东一带,大圩之内往往还包有小圩小埂,圩内沟渠纵横,灌溉排水十分方便。
圩田除部分种植葑茭菱荷外,都种粮食。
由于土地肥沃,灌溉方便,又不怕水旱,所以产量很高,一般每亩可收谷三石,好的每亩可收谷六七石。
黄庭坚诗云:
“[禾巴]稏丰圩户”[24];杨万里诗云:
“周遭圩岸缭金城,一眼圩田翠不分,行到秋苗初熟处,翠茸锦上织黄云”;“圩田岁岁镇逢秋,圩户家家不识愁;”“六七月头无点雨,试登高处望圩田;”[25]充分道出了圩田的富足。
三
两宋圩田有属官属私之别。
湖荡大抵属官者多,往往修为官圩,由政府直接经管,作为营田、职田、学田等等,招募客户耕种,分别由州县、常平转运司、提举茶盐司、及南宋时设置的总领所、安边所等管理。
系官圩田中有一部分曾赐给大臣武将,如永丰圩先赐蔡京,后赐韩世忠,又后赐秦桧;高宗绍兴时鉴湖湖田三十余顷曾赐李显忠;孝宗乾道年间大同军节度使浦察久安曾请拨赐秀州华亭下沙场芦草荡一围500亩。
系官圩田湖荡在南宋初年又多被驻军自行占据围裹,如绍兴时张琪尝据芜湖圩田,兵食遂足;太湖濒湖之地多为军下兵卒侵据为坝田。
此外,政府又常招人租种承佃系官圩田湖荡,办法是打量拟出租田地湖荡的四至步亩,每围以千字文为号,置簿拘籍,按比邻近田地现纳租课略低的数额出榜,招标承佃,限一百日内由人实封投状,添租请佃,限满折封,给出租最多的人,如系湖荡,即由承佃人去围裹。
租额通常固定,大约是每亩年纳三斗上下,如永丰圩有田950顷,每年租米以三万石为额;宣州化城圩有田880顷,岁纳租米24000余石;明州广德湖田每亩原纳租米三斗二升,后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田增为每亩四斗,中等田不动,下等田减为二斗四升。
但租额亦随时代和地区的不同而有颇大的变化。
承租者纳租之后,一般即不纳二税及和买,但也有一部分系官圩田,特别是籍没入官的田产,耕者往往既需纳租,又要缴税,负担特别重。
官圩收入或归州县,或入户部,或作军储,或属御前,在政府各项收入中占相当比重,南宋宁宗嘉定时置安边所,凡籍没官田及围田湖田之在官者属之,岁输米722700余斛,钱1315000缗有奇,鉴湖租曾积至30万,都是例子。
系官圩田土地肥沃,收入多,而租佃限制颇多(如必须亩纳一石,方始给据,退佃也要勒索之类),所以往往为豪强形势之家及寺观等,结纳官府,影射承佃而去。
官府则往往只着眼于增加租税收入,或受请托贿赂,而随便给据与豪强形势之家,听其大肆围裹,甚至超过原佃顷亩,或乘机侵夺民田,也都不管。
虽然有的南宋官吏曾提议定出占田限额,不许多占,但仅成具文,豪强形势之家或置之不理,或假托姓名,广行影射。
豪强形势之家把这些影射侵占来的圩田,转租与农民耕种,收取高额地租。
广德湖田过去官收租19000余石,南宋初年守臣令现种之人不输田主,径纳官租,官收租额增为45000余石,可见豪强形势之家中间剥削之重。
有时,地方官吏又常把一些无利圩田强迫民户依等第承佃,或者令承佃人倍纳租赋,也增加了农民的痛苦。
此外,两宋又尝多次将系官圩田湖荡与其他官田一例出卖,购买者,又多是豪强形势之家。
两宋私圩往往以主人名或村名为名,如张子盖围田、焦村私圩等,数量也很不少,如前引当涂广济圩附近即有私圩50余所,宁国府两圩腹内包裹私圩15所,至于两浙,私圩更多,这些私圩,有的原来就是私人田产,如北宋时FECE山富户陈、顾、辛、晏、陶、沈等家田舍[26],有的是围裹私人草荡或卖出的系官圩田湖荡,但更多的是势家巨室,假借权势,私植埂坼,将系官湖荡,不论有无簿籍拘管,贿赂官府,围裹成田,据为己产。
有时地方豪强富室还将霸占的圩田,假造文契,献给官僚武将,从中渔利,乾道年间萧山豪民汪彦将能溉九乡民田的湘湖为田千余亩,献与总管李显忠,就是一例。
这种豪强形势之家包占的圩田,常常不纳或只纳很少的租税。
由此可见,新开的圩田多数成了两宋政府及官僚豪强剥削农民的新的手段。
圩田,特别是江东圩田的维修,是两宋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
从仁宗开始,两宋政府曾多次下令兴修各地圩田。
在有圩田的地方,官员衔内往往添上“兼提举圩田”、“兼主管圩田”、“专切管干圩岸”等字样。
对某些圩田,还设有专门的圩官,永丰圩甚至多达四人。
圩田兴治的好坏,常常成为官员考绩升黜的标准。
兴修的办法,从仁宗及神宗时开始,即规定为在地方官吏监督之下,由圩内承租系官圩田的人或私人田主依田亩多少,户等高低,量出工料钱米修筑,佃户则出劳力,如遇钱米不敷,可在常平仓项下借支,依借青苗钱例分期归还。
如工程过大,民户无力修筑,则由官支钱米,和雇人夫修筑,有一次用工90余万,支米数万石,钱数万贯的,为了维修圩田,江东一带圩田内还设有圩长,推有心力田亩最多的人担任,依圩田大小,设一人或二人,每逢秋后,岁晏水落之时,集本圩人夫逐圩增修,其下又有圩丁,或出力筑圩,或看守斗门水闸,组织颇为严密。
修圩工程浩大,形成“万杵一鸣千畚土”,“不是修圩是筑城”[27]的壮观景象,每年培土多高多宽多厚,都有规定,如圩内人力不足或阙工食,政府量力添助,修圩完毕后,又常订防护圩岸约束,刻成石碑,分立在圩上,禁止行人及放牧牛羊造成损坏,当地官吏定期检视。
州县官每年秋后检查一次圩田,成为定例。
四
圩田的出现及兴盛,主要是江淮地区水利工程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由于水利工程的发展,才出现了向湖荡夺取土地的壮举,使圩田的兴修及精耕细作成为可能,圩田的兴盛,反映了劳动人民向自然斗争的毅力与智慧;而另一方面两宋政府和地主阶级则随着圩田的发展,对土地的贪欲也有了增加。
两宋政府和地主阶级,凭借着他们优越的政治地位,能够强制役使劳动人民兴修大规模的圩田,因此随着圩田数目的增加,两宋政府国有土地和大地主占有的土地就更多了。
北宋政府和南宋政府初年的政策,客观上对圩田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为了增加生产及税收,从仁宗时起,北宋政府就在全国范围内发布了几次兴修水利工程(包括圩田在内)的诏令,王安石变法时更把兴修农田水利当做大事,从熙宁元年(1068年)开始,曾为此多次下诏,当时规定:
由诸路常平官专领农田水利,吏民有知土地所宜,种植之法及陂塘圩FED2堤堰沟洫利害的,可以报向官府,经过审查,即可组织民力动工,如需数县或数州合作,也可联合施工。
如果工程浩大,则可由政府借钱处理。
在这样积极提倡之下,全国兴修的水利工程有一万多处,可以断言,其中必有不少圩田。
宋徽宗时,卢宗原和王仲FED3等又先后建议大修圩田,这些建议实施的结果,浙东湖面多被围裹成田,浙西平江府兴筑围田两千顷,江东一带的永丰圩等也在这时修成。
南宋初年,江南受到入侵金兵的破坏,许多圩田荒废了,大批北方农民流亡到江南来。
为了恢复生产,安置流民,南宋政府又在浙西江东兴修圩田,租给流亡农民耕种,应募开垦江东淮南圩田的农民还可以得到官府贷与的庄屋粮种与耕牛。
此外,江南的军队也多兴筑圩田坝田,经过两宋政府的这几次提倡,圩田大大发展起来。
然而,圩田既是废湖或河道等而成,其大大发展就会引起原来水道的变化,而使长江下游与钱塘江流域的农业经济出现一系列问题。
这种后果,也随地区和时代而有所不同。
江东地区圩田多系在沿河地势低洼之处修筑,规模较大,确实能扞御水旱,对农业生产起了良好的作用。
只有少数废湖而成的圩田,如政和圩,永丰圩、童圩等,梗塞水道,涨水时常使河道泄水不畅,使圩外民田被灾,并使其他圩田有被冲决的危险,所以地方官几次建议,把这些圩田废决为湖,然而政和圩和永丰圩终因面积较大,或为权臣占有,始终没有废决成功。
总起来说,江东圩田还是利多害少。
但是,两浙的圩田却不是这样。
浙东的地势,是湖高于田,田又高于江海,所以旱则放湖水溉田,涝则决田水入江海,湖泊对于防御水旱,有极大的作用,灌溉民田的面积也十分广大,如鉴湖溉田9000余顷,东钱湖溉田50万亩等是。
这种废湖为田的做法,“使水无所归,而溪港浸为涨沙堙塞”,严重影响了湖外田地的灌溉,使其“久雨则有垫溺之患,久晴则有旱暵之忧”、“岁岁受害”。
浙西的情况更为复杂。
这带地方以太湖为中心,地势一向低洼,再加上其他种种原因(如河道的淤塞,吴江石堤的阻遏水势等等),湖水入海的通道不畅,以致北宋中期时,大量肥沃的低田都被水淹没,仅平江五县,积水之地即达40000顷。
对于这个地方水患的治理,北宋时的水利学家郏郏侨父子、单锷、赵霖等人虽然看法各有不同,但都主张“治湖为田”,即兴筑圩岸,排除积水,防护田地,并在圩岸间开掘塘浦以决水。
由于他们的倡议,北宋政府推行了增广围田的政策,因此从北宋中叶以后,浙西围田大盛[28]。
但是,政府的推行,只限于一时一地,没有全面计划,往往只求近功,不计长远后果;围裹目的,又往往多在得田而不在治水;治水的其他措施,如开掘塘浦,修浚河道之类,也都未能贯彻施行;再加上豪强形势之家在政府鼓励或默许之下乱肆围裹,这就引起了浙西水道系统的紊乱,南宋时问题更加严重,豪右之家,“并吞包占,创置围田,其初止及陂塘,陂塘多浅水,犹可也,已而侵至江湖”。
至宁宗时,“江湖所存亦无几矣”[29],“陂塘淹渎,皆变为田”,“曩日潴水之地,百不一存”。
结果,围田多半堵截水势,“稍觉旱干,则占据上流,独擅灌溉之利,民田坐视,无从取水;逮至水溢,则顺流疏决,复以民田为壑”[30]。
使更广大的田地蒙受水旱之灾。
以致南宋时龚明之说:
“往时所在多积水,故所治之法如此(即筑围田——引者),今所以有水旱之患者,其弊在于围田。
”[31]
这样,两浙地区的大量兴修湖田围田,就使得一般田地大量减产,例如明州广德湖未废之时,受灌溉之利的七乡民田2000顷,每亩可收谷六七石,废湖后所收不及前日之半,七乡失谷无虑五六十万石,而湖田的收入不过数万石,损失大大超过了收入。
此外,豪强形势之家,又往往借围裹为名,强占民田,或纵容奴仆恶佃欺凌人民。
使得“民力重困”,“失业不可胜计”,“多致流徙”,也引起不少纷争和词讼,因而激化了这些地区的阶级矛盾。
另一方面,由于一般田地的减产,也就使得政府的赋税收入随之减少。
如钦宗时,因兴修圩田,漕司暗亏常赋,多至数百万斛。
南宋初年,余姚上虞两县,废湖以来,所得租课,不过数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赋,动以万计。
圩田收入,又常被州县移用,或用以补折其他民田减收之税,中央所得不多。
而豪强形势之家围裹的田地又都不纳或少纳租税。
这就损害了封建国家的利益,也引起了封建国家与豪强形势之家间一定的矛盾。
因此,从北宋中期以后,就有许多人主张废掘浙东湖田,北宋末年更有人主张“尽罢东南废湖为田者,复以为湖”,南宋初年以后,更是一反北宋政府的兴修政策,除去几次例外,一再下令,或是严禁围裹,在湖边立下标记,不许增展,违者许人首告,给首告者以奖励;或是废掘现有围田,复以为湖,前后所下诏令不下数十次。
这种禁令也尝在一时一地执行,如浙西曾开决张子盖围田9000亩,平江知府沈度于乾道元年被旨开掘围田14处10434亩,浙东开凿绍兴湖田用工68万余等等。
但是,由于南宋政府的腐朽,在这个实质上是和大地主大官僚进行斗争的问题上表现得十分无力。
现存文献记载中,既很少见到南宋政府在限制官僚武将广事围裹方面采取过什么坚决具体的措施,也很少见到南宋政府给那些违令围裹的人以任何处罚。
相反地,豪强形势之家及寺观等倒是与地方官吏并缘为奸,竞相侵占,甚至“毁撤向来禁约石碑,公然围禁”,对于阻挡者,“辄持刃相向”[32]。
以致围田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增无已。
例如绍兴末年,浙西“潴水之地尚多”,隆兴乾道之后,“三十年间,昔之曰江、曰湖、曰草荡者,今皆田也”。
又如秀州淀山湖,南宋初年侵占为田者达20000亩,其中山门溜一带的5000亩,两度开决,但均又被侵占[33],到元时,淀山湖已大部为田,达93围,500顷,先为大地主曹氏所占,后归蒙古贵族[34]。
南宋时浙西有围田1489所,元时浙西二县四州围田即达8000余围。
腐朽而软弱的南宋政府根本无力阻遏这一趋势的发展。
五
恩格斯说过:
“以往所存在的一切生产方式,都只注意到劳动的最近的最直接的有益效果。
至于较远的只是以后才出现的,并由于逐渐的重复和积累而发生效用的后果,则完全不受重视。
”因此,在以往的一切生产方式下,“我们决不要过分夸耀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
为了这样的每一次胜利,自然界都是要对我们进行报复的。
诚然,每一次这样的胜利首先第一着是有我们所预期到的后果的,但是,第二着和第三着却有完全别样的意想不到的后果,它们往往把第一种后果的意义消灭下去。
”[35]圩田的出现及其后果,正生动地印证了恩格斯的这个论点。
由上可知,圩田这种水利田,其兴起是出于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是劳动人民对自然环境的改造,但终于成为地主阶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手段。
其对农业生产的自然和社会的后果,则为人们始料所未及。
在自然后果方面,圩田的兴筑本是为了扩大耕地面积、防御水旱及便于灌溉,但结果却使更多的农田蒙受水旱之灾,失去灌溉之利,降低了产量。
在社会后果方面,圩田的兴修本是为了容纳更多的劳动力,扩大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增加政府的赋税收入,但结果却使更多的农民失业流亡,减少了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剥削收入,引起了阶级矛盾及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发展。
其所以产生这些后果,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在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能力有很大的限制,不能对自然界作全面、长远的改造,也无法预计随改造而来的一切重要后果;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却是由于地主阶级的狭隘阶级利益的限制,使他们不仅不能而且也不愿对自然界进行全面、长远的改造,甚至对于本来可以防止和补救的不良后果与灾害,也不易或无力加以防止和补救。
但是,对不同的地区、时代和阶级,兴筑圩田所引起的这种自然的及社会的后果也有所不同。
在江东,是害少利多,在两浙,是害多利少;在北宋,害处还不太明显,到南宋,就成了农业经济上的严重问题;兴筑圩田的,是广大的农民群众,坐享其成的,则是地主阶级;从圩田中得利者,首先是官僚地主及封建国家,受害者却首先是广大农民,这是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时不能不注意到的。
注释:
[1]《范文正公奏议》上,《答手诏条陈十事》。
《诚斋集》卷32,《圩丁词十解序》。
《农书•农器图谱集》之一,围田条。
《越绝书》卷8。
此外,《越绝书》中如下的一些记载,亦可能与治湖为田有关:
卷2:
“(吴)地门外塘波洋、中世子塘者,故曰王世子造以为田塘,长县二十五里。
”“吴西野鹿陂者,吴王田也,今分为耦渎。
”
卷8:
“(山阴)富阳里者,外越赐义也,处里门,美,以练塘田。
”“苦竹城者,句践伐吴还封范蠡子也,其僻居径六十步,因为民治田塘,长千五百三十三步。
”
《宋书》卷67,《谢灵运传》。
《宋书》卷54,《孔季恭传附弟灵符传》。
《全唐文》卷314,李华《润州丹阳县复练湖颂》;同书卷370,刘晏《奏禁隔断练湖状》。
《白氏长庆集》卷59,《钱塘湖石记》。
《柳宗元文集》卷9,《唐故万年令裴府君墓碣》。
[10]《唐诗类苑》卷165,《许浑题崔处士山居》。
[11]《三吴水利录》卷1《录郏侨书》。
《吴郡志》卷19《录侨书》少“此治湖为田之验也”一句。
[12]《诚斋集》卷32,《圩丁词十解》。
[13]《吴郡志》卷19,《录郏书》一。
[14]《中吴纪闻》卷3,郏正夫条。
[15]《吴郡志》卷19。
[16]《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三年三月条。
[17]《后乐集》卷13,《论圈田札子》二。
[18]《姑苏志》卷15,田地条。
[19]《东坡奏议》卷9,附单锷《吴中水利书》。
[20]《东坡奏议》卷9,附单锷《吴中水利书》,《续文献通考》田赋三与此同。
《宋会要辑稿》食货八之八作九十亩,但会要所载张子盖围田,占籍两县,湮塞水势,一处周FECF约二十里,一处周回约四十里,这么大的规模,绝不可能只九十亩,则九十亩当为九千亩之误。
[21]《诚斋集》卷32,《圩丁词十解》有“圩上人牵水上航”之句。
[22]《诚斋集》卷34,《过广济圩》诗。
[23]《农书》,地势之宜篇二。
[24]《吴郡志》卷19,《录郏侨书》二。
[24]《豫章黄先生集》卷9,《送舅氏野夫之宣城二首》之二。
[25]《诚斋集》卷32,《圩田》;卷34,《过广济圩》;卷32,《圩丁词十解》。
[26]《吴郡志》卷19,《录郏亶书》二。
[27]《诚斋集》卷32,《圩丁词十解》。
[28]关于浙西水患及其治理意见,参阅《吴郡志》、《中吴纪闻》、《东坡奏议》,《后乐集》等有关部分。
[29]《后乐集》卷13,《论围田札子》。
[30]《后乐集》卷13,《论围田札子》二。
[31]《中吴纪闻》卷1,赵霖水利条。
[32]《后乐集》卷15,郑堤举札。
[33]同上。
[34]《农田余话》上;《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三年三月条。
[35]恩格斯:
《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二卷,第89、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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