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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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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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2011年3月
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编制依据
1.《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
4.《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5.《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6.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
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检查时间: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检查组长:
组员: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一般要求
1.1
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5条
1.2
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5条
1.3
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7条
1.4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8条
1.5
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8条
1.6
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9条
1.7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10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1.8
应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11条
1.9
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12条
1.10
煤气的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13条
1.11
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有点火装置及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需要放散时,一般应点燃。
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14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1.12
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
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1-4——2009版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15条
2
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2.1
新建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00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1.1条
2.2
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的地方。
旧有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1.2条
2.3
新建高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使沟内空气流通,防止积存煤气。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1.3条
2.4
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高炉100m以外的地点。
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1.4条
2.5
厂区内的操作窒、仪器仪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1.5条
2.6
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问有良好的通风。
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问的净距不应少于2m,设备与建筑物间的净距不应少于3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1.6条
2.7
高炉冷却设备与炉壳、风口、渣口以及各水套均应密封严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8
高炉软探尺的箱体、检修孔盖的法兰、链轮或绳轮的转轴轴承应密封严密;高炉硬探尺与探尺孔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9
料钟炉:
炉顶双钟设备的大、小钟钟杆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料钟与料斗之间的接触面应采用耐磨材料制造,经过研磨并检验合格。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10
无料钟炉:
无料钟炉顶的料罐上下密封阀,应采用耐热材料的软密封和硬质合金的硬密封。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11
高炉旋转布料器外壳与固定支座之间应密封严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12
高炉炉喉应有蒸汽或氮气喷头;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13
新建、改建高炉放散管的放散能力,在正常压力下,应能放散全部煤气,高炉休风时应能尽快将煤气排出。
炉顶放散管的高度应高出卷扬机绳轮工作台5m以上。
放散管的放散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在炉台上操作。
放散阀座和阀盘之间应保持接触严密,接触面宜采用外接触。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14
重力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
——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氮气管接头。
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阀。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2条
2.15
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3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3条
2.16
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用符合高压煤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的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
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均应在管理室反映出来;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3条
2.17
各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
在洗涤器上部,应装有安全泄压放散装置,并能在地面操作;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3条
2.18
洗涤塔每层喷水嘴处,都应设有对开人孔。
每层喷嘴应设栏杆和平台;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3条
2.19
可调文氏管、减压阀组必须采用可靠的严密的轴封,并设较宽的检修平台;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3条
2.20
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3条
2.21
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4条
2.22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煤气压力低于5×102Pa(51mmH2O)时,能自动切断高压电源并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4条
2.23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4条
2.24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4条
2.25
电除尘器沉淀管(板)间,应设有带阀门的连通管,以便放散其死角煤气或空气。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4条
2.26
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5条
2.27
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5条
2.28
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5条
2.29
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5条
2.30
布袋除尘器反吹清灰时,不应采用在正常操作时用粗煤气向大气反吹的方法;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5条
2.31
布袋箱体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5条
2.32
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人口管道上还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当需紧急停机时,能在1s内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6条
2.33
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6条
2.34
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6条
2.35
余压透平的启动、停机装置除在控制室内和机旁设有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设。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6条
2.36
气密性试验压力
煤气清洗系统的气密性试验压力,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3条
3
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3.1
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1000m以上,中间应隔有防护林带。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1.1条
3.2
在钢铁联合企业中,焦炉宜靠近炼铁并与高炉组轴线平行布置。
焦炉组纵轴应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1.2条
3.3
新建焦化厂的办公、生活和卫生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1.3条
3.4
新建焦煤气冷却,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炉炉体边线应不小于40m。
中、小型焦炉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0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2.1条
3.5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4.1.3及5.1.1.4~5.1.1.6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2.2条
3.6
新建煤气冷却、净化区内煤气系统的各种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气初冷器(塔)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心线与抽气机室的行列线距离应不小于10m;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各种塔器与厂区专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与厂区主要道路的最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2.3条
3.7
装煤车的装煤漏斗口上应有防止煤气、烟尘泄漏的设施。
炭化室装煤孔盖与盖座间,炉门与炉门门框间应保持严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8
上升管内应设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9
一根集气管应设两个放散管,分别设在吸气弯管的两侧;并应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放散管的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操作;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10
集气管一端应装有事故用工业水管;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11
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其间距以及平台的结构要求,均应便于清扫全部管道,并应保持清扫孔严密不漏;
采用双集气管的焦炉,其横贯管高度应能使装煤车安全通过和操作,在对着上升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设防火罩;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12
在吸气弯管上应设自动压力调节翻板和手动压力调节翻板;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13
焦炉地下室应加强通风,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斜梯。
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小于1.8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14
交换装置应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
要确保炉内气流方向符合焦炉加热系统图。
交换后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与交换前完全相反,交换装置的煤气部件应保持严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15
废气瓣的调节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应留有适当的空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使燃烧系统具有一定的吸力;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16
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煤塔底层的仪表室、煤塔炉问台底层、集气室、仪表间,都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厂房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17
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机仪表室等地,应按2区选用电气设备,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18
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的蒸汽管;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2条
3.19
各种塔器的人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2条
3.20
塔器的排油管应装阀门,油管浸入溢油槽中,其油封有效高度为计算压力加500m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2条
3.21
电捕焦油器应遵守本规程5.1.3.10的有关规定。
但电捕焦油器设在抽气机前时,煤气人口压力允许负压,可不设泄爆装置。
在鼓风机后,应设泄爆装置,设自动的连续式氧含量分析仪,煤气含氧量达1%时报警,达2%时切断电源。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2条
3.22
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煤气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
焦炉的吸气管应用5×103Pa(510mmH2O)做泄漏试验,20min压力降不超过10%为合格。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4条
4
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4.1
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机房、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构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1.1条
4.2
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1.2条
4.3
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第8章的有关规定。
抽气机室可设在主厂房内,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与主厂房建筑隔断;
——废气应排至主厂房外。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1.3条
4.4
转炉煤气活动烟罩或固定烟罩应采用水冷却,罩口内外压差保持稳定的微正压。
烟罩上的加料孔、氧枪、副枪插入孔和料仓等应密封充氮,保持正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1条
4.5
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
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2条
4.6
每座转炉的煤气管道与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3条
4.7
转炉煤气抽气机应一炉一机,放散管应一炉一个,并应间断充氮,不回收时应点燃放散。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4条
4.8
湿法净化装置的供水系统应保持畅通,确保喷水能熄灭高温气流的火焰和炽热尘粒。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5条
4.9
脱水器应设泄爆膜。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5条
4.10
采用半干半湿和干法净化的系统,排灰装置必须保持严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5条
4.11
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6条
4.12
活动烟罩的升低和转炉的转动应联锁,并应设有断电时的事故提升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7条
4.13
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8条
4.14
转炉煤气回收净化区域应设消防通道。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10条
4.15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11条
4.16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11条
4.17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11条
4.18
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
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及严密性试验应遵守6.4.4~6.4.6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3条
5
湿式柜
5.1
新建湿式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煤气柜周围应设有围墙、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柜顶应设防雷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1
5.2
湿式柜的防火要求以及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
5.3
湿式柜每级塔间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1
5.4
湿式柜出入口管道上应设隔断装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并应遵守7.4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2
5.5
出入口管道的设计应能防止煤气柜地基下沉所引起的管道变形。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2
5.6
湿式柜上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3
5.7
湿式柜应设操作室,室内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度指示计,容积上、下限声光讯号装置和联系电话。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4
5.8
湿式柜的水封在寒冷地带应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5
5.9
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
一次仪表不应引入管理室内。
一次仪表室应设强制通风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8.2.2
5.10
管理室应设有普通电话。
大型加压站、混合站和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宜设有与煤气调度室和用户联系的直通电话。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8.2.3
5.11
湿式柜需设放散管、人孔、梯子、栏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7
5.12
湿式柜柜顶和柜壁外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遵守GB50058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8
5.13
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为置换介质。
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10.1.2
6
干式柜
6.1
新建煤气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1.1
6.2
煤气柜周围应设有围墙、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柜顶应设防雷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1.1
6.3
干式柜出入口管道上应设隔断装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并应遵守7.4的有关规定。
出入口管道的设计应能防止煤气柜地基下沉所引起的管道变形。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2
6.4
煤气柜上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3
6.5
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
一次仪表不应引入管理室内。
一次仪表室应设强制通风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8.2.2
6.6
管理室应设有普通电话。
大型加压站、混合站和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宜设有与煤气调度室和用户联系的直通电话。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8.2.3
6.7
干式煤气柜需设放散管、人孔、梯子、栏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7
6.8
煤气柜柜顶和柜壁外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遵守GB50058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8
6.9
稀油密封型干式柜的上部可设预备油箱:
油封供油泵的油箱应设蒸汽加热管,密封油在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底部油沟应设油水位观察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2.2.2
6.10
干式柜应设内、外部电梯,供检修及检查时载人用。
电梯应设最终位置极限开关、升降异常灯。
电梯内部应设安全开关、安全扣和联络电话。
干式柜一般应设有内部电梯供检修和保养活塞用。
电梯应设有最终位置极限开关和防止超载、超
速装置。
还应设救护提升装置;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
干式柜外部楼梯的入口处应设门。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2.2.3
6.11
布帘式柜应设调平装置,活塞水平测量装置及紧急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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