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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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表1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数量(户)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计
718270
100
5089
100
按行业分
农作物种植业
632316
88.0
1013
19.9
林业
52380
7.3
2993
58.8
畜牧业
14874
2.1
130
2.6
渔业
17072
2.4
627
12.3
农林牧渔服务业
1628
0.2
326
6.4
按地区分
南部地区
357660
49.8
1928
37.9
北部地区
360610
50.2
3161
62.1
表2 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及构成
全市
南部地区
北部地区
农业从业人员数量(万人)
56.4
23.8
32.6
农业从业人员性别构成(%)
男
61.0
68.3
55.8
女
39.0
31.7
44.2
农业从业人员年龄构成(%)
20岁以下
0.7
0.6
0.7
21-30岁
5.2
4.6
5.5
31-40岁
17.2
16.8
17.5
41-50岁
26.9
26.9
26.9
51岁以上
50.0
51.1
49.4
农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构成(%)
文盲
17.8
18.7
17.1
小学
55.6
58.8
53.6
初中
24.0
20.4
26.4
高中
2.5
2.0
2.8
大专及以上
0.1
0.1
0.1
表3 农业机械化情况
单位:
%
全市
南部地区
北部地区
占耕地面积的比重
机耕面积
61.2
67.8
54.7
机电灌溉面积
44.2
60.7
27.8
喷灌面积
0.6
0.8
0.4
滴灌渗灌面积
3.8
6.9
0.8
占播种面积的比重
机播面积
0.5
0.4
0.5
机收面积
33.3
45.7
23.7
表4 设施农业情况
单位:
公顷
全市
南部地区
北部地区
温室面积
121.8
94.8
27.0
大棚面积
8834.9
7435.0
1399.9
中小棚面积
973.4
825.9
147.5
温室和大棚中主要作物种植面积
果用瓜
5061.9
4253.2
808.7
蔬菜
3528.5
2729.0
799.5
食用菌
77.1
47.8
29.3
水果
1579.7
1485.6
94.1
园艺苗木
132.4
109.0
23.4
其他
369.4
148.9
220.5
表5 有交通设施的村比重
单位:
%
全市
南部地区
北部地区
通公路的村
96.5
97.4
95.7
通公路的自然村
86.5
93.0
79.6
按进村公路路面类型分
水泥路面
84.8
89.3
81.3
柏油路面
6.6
6.2
6.9
沙石路面
8.0
3.6
11.5
砖、石板路面
0.2
0.2
0.1
其他
0.4
0.7
0.2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
水泥路面
63.3
78.1
51.4
柏油路面
0.8
0.9
0.8
沙石路面
34.3
18.7
46.8
砖、石板路面
0.6
0.8
0.5
其他
1.0
1.5
0.5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54.6
74.2
39.0
有“乡村康庄”工程改造公路的村
61.2
62.5
60.2
表6 有电力、通讯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
全市
南部地区
北部地区
有邮电所的乡镇
90.1
96.8
83.8
通电的村
99.9
100.0
99.8
通电话的村
99.2
99.9
98.7
通电的自然村
99.1
99.8
98.3
通电话的自然村
94.7
99.0
89.9
表7 有文化教育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
全市
南部地区
北部地区
有职业技术学校的乡镇
23.7
31.8
16.2
有公园的乡镇
45.0
57.1
33.8
有广播、电视站的乡镇
95.4
100.0
91.2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村
97.6
99.7
95.9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自然村
93.3
98.6
87.5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村
90.0
98.2
83.5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自然村
83.1
95.5
69.7
能用ADSL、LAN等宽带方式上网的村
76.0
91.7
63.4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
24.2
30.6
19.0
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
34.9
53.7
19.9
有图书室、文化站的村
27.6
39.3
18.2
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
24.8
34.3
17.3
表8 有卫生处理设施的镇或村比重
单位:
%
全市
南部地区
北部地区
实施集中供水的建制镇
86.2
96.3
79.0
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建制镇
9.2
18.5
2.6
有垃圾处理站的建制镇
84.6
96.3
76.3
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
61.5
74.7
50.9
从“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中直接受益的村
41.4
53.7
31.6
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
54.7
82.9
32.2
有沼气池的村
1.3
1.9
0.9
有公共厕所的村
42.4
56.0
31.5
表9 有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及人员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
全市
南部地区
北部地区
有医院、卫生院的乡镇
99.2
100.0
98.5
有敬老院的乡镇
90.1
93.7
86.8
按村到医院、卫生院的距离分
村内有医院、卫生院
9.2
11.0
7.9
1-3公里
63.7
73.7
55.6
4-5公里
13.2
9.3
16.4
6-10公里
9.1
4.6
12.7
11-20公里
4.0
1.1
6.3
20公里以上
0.8
0.3
1.1
有卫生室的村
38.7
57.3
23.7
表10 有金融商业机构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
全市
南部地区
北部地区
有综合市场的乡镇
79.4
81.0
77.9
其中:
有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综合市场的乡镇
41.2
55.6
27.9
有专业市场的乡镇
64.9
68.8
60.3
其中:
有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专业市场的乡镇
31.3
47.6
16.2
有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
49.6
49.2
50.0
其中:
有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
20.6
28.6
13.2
有储蓄所的乡镇
93.1
98.4
88.2
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的村
27.4
36.7
20.0
在村内可以买到化肥的村
27.3
29.5
25.4
有连锁超市放心店的村
36.3
41.4
32.2
表11 住房面积与构成
单位:
%
全市
南部地区
北部地区
户均拥有住房面积(平方米)
158.9
153.6
166.3
按拥有住房数量分的住户构成
拥有1处住宅
87.1
88.6
85.0
拥有2处住宅
11.1
9.5
13.2
拥有3处以上住宅
0.6
0.4
0.9
没有住宅
1.2
1.5
0.9
按住房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楼房
93.0
92.6
93.5
平房
6.8
7.1
6.4
其他
0.2
0.3
0.1
按住房结构分的住户构成
钢筋混凝土
6.7
9.0
3.4
砖混
59.1
59.4
58.5
砖木
33.6
31.2
37.1
其他
0.6
0.4
1.0
表12 饮用水情况
单位:
%
全市
南部地区
北部地区
使用管道水住户的比重
86.9
94.7
76.0
按饮用水水源分的住户构成
净化处理过的饮用水
63.0
76.3
44.2
深井水
8.2
5.4
12.2
浅井水
19.0
10.7
30.8
江河湖水
7.8
5.2
11.5
池塘水
1.2
1.4
0.8
其他水
0.8
1.0
0.5
获取饮用水困难住户的比重
0.8
0.8
0.8
表13 按主要使用的炊事能源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
全市
南部地区
北部地区
煤气、天然气
59.9
77.7
34.7
柴草
39.4
21.6
64.8
其他
0.7
0.7
0.5
表14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
全市
南部地区
北部地区
水冲式厕所
62.7
80.3
37.7
旱厕
9.9
5.6
16.0
简易厕所或无厕所
27.4
14.1
46.3
表15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单位
全市
南部地区
北部地区
彩电
台/百户
113.1
125.0
96.2
固定电话
部/百户
61.2
64.6
56.4
手机
部/百户
131.5
143.2
114.8
电脑
台/百户
9.6
14.3
3.0
摩托车
辆/百户
29.0
31.1
26.1
生活用汽车
辆/百户
8.5
11.9
3.6
表16 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及构成
全市
南部地区
北部地区
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万人)
281.9
185.8
96.1
农村劳动力性别构成
男性
147.7
98.4
49.3
女性
134.2
87.4
46.8
农村劳动力年龄构成(%)
20岁以下
9.1
9.6
8.2
21-30岁
19.2
21.3
15.1
31-40岁
27.3
28.5
25.0
41-50岁
22.1
21.1
24.1
51岁以上
22.3
19.5
27.6
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构成(%)
文盲
8.4
7.8
9.4
小学
38.1
37.9
38.4
初中
41.5
42.1
40.5
高中
10.6
10.6
10.6
大专及以上
1.4
1.6
1.1
表17 农村从业人员总量及构成
全市
南部地区
北部地区
农村从业人员总量(万人)
249.7
166.1
83.6
第一产业(%)
20.4
11.9
37.1
第二产业(%)
54.6
61.8
40.4
第三产业(%)
25.0
26.3
22.5
表18 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及构成
全市
南部地区
北部地区
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万人)
54.7
24.3
30.4
外出从业劳动力性别构成(%)
男性
65.4
64.8
65.8
女性
34.6
35.2
34.2
外出从业劳动力年龄构成(%)
20岁以下
6.6
7.1
6.2
21-30岁
30.9
28.0
33.2
31-40岁
34.4
32.8
35.6
41-50岁
18.7
20.7
17.3
51岁以上
9.4
11.4
7.7
外出从业劳动力文化程度构成(%)
文盲
2.3
3.0
1.8
小学
25.6
30.5
21.6
初中
58.3
51.6
63.6
高中
11.8
12.5
11.4
大专及以上
2.0
2.4
1.6
表19 农村外出劳动力流向及从业情况
单位:
%
全市
南部地区
北部地区
外出从业劳动力从业地区构成
乡外县内
39.0
47.3
32.4
县外市内
17.2
15.6
18.5
市外省内
19.0
10.6
25.6
省外
24.8
26.5
23.5
外出从业劳动力产业构成
第一产业
4.1
5.7
2.9
第二产业
43.0
40.7
44.8
第三产业
52.9
53.6
52.3
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指标解释:
1.乡级行政单位:
第二次农业普查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街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为28个乡,65个镇,38个街道,不包括椒江农场。
2.村级组织:
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为5092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空壳村和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南部地区:
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温岭市和玉环县。
4.北部地区:
包括临海市、天台县、仙居县和三门县。
5.住户:
指农村住户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
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6.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市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7.农业从业人员:
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
包括我市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8.空壳村:
指没有本地户籍人口或本地户籍人口全部外出,且无人居住的村。
9.卫生室:
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
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
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0.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
指2006年末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
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1.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
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2.实施集中供水的建制镇:
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
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
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3.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建制镇:
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4.有垃圾处理站的建制镇:
指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者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
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5.获取饮用水困难:
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
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16.炊事用能源:
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煤气、天然气或液化气;煤、柴草、沼气、电、太阳能及其他能源。
17.住宅面积:
指本户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18.农村劳动力资源:
指全市5092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所辖地域内119.51万个登记户的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
19.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
指全市5092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所辖地域内本地户籍住户从业人员(不包括普查登记时不在本村、举家外出户中的从业劳动力)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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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生产 经营 单位 数量 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