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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工104号文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建工字[2009]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我局对《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宁建工字[2007]8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技术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等管理行为,防止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建造及其范围内的管道敷设、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活动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应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见附件二。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按《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三。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六条 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和批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上述编制、审核和批准人应在专项方案上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施工单位应将审核批准的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三)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的审查审核意见,对原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必要时应重新报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审批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见附件四。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相关法律、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附件:
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
第八条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根据分部分项工程情况,确定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明确一名专家担任组长,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并作为专项方案的附件。
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书按附件五填写。
第十条 参加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热心服务;
(二)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从事相关专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十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当专家组认为该专项方案需要做重大修改时,施工单位应当在专项方案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一)专项方案实施前,应将专项方案下达到作业班组,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并签字。
(二)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对经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可邀请专家参加验收。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控责任人、质量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作为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对不按经过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的,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及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宁建工字[2007]88号)废止。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序号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规模
预计施工起止时间
是否需要专家论证
1
2
3
4
5
6
7
8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注:
1、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规模、预计施工起止时间必须填写;
2、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附件一、附件二中涉及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填写;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内容,不够可另附页。
附件三: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四:
×××工程
×
×
×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制:
(职务:
职称:
)
审核:
(职务:
职称:
)
批准:
(职务:
职称:
)
×××公司
二OO×年××月××日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
编号:
A3.1--
致:
(监理单位)
兹报验:
□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3特殊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施工用大型机械设备
□5
本次申报内容系第次申报,申报内容项目经理部/公司技术负责人已批准
附件: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章):
项目经理:
日期:
项目监理机构签收人姓名及时间
承包单位签收人
姓名及时间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注: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提前7日提出本报审表。
附件五:
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书
年月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总包单位
分包
(专业施工)
单位
分部分项工程概况及专项施工方案设计要点
分部分项工程拟
开、竣工时间
专家
论证
意见
专家
论证
意见
论证
专家
会签
姓名
单位
专业
职称
签字
注:
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应说明方案是否可行、建议加强完善之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
不够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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