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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原理期末考试论文
行政学原理期末考试论文
题目:
论如何加强我国的行政监督
学号:
**********
学生姓名:
加拉斯·杰恩斯别克
院部:
商务学院
专业:
金融
年级:
2011级2班
任课教师:
阿丽娅·艾比布拉
完成日期:
2014年6月4日
论如何加强我国的行政监督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从定义可以看出,行政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以外个人、组织(既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
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
一方是监督主体,一方是监督对象。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二、我国现阶段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说,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为全面、系统、有效的,但这并不是说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已经完美无缺了。
实事求是地说,这一体制尚不完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与不足。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多元化的监督力量缺乏有力度的整合,监督的合力较弱。
我国的行政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监督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和渠道多,这是一个优点。
但如果不把各种监督整合好,这种优越性也难以发挥出来。
从实际情况看,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目前还没有理顺,前列各类监督主体都有监督权,但各自如何分工不甚明确、不甚合理,以至于越权行事,滥用权力,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各类监督机构都有监督权,谁都管,但谁都不管,结果造成“漏监”,甚至使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这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实效性。
2.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低,监督弹性大。
行政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
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行政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产生负向功能。
我国目前行政监督的有关法律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
立法的滞后给行政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如是与非、罪与非罪、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有的没有法律规定,有的规定不清,这在监督上易引起混乱。
同时,又使得监督机构对腐败现象的监督或惩处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制手段,这大大影响着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3.行政监督偏重于事后的追惩性监督,忽视了事前预防性监督及事中的过程性监督。
行政监督活动是一项经常性、连续性的活动,凡是有行政管理活动,就应伴随着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
根据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不同发展阶段,行政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前后相继的阶段,行政监督应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地进行,做到三者的有机结合。
4.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下,专职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
在当前的内部行政监督机制中,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如监察部门,大都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在领导体制上,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
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专职监督机构受到的控制比较多,尤其是受制于执行权。
在组织上,监督机构的负责人,不是由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行政机关任命。
在经济上,监督机构一般都是从同级行政部门那里领取活动经费、事业费、工资和奖金,从而在经济上受制于人。
5.在各种行政监督中,权力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
在我国,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作为人民代表的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应享受至高无上的权力,对一切国家机关实施监督。
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大一年一次会议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有限,缺乏经常性的监督,监督的力度也不够,难以真正体现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应有的监督权。
在社会监督上,公民的批评在很大程度上有名无实,压制群众,甚至打击报复群众的现象比较严重。
各种群众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由于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监督没有权威,实效性较低。
三、为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提高行政监督的效能,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改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起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
行政监督机关保持独立,这已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项原则,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监督的实效性。
我国的内部监督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实践证明,这种内部监督由于体系不独立,地位不高,容易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因而监督大打折扣。
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外部监督不同于内部监督的优点是,外部监督地位独立,自成体系,无关系网的影响,不用担心打击报复,比较容易做到大胆地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那么怎样建立独立的外部行政监察体系呢?
具体设想如下:
首先在组织上使现行的监督监察部门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不再隶属于行政部门领导,并提升其地位,使其与同级行政部门地位平等,赋予其相应的职权,监督同级行政部门和行政首长。
独立出来的监察机关自上而下成垂直领导体制,下级监察部门只受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监督,干部的任免由上级进行,并只对上级负责,不受行政部门的约束。
按照我国国体的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最高监察机关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对其负责。
与组织上独立相适应,经济上也要独立,监察部门应有自己独立的经济预算,下级监察部门从本系统的上级领取经费。
这样使监察机关在经济上不再依赖同级行政机关,从而使其没有后顾之忧地去进行监督。
2.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
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
行政立法不足,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长期以来我国监督立法工作薄弱,尽管这几年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条例,但从总体上讲,仍不能满足当前行政监督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行政监督立法亟待加强。
行政监督的立法既需要制定基本法规,还要制定各类行政监督机关组织法,既要制定实体法规,还要制定行政监督程序法。
当前最需要的是加快制定一部《监督法》,其中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监督的主体,如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权,国家各个机关负责人的监督权,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新闻舆论的监督权等,都要详细规定。
3.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强化社会及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范围虽不及计划经济下的范围,但仍然拥有诸如对进入市场的主客体的资格审查,税收、信贷政策的制定执行,发展公益事业,举办公共工程,管理国有资产等权限。
这客观上就存在着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不规范行为的可能性。
防止这些可能性出现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监督制约,但加强监督的前提条件是政府行为公开和透明,只有政务公开,才能了解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言行,从而展开监督;只有政务公开,才能杜绝各种幕后交易,搞不正之风的人才易败露。
为此,应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活动公开法》,对公务员活动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效力,公开的内容,公民在公务活动公开中的权力(如知情权)等作详细明确规定,以作为公开的法律依据。
新闻媒体作为“第四权力”,在行政监督中起着独特的监督作用,它以其信息传递上的公开、迅速、广泛,对监督客体产生巨大的政治压力和效应。
4.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
“为政在人”,行政监督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广大监督人员的工作来实现,提高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就成了完成行政监督职能任务的重要保障。
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作风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和文化智能素质等,必须在这诸方面全面提高,有了高素质的监督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就有了基础。
当然,我们也不能完全依赖道德素质的力量在行政监督中的作用,把正确行使权力完全寄托于干部的信念、忠诚和其他优秀精神品质,这在政治上是完全不严肃的。
我们要学习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所提倡的“教之以礼,裁之以法”恩威并重的监督思想。
做到既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养,又要进一步完善法制,使自律和他律有效结合,形成有机的统一体。
综上所述,我们对行政监督体制有了明确的概念理解,通过对现今我国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在实际中的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着一些有待于解决的问题,比如:
多元化的监督力量缺乏有力度的整合,监督的合力较弱。
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低,监督弹性大。
行政监督偏重于事后的追惩性监督,忽视了事前预防性监督及事中的过程性监督。
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下,专职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等问题。
由此得出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我们应进行综合决策,采用上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尽快地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努力。
四,外部监督体系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政党的监督、司法机关、人民政协、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方式是:
听取和审查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检查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审查政府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撤销或改变政府发布的不当法规、规章、命令和决议;对政府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提出询问和质询;视察、检查政府工作,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接受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选举、决定、罢免政府机关的组成人员。
2、政党的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对政府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对政府的监督体现在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过程实行监督;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做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各级党组织对政府中的党员的监督;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对政府中的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等。
党的七七大报告指出:
“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
当前,党的监督发生了一些变化。
从监督的内容看,从重视监督行政执行向行政决策测延伸,强调“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从监督对象看,从一般党员干部到高、中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延伸。
从监督方法看,从比较重视思想政治纪律教育,强调干部自律向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与法律,实行监督机关监督制裁的他律相结合延伸。
民主党派的对政府的监督表现在各民主党派除了直接以本党派组织的名义对国家行政活动提出意见外,还通过参加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参加人民政府的参事室、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形式对国家行政活动进行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
我国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他们运用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监督行政权力。
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通过审理选举案件、税收案件、不服行政处罚的申诉案件等行政案件,审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失职和侵犯公民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审判刑事或民事案件以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例如,我国的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案件进行侦查监督,如发现侦查过程中有违法情况时,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其行政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
我国各级检察院都设立法纪检察部门,通过检察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案件而实施行政监督;检察院还设立经济检察部门,通过检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案、行贿受贿案、偷税抗税案等,对行政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
4、人民政协的监督。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之一。
人民政协的监督主要通过政协会议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项重要工作,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政协还通过政协委员列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的一些会议、视察政府工作等形式,对政府机关的工作和干部作风提出批评和建议。
5、社会与公民监督。
社会团体的监督。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以及各种协会、联谊会等社会团体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是:
通过召开会议或口头和文字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建议和批评,对某些行政人员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⑵群众自治性组织的监督。
我国在基层普遍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它们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除了协助政府办理一些公益事业、调解群众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之外,还要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
⑶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其基本方式是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
公民可以通过信访,即给政府机关写信或要求面谈,表达自己的愿望,对政府工作或政府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各级国家机关都有专人负责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工作。
公民也可以提出申诉,对损害自己权益的行政措施提出复议、复查或重新处理的要求。
公民还可以就自己所了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检举,要求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⑷社会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影响面广,震慑力强,迅速及时,一旦与其他监督机构相配合,将产生巨大的压力和效应。
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一项权利,也是人民群众表达自己意志的重要形式。
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渠道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关键
目前我国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应该说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实践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以及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这个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
这个缺陷就是没有完善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健全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这是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
这个机制,一靠民主,鼓励公民参与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发挥人民民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才是最好、最有效的监督;二靠法律,使政府的决策、执法和执法检查都按法律行使,合理运行。
参考文献: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罗豪才主编.湛中乐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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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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