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金荣杜伟抢劫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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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金荣杜伟抢劫案
关金荣、杜伟抢劫案
关金荣、杜伟抢劫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朝刑初字第0238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金荣,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小学文化,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63委10组农民,住该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8月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XX年10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于20XX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杜伟,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14委1组农民,住该村;因涉嫌抢劫于20XX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志堂,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文盲,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西林街前进委农民,住该村;曾因犯强奸罪于1983年10月被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后减刑于1989年9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XX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金荣、杜伟犯抢劫罪,被告人李志堂犯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金荣、杜伟、李志堂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金荣伙同被告人杜伟、李志堂经预谋后,于20XX年12月22日22时许,到本区南磨房乡窑洼村59号,以查煤气为由进入葛建华家中,持砍刀、铁管将葛建华及其妻子朱永梅打伤,致葛建华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硬膜下血肿,经法医鉴定葛建华所受损伤为重伤。
被告人关金荣、杜伟后将放在桌子上的LG移动电话1部、大显移动电话一部抢走,三名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
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关金荣、杜伟已构成抢劫罪并造成重伤后果,且被告人关金荣系累犯;被告人李志堂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关金荣、杜伟当庭均辩称,二人是受雇于人殴打被害人的,未预谋抢劫,故二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志堂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金荣、杜伟、李志堂受“张宝山”指使报复他人,且“张宝山”又与被告人关金荣、杜伟预谋抢劫,三被告人于20XX年12月22日22时许,到本区南磨房乡窑洼村59号,以查煤气为由进入葛建华家中,被告人关金荣持砍刀,被告人杜伟、李志堂分别持铁管对葛建华及其妻子朱永梅进行殴打,致葛建华“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额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右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右顶顶部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空出血,右额部头皮下血肿,右侧肱骨中段骨折”。
,随即被告人杜伟将桌子上的LG移动电话1部、大显移动电话1部抢走,后三名被告人被查获归案。
现从被告人关金荣身上缴获所抢大显移动电话1部、被告人杜伟身上缴获所抢LG移动电话1部均已发还被害人。
该项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
1、被害人葛建华的陈述及辨认记录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有人在门外称是派出所查煤气的,葛建华把屋门打开,闯进3名男子上来就打,把葛建华打倒在地,临走时还把桌上的2部电话抢走了。
被害人辨认出被告人关金荣、杜伟、李志堂就是进屋打他的人。
2、证人朱永梅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朱永梅的丈夫葛建华把屋门打开后,闯进3名男子,有拿刀的有拿棍子的上来就打,把葛建华打倒在地,还打了朱永梅的头部和胳膊两下,临走时还把放在桌子上的2部电话拿走了。
被害人辨认出被告人关金荣、杜伟、李志堂就是进屋打其和丈夫葛建华的人。
3、证人张文立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张文立听见东侧房客屋里有打架和女子叫喊的声音就过去了,看见房客葛建华夫妻二人身上全是血坐在地上,张文立就报警了。
4、证人沈桂英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沈桂英听见有人敲隔壁的房门,还说煤气什么的,隔壁的男子还问怎么回事,后就听见打起来的声音,过了几分钟,听见隔壁的女子叫喊的声音就过去了,看见夫妻二人身上全是血坐在地上,后房东就报警了。
5、证人葛建兵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有个老乡打电话讲葛建华出事了,葛建兵赶到其弟葛建华的住处,见葛建华夫妻身上全是血,听其弟妹朱永梅讲,有人说派出所查煤气的进屋就打还把手机拿走了。
葛建兵把其弟夫妻二人送往医院。
6、北京市垂杨柳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葛建华伤情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额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右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右顶顶部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空出血,右额部头皮下血肿,右侧肱骨中段骨折。
7、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葛建华因开放性颅脑损伤致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硬膜下血肿,所受损伤属重伤。
8、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证实,被抢之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元。
9、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关金荣身上缴获所抢大显移动电话1部、被告人杜伟身上缴获所抢LG移动电话1部均已发还被害人。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过经过证实,三被告人被群众检举后被抓获归案。
11、被告人关金荣、李志堂的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李志堂系1989年9月刑满释放的;被告人关金荣系20XX年10月刑满释放的。
12、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材料证实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3、被告人关金荣、杜伟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均证实,“张宝山”在车上与关金荣、杜伟讲,打完人后拿手机,别让人怀疑是仇杀。
14、被告人李志堂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庭审中,被告人关金荣、杜伟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提出异议,否认预谋打人后要抢物品的原有多次供述,称这样供述是为把“张宝山”“拉”进来,但本院认为被告人关金荣、杜伟此解释不合情理,故对二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金荣、杜伟为谋私利,结伙入室实施暴力进行抢劫,并造成重伤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志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重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金荣、杜伟犯有抢劫罪;被告人李志堂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关金荣、杜伟预谋进屋后打人、抢东西,“入户抢劫”的主观故意很明确,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抢走物品,事后被告人关金荣、杜伟分获所抢物品,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二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不能成立。
鉴于被告人关金荣系累犯,故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关金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杜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李志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金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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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杜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三、被告人李志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小娟
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
人民陪审员 王 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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