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犯罪的识别及防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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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犯罪的识别及防控
网络赌博犯罪的识别及防控
一、网络赌博犯罪的概述
(一)网络赌博犯罪的概念界定
纵观赌博的演变史,赌博形式的多样性、规模的扩张性致使很难对赌博行为作一个一劳永逸的内涵界定。
《辞源》中赌博意为“以钱物作注来比输赢”,即意为将钱物作为博取胜负的激励;《大辞典》中解释为“用各种方式决定胜负以博取金钱财务的游戏…”,即意为取财之道。
但究其根本,无非是参赌者投入有价值之物以求获取更高价值之物,而是否能实际取得取决于随机的结果。
网络赌博犯罪本身并不背离赌博行为的潜在内涵,区别之处在于,网络赌博是以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工具进行,它是网络犯罪与赌博犯罪相结合的新型犯罪。
学者何宏斌和李波阳指出网络赌博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金融交易手段进行的赌博活动,是传统赌博犯罪在手段上的智能化、复杂化和高科技化的一种新型的赌博犯罪形式。
同时,我国刑法将基于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及开设赌场行为纳入赌博罪及开设赌场罪的规制范畴。
学者胡卫红依据此定义指出,网络赌博是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刑事案件。
本文认为,网络赌博犯罪是指赌博参与者以营利为目的,借助网络平台、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犯罪行为。
(二)网络赌博犯罪的类型整合
赌博行为自古有之,约5000年前古巴比伦文明就已有“掷骰子”的赌博游戏。
我国自夏朝以来“六博”“斗鸡”“马吊”“骨牌”“棋类”“扑克”“彩票”等赌博形式日臻丰富,而网络赌博以网络技术为工具将传统的赌博场景模式虚拟化,使得赌博种类更加不可胜举。
对网络赌博类型的研究有助于准确、精准地对网络赌博犯罪进行界定和规制,笔者根据现行主要存在的网络赌博形式以传统赌博与新型赌博为界限进行类型化整合研究。
1.传统赌博网络化
传统赌博网络化主要是指利用APP直播平台或网站,将线下赌场复刻到线上或者将线下赌场的实况信息传输到线上,从而实现对传统赌博活动的在线参与,即将传统的赌博活动,“打麻将”“掷骰子”“百家乐”“斗地主”“猜大小”等移植到网络平台上,为其披上互联网的外衣。
在此种网络赌博活动中,不法者提供网络赌博平台,参赌者只要进行简单注册后,获取个人账号等信息,选择真实玩家或电脑系统作为对手后,便可在线上实时参与赌博活动,再通过网上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支付工具将赌资进行划转,即可轻松便捷实现赌博活动的全程参与。
2.新型网络化赌博
第一,网络外围赌博。
网络外围赌博主要是指参赌者基于国内外体育竞技比赛的情况、金融市场相关标的走势、彩票开奖活动结果等进行外围下注赌博,如“赌球”“二元期权”“地下六合彩”等。
其中表现最明显、范围最广、影响最恶劣的莫过于“赌球”,2018年自俄罗斯世界杯开赛以来,我国各地警方侦破了赌球刑事案件300余起,打掉赌球团伙100多个。
北京警方更是破获了一起特大网络赌球案,抓获涉案人员46名,涉赌资金高达3.2亿元。
由于此种赌博犯罪大多以体育比赛和金融证券的走势作为对象,因此,赌博集团通常通过恐吓、贿赂等方式控制走势结果,以此获得较高的利润,如谢亚龙案就是因贿赂而引发的假球案件。
另外,由于网络赌博庞大的资金流,也非常容易实现对金融证券市场的涨跌趋势进行控制,从而获得较高的回报。
这种外围赌博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对金融、体育等领域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第二,以网络游戏为基础的赌博。
这一类赌博活动主要是网游公司提供了游戏平台及虚拟货币与现行货币互换服务从而通过虚拟货币实现竞技赌博,如腾讯的“棋牌游戏”、联众游戏的“财富游戏”等同时,还包括网络游戏直播平台进行的以游戏币为“赌资”的押注竞猜活动,获取的虚拟游戏币可以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银商”处进行人民币兑换。
这里不得不提及“银商”在网络游戏中进行的兑换行为,网络游戏“银商”通过木马盗号、外挂等非法渠道获取数量庞大的游戏币,然后在腾讯QQ等网络游戏平台,向游戏玩家兜售游戏币,以实现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兑换,“银商”的此种行为是否属于网络赌博中的帮助行为值得商榷。
第三,新型衍生赌博。
新型衍生网络赌博主要是指因网络活动而衍生出的新型赌博形式,指一些不法分子恶意利用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平台进行抢红包游戏,他们利用网络红包可设置不确定红包金额的便利,进行押红包金额尾数大小、单双及红包“扫雷”等形式的赌博。
二、网络赌博犯罪经典案例
(一)2.21特大网络赌博案
201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大网络赌博案2.21特大网络赌博案侦破,月赌资超4千亿元,广东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1071名,海外服务器及维护人员亦被查获。
该犯罪集团具有严密的组织架构,参赌人员众多,犯罪团伙中由“技术总监”负责赌博网站平台的开发维护,“执行总监”负责赌博平台运营、宣传。
同时,下游庄家通过租用赌博平台成为“赌博公司”,公司采取总公司——分公司——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6个级别的金字塔结构,依托熟人关系层层发展下线,层层抽水营利,各账户根据经济实力设置相应的信用额度,以赌博网站报表为依据,在现实中以现金进行赌资结算。
同时,该团伙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幕后老板在境内操纵,技术团队则在泰国远程登录运营和维护网络赌博平台。
此外,参赌人员上下级之间从原来的电话联系转变为采用网络单线联系;资金结算方面从原来的银行汇款到现在采用现金交易,大笔资金通过地下钱庄流转的方式进行交付,导致警方追查难度很大,多次打击都无法打到根源。
2014年12月21日,专案组在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的统一指挥下,在泰国、我国台湾地区方面的配合下,分别针对汕头、泰国工作点,我国台湾地区服务器所在地等重要部位统一收网,成功抓获网站运营团队犯罪嫌疑人15人,其中在汕头抓获张某荣、陈某标等核心人员6名,在广州、泰国分别抓获技术人员2名和7名,缴获服务器及电脑40余台,银行卡55张,存折28本,冻结银行资金2000多万元。
此案的成功告破,从赌博平台租用商、建站人员、庄家到赌徒,从系统开发、组织实施到提供网络服务帮助,全链条实施精确打击。
(二)“116”特大网络赌博专案
2014年7月3日,设局开赌逾5年,涉及5个境外赌博网站、投注总金额超过4840亿元人民币的“116”特大网络赌博专案在广州一审公开宣判。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对该专案共31案68人进行宣判,其中55人犯开设赌场罪,7人犯赌博罪,6人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9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2000万元不等。
广州荔湾区检察院称,“116特大网络赌博专案涉及5个境外赌博网站:
“皇冠”“永利高”“利记”“沙霸”等。
2008年开始,同案人谢阳真取得上述赌博网站大股东级别的代理权限,按大股东级代理——股东级代理——总代理级代理——代理——会员的层级管理形式,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进行网络赌博犯罪活动。
其中,同案人谢阳真为大股东级代理,其聘请的被告人黄健沛、陈宁海为其管理赌博账号,从2008年至2013年4月共接受投注额人民币4840多亿元。
本案层级分工明确,有负责线下发展的,有负责网上投注的,有负责专门对数计数的,还有负责赌资交割的。
同时,涉案金额巨大,从2008年至2013年4月共接收投注额高达4840多亿元,代理获取的利润丰厚,令涉案被告人不惜铤而走险。
(三)浙江天台特大微信赌博案
浙江台州天台县公安局侦破一起特大微信红包开设赌场案,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
组建微信群本是加强沟通和联络感情所需,但有不法分子却将微信群用来赌博谋利。
浙江台州天台县公安局侦破一起特大微信红包开设赌场案,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
涉案微信赌博群叫“牛牛群”,以斗牛的方式赌博,按照红包尾数比大小,赌客和庄家尾数1至5相同的为庄家赢,6至0相同的为打平,几点胜出即赌资翻几倍。
谁出赌资多就是庄家,群主从庄家赌资里抽头5%,庄家每赢一把,群主从赢取的赌资中又抽5%,一局赌下来,庄家赢利超过3000元,群主再从中抽头3%。
经查,群主是哈尔滨的张某,他通过交友平台,将来自全国各地的赌客拉进一个群里,并诱惑汤某、陈某、邵某等参与赌博群的管理工作。
开赌之前,再建一个赌博群。
赌资和抽头由汤某、邵某、陈某等30多人负责,发包手、配注、介绍拉人等人员各自分工明确。
如果参赌的人不多,群里的配注人员参与假赌。
赌博群管理人员和赌客等来自全国各地,互不知道真实名字和地址。
据民警介绍,为防止被平台封群,赌博群每天解散,第二天重新创建,赌资每天达100多万元,从2017年4月至案发的1年时间里,赌资金额累计达3亿余元。
群主一天可获利上万元,发包手、配注人员等每天从群主的抽头里分红。
这是一起典型的微信红包赌博案件,近年来,其因具有费时少、易操作、成本低、隐蔽性强、营利高等特点而备受“青睐”,发展迅猛。
三、网络赌博犯罪的发展特征
网络赌博犯罪作为一种伴随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赌博型犯罪,它具有其自身特性及独特发展态势,如果能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其特殊性,就能更好地预防和遏制其蔓延。
网络赌博犯罪乘借互联网发展的东风得以发展,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其除了具有传统赌博犯罪的特质外,还呈现以下特殊的发展态势:
(一)网络赌博参赌人员的规模化
网络赌博较之传统赌博不仅突破了地域时空的界限,在参与主体方面更是突破了阶层的隔离。
传统赌博的群体大多集中于社会底层游手好闲人群,其整日无所事事而进行非生产性聚集以虚度光阴、消耗生命。
然而在网络赌博中,参与网络赌博活动的相关人员,从组织者到赌徒,都呈现出向更高水平和层次人员发展的趋势。
首先,网络赌博中开设网络赌场或赌博网站,前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流,以使得与一般赌徒对赌的筹码有所保障。
同时,还需要具备一些专业的计算机和网络科技人员以实现对网络平台的运营和维护及对赌博软件的设计。
根据已有案件的显示,许多赌博集团的主要成员中有不少是私营企业主、计算机网络专业人才和财会专业人士,私营企业家为赌博提供资金支持以获取高额利润,专业技术人才为赌博活动提供技术支持,财务人员负责处理赌博活动中的财务流转的专业问题。
其次,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赌博活动的进行无须实际进赌博现场,而是通过网络ID或现场直播直接给赌客提供方便,这尤其为嗜赌但基于身份、地位的考量不便出现在赌博场所的人,如一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提供了便利。
总之,网络赌博犯罪的参与人员向着更高知识层次和社会阶层迈进,而且通过与政府权力机关人员结合,影响了社会各个方面的安定和谐。
(二)网络赌博犯罪活动隐蔽化、组织化
与传统的赌博犯罪相比较,网络赌博犯罪的场所不需要实际的物理空间,即赌场作为运行载体,网络赌博参与者只需要借助网络平台,轻敲鼠标或者移动终端屏幕,便可以超越时空界限,随时随地登录网络赌博网站,并快速地进行投注,最终通过网上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完成赌资的交割。
这个过程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被保存于赌博网站的服务器中,且绝大部分的赌博网站的服务器是设置在境外赌博合法化的国家或地区,整个赌博活动过程具有隐蔽性,不利于办案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且这些电子数据极易被篡改、破坏和毁灭。
网络赌博犯罪的组织架构极具复杂性与严密性。
网络赌博公司通常以代理的方式建立网络赌博的组织层级及相关的利益链条,通过自上而下设置多个层级,并根据不同层级的特点分别授予不同的权限、给予不同的利润抽成,并鼓励逐级招揽下级代理者或会员。
其组织内部团伙成员相对稳定,其大股东或股东很少直接参与到网络赌博活动中,而是雇佣专门人员负责上下线的联系、会员的发展以及赌资的交割,且团伙成员之间采用网络单线联系,不使用手机,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
近年来,最常出现的网络赌博组织是境外的赌博公司在境内设立股东,由股东发展下级总代理,再由总代理招揽各地代理商、会员。
这种代理式的赌博组织发展模式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使得参赌人员的身份难以识别,为赌博案件的侦破审理提出更高的挑战。
(三)网络赌博犯罪国际化
互联网发展带来的便利也在网络赌博活动中得到最大应用,网络赌博犯罪突破了空间限制,犯罪分子只需要掌握互联网终端,便可以轻松掌握赌博情况,顺利实施赌博活动,随时随地开启赌博活动。
我国网络赌博犯罪本身源于境外网站的渗透和操纵,而且随着近年来我国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力度 加强,许多大型的网络赌博犯罪都利用境外对赌博犯罪打击的政策、法律差别以及监管上的缝隙,将网络赌博犯罪的服务器设在境外,以规避国内对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和打击,以逃避法律责任如上述提到的广东破获2.21特大网络赌博案,幕后负责人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在泰国设立赌博平台及其维护点。
同时,在这一特大网络赌博活动中,还涉及菲律宾、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香港地区等地。
可见,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使得参赌人员具有国际化趋势的同时,作案地点也有国际化趋势。
(四)网络赌博犯罪链条化
通过近几年公安机关冻结和收缴的网络赌博资金方面来看,不仅其数额巨大,而且大量的赌资都是通过地下钱庄等一些非法金融机构转账、结算的。
这不仅危及了我国的金融安全,而且也加剧了洗钱犯罪、地下交易的犯罪行为滋生。
当前,网络赌博犯罪已形成了完整的链条,网络赌博犯罪以境外赌博网站或境内赌博网站为依托,向赌客提供服务,形成了赌博经纪人、网络支付公司、网络代理人以及各类赌客等形成的黑色产业链。
赌博集团负责为赌客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网络支付公司作为非法金融机构向赌客提供资金来源、资金结算和转账,而网络代理人负责开发市场,组建下级代理团队和发展业务等。
网络赌博犯罪从技术、组织、服务、金融结算以及业务拓展等方面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借助于网络技术,使得这些网络赌博犯罪的各个链条很难被发现和侦破。
网络赌博犯罪的防控
一、网络赌博犯罪屡禁不绝的原因
(一)赌博文化根深蒂固,拜金享乐主义助长发展
赌博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在我国已存续数千年之久。
由于赌博将游戏与财物归属融为一体,带有很强的娱乐性、刺激性及逐利性,一直备受社会上一些人员的追捧。
当前,各种类型的网络赌博犯罪在我国日益蔓延,它们严重影响人们的思想认识与价值判断。
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迈向成熟,取得了不少骄人的成绩,可是,在我们不断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却忽视了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市场经济规则的建设和完善,致使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一些人希冀踏上一夜暴富的“风帆”,从此咸鱼翻生,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拜金”主义成为他们的信仰。
正是在这种失衡的心理作用下,一些人面对网络赌博所谓“惊奇”的赚钱方式,自然是不可自拔、失去理智。
(二)网络赌博犯罪的立法缺位、失衡
目前关于规范网络赌博的立法仅有刑法中所设定的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细化规定。
可见国家层面对赌博犯罪的打击从未有所懈怠,但规范适用的法律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对规范本身存在的缺陷性问题亟待考量。
首先,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足,存在观赏性立法、缺失性立法。
2006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303条中开设赌场的行为从赌博罪中剥离出来,使之有别于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 业而独立成罪。
然而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及以赌博为业这三种行为在概念上存在着天然的交叉。
从字面剖析可知,开设赌场的情形既可以包括聚众赌博的情形,也可以包含以赌博为业的情形,而开设赌场的行为目的主要是聚众赌博,聚众赌博的行为也可以是通过开设赌场的方式聚众,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应用中多适用开设赌场罪的条款,而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几乎被束之高阁。
同时,对于赌博罪中规定的“以赌博为业”本身带有严重的感情色彩,刑法上界定不清晰,难以认定其具体的客观行为,似是“喊口号”立法,其法律规定难以适用,在司法判例中均是以开设赌场罪认定。
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赌博、泛网络赌博形式也日益丰富,但现行法律规定却处于空白状态,如对于用虚拟游戏币进行抽奖活动的规制,“银商”将虚拟游戏币反向兑换人民币行为的认定。
同时,网络赌博犯罪的法定刑设定失衡,对潜在的网络赌博参与者威慑力不足。
由于其参与的便捷性、参与人员的人数众多性、阶层丰富性,其涉案的投注金额往往动辄上千万元甚至是几亿元人民币,其引发的社会动荡极其巨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然而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除开设赌场罪外,网络赌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尽管2006年6月我国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的情形从赌博罪中独立出来,新设开设赌场罪,并将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行为的最高刑罚幅度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
然而我们发现,较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按照我们现行刑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对于聚众赌博的犯罪行为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对于赌博犯罪中的各种惩处幅度是有所失衡的,这不利于有效预防网络赌博案件的发生。
(三)网络赌博犯罪侦查、取证困难
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超时空性及网络赌博犯罪的过程环节的冗杂性,加之电子证据的脆弱性,致使网络赌博较之传统赌博更具隐蔽性与复杂性,给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造成了很大困扰。
首先,网络赌博犯罪具有强大的技术性和扩张性,使得涉案人员数不胜数、犯罪区域四分五落且涉案金额堆金积玉,尤其是整个赌博过程悄无声息地发生在形形色色的虚拟网络空间中,导致侦查机关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案件侦破及取证工作。
其次,网络本身为网络赌博犯罪套上安全的伪装外衣,电子数据不仅处于不断变化中,且极易被篡改、销毁。
目前,稍具规模的赌博网站常常注册多个域名,架设或租用多个赌博网站的服务器,并不断地更换着网站的固有域名及界面。
这不仅不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查处网络赌博犯罪,还很容易让广大网民在毫无防备中陷入网络赌博的泥淖,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同时,网络赌博犯罪的整个过程,无论是赌博网站的建立,还是注册账户或是进行投注、赌资交割等操作基本上都是通过网络完成并且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在虚拟空间中进行传递,并在电脑硬盘、服务器等设备中予以存储。
由于这些电子证据与传统物证相比缺乏直观性、固定性且极易被修改、销毁,所以司法机关在对这些电子证据进行查证、提取及保存上也与传统物证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提取电子证据时,不仅要进行技术的提取操作,还要进行后期的数据保密维护,这无形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且提高了办案要求。
最后,网络服务器的海外运营构成网络赌博犯罪侦破的障碍,办案人员常常因为赌博网站的服务器位于海外合法的地区而无法及时取证,即便通过国际沟通协作查获了服务器,办案人员在面对服务器上海量的电子数据时也往往显得无所适从。
(四)网络赌博犯罪存在司法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当前,网络赌博的涉外情形越演越烈,这在无形中造成了国家司法管辖权冲突的现实状况。
赌博是一种丑陋的社会现象,正如蒲松龄《聊斋志异》里所描述的,“天下之倾家者,莫速于博;天下之败德者,亦莫甚于博”,赌博不仅妨碍了社会的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还严重侵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扭曲了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滋长不劳而获、投机侥幸的心理,且容易诱发盗窃、贪污、诈骗等其他犯罪,但是它对餐饮、旅游等行业产生的附带发展效应也不可小觑。
目前国际上一些国家将赌博业作为刺激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强心剂,积极立法赋予赌博及网络赌博相对程度的合法性,通过制定各种优惠措施招商引资,采取给予税费减免等方式来吸引赌博集团,如美国、俄罗斯、泰国、日本。
我国大量网络赌博集团充分利用了各国对赌博业的不同态度及网络犯罪空间的无国界性等特征,将赌博网站的服务器分布在赌博合法化的国家如英国、菲律宾等国,然后在境内招募不法分子从事代理,层层发展下线进行网络投注赌博。
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极力争夺管辖权,纷纷采取立法或司法判例的方式确立属地管辖扩大本国的管辖权范围,造成各国间的管辖权冲突。
二、网络赌博犯罪的防控
网络赌博犯罪是赌博犯罪的新形式,网络赌博活动更加隐蔽,资金流动也更加快捷,社会危害性巨大。
在公安机关的大力打击下,网络赌博犯罪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网络赌博犯罪的数量仍在持续快速增长,网络赌博犯罪涉及的金额、范围和人员都在扩大。
网络赌博犯罪的特性决定了其仅仅靠单独部门机构的力量难以从根本上管控网络赌博犯罪的发生,应当充分发动社会监督力量,积极构建全社会参与,全方位、立体式地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长效机制。
(一)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营造良好社会风气
从提升民族和人民的精神境界看,核心价值观是精神支柱,是行动向导对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建设民族精神家园,具有基础性、决定性作用。
当前,我国的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改革不仅要消除各类社会矛盾使人们平等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还要积极进行健康良好的精神文明建设。
其中,构建和谐的网络文化是应有之义,要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从社会实际生活出发,宣传科学精神、科学理论,弘扬社会正气;要积极推动网络道德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净化网络空间,营造良好的网络运营环境;要积极引导网络技术开发人员、网络维护从业人员和广大网络民众树立法治意识,大力宣传网络赌博犯罪危害的相关内容,提高广大网民对网络赌博犯罪的分辨能力,培养网民自觉抵制引诱赌博的有害信息,将网络赌博活动的渗透能力降到最低。
另外,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人民、引导人民,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让人们自觉摆脱物质至上、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使网民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让互联网为传播先进文化提供有力支持。
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网络环境,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网络赌博犯罪的侵蚀和渗透,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基础。
2.以舆论宣传为先导、普法宣传为核心,提醒公民远离网络赌博
所有事后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惩罚震慑永远无法企及公民自身醒悟放弃犯罪所生社会效应的优益性,让网络赌博组织成员和赌徒不愿意去赌博是从根本上、源头上进行赌博犯罪防控的最佳途径。
首先,需要加大舆论宣传,让广大网民认识到网络赌博的危害性和禁赌的意义。
政府宣传部门、社会组织、社会新闻媒体应积极强化道德教育,使得人们从思想上认识到网络赌博是一种投机行为,一夜暴富是一种腐朽思想;让网络赌博人员认识到赌博行为会对自己、家庭、社会产生深刻的危害,从根本上认识到网络赌博犯罪是百害而无一利的行为。
其次,在舆论宣传的基础上大力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要积极培育网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水平,不断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让网民自觉行动,反对赌博。
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作用的同时,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使得合法的行为、正确的行为受到鼓励违法的行为、错误的行为受到处罚。
(二)健全法治,构建完善的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法治体系
1.完善立法,实现对赌博犯罪的全面规范
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是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
运用法治手段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打击犯罪行为是最佳和最直接的手段,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以完善的立法为前提。
正如上文提到,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赌博犯罪的立法规范存在混乱、空白等问题,无法实现对赌博犯罪的全面有力打击,致使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此起彼伏。
因此,打击和防范网络赌博犯罪需要立足于司法实践,结合当前网络发展的趋势、网络赌博犯罪的态势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制定出能够适应社会变革以及网络赌博犯罪趋势的法律规范。
同时,现行刑法对赌博罪设定的刑罚幅度失衡,而网络赌博犯罪能够迅速带来巨大的犯罪收益,这种畸低的犯罪代价促使许多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提高网络赌博犯罪的犯罪代价即法定刑幅度势在必行;另外,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赌博的界定、程度及量刑标准,明确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赌博案件中要加大单位参与者及主要犯罪人的处罚力度,以对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形成强大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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