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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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永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附件:
5、各镇办(社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通讯录
6、XX镇办(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样式)
7、XX局(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样式)
永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永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沙尘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编制思路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基础保障。
本预案在《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120号)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修订工作流程图如下:
本预案仅包含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体方针政策,重污
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和预案措施效果评估等其他内容则需每年更新。
1.5预案体系及关系
本预案是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永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下级预(方)案包括: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方)案共同组成永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6工作原则
1.6.1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全县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反应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明确各镇办(社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个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6.2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按照《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统一重污染天气划分标准、统一预警和响应启动与解除标准、统一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基本要求,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立永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
成员单位为:
各镇办(社区),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督查室、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局、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供电分公司。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铁腕治霾办,由县铁腕治霾办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办(社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本部门和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拟定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监测预报预警组、信息宣传组和督导检查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对各镇办(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发布和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负责落实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要求参与值守。
各镇办(社区)参考执行。
2.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4专家咨询组职责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气象局配合,组建相关领域专家团队,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提供技术指导。
2.5监测预报预警组职责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牵头,与其他技术单位共同组成监测预报预警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并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6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与县委网信办、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共同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处置工作,确保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处置情况。
2.7督导检查组职责
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与县应急管理局、督查室及相关单位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镇办(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监测和预报
3.1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基础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
3.2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
县生态环境、气象部门依托省市环境监测站空气质量多模式数值预报系统和省气象局大气环境气象条件预报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
3.3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监测预报预警组每日对未来5天空气质量及气象状况进行会商预测。
重污染天气期间,监测预报预警组实时关注我县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气象变化情况,随时开展会商,会商预测结果形成《永寿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及时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收到上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按照预警级别上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4预警与响应
4.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和二氧化硫(SO2)浓度(1小时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需发布健康防护提示信息(见附件2)。
4.2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红色预警启动需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后,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启动信息,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各镇办(社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要求参与24小时值守。
4.3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及潜势。
(1)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域红色预警解除需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后,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解除信息,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接到市上调整或解除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时,全县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级别响应。
4.4区域应急联动
在接到上级通报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县污染程度超过上级通报的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县污染程度未达到上级通报的区域预警等级,按照上级通报的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区域预警的解除,按照上级指令执行。
4.5应急响应
4.5.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和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分别对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
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4.5.2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见附件3。
4.5.3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镇办(社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和各自应急预案或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5.3.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县融媒体中心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县教育局通知并督导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
③县卫健局通知并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县融媒体中心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超过30秒时应熄火等待,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②县交通局适当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县交警大队做好全县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工程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大限行车辆的管控力度,做好限行区域内20%社会车辆的限行管控工作;做好市城区范围内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的禁行工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及过境重型载货汽车绕行疏导管控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②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创建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全县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各类施工单位要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县住建局、县交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道路安全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④县住建局通知并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⑤县住建局通知并督导全县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⑥县自然资源局通知并督导矿山、砂石场、白灰场等停止露天作业,砖瓦窑厂(隧道窑除外)停止生产。
⑦县工信局通知并督导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工业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错峰运输方案;督导水泥粉磨站实施停产。
⑧县生态环境分局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污染监管力度,确保工业企业各类物料堆场100%覆盖。
⑨各镇办(社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并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5.3.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县融媒体中心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县教育局通知并督导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县卫健局通知并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每日向社会公布全县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名单及接诊情况,指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县医疗接诊效率。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县融媒体中心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②县交通局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县交警大队做好全县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工程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大限行车辆的管控力度,做好限行区域内20%社会车辆的限行管控工作;做好市城区范围内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的禁行工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及过境重型载货汽车绕行疏导管控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②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创建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全县范围内除地铁、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环节可不停工);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县住建局、县交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道路安全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④县住建局通知并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⑤县住建局通知并督导全县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⑥自然资源局通知并督导矿山、砂石场、白灰场等停止露天作业,砖瓦窑厂停止生产。
⑦县工信局通知并督导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工业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错峰运输方案;督导水泥粉磨站实施停产。
⑧县生态环境分局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对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污染监管力度,确保工业企业各类物料堆场100%覆盖。
督导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⑨各镇办(社区)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5.3.3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县融媒体中心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②县教育局通知并督导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县公安局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④县卫健局通知并督导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扩大全县接诊范围,合理调整全县医疗救治力量,向社会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名单,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县融媒体中心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②县交通局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县交警大队做好全县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工程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大限行车辆的管控力度,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做好城区范围内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的禁行工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及过境重型载货汽车绕行疏导管控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②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创建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县范围内除地铁、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环节可不停工);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县住建局、县交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道路安全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④县住建局通知并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⑤县住建局通知并督导全县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⑥县自然资源局通知并督导矿山、砂石场、白灰场等停止露天作业,砖瓦窑厂停止生产。
⑦县工信局通知并督导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工业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错峰运输方案;督导水泥粉磨站实施停产。
⑧县生态环境分局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对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污染监管力度,确保工业企业各类物料堆场100%覆盖。
督导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⑨各镇办(社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并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6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
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4.7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2个工作日内,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评估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团队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开展评估,总结报告及时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评估内容应包括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
5信息公开
5.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5.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公开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通过各级广播电台及其所属新媒体,在应急响应期间及时插播或滚动播报相关信息;
(3)通过各级电视台以及各镇办(社区)、各部门单位政务新媒体等,及时刊登预警信息;
(4)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6监督检查
6.1应急监督检查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导检查组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对执行不力导致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2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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