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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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及岗位责任制
二0一四年元月
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1条矿成立以矿总工程师为首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领导小组,建立防突机构。
负责掌握突出的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预防突出的措施,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
第2条未开采保护层或未通过邻近层预抽的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在开口之前,必须先在开口点布置钻孔对掘进方向的煤体瓦斯进行预抽,只有钻孔控制区域的瓦斯抽采后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
并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开口掘进。
第3条矿总工程师必须加强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掌握地质构造情况,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或附近掘进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揭(穿)突出煤层。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临近地质构造破坏或煤层赋存条件有较大变化地带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提前采取钻探等措施探明巷道前方和周边的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条件,同时还应适当加大措施孔的安全超前距和钻孔控制的两帮范围。
第4条必须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煤柱应力集中范围、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以便作为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第4条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在过断层(落差大于或等于煤层厚度)时,必须按石门揭穿突出煤层进行管理,采取相应防突措施。
第5条在突出煤层掘进巷道两帮施工钻场时,必须采取抽放或钻孔排放等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只有效检指标K1值小于和最大钻屑量小于规定的临界指标时,方可施工,否则必须继续采取防突措施直至效检指标K1值和最大钻屑量小于规定的临界指标,方可施工。
第6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必须畅通,采掘工作面回风巷与采区集中回风巷(或总回风巷)之间、采区集中回风巷与总回风巷之间均不得采用立眼连接,设计施工的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必须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
第7条矿必须为防突施工人员配齐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等,并对防突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能按设备、仪器的操作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操作。
防突施工人员入井前,必须对所需携带的仪器、仪表、工具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以满足测试要求。
第8条凡是与突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有关的溜子孔、调节风窗等均必须设置合格的防逆流装置,并经常检查维护,使其能正常发挥作用。
第9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的附近,放炮时撤离的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装置,压风自救装置的数量及供风量必须严格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执行并要满足该地点最多人数的要求。
第10条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瓦检员、安检员和班组长,必须随时注意观察、分析、对比、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检员、安检员和班组长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按规定设置警戒,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第11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设计)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遵守下列规定:
1.防治突出专门机构负责编制防治突出措施,编制时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区队意见,编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生产、技术、机电、安全等部门会审批准后执行。
2.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明确区域”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组织措施等,并附有相关图表。
3.施工前必须向施工区队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贯彻讲解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4.采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突出措施,若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执行原措施时,施工区队立即停止作业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然后由原措施编制单位提出修改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5.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每旬至少检查一次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定人定时解决。
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12条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方法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否则,应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2.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指标要求。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若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无论有、无突出危险都直接采取防突措施的可不进行预测预报。
第13条区域防突措施
采用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的方式作为矿井区域防治突出的措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2)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3)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4)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
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按表3-5-3填写好煤柱记录表,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表1保护层采空区中遗留煤柱记录表
盘区及工作面名称
保护层名称
保护层遗留煤柱
煤柱影响突出煤层煤量
煤柱
测绘人
矿总
工程师
遗留
日期
尺寸(m)
沿走向
沿倾向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
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
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并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
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米。
2.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该范围与上一条相同。
3.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4.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5.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是:
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米。
6.钻孔应控制整个预抽区域并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7.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封孔深度不小于5米,煤层钻孔的封孔深度不小于8米。
第14条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1.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应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最大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检验所依据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下表2执行。
表2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的临界值
瓦斯压力P/Mpa
瓦斯含量W/(m3/t)
区域类别
<0.74
<8
无突出危险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突出危险
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则保护效果为无效。
2.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效果检验。
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按测定值,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
检验期间还应观察、记录在煤层在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若发生了这些突出预兆,其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及属突出危险区。
3.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4.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其测点布置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采用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计算残余瓦斯量的范围应在钻孔控制范围增加抽放半径一倍的范围,但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原始瓦斯含、抽放量、排放量等的计算必须有可靠的依据。
第15条区域验证
1.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还必须采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2.区域验证的钻孔设计必须图文并茂,正确反映钻孔的深度、在巷道断面上的位置、倾角、与巷道的夹角等参数。
3.区域验证的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区域验证报告单必须图文并茂,所提供的参数必须与现场施工的相一致。
4.区域验证报告单中必须有是否突出的明确结论,并经通风、安全、生产技术、矿总工程师、矿长等部门和人员审查签字。
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16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是指石门(立井、斜井)自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米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垂距2m的全部作业过程。
揭煤前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其设计措施必须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1.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加强风流控制的设施;
3.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
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的布置;
5.工作面防突措施;
6.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
7.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
8.附相应的图纸。
第17条石门揭开突出煤层前必须对煤体瓦斯进行全方位抽放。
抽放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第18条石门揭开突出煤层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揭煤专题会议,贯彻落实经批准的揭煤措施,布置揭煤工作,并对抽放瓦斯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效检指标和瓦斯压力达到措施要求后方可进行揭煤工作。
第19条石门掘过规定的范围后,由矿工总工程师组织矿地测、生产、通风、抽放等部门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和分析,确认揭煤工作结束时,写出揭煤工作结束的评价报告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正常掘进。
四、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的措施
第20条在突出煤层中采掘,必须严格执行开采保护层或“先抽后掘”防突措施,然后根据措施效果检验情况再采用超前排放钻孔,松动爆破、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21条实施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若检验结果值小于矿定的预测临界指标,则可向前掘进,但必须保证掘进工作面大于5m、回采工作面大于3m的措施孔和大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否则,再采取补充防突措施,直到措施有效为止。
第22条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逢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措施,当探见褶曲、断层时立即停止掘进。
当煤层断失时按“石门揭煤”要求执行,煤层未断失时按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要求执行。
五、防突风门质量要求
第23条防突风门必须设在掘进工作面进风侧。
防突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组数,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突出强度确定。
严禁跨胶带运输机建防突风门。
第24条每组防突风门必须设置至少2道。
风门墙垛必须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深度可根据煤、岩性质确定,但煤巷中不得小于0.3m,岩巷中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
门框和门扇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门框厚度不得小于100mm,门扇厚度不得小于50mm。
风门底坎必须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且要求高于轨面(不通车的行人风门可用底梁代替)。
风门墙上的风筒、溜子孔、调节窗和水沟均必须设防逆流装置。
六、安全防护措施
第25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工作面及其回风系统必须撤人、停电和设警戒,站岗人员必须熟悉避灾路线及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并配带自救器。
第26条远距离放炮的起爆点应设在距工作面300米以外的防突风门进风侧全风压新鲜风流的巷道中,必须设压风自救装置和与矿调度直通的电话。
其余警戒点距工作面的距离也必须大于300米。
第27条压风自救装置安设在井下压缩空气管路上,应设置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和放炮地点等处。
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每隔10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每组压风自救装置一般可供给5~8人用,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人不少于0.1m3/min。
七、预测预报和效果检验
第28条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无论有无突出危险直接采取防突措施的可不进行预测预报。
第29条预测预报和效果检验方法,可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结合矿井实际选择一种进行。
预测预报和效果检验方法,必须有设计、有报告制度。
预测预报和效果检验孔的布置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30条预测预报和防突措施校果检验报告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送达施工单位、安全部门、通风部门、矿调度、生产技术部门及矿安全、生产相关领导监督执行。
八、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监控管理规定
第31条 防突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编制的监督控制
1.矿在编制年、季、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工程计划。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副矿长监督。
2.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生产前必须编制防治突出安全技术组织措施(防突专项设计),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审批,安全副矿长监督。
3.防治突出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应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复审一次,若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复审。
安全副矿长监督。
第32条 防治突出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贯彻
防治突出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必须贯彻传达到所有矿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通风工、瓦检员、防突工、放炮员、班组长、安全员、机电人员等,在贯彻时,要求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人员对措施的内容进行讲解,让职工明白措施的要求和注意事项,职工听明白后在措施贯彻记录上签字。
其中对瓦检员、安检员、放炮员、班组长还必须经单独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有考核记录可查。
第33条 防治突出措施落实的监督控制
1.采用抽采瓦斯防突措施的,钻孔方位、倾角、个数必须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矿总工程师、通风部门监督,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要求进行改正。
2.瓦斯抽采钻孔的深度,由现场瓦检员、安检员、采掘区队班长其中至少两人同时进行验收。
通风、安全部门管理人员要对抽采钻孔深度进行抽查,发现与验收情况不符,必须对施工人员、验收人员进行处罚。
3.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必须及时绘制钻孔成果图,成果图必须与实际施工钻孔相一致。
实际施工钻孔必须满足防突抽采的要求,否则必须另行设计施工,采取补充措施。
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通风、安全部门监督。
第34条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监督控制
1.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检验仪器说明书和防治突出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要求进行操作检验。
检验孔深度、方位、倾角、位置由现场施工单位班组长进行监督,钻进速度和检验操作由通风部门管理人员监督。
2.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束,检验结果和允许采掘进尺必须告知施工单位现场班组长并告知其能否施工,并填写更新现场防突管理牌板。
现场瓦检员、安全员监督。
3.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上要有明确的“有无突出危险”结论和用导线点控制的允许采掘进尺,报告单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送达矿有关领导和矿调度、安全、通风、施工等部门。
第35条安全防护措施监督控制
1.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必须保持畅通,不得有任何调节风流的设施。
与回风系统相联巷道的通风设施必须牢固可靠。
由安全副矿长检查监督。
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施工并督促整改。
2.防突风门及其防逆流装置必须牢固、灵敏、可靠。
由安全副矿长检查监督。
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施工并督促整改。
3.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设必须符合规定,由安全副矿长检查监督。
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4.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未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的人员不得入井,由矿井口检身人员负责检查控制,安全副矿长监督。
5.放炮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控制
(1)每次放炮前,必须按防突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规定将所有人员撤到防突反向风门进风侧且距爆破地点不小于300米的安全地点(起爆地点同)。
瓦检员、安检员监督。
(2)放炮警戒:
与回风系统相联的不行人、行车的联络巷设置有全断面牢固可靠的栅栏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可不设岗,其它通道的设岗由施工单位当班班组长监督控制。
(3)每次放炮前,必须按防突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规定的停电责任人按停电范围切断电源。
(4)每次放完炮至少30分钟后,瓦检员通过监测监控分站观察瓦斯情况,在瓦斯不超限的情况下由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同时进入爆破地点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撤除警戒、恢复工作。
安全员监督。
6、矿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对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控制
(1)矿通风、安全、机电等部门及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对远距离放炮的地点、撤人、停电、警戒等现场管理落实的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责令立即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矿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的带班作业人员、施工单位跟班负责人,重点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现场执行防护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检,发现不符合要求,责令立即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3)施工单位在召开班前会时,必须对本单位施工的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的安全防护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生产副矿长监督。
第36条 允许采掘进尺的监督控制
1.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了解本区队每班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煤壁或掘进工作面迎头所在的具体位置与允许采掘剩余进尺的实际情况,根据其情况向各班班组长下达允许采掘进尺。
2.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下班前,必须检查本区队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当班实际进尺、支护状况、突出预兆等情况,并向本区队负责人汇报。
4.施工单位应在每一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合适位置悬挂“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施工作业进尺控制牌板”,将允许掘进进尺、每班实际进尺、剩余允许掘进距离、揭煤总工程量、剩余工程量、现场控制点等内容在牌板上明确填写,并每班填写更新。
由瓦检员监督。
5、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区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具体情况及进尺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控制。
6.对揭煤工程的开始、结束,其他工作面从非突出危险区进入突出危险区(威胁区)、从突出危险区(威胁区)进入非突出危险区,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经现场检查和资料分析,符合要求后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下达书面通知。
矿总工程师必须不定期组织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进尺情况进行测量核实,发现有误,立即责令更正。
第37条 对矿井防突工作管理及检查的要求
1.矿必须有完善的防突管理方面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保护层开采评价的图纸、抽放措施的成果图、抽放效果评价报告、防突措施检验报告、防突管理记录等有关资料。
安全副矿长监督。
2.矿总工程师必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突专项检查,要求检查现场和各部门有关的上述资料。
发现违反有关防突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现场施工作业,提出要求责令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恢复施工。
安全副矿长监督。
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井防突岗位责任制
一、矿长:
矿长对矿防突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防突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指令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健全防突管理机构。
3、定期听取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的情况汇报,对防突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向法人汇报解决。
二、总工程师:
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对防突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1、组织编制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瓦斯治理方案。
2、审定防突工程设计、治理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
3、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4、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防突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或领导反映情况。
5、有权调动防突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
涉及防突方面的工作及其技术方案,矿其他行政领导未经总工程师同意,不得作任何改动。
三、生产副矿长:
1、生产副矿长承担防突工作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职责,根据矿长的安排和总工程师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完成有关防突工程。
2、在安排生产或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考虑到防突工作。
3、督促有关单位防突责任及措施的落实。
四、安全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承担防突工作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职责。
1、贯彻防突方面的安全法规、文件、指令,监督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2、对有防突隐患存在的作业地点,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3、对违反防突方面规定人员及破坏防突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查处。
4、按照规程、法规、上级文件和指令要求,把好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关。
5、参与防突措施(专项设计)的审查,熟悉采掘安全措施中的防突工作内容。
6、负责监督防突安全技术工作现场落实,兑现。
因现场作业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改变施工工序或方法时,必须监督有关部门先修改或者重新编制防突措施之后再进行施工。
7、按作业规程所规定的防突有关内容进行作业跟踪检查,凡防突工作不落实的,坚决停止作业,落实防突工作之后方可恢复作业。
8、负责分析追查防突方面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破坏防突设施的行为。
五、生产技术科:
1、在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年、季、月度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防突的规划、计划。
在制定采掘接续安排时,必须同时考虑防突工作。
2、在进行采掘设计时,必须做到有利于防突管理,有利于瓦斯治理,有利于安全监测监控。
实现突出煤层工作面专用回风。
3、在编制采、掘、修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编制防突的措施。
所制定的防突措施必须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防突工作。
6、负责瓦斯地质工作及地质预报工作。
7、每月填绘好采掘工程动态图。
六、安全科:
1、负责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1)参与防突措施的审查,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措施给予否决;
(2)按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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