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知识点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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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知识点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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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定义
(一)增值税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现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增值税的类型——生产型→消费型
(三)增值税的特点:
只对增值部分征税
普遍征收和多环节征收
价外税
二、征税范围的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一)基本内容:
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不动产以外的有形资产:
有形动产
销售不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初级农产品
(二)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银行销售金银、集邮商品、死典当物品
(三)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8种)
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销售额的50%),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存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又存在着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两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或从属关系。
(1)应该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分别征税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规定:
单位、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承租人和承包人
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关键:
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销售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凡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规定办法办理认定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银行账号证明、其他)
2、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在30天内审核完毕,在登记证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章。
(新开业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办理认定手续);
3、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税率
基本税率:
17%
低税率:
13%:
农业产品、粮食复制品、农药、煤炭等
征收率:
3%
2、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种普通发票的处理:
免税农产品:
买价的13%;
运费:
运费金额的7%;
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
收购金额的10%(2009.1.1起取消)
纳税人在运用上述三项特殊规定时,要注意严格执行规定中限定的条件,如果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的抵扣。
(2)不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前面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二节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
纳税人
计税依据
税率
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两种纳税人身份的比较——
取决于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
1、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销货增值税税率
进项税额=购进项目金额×进货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销货增值税税率-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进货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销货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进货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销货增值税税率-(1-增值率)×进货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即:
销售额×[销货增值税税率-(1-增值率)×进货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征收率
销货增值税税率-进货增值税税率×(1-增值率)=征收率
注:
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销货税率
一般纳税人进货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17%
17%
3%
17.65%
17%
13%
3%
-7.69%
13%
13%
3%
23.08%
13%
17%
3%
41.18%
实际增值率=平衡点增值率,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同;
实际增值率>平衡点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实际增值率<平衡点增值率,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所以,在增值率较低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较有优势,但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就越来越小,小规模纳税人更具有降低税负的优势。
注意:
在一般纳税人销货税率为17%,进货税率为13%时,税收负担肯定比小规模纳税人重,因此上表中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在此时为负。
思考
1、如果销货增值税税率等于进货增值税税率下的平衡点增值率?
征收率
增值率=-----------------
增值税税率
2、如果销货增值税税率等于进货增值税税率,并且销售额中含增值税情况下的平衡点增值率?
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
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
例:
某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含税)为150万元,可抵扣购进金额为90万元。
进货和销货增值税税率均为17%。
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0.2万元。
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的增值率为40%[(150-90)/15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
企业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
因此企业可通过将企业分设为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使其销售额分别为50万元,各自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分设后的应纳税额为4.5万元(50×3%×3),可节约税款5.7万元(10.2万元-4.5万元)。
P65【例3-1】【例3-2】,
2、抵扣率判别法
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抵扣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销货增值税税率-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进货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销货增值税税率-销售额×抵扣率×进货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销货增值税税率-抵扣率×进货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抵扣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即:
销售额×[销货增值税税率-抵扣率×进货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征收率
注:
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一般纳税人销货税率
一般纳税人进货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17%
17%
3%
82.35%
17%
13%
3%
107.69%
13%
13%
3%
76.92%
13%
17%
3%
58.82%
应注意的问题
(1)纳税人身份的确定及转换,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履行规定的报批手续才行。
(2)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这就决定着企业必须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在这种情况下,限制了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权。
(3)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决定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空间的大小,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这会使企业受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必须选择作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
如果企业生产、经营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受发票类型的限制,筹划的空间较大。
(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例】某品牌手机市场零售价为2000元,购进含税价为1720。
市场上销售渠道主要有如下三种:
一是通信运营商销售手机,同时提供移动通信服务;二是小规模的手机专卖店销售;三是大中型商场、通讯超市等较大的手机专卖店销售。
通信运营商
根据现行税法,通信运营商销售一部手机,同时提供通信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纳营业税,税率为3%。
应纳营业税T=2000×3%=60元。
规模小的手机专卖店
往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部手机,应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
应纳增值税T=2000÷(1+3%)×3%=58.25元。
大中型商场、通讯超市等较大的手机专卖店
往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一部手机应纳增值税,税率为17%。
应纳增值税T=2000÷(1+17%)×17%-1720÷(1+17%)×17%=40.69元.
在上述案例当中,销售同样一部手机,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缴纳的税种不同,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不同,税负差别最高达到60-40.69=19.31元。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最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次之,而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最重。
1、混合销售行为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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