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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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信贷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防范信贷资产的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总行有关授信制度及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节审查审批权责
第一条我行授信业务实行逐级审查审批制(特殊情况除外),即视业务授权情况先由分行审查人履行审查职责,并出具审查报告逐级报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如超出分行权限,则需报总行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再次审查后逐级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条审查人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授信风险经管政策、制度与细则;
(二)负责授信工程的审查,对授信工程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
(三)审查授信(包括担保)的合法、合规性;
(四)负责客观、准确揭示和评价授信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措施,独立发表审查意见;
(五)负责为市场营销部门授信业务开展提供政策传导和业务咨询;
(六)负责审核客户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审查人权利
(一)要求营销机构和调查人员解释调查意见、补充相关资料的权利。
(二)对未按规定补齐审查资料的信贷业务,中止审查的权利。
(三)查阅调查人的调查资料、评估人的评估资料以及调阅相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权利。
(四)独立审查上报的信贷业务,不受包括借款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员干预的权利。
(五)向主管领导反映审查工作情况、问题及提出建议的权利。
(六)对评审过程中有疑虑的授信工程提请实地考察的权利。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审批人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授信政策的要求,独立审议受理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授信业务,负责审批授权权限内的授信业务;
(二)对超过本人审批权限须报上一级审批人的信贷业务,提出明确的报批意见。
(三)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审批人权利
(一)要求审查人解释审查意见,补充相关资料的权利。
(二)对未按规定补齐审批资料的信贷业务,不予审批或延缓审批的权利。
(三)查阅调查人的调查资料,评估人的评估资料以及调阅相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权利。
(四)独立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不受包括借款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员干预的权利。
(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审查审批基本要求
第六条审查人要根据审查原则、评估框架和分析内容进行审查工作,审查过程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应根据本行的内外部情况判断授信风险是否在本行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判断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是否与所承受的信贷风险相平衡。
(二)对授信工程进行分析时,突出关注如下三个方面:
1、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即重点分析借款人从事主要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和未来的偿债能力;
2、注重分析借款人的经营经管能力、经营作风、经管质量和市场经营环境;
3、注重分析第二还款来源,即对保证人从事主要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和未来的偿债能力或抵(质)押物变现的难易程度及变现时对价值的影响等。
(三)对授信工程可行性进行具体分析时,审查要点可参照我行相关指引性文件。
第七条授信技术方案合理性审查要点:
(一)授信占比与我行地位相匹配。
即授信额度不求最大,但求最适,且与企业偿债能力相匹配,与我行的总体实力相称。
(二)授信期限与资产转换周期相匹配。
期限过长导致现金回流后被挪用,期限过短导致授信到期时偿债现金流不足。
(三)授信品种与综合收益相匹配。
(四)担保方式与风险缓释要求相匹配。
(五)授信用途和企业经营计划相匹配,支付方式与企业经营特性相匹配,防止挪用银行信贷资金。
第八条信贷审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信贷审批应坚持适度、均衡、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业务发展。
(二)信贷审批应坚持统一的授信规范,并与当地具体情况相结合,顺势而为,因地制宜。
(三)信贷审批应遵循信贷流程和要求,将授信过程经管和节点经管相结合。
(四)信贷审批应坚持“后手不得优于前手”原则,即审批在后的审批人同意的授信条件不得宽松于审批在前的审批人所作的授信条件。
(五)授信批复一般包含如下要素:
授信对象、品种、金额、用途、期限、定价、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支付要求及贷后经管要求等。
第三节受理、反馈与退回
第九条经营单位上报授信资料前,必须先行或同步对拟授信企业、第三方保证企业等进行信用评级及授信限额测算申报;贸易融资类业务还需经对口业务经管部门进行技术方案审批后方可申报授信。
相关要求依照总分行对应的制度及经管办法执行。
第一十条经营单位申报授信资料应先由风险经管部综合岗接收,综合岗按照资料清单进行核对,对授信资料的齐备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按分发规则依次分发给审查人。
不符合要求的一般不予受理。
(一)经营单位申报业务时需附上《信贷业务办理交接表》,以便在资料移交时实行双签,落实业务资料交接的保管责任。
(二)经营单位应根据申报的业务品种或事项认真填写申报表或呈报表上的信息,并按照业务申报编号规则、业务申报的次序填写申报编号,保证所申报业务档案编号的连续性。
(三)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送审资料目录》清单要求提供并按次序整理摆放授信资料,对于清单中打星号的“送审资料必需项”必须提供完备,要求提供原件资料的,在申报时需提供其原件;非原件的资料必须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印章及有信贷资质的业务经办人双签;企业客户提供的权证类资料复印件、报表资料还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在申报业务过程中,对经营单位应上报、应补交的资料未能如期上报、应完备的签字(章)手续未能完备等情况,且又没有合理解释及说明的,将参照我行相关制度的扣分规范,进行处罚。
(五)综合授信业务到期需续做综合授信的,应在综合授信到期前1个月内申报业务资料。
第一十一条审查人收到授信材料后,应首先审查上报资料和调查报告内容的完整性,资料和调查报告中未充分披露可能影响授信风险判断的信息,审查人通过《业务查询函》的方式予以反馈,明确需补充的资料或要说明的问题。
该查询查复书须在发出同时抄报风险经管部负责人。
第一十二条经营单位收到业务查询函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不回复或回复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人员可:
(一)继续审查:
经营单位回复信息表明无法或无法全部补充相关资料和信息、并要求风险经管部继续审查的,审查人应在现有资料基础上继续审查并作出风险评价;
(二)中止审查:
经营单位在限期内不作书面、邮件或电话回复,使审查工作难以开展的,审查人可暂停审查并再次通知经营单位进行补充;
(三)退回资料:
对于符合如下条件的授信业务,审查人填写《退档审批表》,并经风险经管部负责人批准后可直接退回该授信工程:
1、缺少主要资料且无法补充导致审查无法继续、表面审查不符合我行授信准入条件、有关财务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规范或认定存在不可控风险的授信业务;
2、审查人已中止审查的、经营单位在一个月内既未反馈信息也未要求继续审查的授信业务;
3、经营单位认定再进行审查审批已无必要的信贷业务,并通过书面《退档申请表》或电子邮件方式申请停止审查审批的授信业务。
4、经营单位主动申请退档的,在退档申请表中完成档案交接确认手续即可退档;如风险经管部经评审决定退档的,则及时下发《退档通知单》,由综合岗及时通知经营单位前来办理档案领取手续。
第一十三条在进行充分审查分析论证后,审查人填制审查报告并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按授信工程流程提交审批。
第一十四条审查审批人员可视情况走访客户;对于重大授信工程,可在营销阶段参与授信调查,帮助客户经理评估客户履约能力、分析授信风险、对经营单位的授信技术方案提出建议。
第一十五条审查人对评审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可向法律合规部门(岗)发出《法律征求意见函》予以咨询;对评审中遇到对上级政策、制度流程要求、风险评审规范等难以把握的,可向上级部门发出《业务请示表》予以咨询。
第一十六条审查人在受理工程后及评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或整体工程风险较大难以拿捏时,可在评审初期及时向风险经管部审批人汇报或沟通,经风险经管部审批人提议,负责人同意,可组织审查、审批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内部讨论研究,如参会半数以上人员认为不符合我行业务准入要求或风险偏好的,审批人将讨论结果提请主管风险副行长审核后,在业务评审初期即可做退回处理。
第一十七条审查时限从风险经管部受理之日或经营单位补充资料齐备之日起起算,原则上低风险、额度内用信当日办结;存量综合授信业务一般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新增的综合授信及单笔授信业务,5个工作日内至少出具一个工程的评审意见,工程贷款或其他疑难授信业务,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
特殊情况的,可特事特办。
第四节一般风险授信业务的审批
第一十八条一般风险授信审批流程(特殊业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客户经理完成《授信调查报告》,并填制《一般授信业务申报表》,经经营单位及业务经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分行风险经管部。
授信审查人作授信审查并出具《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报告》。
(一)分行风险经管部审批人对审查人审查的所有授信工程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审批人应对权限内业务加签最终审批意见,超权限业务在加具报批意见后逐级上报给有权审批人审批。
分行其他职能部门如获授权,则授信工程审查由风险经管部派驻或任命的审查人完成,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工程进行复核和审批,超权限的授信工程逐级上报给有权审批人审批。
超分行风险经管部或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及主管行领导单人审批权限的授信工程,原则上应安排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详见《湛江市商业银行长沙分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有授信审批权限的风险经管部或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审批其授权权限内授信业务时,对操作程序复杂、风险把控难度较大的工程,经审查人或审批人提议,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同意也可安排上会审议,审议如获通过须报主管风险副行长审批。
(三)风险经管部每周向分行行长报送已批复业务明细表,分行行长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四)对超分行审批权限的授信业务,必须由分行行长或经分行行长授权的主管风险副行长签字确认后,报总行风险经管部或其他对口业务审批部门。
审批终结的授信业务,无论是否通过均应由我行信贷经管系统核发《信贷业务审
批通知书》,加盖信贷业务审批专用章后批复正式生效。
第一十九条额度内单笔用信业务按照审查人、审批人、主管风险副行长进行逐级审批,有转授权的按照转授权层级执行。
业务办理参见《额度内业务申报表》、《额度内业务调查报告》、《额度内业务审批报告》。
第五节一般风险授信业务的复议
第二十条经营单位自一审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能提供关于工程的新情况、新资料的,可对授信批复有异议的工程向风险经管部提请复议。
经营单位填制《信贷业务复议申请表》,将复议资料报送至风险经管部综合岗。
第二十一条复议由原一审审查人负责经办,根据经营单位的复议理由及新增资料进行分析,可以给出与一审不同的审查意见,亦可保留原审查意见,但均需按照复议的业务品种完成相应的审批表,给原一审审批人签署意见,审批人可以给出与一审不同的审批意见,亦可保留原审批意见。
复议工程,无论审查意见如何,均需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
如原授信工程是经贷审会评审后进行终审的,则一般该工程的复议由原参与评审的贷审委员进行复议表决。
原参与工程评审的审查人、审批人因出差、事假、离职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对原工程进行复议评审的,可由风险经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调整安排。
第二十二条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工程,经主管风险副行长及行长审批后,出具信贷审批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对于同一笔授信申请,经营单位的复议权仅可行使一次。
经复议仍未能通过或通过后被有权终审人一票否决的工程,为该工程的最终评审结果,6个月内不能再以相同条件就该工程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对总行权限审批通过工程进行复议的,应按照原流程在分行内部走完相应的复议评审流程后,经风险经管部负责人及行长或经行长授权的主管风险副行长签字确认后报总行复议。
第六节授信业务存续期间变更授信技术方案
第二十五条一般风险授信业务在存续期内,如需变更授信技术方案(如变更担保方式等),按如下技术方案处理。
(一)我行相关操作规程或授信批复中对授信技术方案变更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变更事项符合我行信贷政策和制度、且不放松原授信条件,按该笔信贷业务原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
(三)变更事项授信条件较原授信风险放松,则按审批流程逐级提交至条件放松后的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一般由原授信工程审查人进行变更审查。
第二十六条对原授信批复变更事项,经营单位填制《信贷业务变更申请审批表》呈报审批,对其他事项变更,经营单位填制《信贷业务呈报表》呈报审批。
第七节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
第二十七条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机构包括:
分行风险经管部、主管风险副行长、行长,不须经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审批权限由相关授权文件确定,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申报及评审参见《低风险业务申报表》、《低风险业务调查报告》、《低风险业务审批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于业务量大、发生频繁,而且贸易背景真实的客户,可批准可循环使用的低风险授信额度,对循环额度批复要限定用途。
同一客户既有低风险业务也有一般风险业务时,经营部门既可按敞口方式申报综合授信以单笔授信方式申报低风险授信,也可以将低风险授信额度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申报,但授信技术方案中须明确综合授信额度中的敞口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流程:
(一)对受理的低风险业务,经营单位须对业务的合法性、担保的真实有效性以及授信用途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必要调查后,报风险经管部审查。
(二)风险经管部审查人对低风险业务进行审查后填制《低风险业务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按权限报相应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低风险授信业务原则上不允许复议。
第八节授信业务的批复与执行
第三十条分行审批权限内的授信工程,由相关审查、审批人员在信贷业务审查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出具信贷审批书,并加盖信贷审批专用章,由风险经管部综合岗正式通知经营单位。
超分行审批权限的授信工程,按相关流程根据不同业务类别填制分行上报总行的《业务申报表》、《业务档案交接表》原件,并附上《业务审查审批报告》复印件,上报总行风险经管部门审批。
在总行审批批复后,总行出具的信贷审批书原件留存分行风险经管部,复印件加盖分行信贷审批专用章后,由风险经管部综合岗正式通知经营单位。
第三十一条授信额度分为单项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关联集团授信额度等。
单项授信额度的批复,只有一个业务品种、额度不可循环、批复项下只能签订一个合同(批复被一次使用、但一个合同项下可以分次提款),但授信批复中明确允许签订多个合同的情况除外。
综合授信额度的批复,分为循环授信额度和不可循环授信额度,一般授信期限一年,授信额度项下具体业务不超过一年。
关联集团授信额度的批复,是指集团公司申请授信,且授信须分切至集团项下子公司实际使用时,则须批复关联集团授信额度,明确集团项下各子公司分切使用的具体额度及业务品种。
第三十二条授信审批批复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自批复日起3个月内要启用首笔授信,否则,批复自动失效。
批复失效后,若要启用授信,则须重新审批。
对于在批复失效后的3个月内的授信,如有充足理由,应上报风险经管部审核,并由分行主管风险副行长审批通过后,重新启用授信。
批复失效后,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启用授信额度的情况,只允许进行一次。
批复失效且超过重新启用授信的期限的,若要叙作授信,须重新按照授信审查审批流程和授权权限审批。
重新启用授信额度不得突破原授信技术方案,不能增加授信风险。
第九节授信业务报备
第三十三条分行风险经管部综合岗应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向风险经管部负责人、主管风险副行长报备已批复授信业务清单、未审结授信业务清单。
每月初第五个工作日报备月度信贷评审统计表。
第三十四条总行对分行报告和报备有特殊要求的,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节纪律和罚则
第三十五条各级审查审批人员(含贷审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独立发表意见,严格执行审贷程序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讨论表决情况。
(一)严格职业操守,不得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弄虚作假,渎职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制度审批信贷业务;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信贷业务评审;
(四)在审批信贷业务期间,不得违反我行贷款“十不准”经管规定;
(五)在审批信贷业务期间,不得单人约见客户;
(六)不得接受客户赠送的贵重物品;
(七)不得对外泄露客户商业秘密以及我行信贷业务调查情况、调查意见、评估意见、审查意见、信贷审批委员会会议表决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
(八)不得与客户串通、勾结,协助客户提供虚假信息;
(九)分行规定的其他纪律。
第三十六条各级审查审批人员(含贷审会委员)要坚持我行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尽职调查评审,确保资产质量。
因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渎职或其他违规行为而给我行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纳入信贷责任制经管范围进行考核和奖惩,并依照我行有关规定给予取消信贷资质、免任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十一节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由分行风险经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分行内部适用:
信贷业务办理交接表
信贷业务申报表(一般授信、额度内、低风险)
信贷业务变更申请表
信贷业务复议申请表
信贷业务退档申请表
信贷业务调查报告(非工程类一般授信、额度内用信、低风险)
信贷业务审查审批报告(非工程类一般授信、额度内用信、低风险)
信贷业务变更审批表
信贷业务复议审批表
信贷业务退档审批表
信贷业务退档通知单
信贷业务请示表
信贷业务查询函
法律意见征求函
2、分行上报总行适用:
信贷业务申报表(一般授信、额度内、低风险)
信贷业务变更申请表
信贷业务复议申请表
湛江市商业银行长沙分行信贷业务办理交接表
经办单位
客户名称
申报编号
湛商字[2010]号
业务事项
办理环节
移交人
接收人
完成日期
完成时点
备注
业务受理
业务分发
业务评审
上会日期
业务签领
业务归档
填表说明:
1、“经办单位”按申报业务所在机构填写;
2、“业务编号”按申报单位在申报业务时的“申报书”中的业务编号填写(申报单位规范各自业务申报号的编码口径及序列);
第一笔信贷业务申报,编号:
湛商**申字[2010]001号;
第一笔信贷业务变更申请书,编号:
湛商**更字[2010]001号;
第一笔呈报业务,编号:
湛商**呈字[2010]001号;
第一笔复议业务,编号:
湛商**复字[2010]001号。
3、“业务事项”按具体业务种类的申报情况填写;
4、各环节签字人如下:
(1)“业务受理”:
风险经管部综合岗人员经形式审查确定受理业务后,由申报单位送审人和综合岗人员填写;
(2)“业务分发”:
风险经管部综合岗人员按照业务分配的工作规则确定该笔业务的专职审查人后,由综合岗人员和专职审查人填写;
(3)“业务评审”:
专职审查人完成授信审批报告后,由专职审查人和牵头审批人填写,如经上会的,还需列明上会完成日期;
(4)“业务签领”:
出具信贷审批书并通知经办单位签收后,由信贷审批中心相关人员和申报单位签领人填写;
(5)“业务归档”:
专职审查人在审理完毕该笔业务,并将应予归档的资料整理完毕后,由专职审查人和信贷审批中心综合岗人员填写;
(6)如有其他办理环节亦应由相关人员双人填写;上报总行工程应在“业务评审”项后新增总行受理、分发、评审等环节的进度跟踪。
5、本表由各环节办理人亲自填写。
湛江市商业银行长沙分行信贷业务申报表(一般授信)
湛商申字[]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负责人:
授信金额:
担保方式:
期限:
授信品种:
银承□流贷□商承保贴□其他□新增□/续贷□/转贷□/展期□
基本简况
工程名称或申请用途
实际经营者
企业所属行业
信用等级
是否重点客户
最高授信限额
企业规模
□大□中□小
授信技术方案:
申报意见
主办人意见
调查过程合规□是□否授信技术方案合理□是□否
授信资料完整□是□否授信资料有效□是□否
调查意见:
协办人意见
调查意见:
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客户经理的评判合理□是□否调查过程合规□是□否
授信工程符合我行授信政策□是□否授信风险可控□是□否
授信工程的收益与风险匹配□是□否符合分行授信结构□是□否
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审核意见:
注:
本申报书附申报资料
湛江市商业银行长沙分行信贷业务申报表(授信内)
湛商申字[]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负责人:
授信额度基本情况:
批准金额(敞口):
万元申请日额度可用余额:
万元
授信有效期:
至业务品种:
授信批文号:
企业近期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截止年月):
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
银行总负债:
应付帐款:
销售收入:
净利润:
应收帐款:
预收帐款:
本次授信使用用途:
品种:
申请金额:
万元(敞口万元)申请期限:
至
本次用信后风险余额:
额度内尚未使用余额:
主办人意见
协办人意见
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注:
本申报书附申报资料
湛江市商业银行长沙分行信贷业务申报表(低风险)
湛商申字[]号
经办机构
负责人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证
客户类型
企业法人□个人□
贷款卡
存量客户□增量客户□
授信金额
信贷品种
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承贴现□
授信用途
期限
利率
经营正常
是□否□
重大诉讼
是□否□
股权重大变化
是□否□
担保品种类
100%保证金□定期存单□理财产品□其他:
担保品面值
担保品期限
担保是否落实
是□否□
担保品权属人名称:
担保品资金来源:
权属人自有□权属人自筹□其他□
贸易合同编号:
收票人名称:
调查意见:
主办签字:
协办签字:
年月日
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主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注:
本申报书附申报资料
编号:
授信调查报告
(对公类非工程授信)
申报单位:
授信申请人:
本次授币种及金额:
授信期限:
本次授信种类:
填业务品种
本次授信性质:
□单项授信□综合授信□关联集团授信
调查人员:
联系电话:
调查人员填报时间:
上报分(总)行时间: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谨对此调查报告所陈述事实、涉及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并愿意承担《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中的调查责任。
主办调查员:
协办调查员:
主要内容提示
金额单位:
万元
申请人名称
注册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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