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X年专业房地产税收答疑范文模板 36页.docx
- 文档编号:589694
- 上传时间:2022-10-11
- 格式:DOCX
- 页数:32
- 大小:44.59KB
国家税务总局201X年专业房地产税收答疑范文模板 36页.docx
《国家税务总局201X年专业房地产税收答疑范文模板 36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税务总局201X年专业房地产税收答疑范文模板 36页.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家税务总局201X年专业房地产税收答疑范文模板3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国家税务总局201X年专业房地产税收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201X年专业房地产税收答疑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问:
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开票也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房产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
1、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X]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2、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1X]187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既未开具发票也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房产,若申报的计税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确认清算收入:
(一)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三)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
3、房产捐赠给亲属是否缴个税?
问:
个人房产捐赠给亲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X〕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
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通过淘宝网秒杀活动购买商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
通过淘宝网秒杀活动购买商品,如果仅花9元钱就购买到标价50元的商品,请问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X〕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取得绿卡但从未长期居住过的中国公民,如何计算个税?
问:
中国公民王某,取得了新加坡绿卡,但本人从未在新加坡长期居住过。
王某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可否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政策?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X〕121号)第三条规定,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X〕5号)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对符合国侨发〔201X〕5号文件规定为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因此,虽然王某取得了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但如果不符合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规定,仍不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政策。
6、与外籍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
单位与外籍个人解除劳动关系,给予外籍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X〕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外籍个人离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7、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如何缴纳个税?
问:
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是否按照《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按7%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因此,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应先按20%的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想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X〕124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8、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如何缴纳房产税?
问:
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X〕3号)规定:
1.自201X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2.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
3.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征收管理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9、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机**车船税是否还要向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缴纳?
问:
如果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机**车船税,是否还要向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X〕48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缴纳机**车船税。
10、与已有购房记录的人共同购房可否享受首次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问:
甲某与朋友共同购买一套普通住房,该朋友已有购房记录,而甲某属首次购房。
请问,甲某可否享受首次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X〕13号)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依据上述规定,甲某不得享受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11、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X〕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X年~201X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2、因意外没有计提完折旧的就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问:
企业固定资产因意外事故在没有计提完折旧的情况下就已报废,这部分损失可否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X年第25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家税务总局201X年专业房地产税收答疑范文模板 36页 国家税务总局 201 专业 房地产 税收 答疑 范文 模板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