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docx
- 文档编号:5895757
- 上传时间:2023-01-02
- 格式:DOCX
- 页数:45
- 大小:22.92KB
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docx
《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docx(4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顺义区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
序号
考评内容
应得分
拥有总数量
抽查数量
抽查不合格数
抽查不合格率
实得分
备注
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合计应得分505分,实得分分)
1
资质证照
2
2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30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38
4
安全教育培训
50
5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0
6
安全记录档案
20
7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50
8
应急救援
70
9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40
10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35
11
资质和安全协议
20
12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90
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合计应得分495分,实得分分)
1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60
2
设备设施
40
3
作业安全
310
4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35
5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50
顺义区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9006-2010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未按期年检,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
消防验收意见书
2
取得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
无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
/
取得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
※无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或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过期,即为否决。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10条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30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的,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
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
4、扣满3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
第5.2.1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目标
8
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
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考核指标扣8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第5.1条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5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
1、未制定安全责任制扣1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7条
第5.2.2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
2、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扣10分;
3、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内容扣10分;
4、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考核要求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
15
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1、未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
2、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第5.2.2条
安全教育培训
50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其它从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在岗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扣30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第5.5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2、新员工应接受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3、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5、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3、培训流于形式(如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培训内容无针对性等),扣3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第5.5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20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危险源监控制度;
3、供热设施巡检制度;
4、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交接班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24条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第6.2.1条、第6.5.1条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13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
第5.4.1条、
第5.4.2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5.12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7、水处理化验制度;
8、设备维护保养与定期检修制度;
9、锅炉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0、运行节能管理制度和能耗统计分析管理体系;
11、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2、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24条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第6.2.1条、第6.5.1条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13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
第5.4.1条、
第5.4.2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5.12条
20
企业应确保上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1、企业未执行上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发现1处扣5分,扣完为止。
2、事故发生后有瞒报、谎报、破坏现场的任何行为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操作规程
20
制定相关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每缺1项扣5分。
第5.4.3条
安全记录档案
20
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档案;
2、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
3、事故记录档案;
安全记录档案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37条
第5.4.6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记录档案
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档案;
5、危险化学品档案;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37条
第5.4.6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
30
特种设备应登记注册,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测(含安全附件)。
1、未定期检测扣30分;
2、未建立台账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28条
第5.6.2条
特种作业人员
20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1、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5分;
2、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4分;
3、缺少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2分;
4、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第5.5.3条
应急救援
70
1、制定安全生产等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明确职责。
3、每年应急救援的演练次数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规定,有演练过程记录,有演练效果评价和改进意见。
4、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扣70分;
2、无组织机构扣30分,职责不清扣10分;
3、无演练记录的,视同未演练,扣50分;有演练记录,但无评价或改进意见的扣30分;
4、无器材和装备的扣40分,器材不合格或未进行维修保养的扣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第9.4.1条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25条
第5.1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10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每缺1项扣5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
第5.10.1条
职业危害申报
10
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2、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报变更。
1、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扣10分;
2、不及时申报,扣5分;
3、危害因素申报不全,每缺1项,扣5分;
4、不及时申报变更,扣10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
第5.10.3条
职业危害告知
10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未进行告知,每1人扣5分;
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第5.10.2条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10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监督部门报告。
1、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扣10分;
2、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1处,扣5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第5.10.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投入
20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资金投入计划,无安全投入计划、投入资金不足或者挪作他用的扣20分。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20条
第5.3条
相关保险
15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事项。
1、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扣15分;
2、每漏缴1人次,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第5.3条
资质和安全协议
20
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
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不得分外,追加扣除10分;
2、乙方有资质,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分;
3、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分;协议中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第5.7.4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其他
持续改进
20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20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第5.4.4条、
第5.4.5条、
第5.11.2条、
第5.13条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10
抽检企业自查评分表,并核实企业自查情况的属实性。
每存在1处不属实的情况扣10分。
第5.8条
60
企业应在隐患自查上报周期内,对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岗位达标检查并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1、※上报周期内未进行岗位检查的,即为否决;
2、设备设施有重大隐患未排查出,每遗漏1台设备扣10分;扣满60分的,追加扣除20分。
第5.8条
特种设备
现场管理
60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记录。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不符合要求,每个扣20分;
2、无特种设备日常维修检查记录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27条
第5.6.2条
设备设施
40
1、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
第5.6.3条
2、确保整个供热系统的设备完好,在安全状态下。
每项不合格,扣20分。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第3.3条
3、锅炉及供热系统采用计算机监控的,应定期进行校验,保证其正确、灵敏、可靠,计算机应配有性能可靠的停电保护装置、连锁装置、手动和自动转换装置。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第6.3.2.3条
第5.6.2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消防安全
100
1、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1、消防设施、器材无专人负责管理扣20分;
2、消防器材设置不符合要求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第5.7.1条
2、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
1、无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扣30分;
2、未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3、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消防车道不符合要求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28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4条
4、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且做好值班记录。
1、无人值班或值班时间不符合要求扣20分;
2、无值班记录扣10分。
GA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1条
5、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未定期检测的扣20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
用电安全
变配电室
60
1、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每项不合格,扣15分。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
第5.7.1条
2、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6条
3、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
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8.3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用电安全
变配电室
4、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
每项不合格,扣15分。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6.8.1条
第5.7.1条
电气设备
60
1、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
每项不合格,扣15分。
《用电安全导则》第6.8条
第5.7.1条
2、用电产品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
3、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4、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
运行安全管理
60
1、正式供热七日前,城市热网热力站、管线应进行全面检修并做好记录;锅炉供热应完成对供热采暖系统的全面检查和维修,并对锅炉本体、辅助设备、安全附件和电气设备等进行最后的全面检查和处理,记录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每项不合格,扣30分。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第6.3.1.6条
第5.7.1条
2、供热期间,每周对供热管网至少检查一次。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第6.3.2.5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警示标志
30
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1、不符合规定的,每1处扣2分;
2、累计扣满3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2条
第5.7.3条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车间布局
10
1、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
第5.10.1条
公告栏和警示标识设置
10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
4、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并设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1、未设置公告栏扣10分;
2、公告栏内容每缺1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
第5.10.2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行
15
通风、防尘、排毒、降噪、减震、防电离辐射、浓度监测、泄漏报警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正常。
每项不合格,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
第5.10.1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作业
40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每发现1人违章作业,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
第5.7.2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10
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每发现1人不正确使用,扣10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供热 企业 安全生产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