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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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文件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对象和方向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
(二)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
(三)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六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动。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市场开拓活动给予优先支持:
(一)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对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二)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取得国际标准认证,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三)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
(四)产品包含的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的;
(五)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第三章使用方式
第七条"市场开拓资金"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开拓市场所需的部分支持,其余由企业承担。
"市场开拓资金"承担支持部分由具体实施规定确定。
第八条部分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法。
风险支持是指由"市场开拓资金"承担开拓市场可能出现的部分风险,企业如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则可获得风险支持,如取得成效则不能获得支持。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
第十条"市场开拓资金"的拨付渠道分两条,对涉及中央及其直属单位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拨付到具体使用单位;对涉及地方企业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划拨到省级财政部门(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以下同),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具体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央管理部分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具体使用项目的筛选和申报,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或中介机构承办(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市场开拓资金"的地方部分用于进行本地区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具体使用项目筛选和申报,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商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地方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年度预算申请,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年度预算总盘子提出建议,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拨付各地"市场开拓资金"的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根据各地外贸业务及地方财务配套等情况确定。
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配套一部分用于"市场开拓资金"。
各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由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场开拓资金"预算、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执行统一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为企业提供方便、周到、快捷的服务。
第六章评价、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年度终了,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联合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外经贸部。
第二十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开拓资金"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应对"市场开拓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市场开拓资金"用途。
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单位,应立即追缴并停止拨付,构成犯罪的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承办单位取消其承办资格。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
对于骗取和挪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在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认同外经贸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关支持的具体实施规定,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
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督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作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八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
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条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4、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四章 资金使用对象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十四条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所列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七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章 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分配地方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于每年7月1日前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负责提出下一年度的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
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二十条 地方部分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地方外经贸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汇总提出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每年9月11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审核后,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于每年11月1日前共同向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第二十二条 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目;
2、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目;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企业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目;
2、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企业项目;
3、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企业项目。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预算管理单位使用的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中央使用部分的其它市场开拓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七章 申请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后,外经贸部门对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
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3),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可于10日内直接审核批复,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经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三条 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六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4);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按照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市场开拓资金应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步实际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八条 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
其中,中央预算管理单位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外经贸部审核后拨付。
第三十九条 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复核、每季度按项目汇总整理后报地方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项目组织单位或中小企业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一条 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二条 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三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六条 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骋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外经贸部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本附件中所列支持比例和支持金额均为最高限额,支持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是指:
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中小企业。
一、境外展览会
申请者:
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内容:
支持内容
企业类别
支持比例
展位费
(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
70%
其它地区中小企业
50%
公共布展费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
70%
其它地区中小企业
50%
体积1立方米、重量1吨以上的
大型展品回运费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
70%
其它地区中小企业
50%
说明:
1、对于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市场的展览,支持比例其它地区中小企业可提高到70%。
(具体国别、地区参见附件5)
2、填写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时,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请用"境外展览"表。
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
申请者:
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内容
企业类别
支持比例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
70%
其它地区中小企业
50%
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
70%
其它地区中小企业
50%
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认证费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
70%
其它地区中小企业
50%
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包括:
CE、FDA、UL、COS等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
70%
其它地区中小企业
50%
认证机构的选择:
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或中国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认可的机构(参见附录二)进行认证。
2、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ACEB)认可的机构(参见附录二)进行认证。
3、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的认证机构进行,主要支持国家认定的软件出口企业。
4、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
说明:
填写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时,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请用"各类认证"表。
三、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申请者:
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内容:
支持内容
企业类别
支持比例
支持金额
产品宣传材料翻译制作费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
70%
20000元
其它地区中小企业
50%
15000元
产品宣传材料翻译制作费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
70%
15000元
其它地区中小企业
50%
10000元
创建企业网站的设计、软件开发、通讯线路租用费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
70%
80000元
其它地区中小企业
50%
50000元
在境外媒体上发布产品广告的广告费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
70%
80000元
其它地区中小企业
50%
50000元
在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
70%
其它地区中小企业
50%
说明:
1、制作宣传品和创建企业网站项目在填写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时,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请用"宣传推介"表。
2、境外发布广告和注册商标项目在填写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时,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请用“产品广告或商标注册"表。
四、开拓新兴出口市场
申请者:
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内容:
支持内容
企业类别
支持比例
支持金额
国际市场分析、策划用(委托有关研究院所进行产品分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报告等)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
70%
30000元
其它地区中小企业
50%
20000元
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
70%
30000元
其它地区中小企业
50%
20000元
开拓市场工作团组费用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
70%
其它地区中小企业
50%
说明:
1、开拓市场工作团组费用指随团人员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
交通费是指随团人员出访的经济舱费用,生活补贴是指国家规定的访问国的生活补贴。
2、工作团组支持范围限项目组织单位两人,随团企业每个企业一名工作人员。
3、对于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市场的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其它地区中小企业可提高到70%(具体国别、地区参见附件5)。
4、国际市场分析策划、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在填写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时,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请用"市场分析与策划"表。
5、工作团组项目在填写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时,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请用"工作团组"表。
五、培训与研讨会
申请者:
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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