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相关法律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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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就是契约、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和协议在实践中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
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
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二、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
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
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
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
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
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
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
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
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
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
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
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
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
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格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
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
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
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
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
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
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
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
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
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
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
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
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
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
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
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
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
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
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
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
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
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
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
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
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
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
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
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
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需要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
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那么便可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
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二、合同审查
(一)合同审查的概念
合同审查是指从法律方面对企业合同进行的法律把关,是企业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
通过对企业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发现合同中的某些问题,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即使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发生了违约或者争议的情况,也可以比较顺利地解决问题,得到必要的补偿,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通常,企业合同的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二)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法人具有独立的签订合同的资格,企业法人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体。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审查
(1)是否依法成立;
(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最直接、主要的方法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的资格审查
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资格,企业在与这类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对于它们是否有营业执照应当审查清楚。
没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法人的职能部门(如办事处、生产车间、承包柜台等)由于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而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因此,和他们签订合同时,审查它们有无企业法人的授权,是否是以法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于防范合同风险极其重要。
但应该注意的是他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有限的。
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先以该分支机构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由法人承担,因此,如碰到分支机构签合同时要把其上级法人一并审查。
3、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
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4、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5、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6、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的资格审查
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
在这种情况下,在审查其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资质证明。
(三)审查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
1、一般的超范围经营不认为无效
合同约定一般地超范围经营、违反经营方式等,而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标的物也不属于限制流通的物品的,不因此确认合同无效。
2、违反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特许经营规定的,超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
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这是对一些特殊行业规定的。
比如建筑企业要有资质证书,房屋开发企业要房屋开发的资格证书,进出口企业要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金融企业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在审查经营范围时就要这样一个标准:
一般的超范围经营是可以签订合同的,但如果合同的内容涉及限制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的,就要要求对方具备相应的资格。
如果对方不具这些资格的就不能签订合同。
(四)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
对企业资信能力的审查,是对企业是否有履约能力的实质审查,在合同签订之前可以做为是否签订合同的标准。
在纠纷纷发生后,也可以据此确定承担民事责任。
1、对注册资金的关注;
2、对经营状况的多方了解;
3、综合评估对方的履行能力;
4、探听对方的信誉;
以上是在签订合同前,我们对客户在主体和资信状况方面进行审查的方法。
在具体签订合同时是不是每笔合同都需要用上述方法去审查,或者说哪些合同需要审查,哪些合同不需审查,这就要由企业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数额等情况去衡量,做决定。
一般这样几种合同需要做事前调查:
一是涉及大型项目的;第二是虽不是大型项目,但是合同履行期比较长,你象确定长期经销商、代理商、供货商这样的合同;第三种是数额不在但涉及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合同。
比如涉及企业转型的合同。
如果转型成功,企业可起死回生,如果失败,企业可能就此会破产。
第四种就数额较大,对企业赢亏有决定性影响。
(五)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
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
书面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其为无效。
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事实合同关系)。
同样,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六)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
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
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
进行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几种情况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企业签订合同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
(七)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三、合同的起草
(一)合同的起草权
一般情况下,起草方在起草合同时能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如无标准合同文本可依或认为不适宜采用标准合同文本,在谈判过程中就要尽量争取到合同的起草权。
(二)起草合同应把握的原则
起草合同时要把握两条原则:
小心谨慎和深思熟虑。
(三)动笔之前的准备工作
1、列出合同交易的要点,即合同的清单、目录或概述,以便弄清合同有哪些重点。
2、思考可能发生的情况。
好的合同不仅能够预见到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而且还能清楚地描述出发生这些情况后合同双方的立场和解决办法。
通过经常向有关专业部门了解这些情况有助于发现一些可能没有考虑到的问题。
3、查找类似的合同,找到此前保留的过去的交易记录或者是类似合同。
4、在书本、光盘或因特网上搜索类似的典型合同范本。
使用这些合同范本可以节省时间和避免打印错误。
起草合同时,可以把这些范本当作原始资料,利用其中某些典型的条款和措词。
5、如果没有特别申明,不要在“意向书”上签字。
有时候,在合同没有准备好之前,合同相对方为了表示诚意,往往急于签署某些东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急于签署的是有特别申明的意向书,这也是可以的,但一定要注明:
本意向书并非合同,只是双方为了更好地沟通协商,而拟定的对未来条款的概述。
(四)拟定合同条款的注意事项
1、合同名称
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
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名称上注明“合同”两字。
不要写“备忘录”、“建议书”等其他名称。
2、引言或目的条款
合同的目的即当事人达成合同到底要达到一个什么目标。
合同目的的意义:
(1)对条款的解释和补充;
(2)对解除权的行使;(3)定金罚则的适用;(4)附随义务的确定;(5)重大误解的评判;(6)扩张索赔范围,明示的合同目的可视为对方对于此目的之下的违约损失具备预见性。
标的相同的合同目的不一定相同,例如甲向乙订购一批儿童装,乙逾期交货。
问甲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若该履行期限对甲有重大意义例如为赶六一儿童节销售,则逾期交货导致甲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可以解除;若甲仅是为将此儿童装赠与某学校,则逾期交货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合同不能因此解除。
合同目的一般在合同的前言部分表现,“例如甲方为办好××美食节。
就订购某某牌味精一事与乙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根据这个前言:
1、乙方逾期交货致使无法满足美食节需要的甲方可解除合同;2、若味精不符合质量要求,由此导致甲方承办的美食节的全部损失很可能大大超过一般情形下的可能损失,但由于乙方已经明知合同目的,故不得以不能预见为由拒绝赔偿。
合同目的在很多场合可以通过合同内容或交易惯例体现出来为默示的目的。
但也有容易混淆的如上例,故为保险起见,我个人认为最好不要省略此条款。
3、合同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为姓名、住址(住址需与身份证住址符合)、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最好看看户口本)、账号等(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名称、法定住址、负责人姓名、开户行和账号、通讯地址和方式(附营业执照)。
个人姓名应与身份证一致,不能用绰号;个人住址应与身份证或户口本规定一致。
如个人经常居住地与身份证或户口本中登载的地址不一致,可以用经常居住地为住址。
单位要写全称,不能用简称,法人名称及住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其用意在于①确定交易双方,使其具备唯一性;②便于联系尤其是在需要发送通知时对方恶意拒收的情形下,将通知发往该通讯地址即可视为履行通知义务③便于履行义务,如将款项汇入合同注明的开户行账号即可视为履行付款义务;
(2)标的
标的体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的,合同不能成立。
比如买卖合同标的是货物,在起草标的条款时,不仅要有货物名称,必要时还须加上货物牌号、商标、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生产厂家等。
(3)数量
不要使用“包、箱、袋、捆、打”等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
如一定要使用,也要明确每“包”、每“箱”、每“袋”、每“捆”、每“打”的具体数量。
根据标的特点,有些还需注明标的毛重、净重、正负误差、合理磅差、自然减量、超欠幅度等。
(4)质量
本条款是最复杂、最易产生争议的条款之一。
要明确质量标准、质量验收内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写明标准名称、代号或编号。
质量验收有三种形式:
按产品说明书验收、按样品验收、按抽样验收。
按产品说明书验收的,说明书要真实、明确,包含所需标准和其他技术条件。
按样品验收的,要明确对样品的共同提取、封存和保管。
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无规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5)价款或报酬
实行市场价格的,按公平合理原则确定价格。
要明确单价和价格总额及履行合同的其他费用如包装费、包装物回收费、保管费等由谁承担;要明确价格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
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要明确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时间。
需分期或分批履行的,对每一期的履行期限也要作出规定。
履行地点前要写上省、市、县名称,地名要写准确,避免重名或地名错误发生履行错误。
履行方式分为时间方式和行为方式。
时间方式有一次履行和分期履行两种。
行为方式包括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支付价款和报酬方式。
对履行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能促使当事人自觉、全面履行合同。
合同中必须有违约责任条款。
条款内容不能太笼统,一条义务,就要对应一条违约责任。
重要义务,违约责任应较重;次要义务,违约责任应较轻。
法律法规对违约责任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无规定的,双方协商承担责任方式和比例。
法律法规中对违约责任比例幅度或限额有规定的,则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
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
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还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
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8)解决争议方法
主要在仲裁和诉讼中选择。
专业性比较强、双方合作关系一直较好、涉及商业秘密、希望尽快解决争议的合同纠纷可以选择仲裁。
但注意,选择了仲裁就不能选择诉讼,选择了诉讼就不能选择仲裁。
选择仲裁,必须写明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全称。
选择诉讼,约定由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
(9)合同其他条款
在一般条款之外,《合同法》分则中针对不同种类的合同有具备条款的规定。
要对应这些规定起草。
另外,当事人也可自行约定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定金条款、公证条款等。
但自行约定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0)合同条款必须对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
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4、尾部的作用
(1)强调合同当事人身份;
(2)便于当事人签名盖章;
(3)确认合同的签署的信息(日期和地点和签署人等);
5、附件
主要是对合同当中相关内容做详细的解释、说明和约定。
主要是不方便列入合同正文的内容如图纸,权属文书等,和相对独立但列入正文可能使正文过于庞大臃肿的内容如技术标准,质量标准。
专门的情况说明等。
附件性质上属于合同条款。
因此,必须要像对待正文条款本身一样对待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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