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供地及后期监管操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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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供地及后期监管操作流程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供地及后期监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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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供地及后期监管操作流程
一、组织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报件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报件组织的主体为各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各区乡镇(街)、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负责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报件组织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办理要件
1、申请方出具宗地招拍挂委托书(由各区乡镇、工业园区或土地储备机构名义委托,要求对宗地权属、拆迁补偿、抵押等情况进行说明,对净地招拍挂出让予以明确,并对拆迁补偿责任及交地时间作出承诺,有付款时间要求的需进行说明);
2、建设项目宗地审查意见表(明确征地批次、权属、抵押、拆迁、补偿等情况);
3、原有产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说明;
4、土地权源证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须出具农用地转征用批复文件,多批次应明确每个批次用地面积;涉及占用国有空地的出具权属证明);
5、地块拆迁补偿成本说明;
6、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红线图;
7、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三份,勘报中应明确每个批次用地面积或原产权单位用地面积,绿化用地明确面积);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9、土地估价报告(抽取评估公司后,由评估公司提供);
10、现场照片(注明拍照时间,至少一张全景,可在现场踏勘时拍摄);
11、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一式两套)
(二)职责分工
1、各区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
(1)出具宗地招拍挂出让委托书;
(2)土地补偿安置以及青苗附着物和房屋拆迁补偿到位并提供相关证明,签署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的审查意见;
(3)出具的地块拆迁补偿成本说明,明确宗地成本;
(4)委托测绘单位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5)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涉及原已供土地须提供原产权人土地使用证书;
(7)向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申请出具其他报件资料。
2、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
(1)向市规划部门发函委托下达拟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红线图(规划中明确为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部分不纳入出让范围);
(2)建设项目宗地审查意见表(由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利用股、地籍股、统征办等股室提供);
(3)原有产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说明(由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地籍股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科室提供,涉及原产权人土地使用证须收回);
(4)土地权源证明(由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耕保股提供相关批文、涉及原产权人土地使用证须收回);
(5)由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在市局土地评估机构库随机抽取评估单位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的编制和审查
(一)评估机构抽取
根据出让宗地申报情况,于评估机构抽选日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评估机构抽选相关信息(时间、地点、抽选内容等),各入库单位自行下载、查询。
评估机构抽选当日,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提前30分钟组织签到,各入库单位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到。
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对备选库中所有机构进行现场点名,经到场机构共同鉴证,未到场机构视为自动放弃抽选资格。
抽签实行两轮定标方式,均由评估机构自行抽取,第一轮按照签到先后顺序抽取第二轮抽签顺序;第二轮按照上轮确定的抽签顺序抽取确定中选单位。
按照抽选结果,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向中标单位当场下发《中选通知书》并移交有关资料。
评估中选单位在《中选通知书》签发后三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并书面送达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出让宗地评估费缴纳事宜由委托供地方(各区乡镇(街)、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向评估机构直接支付。
各入库单位要严格履行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地价评估工作服务项目协议书》约定开展工作,确保评估工作按时、优质、高效完成。
(二)现场查勘
经审查报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各区局利用股即会同地籍、执法股到现场。
利用股对宗地是否符合“净地”出让等要求进行审查;地籍股对土地权利、权属是否清晰、涉及注销原土地使用证以及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出具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审查;执法对该地块是否涉及未供即用等违法、信访情况进行审查。
条件成熟的宗地提交局内联审。
(三)区局(分局)联审
由局长或分管局长组织联审会议,利用股承办及准备相关资料,组织地籍、执法、耕保等股室参加,通过联审会研究形成初步供地方案(含拟供应宗地基本情况,建议供地方式、起价、付款约定、交地时间、土地价款收益安排等)上报区政府初审。
(四)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初审
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宗地供地方案进行初审(区发改、经信、财政、规建等单位参加),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利用股承办及准备会议相关资料,方案通过后形成初审结果表(需确定出让方式、起价、保证金、付款约定、交地时间、土地价款收益安排等),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根据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形成土地出让供地方案,书面征求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等部门意见后,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将部门书面意见同土地出让供地方案请示上报市政府。
其中,高新区需按批次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1、出让方式:
工业用地出让必须严格实行招拍挂出让。
我市现有工业用地供应以挂牌出让为主,也可实行拍卖出让。
2、起价确定:
按照“三个不低于”的原则确定:
不得低于地块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70%;不得低于土地成本价;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其中,大安区、自流井区土地等别为十等,最低价标准为11.2万元/亩,贡井区、沿滩区土地等别为十二等,最低价标准为8万元/亩。
3、竞买保证金:
不得低于出让起始总价的20%。
4、付款时间约定:
(1)土地成交价款须在宗地成交后1个月内支付50%。
(2)剩余土地成交价款须在成交后一年内全额付清,可约定多期,建议总期数不超过三期。
5、土地交付:
竞得者缴清全部成交价款后一个月内交付土地(如竞得者未按期缴纳土地价款,交地时间调整为竞得者缴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及逾期缴纳土地价款产生的滞纳金之日后1个月内交付土地)。
6、土地价款安排:
(1)大安、自井、沿滩、贡井区按市政府自府发[2007]48号、自委发〔2016〕2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即,该宗地土地出让成本按已解缴土地价款占总价款的比重同比例预安排给各区政府,待价款缴清和成本审核完成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清算;土地收益由市财政计提相关政策性费用后按政策安排给该区人民政府,用于其建设和发展;园区内工业用地出让收益和计提的政策性费用扣除中省部分后, 全部安排用于园区开发建设。
(2)高新区按市委自委发[2007]26号文精神,该宗地土地总价款按规定计提相关政策性费用后,安排给高新区管委会,作为该宗地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和用于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7、竞买人要求:
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三、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的审批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的审批由市政府组织,并实行集体会审制度。
(一)土地出让方案及区政府初审意见报由市政府秘书科接件,并报市政府领导确定会审时间,召开土地出让方案集体会审会议。
秘书科将会审时间和会议地点通知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由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负责会务工作,包括通知参会人员、准备会议材料等事项,土地出让方案会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联系国土副秘书长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参加。
另外,须通知市政府秘书科列会。
(二)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向会议汇报供地方案相关内容,各部门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
最后由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土地出让方案,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该供地方案通过,投票结果由各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三)会审会议结束后,由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形成土地出让集体决策审批表,并报市政府领导签字后,将会议资料及集体决策审批表立即移交市政府秘书科。
市政府秘书科据此按相关规定出具供地方案批复文件,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单位。
四、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
(一)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批复要求及相关规定在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发布出让公告(经批准供地方案请示电子版传给中心),接受报名以及审查竞买人资格。
(二)出让底价确定。
报名截止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立即书面向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提供达到招拍挂条件的宗地情况,在招拍挂活动前1小时,召开由市政府领导(市长、分管市长)及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参加的土地出让底价决策小组会议(须提前至少半天通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建议底价。
由参会的决策小组成员现场抽签一人(除市长、副市长外)按规定计算底价,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密封后交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派专人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送至出让活动现场。
出让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
(三)招拍挂成交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竞买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按规定公示出让结果。
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各区乡镇(街)或工业园区或土地储备机构(拆迁方)与竞买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相关责任补充协议(三方签订)。
五、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及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成交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在成交后1日内送市国土局审批科,审批科在当日内将资料分送各区局利用股。
各区利用股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上编制上报土地出让合同后(注意投资强度指标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填写,容积率结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规划设计条件按照“从严”标准填写,改变土地用途选择收回土地使用权),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得超过成交后10个工作日)。
(二)完善用地手续。
受让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完清全部土地价款后(包括逾期缴款滞纳金),由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直接出具用地批复,签订土地交接书(区局、拆迁方、受让方三方签订),完清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请各区局、高新分局自行到市局财务室领取缴款书及出让金专用票据)
六、工业用地供后监管
(一)催促土地价款解缴。
按约定缴款时间通过电话和书面催促缴款函等方式及时缴款。
(二)交付土地。
区局、拆迁方、受让方签订土地交接书,未交付土地前应杜绝提前建设行为。
(三)开竣工巡查。
由区局、分局执法大队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及时督促,涉嫌闲置宗地及时移送执法大队认定。
(四)土地开竣工延期批准。
业主自身原因申请,经审定后可延期一年,由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直接批准;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须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明确具体影响的时段),经区局、分局分管局长组织利用、地籍、执法等股室会审后,确定建议延长时间(可按相关影响事件终止之日起一年内重新约定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顺延),上报区政府转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具同意延长开竣工时间的批复,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中变更出让合同约定工期。
(五)竣工验收。
由区局、分局负责审核土地价款是否按时缴纳、涉及滞纳金是否解缴,容积率指标、投资强度是否符合约定要求,是否超批准用地范围,是否改变批准土地用途等报件清单附后)。
由区局、分局利用股组织现场竣工验收。
(六)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用地范围调整)
1、由住建部门对项目业主下达调整用地范围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红线图;
2、土地使用权人对原用地范围和调整后用地范围委托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报告,明确新增用地范围、面积和调减用地范围、面积;
3、区局、分局对新增用地权属情况出具《审查意见表》,明确征地批次、权属、抵押、拆迁、补偿等情况;
4、各区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出具新增用地拆迁补偿成本说明;
5、土地使用权人向区局、分局提出调整用地范围的申请;
6、区局、分局形成处置方案。
若品跌后实际面积减少,且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放弃剩余面积土地使用权的,报区政府转报市政府批准后,区政府转批区局后出具批复,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办理变更登记;若品跌后实际面积增加的,对净增加部分委托评估机构按照现行市场价评估(注意土地出让年限终止日期与原有土地出让终止日期一致)后,形成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全额计收土地价款,出具批复,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计收契税后办理变更登记。
七、工业用地出让开发期限调整程序
土地出让合同原则上按不超过三年确定开工期限。
受让人确因建筑工艺、建筑工序、建筑体量和分期建设等因素,无法在三年内完工的,可由受让人就其建设工期问题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市政务服务中心应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根据要求审定合理建设工期。
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根据审定的工期作为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竣工时间的依据。
八、工业用地出让供地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发〔2008〕24号
等等…
区第 批拟招拍挂工业用地宗地备案表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时间:
宗地编号
宗地位置
土地面积
土地用途
是否符合供地条件
供地方案请示文号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备案通知书
国土资源局或高新分局
你区上报的第批拟招拍挂工业用地宗地备案表收悉,根据市委、市政府 文件相关规定,现予以收取备案。
请你局在该宗地成交后,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及做好宗地供后监管工作。
特此通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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