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docx
- 文档编号:5886652
- 上传时间:2023-01-01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396.28KB
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docx
《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研究
时间:
2007-07-2222:
04来源:
作者:
张瑞久孟峭逢辰生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前期阶段。
为适应实行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需求,本文就国外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沿革、现状与发展趋势(包括收费立法、收费制度、收费种类、收缴方式、收费效果及收费管理等)进行了大量、广泛的信息采集与分析研究工作,力图借助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对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研究,以便为刚刚起步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提供较高参考价值的信息与建议。
1.引言
建立和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垃圾管理方式,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经济手段,也是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发达国家本着“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很早就实行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保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实施。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沿革与发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沿革
在发达国家,很早就实行了不同方式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在几十年的实践中,逐步完善、拓展,最终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章,建立健全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体制,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稳步推进,并成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等必须遵守的制度。
据资料记载,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24年就开始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英国从1995年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填埋税。
法国每年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00法郎。
德国有关法令规定,四口之家平均每年缴生活垃圾处理费600-700马克,平均约占家庭收入的%。
韩国从1995年正式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采取的收费方式是居民和单位必须购买政府指定的垃圾袋,并放入分类垃圾箱中,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分类收集。
新加坡居民每户每月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5~10新加坡元。
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也有过生活垃圾有偿收运的范例。
从20世纪80年代起,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城市实行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发达国家日趋成熟。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基础与发展
据国外文献介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之所以能够在发达国家比较普遍的推行开来,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一是生活垃圾产量增加与生活垃圾污染日趋严重的形势,迫使各国建设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妥善处理生活垃圾,而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的需求,必定要求实行经费投入的多元化,因而推动了生活垃圾收费的实施;其二是环境体系与环境立法的完善,严格了生活垃圾治理污染控制标准,加大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与污染防治装置的配置及改造费用,提升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成本与运行成本,更促使各国谋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其三是公众的环境意识日益提高,要求严格生活垃圾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促进了生活垃圾处理法规、标准和经济手段的有机结合。
因此,发达国家的政府都非常注重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法规、标准及控制手段与经济手段双管齐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就是他们采用的主要经济手段之一。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原则、法律、规章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原则
目前,世界环境保护对策所依据的三大原则是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即PPP原则)和协作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1972年由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首次提出的,它指的是污染者必须承担消除污染所需要的费用,这种消除污染的措施由公共机构决定并能保证环境处于一种“可接受的状态”。
为推广这一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于1974年制定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贯彻实施》,要求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加盟国在制定环境保护对策时必须遵循“污染者负担原则”,并作为制定环境政策的指导原则。
同时规定污染者负担为保证环境处于“可接受状态”采取措施时所需要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就是说采取这些措施所需要的费用应体现在生产或消费时产生污染的那些商品及其服务的费用之中。
1976年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联合委员会制定的《综合废弃物管理政策》中的第一条指出:
为达到环境保护目标,合理使用能源和资源,联合委员会建议考虑使用经济强制手段以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
污染者负担原则作为环境政策领域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公认,并得到了普遍的应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是保护城市环境的经济手段之一,作为环境政策的一种工具,它所依据的根本原则是上述三大原则中的污染者负担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法律、规章
各国在遵循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和修改了环境法规,并在其中充分体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
法规赋予政府权利征收为提供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所付出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丹麦1986年制定和实施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法令。
德国的《避免废弃物产生及废弃物处理法》中也规定了联邦政府可以颁布条例,按照具体情况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垫款的归还方式。
法国制定的《环境污染法》中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加工处理、回收和再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者,国家将给予各种经济补偿,加以鼓励,而对于在产品的制造和使用过程中造成污染的行为者,将使用经济手段,以减少污染。
1992年修订的《废弃物去除法》中规定可以征收废弃物填埋处理税。
希腊的1650号法中规定,为保护环境,任何个人或公司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都要负法律责任,并实行经济制裁,而对一般的生产者和使用者而言,要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实行“污染小少负担,污染大多负担”的原则。
日本《防止公害事业费事业者负担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事业者应负担为防止该事业活动所产生公害采取措施时所需要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日本的《废弃物处理与清扫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中规定市、镇、村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市、镇、村所制定的条例中的规定,对其所进行的普通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作业收取必要的手续费。
韩国的《废弃物管理法》中制定了征收废弃物处理手续费的条款。
马来西亚吉隆坡市的《垃圾收集、运除及处理规定》中赋予城市专员负责收集生活垃圾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泰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所依据的法律是1986年修订的《公共卫生法》。
各国在污染者负担原则指导下制定的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的法令、规章或办法,为各国城市地方政府采取经济手段解决生活垃圾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使生活垃圾收费或收税有法可依,从而保证了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对于违法行为也可以依法进行处置。
4.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种类与特点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经济手段的刺激功能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作为经济手段之一,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普遍的应用。
但在治理生活垃圾问题的对策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只是经济手段的一部分,它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
因此,本报告将重点介绍环境对策中的经济手段类型,然后重点介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种类及特点。
.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是为达到环境目标而制定的一种环境政策手段,它是指根据价值规律,利用价格、税收、信贷、投资、微观刺激和宏观调控等经济杠杆,调整或影响有关当事人产生和消除污染行为的一种政策手段,它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刺激因素。
现在,国际上通常应用在环境领域中的经济手段大致有以下四种:
(1)环境收费与环境征税;
(2)可上市交易的许可证;(3)抵押金制度;(4)补贴。
环境收费和环境征税
环境收费和环境征税是指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量)或产生的污染行为征收的一种费用或税收。
环境收费通常是为一种特定的服务或利益支付的费用,如为公共水处理或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所付的费用。
收费的所得一般被指定用于特定用途,即用于支付这些服务的成本费用。
环境征税是对不利于环境的产品或排放的污染物征收某种环境税或生态税,由此所获得的收入一般并不是被指定用于特定的环境目的,通常是被纳入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
环境收费和环境征税大致分以下几种:
.排污收费或征税
排污收费或征税是根据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和量而直接收取的费用或税,主要是针对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有害废物的排放量或质收取费用或税,这在世界各国应用的比较广泛,如很多国家实行污水排放收费、固体废物排放费等。
还有一些国家征收生活垃圾最终处置税或费(即生活垃圾填埋费或税),如捷克、丹麦、荷兰、德国、瑞典、法国、英国等都征收生活垃圾填埋税。
虽然生活垃圾填埋税不是向生活垃圾产生者直接收取,而是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经营者收取,但这部分费用会直接转嫁给生活垃圾产生者。
上述国家采用生活垃圾填埋税,实际上是对填埋场的经营者和生活垃圾的排放者有双向约束作用,它的最终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生活垃圾和延长填埋场的使用寿命。
例如:
英国1999年4月1日以后的新税率为无机物每吨2英镑,有机物每吨10英镑,这部分费用会直接转嫁给生活垃圾排放者,因而对生活垃圾排放者和填埋场经营者来说,都会致力于减少生活垃圾排放量,从而减少这笔费用。
丹麦税收部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经营者征收专项生活垃圾税,生活垃圾填埋税率为每吨195丹麦克郎,生活垃圾焚烧税为每吨160丹麦克郎,生活垃圾填埋税比生活垃圾焚烧税高。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限制生活垃圾填埋量,鼓励生活垃圾焚烧。
法国正在加大对生活垃圾填埋的限制,1994年征收的生活垃圾填埋税为25法郎/吨,1998年上升为73法郎/吨。
瑞典的生活垃圾填埋税为每吨200~400克郎。
荷兰生活垃圾填埋税为每吨荷兰盾。
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在2002年制定的10年废物管理战略中设立了生活垃圾填埋税。
每年填埋1吨生活垃圾收税5澳元(有害垃圾每吨10澳元),5年后,每吨垃圾(普通垃圾、有害垃圾)增加l澳元。
美国宾西法尼亚州从2004年7月1日起将再次提升生活垃圾填埋费,每吨生活垃圾的填埋费又升高了5美元,达到每吨生活垃圾美元。
这种收费及税收对于限制生活垃圾填埋,减少生活垃圾排放量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也获得了很大一笔收入,达到较好的经济效益。
.使用者收费或征税
使用者收费或征税是为处理那些消费后的废弃物而利用公共设施或享受公共服务的用户进行的收费或征税,如企事业单位及城市居民为公共的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服务成本支付的费用或税就属于使用者税或费,目前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很多,应用比较普遍,如很多国家采用了使用者收费中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像澳大利亚、加拿大、捷克、丹麦、芬兰、德国、匈牙利、爱尔兰、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西班牙、瑞典、瑞士、美国、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国家都实行了向城市居民征收生活垃圾收集或处理费制度。
从以上国家看,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成员国大都实施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也就是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欧洲各国采用的比较普遍。
但也有国家采用专项生活垃圾税的方式。
例如:
意大利实行垃圾袋税,每个垃圾袋付8美分的税。
荷兰有的城市也对城市居民征收专项生活垃圾税。
美国环保局2003年的一份报告介绍了1993—2003年十年间全美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的状况。
到2003年,全国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政策的大小城镇已发展到了6000多个。
2001年马萨诸塞州的布罗克顿市节约生活垃圾处理费200万美元;2003年,北博卢市节约生活垃圾处理费81万美元。
.产品收费或税
产品收费或税是向生产者、消费或处置过程中对环境构成危害的产品进行的收费和收税,它适用于那些在生产过程中或在消费及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的产品收取产品费或征税,用以提高这些产品的价格,从而限制那些不利于环境的产品的生产量及排放量,减少污染。
例如意大利从1989年起对零售业使用的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征税。
挪威1987年起对不可回收的容器收费,1989年起开始对含汞、镉电池收费。
瑞典对电池实行收费。
德国对包装物实行绿点标志,各生产厂家在缴纳绿点标志使用费并在包装上加贴该绿点标志后,方可上市。
比利时分别从1994~1996年开始对一次性剃须刀、一次性相机、电池、纸及所有饮料容器收产品税。
爱尔兰从2002年3月起对塑料袋征税,以减少塑料袋的使用量。
2003年7月宣布对口香糖征税(每包征税5~10欧分),所得税款用于市政清扫街道上的口香糖。
瑞士从2001年起对玻璃瓶征税,每个玻璃瓶纳税~瑞士法郎不等,税款用于支付玻璃瓶的回收利用。
此外,国外还有收管理费、利用税收差别对天然资源及能源收费或征税。
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各国城市政府采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这一经济手段与其它方式并行来解决生活垃圾治理的经费问题。
例如:
法国有30%的城市采用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方式,而70%的城市靠征收直接税(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法人税等)的方式解决生活垃圾处理的预算费用问题。
美国有20~30%城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其余城市靠收税解决。
2000年日本全国3263个市、镇、村中,就有2535个(占78%)的市、镇、村实行了家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其它的采用收税方式。
采用多种费、税方式解决生活垃圾问题的国家还有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意大利、荷兰、美国、瑞典、德国及挪威等。
环境收费和税的不同点主要在于收费的收人主要用于特定的环境项目,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收入主要用于公共的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服务,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而税收的收入一般都进入财政总预算,再由财政总预算中拨出。
另外,收费和收税的运行方式、操作及管理的难易程度都有所不同。
可上市买卖的(可交易的)许可证
可上市买卖的许可证也称为排污权交易,可交易的许可证是指由一个适当的权利机构最初分配的环境定额、配额或污染水平的最高限度。
最高限额一旦确定,就可根据一系列的原则,允许相互进行许可证或排污权的买卖。
例如:
英国政府2003年出台了实施生活垃圾填埋配额方案,允许各地生活垃圾管理当局进行填埋配额交易,即各地地方管理局可按自己的填埋配额填埋可降解垃圾,也可将节余的配额卖出去,若自己的配额不够用,可向其它有富裕配额的管理局购买配额。
该计划已。
从2004年开始实施。
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的作用是限制污染物质的排放量,它在世界上应用的不是很广泛,只在少数国家被采用,如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
而大规模使用的只有美国。
押金退款制度
押金退款制度是对可能引起污染的产品押金,当产品回到储存、处理或循环利用地点时,退还押金。
押金制度在我国很早就有应用,这一制度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应用的比较广泛,许多国家主要对产品的容器及包装物或部分产品(如电池等)实行该制度。
这一制度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有利于废弃物的再利用或再循环,可有效地减少填埋场的废弃物填埋量,延长填埋场的使用寿命,促进生活垃圾的资源化。
采用押金制度的实例很多,如有的国家对电池、饮料和食品的玻璃、塑料容器以及铝、铁制易拉罐、包装箱等实行押金制度。
实行押金制度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瑞典、丹麦、芬兰、挪威、澳大利亚、荷兰、奥地利、德国、比利时、瑞士、冰岛、日本、葡萄牙、爱尔兰、土尔其等。
例如:
德国从2003年1月1日起对饮料瓶(罐)实行押金制度,消费者在购买饮料时需支付25—50欧分的押金。
美国有的州自80年代起,开始实施饮料瓶(罐)押金条例,即饮料厂家为每一瓶(罐)碳酸饮料(如苏打水、啤酒)预交5美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消费者在购买碳酸饮料时需支付押金。
到2003年,美国已有缅因州、加利福尼亚州、夏威夷州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将非碳酸饮料列入了押金实施范围,还有四个州正在修改条例,准备将非碳酸饮料包括进来。
补贴
虽然补贴制度与污染者负担原则不相符,但在某种情况下,它依然是一种重要的、有效的经济手段。
补贴制度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成员国被广泛采用,补贴的主要方式有三种:
一是赠款(拨款),即向采取某些环境保护措施后,能够降低污染水平的污染者提供赠款,如丹麦对废弃物处理设施采取清洁工艺以保护环境的做法给予赠款;法国对改进或更新旧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给予赠款;德国对废弃物处理和回收设施实行补贴。
二是软贷款,即向能够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污染者提供低息贷款,如德国向新建的废弃物处理和回收企业提供软贷款购置厂房和设备,在正常运转后,也给予补贴,促进其发展。
意大利政府对固体废物回收和再利用企业实行补贴,以促进废弃物的资源化。
日本2003年建立了对生物能开发利用的补助金制度,以促进生物能的开发利用。
三是免税。
即对于采用了某些防治污染措施后,生产效益下降,直接影响经济收人的生产厂家采取免税的办法予以补偿。
目前,发达国家最常用的经济手段为以上四种,还有一些责任保险制度、金融刺激政策等也属于经济手段之列。
责任保险制度也就是将污染者对环境的破坏责任处罚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费可反映出污染者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对环境损害小的,保险金就低,对环境损害大的,保险金就高。
金融刺激政策中对违章者实行经济处罚,或对企业收取保证金,违章的扣除,不违章的退回。
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种类及特点
从国外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现状分析,由于生活垃圾种类不同,各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对象也不同,如各国对建筑垃圾、商业垃圾(家电、家具等)、动物尸体及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都有不同的标准。
本研究报告主要分析研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按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现状分析,各城市是根据不同的垃圾处理收费目的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法很多,叫法也不统一。
为此,我们依据国外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方式来划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种类。
.定额收费制。
定额收费制是以收取固定金额为主要特征的收费方式。
收费金额的多少与生活垃圾的排出量无关。
采取这种方法的城市政府通常是为了增加部分财政收入,同时以提高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为目的,它对于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没有太大的帮助。
定额制的实施方法比较简单,不管城市规模的大小,实施起来都比较容易,管理难度相对也比较小。
欧洲一些国家采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额制的城市比较多,如荷兰、英国、瑞典、挪威、丹麦、比利时等国的许多城市。
另外,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一些城市也采用定额收费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额收费制的方式很多,如有按户或不同户别收费的,有按人头收费的,有按住宅面积计算收费的。
例如英国的北诺福克市每人每年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英镑;大雅芳斯市为英镑/人•年;布瑞克兰德市英镑/人•年;南诺福克市为英镑/人•年;布兰德兰兹市英镑/人•年。
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圣安东尼奥市市政府规定每月向每个家庭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美元(1998年开始征收),奥斯丁市按每块电表每月加收美元/人•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980年开始征收),帕萨迪纳市每月向每户家庭收生活垃圾处理收集费美元(1978年开始征收);宾夕法尼亚州的匹兹堡市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是每户3美元/月(1998年开始征收);科罗拉多州丹佛市平均每人每月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美元(1977年开始征收);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每人每月美元(1977年开始征收);南卡罗来纳州的罗亚尔港市每户家庭每月收3美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972年开始征收);纽约州的罗彻斯特市每户家庭每年收生活垃圾处理费50美元(1978年开始征收);俄克拉荷马州肖尼市每户每月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美元(1984年开始征收);加利福尼亚州的英格尔伍德市每户每“年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美元(1977年开始征收);弗吉尼亚州霍普韦尔市每人每月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美元(1979年开始征收);俄冈州的波特兰市每户家庭每月收生活垃圾处理费7美元。
澳大利亚悉尼市每户每月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澳元。
法国东部的汝拉特城每户家庭每年缴生活垃圾处理费300法郎。
瑞典有的城市每户每月平均缴生活垃圾处理费120瑞典克郎(固定收费制占53%)。
日本龙川市按不同户型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一人户家庭每月缴150日元,2~4人户的家庭缴410日元,5人以上家庭缴540日元。
新加坡每户家庭每月收生活垃圾费10~15新元(1992年开始征收)。
拉脱维利亚共和国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每户每年拉特(1997年开始征收)。
加拿大温哥华市政府提供垃圾袋,每户家庭每月收10加元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费。
法国和意大利的部分城市按住宅面积计算收费标准。
冰岛每户每月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在8~65ECU之间。
挪威每户每月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为44~219ECU之间。
瑞士部分城市为定额收费制,每户每年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120瑞士克郎左右。
越南河内市每人每月缴纳500盾生活垃圾处理费。
计量收费制
计量收费制的主要特征是它的收费额度是变动的,收费金额与生活垃圾的排出量有直接的关系。
采用计量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再资源化。
计量制的具体做法很多,如按容积收费,按重量收费,按垃圾袋收费,使用生活垃圾处理券(不干胶标签)等等,不管采用上述那种方式,收费的收人都与生活垃圾的排放量紧密相关,从而达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的目的,同时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减量化意识也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这种方法操作起来比固定收费制繁琐,在大、中城市实行起来比较困难。
另外,实行计量制后所达到的减量化效果越好,收人就有可能越少,收入的变动性会给市政府的预决算带来困难。
按容器收费的国家有奥地利、美国、英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等。
奥地利的一些城市使用90升的垃圾箱,每清理一箱缴纳生活垃圾清运费美元。
美国西雅图市政府规定:
每户每月运4桶生活垃圾,缴纳美元,每增加一桶生活垃圾,加收9美元。
旧金山的金门公司和夕阳公司对居民家庭每只垃圾容器每月收取10美元。
运到垃圾中转站每吨付给中转站美元,垃圾中转站每运一吨生活垃圾到填埋场,付给填埋场10美元,每运一吨生活垃圾到焚烧厂付16美元。
格伦代尔市每月每卢运4桶生活垃圾,246升的垃圾桶每月收费为美元,380升的垃圾桶每月收费为美元。
宾夕法尼亚州实行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使用市政府制定的垃圾袋,每个袋售价美元,另外,每户居民每年还须缴纳10美元的“生活垃圾处理综合费”。
德国很多城市都采用垃圾箱容器收费制的方式,一般90升的垃圾箱每年收费平均在360马克左右。
杜塞尔多夫市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法是每户每年缴基本费(120升的垃圾箱、桶)113德国马克,每人每年缴生活垃圾处理费马克,四口之家一年平均缴生活垃圾处理费450马克左右。
弗莱堡市只对分类后放人灰色垃圾箱中需处理的生活垃圾实行收费,而对分类收集的资源垃圾则给予适当鼓励。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以家庭人口基数缴纳基本金,在基本金的基础上,按灰色垃圾箱的容积和收集频率缴纳计量生活垃圾费。
如2003年度,4口之家每星期排出一箱(35L)垃圾,全年应缴纳生活垃圾费(基本金加计量垃圾费)129欧元。
柏林市垃圾按容器收费,采用60~120升不等的7种垃圾箱,每周收集一次,每户每月收生活垃圾处理费32马克。
海德堡市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法是,80升垃圾桶每周清运一次,每年缴600德国马克,每周清运一次,费用减半,每月清运一次,只需缴纳200德国马克。
另外,采用垃圾袋收费方式的国家也很多。
美国艾奥瓦州的埃斯特维尔市采用垃圾袋制,收集方式为路边收集,每10个垃圾袋一包,收美元,对老人和残疾人实行人户收集服务,每10个垃圾袋一包,收费美元。
伊利诺伊州的唐纳斯格罗夫市采用垃圾袋(标准垃圾袋114立方米)贴垃圾票的方式,每个垃圾票的价格为美元(1994年标准)。
荷兰有的城市实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外 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 收费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