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方案试行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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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方案试行word版
南昌市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促进公交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规范公交企业的成本核算和营运收入,进一步提高公交服务水平,特指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通过评价政府主导的公交企业经营状况、科学测算和审核,界定公交客运合理成本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规制的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反映企业提供公交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二)适度激励原则。
成本及收入规制应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效果,鼓励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水平和服务水平。
(三)渐进实施原则。
成本及收入规制应当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全面、精细化的管理。
第四条规制组织机构
(一)公交客运成本与收入规制的主管部门为市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案之规定,负责执行公交客运成本及收入规制。
(二)公交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实施成本与收入规制。
第五条机构职责
(一)主管部门职责:
1.根据本方案之规定,结合公交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用于规制的成本指标,并设定标准值;
2.根据本方案之规定,决定启动成本及收入规制;
3.审定公交企业的公交业务成本范围;
4.综合评价企业公交业务的成本效率水平,确定合理的公交客运成本;
5.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审定公交企业的总收入;
6.根据成本及收入规制结果,提出完善的有关政府扶持政策的建议。
(二)协助部门职责包括:
1.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
2.派遣有关人员参与成本与收入规制的实施;
3.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服务质量指标考核办法,组织考核工作。
第二章公交客运成本规制方法
第六条公交客运合理成本,即公交客运规制成本,等于经成本控制指标标准值或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办法核定的各项成本之和,具体由营运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构成。
(一)运营成本包括:
1.人工成本:
直接从事公交运营业务的各类人员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障费(含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2.燃润料费:
用于公交运营的燃料、润料消耗,不包括其他与公交运营无关的燃润料消耗费。
3.折旧与摊销:
与公交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4.车辆保修费:
为公交运营车辆保养维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车辆零配件费和润滑费。
5.轮胎消耗费:
为公交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与运营无关的客运、货运轮胎消耗不得计入。
6.事故损失费:
事故损失费=保险费+事故赔付费-保险理赔金额。
7.运营业务费:
为公交运营而发生的票证、线路标牌标识、站牌和保洁卫生等费用支出。
8.运营间接费用:
核算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主要包括用于基层公交运营管理人员和相关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以及上述及司乘人员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和其他费用性支出。
(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费用管理指公交运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运营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和管理性费用支出。
财务费用指公交运营企业为筹集公交运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公交运营企业为公交业务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第七条成本控制指标是体现公交企业成本效率水平的比例或系数。
公交客运成本规制中采用的指标包括:
(一)人工成本的控制指标为人车比、人均工资、社会保障费计提比例、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比例。
(二)燃润料费的控制指标为千公里燃润料消耗量综合定额。
(三)修理材料费的控制指标为不同修理类别的千公里修理材料消耗费。
(四)轮胎费的控制指标为千公里轮胎费消耗费用。
(五)运营业务费的控制指标为千公里运营业务费用。
(六)运营间接费用控制指标为除人力成本外的千公里运营业务费用。
(七)管理费用的控制指标为除行政管理人员的人力成本外的费用性支出占公交营运总成本比例。
第八条指标标准值及设定。
标准值指具体成本控制指标应当达到的合理水平或合理范围,标准值设定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法之一:
(一)直接规定合理成本的标准取值。
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标准值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引用该数值。
(二)横向比较法。
参照同行业平均水平确定合理成本的标准取值。
在能够识别用于比较的有效样本,且样本数量较多时,优先使用横向比较法。
采用横向比较法应注意不同样本在成本结构和统计口径上的差异。
(三)纵向比较法。
参照受规制企业的历史运营水平设定标准值。
在无法实现有效地横向比较的情况下使用纵向比较法。
纵向比较法应同时考虑适当的效率激励因素以及由于有关价格指数变化导致的成本波动。
(四)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
对于不宜通过纵向比较法或横向比较法设定标准值,也没有直接法律依据可供引用的,可以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为合理成本,待未来能够寻找到合适的控制标准时再行规制。
第九条成本项合理金额的核定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法之一:
(一)上限法。
控制某项费用的最高限额,即费用实际发生值超过标准值的,取标准值;实际发生值低于标准值的,取实际发生值。
(二)浮动取值法。
以标准值为基础,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作为合理成本的确定范围。
成本实际发生值超过浮动上限的,取上限值;成本实际发生值在浮动范围内的,取实际发生值;成本实际发生低于浮动下限的,取浮动范围下限值。
(三)固定比例法。
某项成本必须满足固定比例要求,不允许上下浮动。
凡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基本项成本的金额或比例有直接要求的,成本规制应直接适用核规定。
第十条其他考核方法
(一)折旧与摊销的合理金额应综合考虑财务审计结果,合理的资产范围、资产价值以及适当的折旧/摊销方法核定。
(二)合理财务费用应当综合考虑合理的负债比例和合理的融资成本,通常情况下,可以据实核定公交运营企业的财务费用。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公交企业发生的实际营业税金及附加为准。
第三章成本规制指标设定
第十一条成本指标的具体计算、指标标准值的设定、各项成本的核定依照本章之规定具体操作。
根据渐进实施原则,标准值在近期采取纵向比较法设定,远期条件具备时逐步采取横向比较法。
第十二条数据选取。
指标标准值设定原则上采取前两年数据,并考虑PPI和CPI上涨指数,2012年标准值设置采用前两年数据,即2010年和2011年数据。
本章所规定之标准值为2012年成本规制所采用之标准值,以后年份的标准值设定依据规定之方法类推计算。
第十三条人工成本指标
(一)人车比
1.纳入成本规制的人员范围:
包括直接和间接服务于公交企业的基层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人员分为三类,即司乘人员、其他一线人员和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的薪酬费用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记入相应的成本费用项目。
2.人车比=年均职工总数/年均运营车辆数
年均职工总数=∑(规制当年每月末职工数)/12
年均运营车辆数=∑(规制当年每月末运营车辆数)/12
3.人车比标准值=(2010年人车比+2011年人车比)/2*1.05
4.人车比采用上限法核定。
(二)平均工资水平
1.平均工资水平=全年工资总额/年均职工总数
平均工资水平标准值为当年南昌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年南昌市市区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水平。
企业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可以在标准值上下浮动15%。
(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合理工资总额计提,计提比例按南昌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确定。
(四)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比例不得超过核定的合理工资总额的14%、2.5%、2%,未达到上限水平的,据实核定;如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千公里燃料消耗定额
(一)根据运营车辆总体情况,千公里燃润料消耗定额等于所有车辆的年度燃润料消耗总量除以年度行使里程总量。
(二)千公里燃料消耗标准值=(2010年千公里燃料消耗+2011年千公里燃料消耗)/2。
(三)千公里燃料消耗可以在标准值上下浮动5%。
第十五条千公里保修材料费
(一)根据公交客运企业管理实践,车辆保修分为小修、二级维护、车辆大修三种类型,保修材料费按上述三种类型分别规制。
(二)每种类型的千公里保修材料费等于该类型保修的年度材料费总额除以年度标准运营里程,再乘上当年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的影响值。
(三)各类型千公里保修材料费的规制值=(2010年千公里保修材料费+2011年千公里保修材料费)/2*(1+车辆价值调整系数)*(1+PPI指数)
2012年车辆价值调整系数=2012年末车辆平均价值/2011年末车辆均价值;
年末车辆平均价值=年末车辆原值总额/年末车辆数。
第十六条千公里轮胎费
(一)千公里轮胎费=轮胎消耗费/总运营里程
(二)千公里轮胎费规制值=(2010年千公里轮胎费+2011年千公里轮胎费)/2*(1+车辆价值调整系数)*(1+PPI指数)
第十七条千公里运营业务费。
(一)千公里运营业务费=运营业务费/总运营里程
(二)千公里运营业务费标准值=(2010年千公里运营业务费+2011年千公里运营业务费)/2*CPI指数
(三)企业实际千公里运营业务费可以在标准值上下浮动5%。
第十八条管理费率为剔除人力成本和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后的管理性费用支出与运营总成本的比例。
(一)管理费率=管理费/运营成本
(二)管理费率标准值选取=(2010年管理费率+2011年管理费率)/2*CPI指数
(三)管理费率采用上限法核定。
第十九条公交客运规制成本计算
公交客运规制成本=经核定的运营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运营成本=人工成本+燃料费+折旧及摊销+车辆保修费+轮胎费+轮胎费+事故损失费+运营间接费用+运营业务费
(二)期间费用等于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之和
1.管理费用=管理费率×合理运营成本
2.财务费用据实核定。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于经财务审计确认的公交企业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四章收入规制及政府补贴
第二十条规制收入计算
公交运营企业规制收入总额=公交运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中央及省级油价补贴;
其中: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公交运营企业的公交业务收入,即客票收入;
(二)其他业务净收入,包括公交企业的对外修理收入、培训收入、租凭收入,以及三产上缴的广告净收入等;
(三)投资收益,指企业股权投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等获取的投资收益;
(四)营业外净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清理、罚款等各项收入。
第二十一条收入规制
(一)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经财务审计认可的收入总额确定;
(二)其他业务净收入中的广告净收入据实核定;
(三)除广告收入外的其他业务净收入应当在上一年度收入水平基础上有所增长,增长幅度应大于或等于该部分收入前两年度的平均增幅;
(四)营业外收入、中央及省级油价补贴据实核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补贴来源包括政府、财政部门、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公交运营企业的控股公司安排的各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规制补贴的20%与公交服务质量挂钩,只有公交服务质量挂钩,只有公交服务质量达到公交行业主管部门考核指标的,才能取得全额规制补贴,否则,相应扣减补贴。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在公交企业完成年度财务审计后一个月内启动成本及收入规制。
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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