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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管廊布置设计规范
管线管廊布置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范SH3011-2011
4管廊的布置
4.1管廊的形式和位置
4.1.1管廊的形式宜根据设备平面布置的要求,按下列原则确定;
a)设备较少的装置可采用一端式或直通式管廊;
b)设备较多的装置可根据需要采用“L”型、“T”型或“Π”型等形式的管廊;
c)联合装置可采用主管廊和支管廊组合的结构形式。
4.1.2装置内管廊按结构形式可分为独立式和纵梁式;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管廊、钢管管廊和组合管廊。
4.1.3管廊在装置中应处于能联系主要设备的位置。
4.1.4管廊应布置在装置的适中位置,宜平行于装置的长边。
4.1.5管廊的布置应缩短管廊的长度,且有效利用管廊空间。
4.1.6管廊的布置应满足道路和消防的需要,以及地下管道、电缆沟、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间距要求,并应避开设备的检修场地。
4.2管廊的布置要求
4.2.1管廊上方可布置空气冷却器(以下简称“空冷器”),下方可布置泵(或泵房)、换热器或其他小型设备,但应符合本规范第5.3.6条、第5.5.3条、第5.9.7条和第5.9.8条的规定。
4.2.2管廊下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廊至地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4.5m。
4.2.3管廊可以布置成单层或多层,最下一层的净空应按管廊下设备高度、设备连接管道的高度和操作、检修通道要求的高度确定。
4.2.4当管廊有桁架时,管廊的净高应按桁架底高计算。
4.2.5管廊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管道的数量、管径及其间距:
b)架空敷设的仪表电缆和电气电缆的槽架所需的宽度;
c)预留管道所需的宽度;
d)管廊上布置空冷器时,空冷器构架支柱的尺寸;
e)管廊下布置泵时,泵底盘尺寸及泵所需要操作和检验通道的宽度。
4.2.6管廊的柱距应满足大多数管道的跨距要求,宜为6m~9m。
4.2.7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廊结构确定,上下层间距宜为1.2m~2.4m;对于大型装置上下层间距可为2.5m~3m。
当管廊改变方向或两管廊成直角相交时,管廊应错层布置,错层的高差宜为0.6m~1.2m;对于大型装置可为1.25m~1.5m。
4.2.8混凝土管廊的梁顶应设通长预埋件,预埋件的型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H/T35的要求。
2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
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腐蚀性
介质管道上面;
3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
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5凡有可能产生相互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8.2.9地下管沟沟外壁距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
距树木的距离,应避免树木的根系损坏沟壁。
其最小间距,大乔木不宜小于5m,
小乔木不宜小于3m,灌木不宜小于2m。
8.2.10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8.2.10的规
定,并应满足管线和相邻设施的安全生产、施工和检修的要求。
其中位于湿陷性
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的管线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工程设计的规定。
8.2.11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8.2.11的规定;其中地下燃气
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
8.2.11的规定。
8.2.12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宜符合表8.2.12的规定;其中地下燃气
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
8.2.12的规定。
8.2.13埋地的输油、输气管线与埋地的通信电缆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铺
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
SY00007-99的有关规定。
8.3地上管线
8.3.1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构筑物支撑方式。
敷设方式应根据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管理、交通运输和厂容等
因素,经比较后确定。
8.3.2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2不应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
3应有利厂容。
8.3.3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
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构筑物支撑式敷设。
8.3.4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火灾危险性属于
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贮罐区。
其布置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
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的有关规定。
8.3.5通信架空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42
的有关规定。
8.3.6引入厂区的35KV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应减少在厂区内的长度,
并应沿厂区边缘布置。
8.3.7地上管线与铁路平行敷设时,其突出部分与铁路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
8.3.8地上管线与道路平行敷设时,不应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范围内;照明电
杆、消火栓、跨越道路的地上管线的支架,可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但应满
足交通运输和安全的需要。
8.3.9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8.3.9的规定。
表8.3.9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注:
1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
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本表不适用于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支撑方式;
3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介质的管线、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8.3.10架空管线、管架跨越厂内铁路、厂区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
8.3.10的规定。
表8.3.10架空管线、管架跨越厂内铁路、厂区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m)
注1表中净空高度除注明者外管线从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
2表中铁路一栏的最小净空高度,不适用于由电力牵引机车的线路及有特殊运输要求的线路
及有特殊运输要求的线路;
3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以及有大型消防车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
确定其净空高度。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7管线综合布置
7.1一般规定
7.1.1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相结合,并应统一规划。
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有力广容。
7.1.2管线敷设方式,可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地形、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
2有条件的管线宜采用共架或共沟敷设。
3在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有毒性气体的场所,不宜采用管沟敷设,否则应采取防止气体积聚和沿沟扩散的措施。
7.1.3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生产、安全、施工和检修的要求。
2管线应敷设在规划的管线带内,管线带应平行于相邻的道路布置。
3宜减少管线与道路交叉。
必须交叉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4地下干管应布置在其用户较多的道路一侧,也可将干管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
5装置内部管廊及地下管线的布置,应与主管廊及地下干管在平面及竖向上合理连接,并应有效利用装置内管廊下方的空间,布置有关设施。
7.1.4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等。
7.1.5分期建设的工厂,管线带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管线集中、远近期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妨碍远期用地的使用。
新建厂区的管线带内,应预留中远期管线的用地,余量宜为10%~20%。
7.1.6山区建厂时,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
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
7.1.7管线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综合布置:
1电信电缆。
2电力电缆。
3热力管道。
4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等管道、管廊或管架。
5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6消防水管道。
7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管道。
8生活污水管道。
9雨水排水管道。
10照明电缆及杆柱。
7.1.8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
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7.2.7和表7.2.8的规定时,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缩小,但必须保证生产安全,并应满足施工及检修要求。
7.2地下管线
7.2.1地下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管线的埋深,自建筑红线向道路由浅至深布置。
2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
3道路路面下面可将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敷设在路面下,给水管道可敷设在人行道下面。
5直埋式地下管线不得平行重叠敷设。
7.2.2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管让自流管。
2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3易弯曲的让不易弯曲的。
4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
5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6新建的让现有的。
7检修方便的或次数少的让检修不方便的或次数多的。
7.2.3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其竖向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2可燃气体管道应在除热力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上面。
3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4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5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碱性、酸性介质的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下面。
6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
7.2.4地下管线(沟)穿越道路时,管顶或沟盖板顶覆土厚度应更具其上面荷载的大小及分布、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护套管或设管沟。
在保证路基稳定的条件下,管套或管沟两端应伸出下列界线以外至少1.0m:
1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2道路的路边排水沟沟边。
7.2.5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且距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边界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地下管线应避免布置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的地下水下游方向,当无法避免时,其距离不应小于4m。
7.2.6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压力管道共沟。
2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
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其上面。
3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4凡有可能产生相互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5共沟敷设的地下管沟外壁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与乔木的最小水平距离宜为3m,与灌木的最小水平距离宜为2m。
7.2.7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表7.2.7的规定。
注:
1表中间距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
2当热力沟(管)与电力电缆间距不能满足本表规定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局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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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线 布置 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