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30个简答50个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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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30个简答50个法律法规
规按照一定的纵向联系和横向联系组成的、覆盖各级各类教育和教育各个方面的、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体系。
教育法规的层级及效力从属状况列表如下:
法规层级
表现形式
制定机关
效力范围
最高层级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
第一层级
教育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
第二层级
教育单行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
第三层级
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
全国
第四层级
地方性教育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
省会市、自治区府市、计划单列市人大或其常委会
本行政区域
第五层级
部门教育规章
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委
全国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省会市、自治区府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本行政区域
6、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1)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联系(共性):
①制定的指导思想相同;
②体现的意志相同;
③根本任务相同;
④部分内容相同。
(2)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①制定的主体(机关)不同;
②表现的形式不同;
③实施的方式不同;
④作用不同;
⑤规范的内容及其稳定程度不同。
7、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师德)的关系
(1)教育道德及师德的涵义:
教育道德是从道德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
它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评价人们的教育行为,调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等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师德即教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教书育人这一职业的人们(即教师)在进行职业活动时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
它是一种应然的教育行为规范。
(2)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师德)的联系(共性):
①同属上层建筑,由同一经济基础决定,具有共同的社会(阶级)本质;
②基本内容精神一致,并相互渗透;
③相辅相成,共同调整维护教育关系和社会教育秩序;
(3)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师德)的区别:
①产生与存在的历史条件不同;
②表现形式不同;
③规范内容不同;
④调整范围不同;
⑤实施手段与方式不同。
8、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由教育法律规范所决定。
9、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
教育法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包括四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2)教育经济法律关系。
依据经济法、教育法的规定发生的权义关系。
(3)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基于当事人意愿、自愿而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等价有偿的权义关系。
(4)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
10、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3)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11、教育法律关系的运行
教育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过程。
(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由于一定的教育法律事实出现,而导致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一定权利义务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由于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而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3)教育法律关系的终止:
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12、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1)有损害事实。
即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规定的行为。
(3)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13、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准则。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
(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自负原则。
(3)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原则。
(4)责任公平(平等)原则。
(5)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14、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要的内容
(1)制裁性的教育法律责任。
①对人身的制裁(人身罚):
拘留、管制、有期徒刑等。
②限制行为能力(能力罚):
取消……资格、撤销……职务等。
③剥夺财产(财产罚):
罚款、没收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及违法工具等。
④申诫罚:
取消荣誉称号、通报批评、警告等。
(2)补救性的教育法律责任。
①物质补救: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补赔损失等。
②精神补救:
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③否定违法行为:
停止侵害、纠正不当、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权益等。
(3)强制性的教育法律责任。
①强迫履行法定义务。
②强迫履行新追加的惩戒性义务。
15、不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方式
(1)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
以补救性法律责任为主。
(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制裁性法律责任。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以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为主。
(4)校长、教育机构负责人: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及民事、刑事责任。
(5)教师:
行政处分、解聘、撤消教师资格等。
(6)学生: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行政(纪律)处分。
(7)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
(8)其他公民: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16、教育法律实施的形式
教育法律实施的形式包括教育法律的适用和教育法律的遵守两种基本形式。
17、教育法律适用的形式
教育法律的适用包括教育法律的行政适用和司法适用两种形式,前者又称教育行政执法,后者也称教育司法。
18、教育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和主要形式
教育行政执法主要通过组织工作,包括布置任务、选定执行人员、确定执行机构的职责范围、督促执行、检查执行工作的结果、总结、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活动加以落实。
教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形式有三种:
(1)教育行政措施:
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根据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规章,针对特定对象所采取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处理或决定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包括通知、批准、许可、注册、发放证明等行为。
(2)教育行政处罚:
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主要有申诫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行为能力罚,包括:
取消……资格、撤销职务、降级、降职、除名、开除、撤销机构等;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3)教育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对应履行而不自动履行教育法定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19、遵守教育法的原则、主体、范围、内容和要求
(1)遵守教育法的原则:
①“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②“有法必依”。
③“违法必究”。
(2)遵守教育法的主体:
所有公民、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政党、所有组织。
(3)遵守教育法的范围:
遵守教育法,不仅包括遵守宪法和教育法律,而且还包括遵守其他各个层次和各种形式的教育法律规范以及教育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出的一些非规范性文件,如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4)遵守教育法的内容
①义务的履行;
②禁令的执行;
③权利的正确行使。
(5)教育法遵守的要求:
①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履行公务过程中,其行为内容和方式要符合教育法规要求,做到法定职责履行全面,教育法律适用正确,既不能权力膨胀,越权干预,也不能权力萎缩,失职、渎职。
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员)在职权管理以外在有关教育的社会活动中,必须奉公守法,不得借手中握有的公共权力去谋求私利。
③国家教育行政干部、各级学校校长和教师要带头守法,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和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校、依法执教。
④所有公民在参与教育活动中,必须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组织、管理、裁决,必须用教育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依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方式、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履行规定的义务。
20、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
(1)以各种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2)以损害为前提;
(3)以补救受损害者为目的。
2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根据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有:
①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是指教育行政诉讼;②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包括教育申诉和教育行政复议;③其他渠道,主要是本组织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如校内调解制度、教育仲裁制度。
后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来说,又称非诉讼渠道。
22、教育申诉制度的种类及其特征
(1)教育申诉制度的种类:
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包括两类:
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具有下列特征:
①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③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3)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特征:
①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
②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23、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法》第39条作出规定: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法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法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4、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1)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是主管的教育行政机关。
(2)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25、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及相关规定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裁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等事项及附上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2)对申诉的受理
(3)对申诉的处理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逾期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6、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
(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可以提起申诉。
(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可以提起申诉。
(3)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提出申诉。
(4)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可以提出申诉。
(5)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提出申诉。
(6)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申诉。
27、教育行政复议的性质、特点
(1)性质:
教育行政复议是非诉讼的权利救济手段。
(2)教育行政复议有下列特点:
①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
②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法定的。
③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必须进行审查,并做处理或裁决。
28、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的。
(4)对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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