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版本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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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版本2
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
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
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
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
简要案情:
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
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
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方:
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
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
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
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
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
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
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
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
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谢!
[
张凯(广东律师队):
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
[14:
47:
1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李竞(广东律师队):
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
[14:
51:
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
[14:
51:
47]
许航(浙江公诉队):
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
[14:
51:
59]
张凯(广东律师队):
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其中包括能控制支配驾驶的人,李芳有支配控制的能力吗?
[14:
53:
14]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李芳的行为是否是指使行为?
[14:
53:
25]
李竞(广东律师队):
请问控方,你们认为司法解释的第7条为什么没有规定乘车人也是指示的交通肇事呢?
[14:
53:
45]
许航(浙江公诉队):
你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还是造法?
[14:
53:
58]
张凯(广东律师队):
肯定是解释法律了。
[14:
54:
09]
田晶(浙江公诉队):
为什么李芳不能成为主体呢?
[14:
54:
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李芳哪个行为应该对一死一伤的结果负责?
[14:
54:
48]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我们讲讲因果关系,没有李芳的行为事故会发生吗?
[14:
55:
00]
张凯(广东律师队):
这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呢?
[14:
55:
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周明的选择恰恰是李芳的指使行为造成的。
[14:
55:
56]
张凯(广东律师队):
这是因为人,因为人还是规律吗?
[14:
56:
09]
许航(浙江公诉队):
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了,周明选择是为了李芳,李芳基于自己的现行行为,有没有产生后续的注意义务?
[14:
56:
37]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我倒是有一个问题,你们是惩罚李芳的劝酒和劝驾行为呢?
[14:
57:
05]
许航(浙江公诉队):
指示行为一直在延续,其实告诉大大胆胆地往前看,不是这样吗?
[14:
58:
21]
张凯(广东律师队):
这好象有一点矛盾吧!
[14:
58:
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我们谈谈主观过错,是因为他没有预见能力还是没有注意义务?
[14:
58:
45]
张凯(广东律师队):
还有一个相对性,请问原因的诱因还是否是结果的原因呢?
[14:
59:
05]
田晶(浙江公诉队):
周明的行为是一个介入因素,他的行为怎么能够成为介入因素呢?
[14:
59:
32]
张凯(广东律师队):
如果不是共同犯罪,那就部分行为部分责任。
那如果全部责任那不是共同犯罪那是什么呢?
[14:
59:
47]
许航(浙江公诉队):
我们谈谈主观过错吧,李芳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15:
00:
07]
李竞(广东律师队):
控方为何认为周明的责任要让李芳来承担责任呢?
[15:
00:
2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对方辩友一直不谈李芳的主观过错,是否承认了李芳是有过错的呢?
[15:
00:
38]
张凯(广东律师队):
请问周明为什么把注意义务转向了李芳了呢?
[15:
00:
48]
许航(浙江公诉队):
您说李芳是乘客,李芳是普通乘客吗?
没有李芳哪来后来的酒驾呢?
[15:
01:
03]
李竞(广东律师队):
控方到现在都还没有回答我们,为什么周明犯的错要让李芳来担责?
[15:
01:
21]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让我们回归法条本身,李芳指使了周明醉酒驾车,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他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追责。
[15:
02:
37]
主持人撒贝宁:
时间到。
担任这样论辩大赛的评委是对各位的一个极大考验,双方唇枪舌剑,各自摆出了自己的观点。
控方是认为李芳构成交通罪,而辩方用种种事实、法律上的依据在进行着辩护。
最后,我们今天论辩的第三个环节将是双方进行总结发言,同样时间各为2分钟。
[15:
03:
28]
田晶(浙江公诉队):
十年之后他们是朋友,还可以喝酒,对方辩友对事实的判断错误,又在刑事违法性产生了重大的偏差,产生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
李芳却有指使醉驾的责任,不要认为她与其温柔就违反了本质,这显然是不同的。
第二,本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难道一定要是没有意识的才能对教唆犯者应有罪罚吗?
立法者既然将醉驾入刑就证明国家对这种行为引起了高度重视,李芳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刑法来定罪呢?
李芳认为醉酒不开车就是胆小如鼠,我们认为,李芳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
[15:
06:
49]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欣赏控方激情洋溢的风格,但是法律是摆脱一切激情的理性。
对李芳没有控制和支配周明置之不理。
第二,错误的适用规则、原则,将共同犯罪中全部规则当中的原则扩大适用于过失犯罪。
第三回避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相对性,周明因果关系至关重要的一环,错误的扩大了因果关系。
我方和控方一样,对于醉酒驾车导致的过失深恶痛绝。
如果认定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由一个人对他人的过失去担责。
从根本上违法了罪责自负的原则。
[15:
07:
27]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今天,我们惩罚劝驾,后天还要惩罚明知客人来就餐却依然卖酒的服务员吗?
为了预防犯罪,反而造成了更多的罪犯,我们是否走的太远,以至于忘记了为什么而出发。
刑法咱们父亲般的脸,威严而慈祥,面对任性的孩子,绝不轻易扬起手中的鞭子,谢谢大家!
[15:
07:
37]
如果对公诉队提出小小的批评和建议,注意到这个案例设定的时间在2010年7月,时间点很有意义,为什么?
因为在今年5月1号,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修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也在本案当中成为焦点的问题,就是刑法第133第1条,刚才大家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好像忘了,或者说没有提到这一条,我觉得这是一个小小的遗憾,对于新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机关学习、运用,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所以,我想今天借着这个机会,由于我们新修订的刑法,特别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醉驾入刑应该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处罚。
再次对今天两个队的精彩表现表示感谢,谢谢大家!
[15:
15:
53]中国律师网:
案例《加薪噩梦----苏强绑架案》
苏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名为“仙客来”的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
2011年3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10000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
后苏强得知李艳告发其行为,并于6月4日中午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20000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的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
次日上午9时苏强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的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20000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10000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
警方于6月5日晚7点在苏强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
控方:
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辩方:
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不是累犯。
主持人撒贝宁:
针对本案,苏强到底是否构成绑架罪、累犯,现在进行第一个论辩环节--观点陈述。
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
时间2分钟。
计时开始!
[15:
30:
32]
王莉(江苏公诉队):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
我方观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绑架罪是指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主观上苏强举行勒索财务的目的,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向李艳要钱显然毫无依据,被罚也是苏强自取。
第二,客观上,6月4日,苏强将立言从超市挟持到住所,使其不能反抗,并向李艳索要非法所财。
次日又以李艳安全相要挟,勒索李艳家人,符合绑架罪。
在控制李艳过程中,苏强留下她本人向其家人财务,属于犯罪行为转化,应该以重罪定罪。
第三,我国刑法规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反刍有期徒刑是累犯。
规定五年是为了犯罪人是否真心悔过。
因此,应当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
综上,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15:
36:
20]
主持人撒贝宁:
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
时间2分钟。
计时开始!
[15:
36:
37]
衡静(四川律师队):
谢谢主持人,评委,大家好!
刚才的指控显示出控方并未对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区分。
辩方认为,控方在主观客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案件均有错误认识。
第一,绑架罪的主观是勒索他人财务,而苏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损失。
第二,绑架罪在客观行为上其对象一般框定在某一阶层,其暴力程度无边界。
身份地点公开,可以说要钱要的理直气壮,这一切都不符合常识、常理的判断。
第三,绑架罪是极为严重的犯罪,比故意杀人罪都高,而苏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无害性可见不可同仁而语。
最后,苏强6月5日刑满释放,而苏强6月5日才构成新罪,因此苏强也不是累犯。
准确定罪离不开正确的思考,法者应该三思而后行的判断也才经得起最终的检验,谢谢!
[15:
37:
52]
主持人撒贝宁:
时间到。
现在进入第二个论辩环节:
控辩双方自由论辩。
时间各为4分钟。
先请控方二辩发言。
计时开始!
[15:
38:
25]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
此事怪不得李艳,请问,辩方被举报人向举报人索要债务是正确的吗?
[15:
41:
55]
刘星(四川律师队):
我们现在要争论的是,到底构成何罪,我们先来看看苏强的犯罪动机。
[15:
42:
02]
张岩(江苏公诉队):
对方没有告诉我们说本案是一个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也就是说,高利贷和赌债,对方认为本案存在什么债呢?
[15:
42:
15]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
想问控方,他为什么只找李艳呢?
[15:
42:
41]
刘星(四川律师队):
我们想说的是苏强的举报是因为李艳而起的,为什么他早不拘禁,晚不拘禁呢?
张岩(江苏公诉队):
举报能够产生债吗?
[15:
43:
10]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
本案表明,李艳的动机与李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罚款和损失2万元,这对李艳来说是否是一个财产性的损失呢?
[15:
43:
20]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
根据辩方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今后的过程当中如果举报人绑架了被绑架人,我们都应该定非法拘禁罪,如果不满24个小时,我们还说他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这让我们举报人情何以堪?
[15:
43:
39]
张岩(江苏公诉队):
李艳的举报导致了苏强的损失,对方辩友,难道去卫生部盗窃那就不是盗窃了吗?
[15:
43:
55]
刘星(四川律师队):
你们说苏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为什么是5年呢?
[15:
45:
07]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
累犯是对于犯罪人格的从重处罚,苏强为什么要把李艳放在自己家中呢?
[15:
45:
18]
衡静(四川律师队):
你把苏强看成了是一个圣人。
在本案当中苏强只有对李艳有绑架的行为,为什么没有暴力的行为呢?
可以看出他很温柔吗?
[15:
45:
33]
张岩(江苏公诉队):
难道对方辩友要求我们只有绑架陌生人才是绑架吗?
[15:
45:
48]
刘星(四川律师队):
难道说苏强真是一个为了2万元就永不归家的人吗?
[15:
46:
19]
主持人撒贝宁:
时间到。
现在,进入第三个环节:
控辩双方总结发言环节。
先请控方三辩发言。
时间2分钟。
计时开始!
[15:
46:
59]
张岩(江苏公诉队):
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
辩论不是导致分歧。
在刚才的辩论当中,苏强要钱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观点就如同认为关公大战孙悟空荒谬。
难道苏强可以盗窃卫生局的财产来弥补损失吗?
辩方还认为只要苏强自以为存在债务就不认为是绑架罪。
我们判断是否要用我们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而不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
本案中,苏强被查处是他使用地沟油是必须付出的法律代价,而对方辩友认为应该由举报人买单?
[15:
49:
29]
张岩(江苏公诉队):
综上,苏强要钱的理由不能成立,主观上构成绑架罪。
下面我们再看累犯,累犯所考察的是曾经受过刑法处罚的人是否知道悔改?
针对的是主观之恶。
他犯罪之时就已经表明了主观上的之恶。
在我们每个人都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的今天,需要多少个李艳挺身而出,更需要法律能够成为他们的坚强后盾。
如此,才会让正义不再孤立无援,才会让每一颗社会良心不会冰凉如水,谢谢!
[15:
49:
39]
主持人撒贝宁:
现在请辩方三辩发言。
时间2分钟。
计时开始!
[15:
49:
40]
刘星(四川律师队):
我们来自四川,三年前的那一场地震让我们领悟了生命的可贵,生命的可贵是自由的。
苏强行为构成犯罪,我们双方的争议是在于构成何罪?
关键在于苏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在主观方面,控方以债的一般法律特征替代苏强的认识,定罪的是苏强的心理状态,其主观虽有恶意,却没有绑架基本行为特征。
控方认为,索债无理,还有非法拘禁就构成绑架,刑法400个罪名当中,绑架是其中之一,苏强的行为是有危害,但是否符合罪行的原则?
对方的严谨让我们非常钦佩,但是存在诸多可商榷之处。
苏强实施的是非法拘禁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超出五年时间不构成累犯。
但是在法律之内当用天理人情在。
谢谢!
[15:
51:
28]
中国律师网:
案例:
《致命的婚姻》
汪海与刘丽结婚后600余天,经常对刘丽实施殴打行为。
不堪忍受的刘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汪海得知后十分气愤。
一个月后,汪海因琐事对刘丽进行殴打、脚踹,持续几分钟。
次日,刘丽死亡。
经医生鉴定,刘丽是因身受重伤致死。
[19:
27:
51]到底汪海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虐待罪?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
本案最后一次的殴打我们看到,在力度、激烈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如何符合虐待罪一贯性的特征呢?
[19:
34:
05]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
是否发生变化还要看案例的交代,请问,本案当中虐待罪有没有死亡的后果?
[19: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
本案的打骂还没有违背一贯性吗?
[19:
34:
30]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
伤害罪也有死亡的后果,两个死亡的后果区别在哪里呢?
[19:
34:
42]
孙晓明(重庆公诉队):
我们先要看到本案当中的最后一次殴打和之前的殴打有没有区别,这才是对方辩友需要为我们回答的问题。
[19:
35:
00]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
妻子死亡的原因在案例交代是长期殴打积累所致,不是一次性造成的。
妻子是在最后一次殴打15天以后由真菌感染,不是汪海直接打死的,真菌感染真的有啊!
[19:
35:
19]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
我们要依据法律说话,婚姻法第一条就规定,持续家庭的暴力就构成虐待。
持续性就是虐待罪的最重要特征,请问这一规定有吗?
[19:
35:
33]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
汪海主观故意的变化,我们来看一下刘莉的伤情,您知道临床表现是什么吗?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
本案当中汪海到底有没有持续殴打行为呢?
这些行为有没有?
[19:
36:
08]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
首先要了解伤情,刚才的伤情是有好几种严重情况,汪海看不到吗?
[19: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
汪海持续经常的殴打妻子,这就是持续性。
那么,如果殴打的结果是妻子由于长期积累造成伤害的结果,并且最终死亡,这就是虐待罪。
请问控方,他们的主观故意有什么区别呢?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
是不是你告诉我们说打老婆多打几次,判的刑就轻是吗?
[19:
38:
21]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
这是断章取义。
[19:
38:
34]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
我们可以看到,刘莉的身体已经经过长期的殴打处于长期的病态状态,汪海明知的情况加大殴打的力度,请问为什么他的殴打还再继续?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
汪海不同意离婚是为了伤害和杀人方便吗?
[19:
39:
02]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
可是同样不是为了虐待,我们判断它的主观行为必须要通过他的客观行为来判断他的行为,您如何论证他有这个虐待的行为呢?
[19:
39:
14]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
汪海生气了就打妻子,这不是对妻子的摧残和折磨吗?
这早已超过了虐待。
请问辩方,作为汪海不想离婚就等于他不想伤害妻子吗?
[19:
39:
25]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
只要为了打服妻子,最后以至于打死,这也是符合逻辑吗?
[19:
39:
37]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
最后一次殴打行为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请问最后的一根稻草是谁放出去的呢?
是持续的殴打是持续的虐待行为啊!
[19:
40:
57]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
最后一次行为是导致了刘莉死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直接行为。
我们都知道,因果关系有它的客观性,直接性,本案表现在哪里?
就是最后一次殴打她诱发了新伤,这就是导致最后死亡的最终结果。
[19:
41:
06]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
控方总是说到死亡的结果,请问哪一个伤造成了死亡的结果?
[19:
41:
15]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
不是哪一个伤造成了死亡的结果,我们关键在于死亡的结果是什么。
[19:
41:
26]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
控方总是说打的那么惨,确实是死。
康熙辞典说,虐待本身是残忍的一面,控方难道不同意康熙辞典吗?
[19:
41:
35]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
在妻子与丈夫之间如果持续经常殴打,这就是虐待罪。
[19:
41:
45]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
以虐待为目的还是以伤害为目的,这是区分两个罪名的重要区别。
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守。
[19:
41:
54]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
不可动摇。
[19:
42:
04]
主持人撒贝宁:
时间到。
辩方最后这几个节奏非常好,但是听到时间到的提示后,就要停止了。
我一直以为法律的论辩基本上论据都是法典,没想到康熙辞典都出来了。
双方唇枪舌剑,八分钟,双方都各有四分钟的时间,是否充分说出了自己的依据和理由,是否能够说服我们今天现场的各位评委,当然不一定从法理上,最终的论辩大赛还有论辩技巧的展示。
接下来我们要给双方各一个机会进行最后的总结发言。
首先有请控方的三辩。
[19:
42:
37]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沉默不代表赞成。
我们得出这样的理论,家庭暴力致人死亡,只要打的新旧伤无法分清,不管怎么残忍都得出这样的错误结论。
其实有三个错误的结论:
一在法理层面,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关键在于对伤害的后果到底是怎么侵害?
第二个层面,在于逻辑层面。
认定全案为虐待行为,违背了司法逻辑法则。
第三,在认识论层面,辩方忽略了刘莉长期遭受殴打身体的表现,所以,无法评价汪海的主观变化。
其实针对这样的辩论,我们更需要反思,刑法之所以设立虐待罪这个轻罪名,是因为家庭成员总希望刑法的介入要保持谦抑,家庭矛盾不管怎么深,心中只有一种怜悯对方的表现。
今天我们看到的汪海是恶性,我们说法律的功能既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预防犯罪。
良心才是最好的法律,谢谢!
[19:
44:
04]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
夫妻感情不管有多深也要有道德底线,表面看起来有一定道理。
可是,通过刚才的辩论我们看清楚了,这就是虐待罪,汪海生气就打妻子,但是并不是想打伤,不打头部、胸部和要害地位,死亡的原因是重要的事实,死亡的原因案件交代的很清楚,是长期所致,而不是最后所致。
完全符合虐待罪的特征。
控方犯的错误是脱离客观,一方面你们承认虐待罪有死亡的后果,却与死亡的后果推定伤害,却避而不谈死亡的原因,你们认为只要是殴打就是伤害,这符合客观事实吗?
客观事实是什么?
不是神马,也不是浮云。
什么是公平正义?
控方说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守,你说的非常好,只要是认定虐待罪就是最好的坚守。
打击虐待犯罪,保护妇女和儿童,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法治的阳光照耀每一个家庭。
[19:
45:
03]
案例《丢车迷案----王宏盗窃案》
王宏向黄明借钱4万元,黄明要求王宏打借条,王宏将车钥匙交给黄明称车子值30万,先抵押给他。
如果自己不能还给黄明欠款,黄明可以将车子卖掉。
从那之后,王宏又向黄明陆续借了26万元。
但王宏发现自己不能还给黄明30万元欠款,就将抵押给黄明的车开走了。
之后,王宏向黄明还款4万元。
但此后黄明多次催缴王宏剩余欠款未果,遂拿起电话向警方报警。
控方:
王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辩方:
王宏的行为不不构成盗窃罪
主持人撒贝宁:
相信看完这个辩题,所有的观众此刻在心里都有自己的一个判断,到底王宏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他因为要钱把车抵押给别人,因为无法还钱就把车开走了,这是盗窃吗?
针对本案,下面进行第一个论辩环节——观点陈述!
先请控诉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
时间2分钟。
计时开始!
卢瑶瑶(广东公诉队):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
正如刚才主持人所说,看完刚才的短片,大家心中一定有一个疑问,那就是车主王宏能否偷自己的车呢?
我方认为,王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有三:
第一,这都是王宏惹的祸,他先向别人借钱,之后又开走了车子,事情在发展中成了盗窃罪的课题。
第二,王宏开走车辆的方式是秘密窃取,案情告诉我们,是王宏在凌晨四点偷偷将车开车,之所以选用备用钥匙就是偷梁换柱,这是典型的盗窃行为。
第三,王宏拿走车辆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他开走车后说自己有急事开走了,并承认还会给还给黄明,这发展成为了刑事上的有罪过,行为性质当然超越了民事违约而构成了刑事犯罪。
主持人撒贝宁:
感谢一辩给出的公诉意见,下面有请辩方一辩
刘一(上海律师队):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控方说王宏盗窃,但是我们知道,常说的盗窃是只拿别人的东西,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王宏拿走的是他自己的车,这也算盗窃吗?
当然不是。
理由有三:
第一,取车不讹诈,主观无恶意。
但事实并非如此,面对之问,王宏既不隐瞒也不索赔,还继续还款。
第二,盗窃无依据,要举报王宏为盗窃,黄明对车的占有是否合法,双方之间形成了怎样的法律关系,是质押还是抵押还是留置呢?
案件不明确。
钥匙不存在,法律效益并不存在。
我打个比方,这就好比是一对同居但没有领结婚证的男女,他们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道德对他们有谴责,法律却爱莫能助。
第三,根据刑法91条的规定,此时我们取走可能构成盗窃,但是本案恰恰不具备这样的情形。
退一步来讲,王宏最多是民事违约,绝不是犯罪。
我们说法律的力量在于禁止我们侵犯别人的权益,王宏无罪,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
辩方认为尽管车辆在对方手里,但是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约定的或者是法律规定的合法占有,因此,不构成盗窃。
双方观点展开之后,会有怎样更多的论据支持呢?
接下来进入第二个论辩环节——控辩双方自由论辩。
时间各为4分钟。
先请控方二辩发言。
计时开始!
张孟东(广东公诉队):
谢谢主持人。
大家好!
刚才辩方认为本案的合同不成立。
我们知道合同法第36条明确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对方履行主要义务,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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