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业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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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业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商业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广和发展河北省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加
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信贷投放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
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
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以及背书转让必须以真实
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不得附有条
件,一经承兑,即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转让、贴现、转贴
现、再贴现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再贴现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
定的利率,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第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贴现人应具备的条件以及
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与再贴现
所需审查审批手续、应提供的资料、会计处理手续等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金融机构要依法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
再贴现业务,切实防范风险,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
管理制度。
第二章申请、审批与公布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筛选公
布的优先办理贴现和再贴现的企业,在核定额度之内签发的商业
承兑汇票。
第八条申请优先办理贴现和再贴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是法人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并依
法合规经营;
2.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技术装备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经
营效益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3.资金周转正常,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支付票款的
资金实力;
4、近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 75%。
5、资信状况良好,银行或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
级在 A 级以上(含 A 级)。
近 3 年没有违法、违规及在人民银行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按时参加工商营业
执照、银行结算账户、贷款卡年审。
6.依法进行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资产
质量较好,产供销关系稳定;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近 2 年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基本存款帐户开户
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提出书面推荐意见,连同对
企业的审查评估报告、对企业的授信额度以及上述有关资料一并
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一条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以及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全部资料逐级报送人民银行石家庄中
心支行。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审核同意后,以文件或
其他方式予以确认和发布。
第三章企业签发、承兑及兑付
第十三条企业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
签发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后即交收款人。
企业须将已签发
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交给指定的开户银行留
存登记,供持票人和贴现银行查询。
指定开户银行要按照“商业
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附 1)查询内容予以查复配合。
第十四条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其
上年末净资产的 40%;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 6 个月;单笔金额不得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五条企业须在汇票到期日前按约定备足款项,用于兑
付到期汇票。
第四章背书转让
第十六条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一律采用记名
背书的方式;凡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得背书
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没有汇票专用章开办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其贴现背书时,
可使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五五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
第十七条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其开户银行办
理贴现,也可到商业银行票据贴现窗口办理贴现。
第十八条贴现银行如遇资金紧缺情况,可持已贴现的商业
承兑汇票办理转贴现,也可向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请办理再
贴现。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对经公布的企业
办理的商业承兑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
五五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指定开户银行要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企业
商业承兑汇票统计表》(附 2)。
第二十一条指定开户银行对企业超额度签发的商业承兑
汇票填制《超额度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情况报告书》(附 3),及时报
送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企业
商业承兑汇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人民银行石
家庄中心支行报告。
第七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银行将对企业采取
警告、停止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以及取消优先办理贴现和
再贴现资格:
(一)凡发生超额度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行为的企业,人民银行
将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收回超额度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对签发并承兑无真实商品(劳务)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
签发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未及时报备指定开户银行以及提供和
发布虚假信息、故意拖延或拒绝合理查询的企业,报经人民银行
石家庄中心支行批准,停止对其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转贴现和再贴现。
(三)对发生重大交易纠纷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企业,报经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批准,取消其优先办理贴现、再贴现资
格。
凡被停止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
行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
行按照一定的方式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商业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
2.企业商业承兑汇票统计表
3.超额度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情况报告书
汇票号码
汇票金额
签发日期
汇票到期日
承兑企业名称
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查询事项:
查询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查复事项:
查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送单位:
附 1
商业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
汇票号
票面
金额
签发
日期
到期
日期
收款企业
付款企业
本月累计签发
笔数:
金额:
本月累计兑付
笔数:
金额:
自年初累计签发
笔数:
金额:
自年初累计兑付
笔数:
金额:
本月未到期余额
笔数:
金额:
签发企业:
年 月 日 单位:
万元
附 2
企业商业承兑汇票统计表
银 行 名 称
行 址
联 系 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超限额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情况
超限额汇票编号
签发日期
到期日期
票面金额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情况说明:
银行签章:
(公 章)
负责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报送人:
联系电话:
附 3
超额度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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