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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前沿性财政理论与实际应用研究的深入开展,提升财政科研服务财政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财政科研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课题研究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课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科研课题是指由省财政科研所管理,通过公开择优和自主参与方式立项的财政科研项目。
公开择优课题是指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省财政厅中心工作以及财政前沿性理论研究需要形成若干重点选题方向,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研究团队,通过公平竞争实现择优立项的课题。
自主参与课题是指由全省财政系统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省财政科研所发布的研究选题方向确定研究题目并开展研究的课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以公开择优、自主参与两种方式开展的课题管理工作。
两类课题分为立项资助和立项不资助两种形式,每年立项一次。
其中,公开择优课题为立项资助项目,根据项目研究和资金情况具体确定资助额度。
自主参与课题为立项不资助项目,只在结项评审时对评审结果为一、二、三等次的课题以奖励的形式给予一定科研补助。
第四条课题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分类发布选题,集中申报,竞争择优立项,采取分类管理方式,确保各类课题研究质量。
第五条课题管理流程包括公布选题方向、申报与立项、中期管理、验收评审、成果运用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各类课题研究周期为项目协议书或批复的课题立项书规定时间。
第六条强化立项和结项评审监督。
课题立项与结项评审工作实行全过程公开透明,形成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的痕迹管理,立项与结项评审过程和结果接受省财政厅监察室和监督局的全程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七条省财政科研课题的管理主体为省财政厅,省财政科研所为课题管理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课题的选题确定、立项评审组织、中期管理、结项验收和成果运用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省财政科研所根据不同类别课题管理需要,从包括省财政厅专家库等在内的多种渠道遴选财经理论与实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课题立项评审、中期管理、结项评审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课题研究质量。
在专家使用过程中,实行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确保专家公平公正参与课题评审。
第三章课题选定
第九条选题确定。
财政科研课题的选题必须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广东财政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进行。
具体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领导直接提出的课题;
(二)财经前沿性理论和财政改革发展规律性研究的课题;
(三)财政改革发展中需要研究解决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
(四)其他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课题。
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科研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综合形成年度课题选题方向,报厅领导批准,确定两类课题的研究选题范围。
第十条选题发布。
每年3月底前,省财政科研所根据批准的选题范围,分类发布选题。
(一)公开择优课题。
省财政科研所根据重点选题研究方向,在省财政厅网站发布公开择优课题公告,面向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研究团队。
(二)自主参与课题。
省财政科研所根据批准的自主参与课题选题范围,向全省财政系统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公开发布课题立项申报通知及选题方向。
第四章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公开择优课题申报与立项。
(一)申报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科研单位或研究团队均可申报公开择优课题:
1.熟悉财政学前沿理论动态,主要研究人员具备扎实的财经理论知识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
2.对财经形势及财政改革发展有较深认识,对公开择优课题选题方向涉及的研究内容较为熟悉;
3.具备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
4.课题组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主要研究人员具有至少硕士以上学历;
5.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项目申请。
(二)申报程序。
每年4月中旬前,申请者可通过省财政厅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省财政科研公开择优课题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附件1-1),由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财政科研所。
(三)立项评审。
省财政科研所对课题研究大纲(附件1-2)及相关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课题立项评审专家组,通过专家审阅、集体评议、投票表决等形式,择优选择研究团队,报省财政厅审批后确定立项课题,并公布评审结果。
(四)项目立项。
经评审立项的公开择优课题项目,由省财政科研所下达立项通知,并与课题组签订《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项目协议书》(附件3),课题组按下达的立项设计要求启动研究。
第十二条 自主参与课题申报与立项。
(一)申报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研究团队可申报自主参与课题:
1.全省财政系统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课题研究团队,鼓励财政实务工作者与理论研究人员组成联合课题组申报;
2.按照省财政科研所发布的选题方向开展研究,或按照选题方向指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研究题目;
3.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主要研究人员应具备较为扎实的财经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
(二)申报程序。
申报者通过省财政厅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写《财政科研自主参与课题立项申请书》(附件2-1)及相关资料,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科研所提交申报材料(含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
(三)立项评审。
每年5月底前,由省财政科研所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报厅领导批准后,确定自主参与课题立项名单。
(四)立项公布。
省财政科研所公布立项名单,并向课题组下达立项申请书,课题组按照申请书确定的内容设计开展研究。
第五章中期管理
第十三条中期管理主体职责。
(一)课题主持人为课题研究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在课题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等环节职责。
在收到立项批复后,应及时组织和认真开展立项课题研究工作,并确定专人作为课题联络人,督促联络人向省财政科研所通报课题研究进度。
(二)省财政科研所作为课题管理责任主体,在课题立项后,应指定专人作为课题跟踪管理责任人,负责与课题联络人对接,定期跟踪课题研究情况,确保课题按计划进行。
(三)省财政科研所负责建立课题跟踪档案管理制度,实施课题全过程痕迹管理,如实记录课题审批、专家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实施、评价等核心环节信息,实现对课题研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公开择优课题中期管理。
(一)省财政科研所应根据课题研究计划,督促项目负责人组织中期评估会,对课题研究情况进行评估。
课题项目组和负责人应按进度向省财政科研所通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课题项目组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立项设计、计划。
确有特殊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重要事项变更申请,报省财政科研所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1.变更项目负责人;2.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3.改变项目名称;4.改变最终成果形式;5.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6.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第十五条自主参与课题中期管理。
(一)在课题立项申请书下达后,省财政科研所确定专人负责定期跟踪课题研究进度。
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组须严格按照立项申请书确定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
跟踪责任人要及时跟踪、协调和处理课题研究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课题研究按计划进行。
(二)课题研究过程中如需变更相关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款执行。
第六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公开择优课题项目经费实行一次确定、分期拨款、专项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首次拨付为项目经费总数50%,项目结项后拨付余下50%。
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在国家和省的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自主决定,但应接受省财政厅监督局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为加强经费管理,确保课题研究质量,课题项目组应在申请课题时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其中用于调查研究和资料搜集等课题研究活动的经费应占70%,稿费或劳务费控制在30%以内。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料费。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图书购置等费用。
(二)稿酬、劳务费。
指用于聘请专家参与研究和写作的相关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
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小型会议费。
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五)印刷费。
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六)课题论证与鉴定费。
指项目最终成果论证与鉴定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
指资料数据采集费、翻译费、专家咨询服务费和办公用品等杂项支出。
第十八条为提升自主参与课题研究团队的积极性,省财政科研所对被评定为一、二、三等次的自主参与课题给予一定成本补助,具体标准根据省财政科研所当年预算资金额度进行明确。
第七章验收与结项
第十九条 公开择优课题验收与结项。
(一)课题项目组应按项目协议书要求提交课题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将3份最终研究成果(含电子文档)及《结项验收申请书》(附件1-3)报省财政科研所审核。
经审核合格后,由省财政科研所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进行结题验收。
(二)验收主要内容。
1.项目研究成果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关于成果的设计要求;2.项目成果是否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3.项目成果的观点、方法和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4.项目成果所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及时和完整;5.项目成果是否符合实际,对策建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较大应用价值等。
(三)如专家组验收认定不合格者,允许课题项目负责人对成果进行修改,由省财政科研所组织专家组重新验收。
如专家组认定成果仍不合格者,则撤销其项目资格。
省财政科研所将不予拨付余下经费,并停止其下一年度公开择优申请资格。
对于通过结题验收课题,由省财政科研所颁发《财政科研公开择优课题成果证书》。
第二十条 自主参与课题验收与结项。
(一)课题研究单位应在立项当年的11月底前提交《自主参与课题研究验收标准》(附件2-2)及课题初稿,由省财政科研所组织专家进行课题结项评审。
(二)专家对课题的研究逻辑结构、论证,以及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出具课题是否通过验收意见,并根据课题质量评出一、二、三等次若干名。
(三)评审结果报厅领导审批后,在省财政厅网站公布。
省财政科研所将结项申请书批复给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并颁发《财政科研自主参与课题成果证书》。
第八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择优课题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省财政厅所有,课题项目组不能作为成果公开发表。
省财政科研所对自主参与课题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课题负责人如需公开使用研究成果,须经省财政科研所同意,并在醒目位置标明“××年省财政科研课题”字样。
第二十二条公开择优课题成果由省财政科研所上报省财政厅,作为领导决策参考。
省财政科研所择优选择自主参与课题呈送上级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参阅,或推荐至公开刊物发表。
第九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课题评审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存留或透露课题立项与结项申请书、课题研究大纲等相关内容。
如出现不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不公正评审等行为,省财政科研所有权中止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财政科研所报厅领导批准后做撤项处理:
1.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2.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3.剽窃他人成果;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五条公开择优课题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
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者,省财政科研所将视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经费等办法方式予以处理,并将不良记录记入课题管理诚信档案。
凡因故中止或撤销的公开择优课题项目,课题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退还省财政科研所。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财政科研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定向择优课题管理办法》不再适用。
附件:
1.《财政科研公开择优课题申请书》
《财政科研公开择优课题研究大纲》
《财政科研公开择优课题验收结项申请书》
2.《财政科研自选课题立项申请书》
《财政自主参与课题研究验收标准》
3.《财政科研项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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