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井安全评估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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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井安全评估指导书
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现场作业指导书
一、评估采用依据
1、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基本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号;
(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8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令;
(5)《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2005年1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1号令;
(6)《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第二批,安监总煤装〔2008〕49号;第三批,安监总煤装〔2011〕17号;
(7)《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
(9)《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
(10)《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
(1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2、标准、规程、规范
⑴《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
⑵《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⑷《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
⑸《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⑹《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
⑺《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
⑻《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
⑼《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6);
⑽《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GB/T50518-2010)。
二、现场资料收集
(一)煤矿企业基本情况(位置及交通、企业性质与历史沿革、企业生产简况、矿井地质概况、开采技术条件、生产能力、资源储量与服务年限、水平划分及主要生产系统等)
(二)从事煤炭生产年限及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说明,企业及矿井相关负责人从业经历和身份证明;
(三)煤矿企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技术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
(四)矿井瓦斯防治系统设施情况的说明,包括矿井瓦斯地质参数(图)、通风系统图和抽放系统图及其运行情况;
(五)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规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规划、生产规划、年度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六)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七)近三年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交纳情况;
三、现场检查
(一)生产系统及采掘工作面个数、采煤方法:
检查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检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的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个数。
查采煤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主要检查突出煤层是否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的采煤方法;突出煤层中是否使用风镐落煤。
(二)通风系统
检查依据主要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至一百六十八条等。
1、检查风井及抽风机房:
多风井的矿井,每个风井及机房都要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矿井是否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在地面;
装有通风机的井口是否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是否有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措施(双回路供电);
是否安装有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能在10min内开动;
是否违反规定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是否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是否检查维修1次;
是否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是否编制有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是否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每季度是否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是否进行1次反风演习;
主要通风机房内是否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是否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等;
2、检查生产布局情况
矿井是否存在递头下山开采;
采区是否按规定设置了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是否存在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3、检查通风系统情况
通风系统是否完善、稳定、可靠;
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采掘工作面风量是否满足生产需要;
矿井的井巷风速是否符合规定。
4、检查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高、突矿井的局部通风是否实现“三专”供电,是否实现了“双风机双电源”;
是否存在一机送多头。
(三)瓦斯抽采系统:
检查的依据主要是《煤矿瓦斯抽采规范》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
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煤矿是否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
是否有专业的瓦斯抽采施工队伍;
是否编制了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瓦斯抽采工程是否按计划完成;
瓦斯抽采方法是否符合本矿井的实际;
瓦斯抽采孔的封孔是否符合规定(穿层大于5m,顺层大于8m);
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是否低于13kPa;
瓦斯抽采系统是否做到了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
瓦斯抽采管网中是否安装了足够数量的放水器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抽采孔是否做到了单孔检测;
瓦斯抽采孔的布置是否有设计,现场是否悬挂了设计和成果图等。
(四)监控系统:
检查的依据主要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监测数据是否按规定联网上传;
监控系统是否有双机备份;
监控中心站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
监控中心站是否配备有不小于2h的在线不间断电源;
瓦斯传感器是否按规定一个星期调校一次;调校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等是否按规定安装有瓦斯传感器;传感器安装的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监控系统传感器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监控主机是否安装有报警音箱等。
(五)淘汰设备和工艺:
检查的主要依据为国家安监总局及煤监局下发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二、三、四批)。
检查的内容重点是:
是否使用非防爆运输机车;
是否使用非阻燃抗静电风筒;
是否使用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
是否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等。
同时,还要检查是否采用淘汰的采煤工艺等。
(六)防突管理:
主要依据《防突规定》有关要求。
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是否按规定配齐了防突措施施钻人员;
防突钻机是否能满足工作需要;
是否编制了矿井区域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报批;
是否进行了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是否经过审批;
矿井新采区是否编制了采区防突设计专项设计;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编制了防突措施设计;防突措施设计是否经过审批;
是否进行了区域防突措施效检;效检采取的方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消突评价报告是否按规定要求报批;
是否进行了区域验证。
现有采掘工作面是否采取了局部防突措施;
现场是否有允掘(采)管理牌板且数据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现场是否有允掘(采)标志;
现场是否有压风自救装置;
现场是否有防突风门;
是否按规定设置了紧急避险峒室;
采掘工作面通信、供风、供水系统是否完善;
出班炮的放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四、查阅资料
为确保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矿井的实际面貌,在现场检查的同时,还需查阅以下矿井相关的资料:
1、查阅瓦斯等级鉴定批复件。
通过查阅,主要了解煤矿企业是什么时候从事煤炭生产的,评判其生产经历。
2、查阅矿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主要是瓦斯防治专业队伍关于通风瓦检、安全监控、抽采打钻、防突专业队伍建设、人员配置、业务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矿井必须提供《专业队伍与特种作业人员一览表》。
通过查阅,主要了解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专业队伍建设及人员配备情况。
3、查阅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生产布局一览表》。
了解矿井采掘工作面布置情况。
4、查阅矿井通风系统图、有关通风瓦斯报表和《矿井通风系统一览表》。
了解矿井通风设备、设施完好情况、矿井串联通风情况、矿井通风能力、通风难易情况(等积孔、通风阻力)、井巷风速情况等。
5、查阅矿井抽采系统设计文件和《矿井抽采系统一览表》。
了解矿井的瓦斯抽采能力等。
6、查阅矿井监控系统图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一览表》。
了解矿井监控系统完善情况,运行情况,数据上传情况(故意不传、漏传等),
7、查阅瓦斯等级管理情况。
主要了解矿井是否按有关规定,其管理与所鉴定的瓦斯等级是不是匹配。
8、查阅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及审批文件。
了解矿井五年或三年规划情况,规划落实情况,了解矿井年度瓦斯治理目标(瓦斯抽采工程及瓦斯抽采量等)。
所有的规划必须要有审批文件,没有审批的不能作为依据。
9、查阅瓦斯分级管理情况。
了解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规定。
10、查阅关于瓦斯防治工作考核情况。
了解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的考核制度和执行情况。
11、查阅关于瓦斯事故追查处理情况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一览表》。
重点要查阅今年以来的瓦斯超限事故及分析处理情况,要打印监控报表作为评估附件。
12、查阅矿井瓦斯防治方案编制情况。
13、查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
其方案必须经过审批,并报煤矿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能认可。
14、查阅瓦斯防治基础资料。
主要包括瓦斯基本参数测定结果、水文地质情况、瓦斯赋存情况。
15、查阅区域性防突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查看区域防突措施设计与《防突规定》的符合情况、区域防突措施的现场实施情况记录台账、资料。
16、查阅瓦斯抽采情况。
主要包括抽采设计情况,现场实施情况,成果与设计比对等。
17、查阅瓦斯防治效果评价情况。
主要查看是不是有评价制度,评价报告的审批情况。
18、查阅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资金提取与使用情况(包括政府部门批准提取标准的文件、工程项目、项目资金和企业财务报表)。
19、查阅瓦斯防治工作制度和各级领导的岗位责任制等。
五、现场拍照
1、矿井全貌(或煤矿办公大楼)
2、主井口
3、瓦斯综合治理办公室(或一通三防办公室)
4、瓦斯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合影
5、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合影
6、监控系统(机房、主机、分站、主要传感器)
7、通风系统(主扇、主要通风设施、双风机双电源)
8、抽放系统(抽放泵、抽放管路、现场抽放钻场、抽放钻机和钻杆、抽放孔封孔材料)
9、瓦斯管理(井下瓦斯牌板、密闭和栅栏)
10、供电管理(主变压器、三专变压器、风电和瓦斯电闭锁开关、主要供电保护开关)
11、防突管理(预测和效检仪器或工具、防突反向风门、工作面允掘牌板、自救器)
12、压风自救系统(压风机、压风管路、压风自救站或点)
13、紧急避险系统(避难硐室、硐室风的避难设施)
14、通讯联络系统(作业地点最近位置的电话机)
六、报告编制
1前言
1.1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1.2评估目的
1.3评估的原则
1.4评估的依据
1.4.1本次评估采用采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4.2本次评估采用采用的标准、规程、规范
1.5评估的内容
2煤矿企业概况
2.1企业基本情况
2.1.1位置及交通
2.1.2企业性质与历史沿革
2.1.3企业生产简况
2.2矿井地质概况
2.2.1井田范围
2.2.2矿井主要地质构造
2.2.3煤层赋存及煤质
2.3开采技术条件
2.3.1煤层顶底板
2.3.2水文地质条件
2.3.3开采条件
2.4生产能力、资源储量与服务年限
2.5主要生产系统
2.5.1开拓方式与水平划分
2.5.2生产布置情况
2.5.3提升运输系统
2.5.4供电系统
2.5.5排水系统
2.5.6通风与瓦斯抽采系统
2.5.7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3煤矿瓦斯防治评估
3.1从业经历
3.2机构和人员配备
3.3系统设施
3.4规范管理
3.5防治方案
3.6资金保障
3.7评估评分
3.8评估结论
4问题与建议
附:
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扣分原因
得分
备注
一
从业经历
15
(一)
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
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工作经验,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三)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四)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相关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工作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五)
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二
机构和人员
20
(一)
煤矿企业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二)
所属矿井有机构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机构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
(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三)
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职能部门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1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8
煤矿企业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达不到标准每专业扣2分,扣完为止。
(四)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与所属矿井合并设立瓦斯防治机构,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2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五)
所属矿井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应组建防突专业队伍,专业队伍人员数量应满足瓦斯防治要求,上岗前通过业务培训,在岗期间按有关规定定期复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
没有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扣1分,应抽采矿井未组建抽采打钻专业队伍扣1分;突出矿井没有组建防突专业队伍扣1分,专业队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瓦斯防治要求扣1分;检查发现上岗前没有通过业务培训的每人扣0.5分,在岗期间没有按规定定期复训的每人扣0.5分,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的每人扣0.5分,扣完为止。
三
系统设施
20
(一)
所属矿井生产系统完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
两个及以上矿井的煤矿企业1个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保护层开采工作面、专用瓦斯治理巷道掘进不计入矿井采掘面个数)不符合要求扣2分,采煤方法不符合要求扣2分,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个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二)
所属矿井应具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标准》(AQ1028-2006)等规定的要求。
8
井下没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的、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安装和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得分;应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检查发现一处不得分;采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区,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发现一处不得分。
检查发现其它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标准》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
(三)
应当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求。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在一个矿井应建未建抽采系统的,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四)
所属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并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数据。
5
未按要求联网不得分;检查发现甲烷传感器数量不足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五)
按规定已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3
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工艺的不得分。
四
规范管理
20
(一)
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严格按鉴定结果进行矿井管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企业不按鉴定结果进行,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
煤矿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则,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资金计划、工程计划和保障措施。
3
防治规划没有批准文件的扣1分,没有下达年度瓦斯防治目标文件的扣1分,没有瓦斯防治资金计划、工程计划的扣除1分,没有制定保障措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
煤矿企业年度目标:
产量计划应根据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增加防突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表3要求;
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每矿月均不超过2次;
应确定年度瓦斯抽采专用巷、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实现抽掘采平衡。
5
年度产量计划与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或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不匹配的不得分;
制定的瓦斯抽采率目标不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表3要求的不得分;
制定的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月均每矿超过2次的不得分;
未按照抽掘采平衡的要求安排瓦斯防治工程的不得分。
(四)
煤矿企业建立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和矿井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明确工作职责。
2
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不明确的发现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五)
瓦斯防治方案、设计、措施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企业有关规定,由煤矿企业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分级审批。
3
检查发现煤矿企业和矿井技术负责人未按国家及企业规定的权限审批瓦斯防治方案、设计和措施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六)
煤矿企业应对所属矿井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斯防治工程、瓦斯利用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奖罚和问责。
4
没有检查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办法中没有奖罚和问责规定的扣2分,没有兑现奖罚和问责的扣2分。
(七)
瓦斯事故和瓦斯超限实行企业和矿井分级追查处理,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处理有关责任人。
3
没有分级追查处理规定的不得分;检查发现瓦斯事故或瓦斯超限没有分级追查处理的每次扣1分,没有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每次扣1分,没有处理有关责任人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五
防治方案
15
(一)
煤与瓦斯突出应分矿井、区域(煤层)制定瓦斯防治方案,高瓦斯矿井应抽采区域或煤层应制定瓦斯防治方案。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煤与瓦斯突出没有分矿井、区域(煤层)制定瓦斯防治方案的,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治理技术方案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2
企业未审批或未上报备案均不得分。
(三)
方案涉及区域或煤层水文地质、瓦斯赋存、瓦斯参数等基础资料齐全。
3
基础资料不齐全,每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四)
所属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和煤层应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具备开采保护层的,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预抽卸压瓦斯,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采用底(顶)板巷道通过穿层钻孔和顺层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6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未选择保护层开采的扣3分;不具备保护开采条件,未采用底(顶)板巷道通过穿层钻孔和顺层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不得分。
(五)
所属矿井高瓦斯应抽采区域和煤层应针对煤层瓦斯赋存条件,选择先进选用的抽采工艺,合理布置钻孔,充分发挥抽采设备能力,提高瓦斯抽采率和煤层瓦斯抽采量。
应当抽采区域未抽采的不得分。
(六)
煤矿企业建立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重点评价所属矿井瓦斯防治规划和方案执行效果,区域性防突和瓦斯抽采效果等内容。
4
未建立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不得分;检查发现矿井瓦斯防治规划和方案执行效果,区域性防突和瓦斯抽采效果没有评价的,每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六
资金保障
10
(一)
煤矿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企业未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
煤矿企业应保障瓦斯防治资金投入。
5
年度资金安排不能保障瓦斯防治工作需要的不得分。
(三)
高瓦斯矿井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用于瓦斯防治的比例不低于30%。
5
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四)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用于瓦斯防治的比例不低于30%。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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