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仓储保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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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仓储保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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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仓储保管合同
物流仓储保管合同
甲方: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双方责、权、利等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储存、保管货物
(一)甲方以总包形式委托乙方进行仓储保管。
(二)乙方向甲方承诺及保证其具备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合法主体资格及进行仓储保管的合法资质,并保证严格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安全、稳妥的为甲方进行仓储保管,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条储存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一)货物名称:
青岛啤酒以及甲方要求保管的货物
(二)规格:
标准。
(三)数量:
按照甲方存货计划数量。
(四)质量: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
(五)货物包装: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保证货物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储存。
第三条货物保管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一)产成品的入库管理
1.乙方收货库应严格按照甲方物流管理总部的转库订单收货,无转库订单且无其它通知,货物不得入库;
2.收货库每日汇总转库数量,并及时与各厂开具的《转库单》核对录入系统(录入的批次及数量应准确无误);对入库数量与《转库凭证》或《转库单》不符的,应及时协调承运单位与各生产厂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二)产成品出库管理
1.销售订单提货必须严格贯彻“先进先出”原则,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必须有物流管理总部书面通知;样品单提货的,依照单据签库情况发货,正常情况应优先发新批次成品;
2.每笔订单完成后,乙方成品库必须详细记录货物流向,包括货物的批次、数量、目的地及分公司(办事处)或客户名称等,以便在发现不合格产品后,能够及时召回;
3.若出现产品召回情况,成品库应根据甲方技术质量总部出具的《产品召回通知》暂停该产品出库并对
产品进行隔离、标识和记录,根据成品库发货记录,及时召回流通中的产品,并详细记录召回情况。
(三)成品储存及管理
1.乙方成品库仓库内应划分库区、垛位,建立垛位卡片,储存的成品应按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生产厂、生产日期等分区分类码垛,用标牌做出明显标志;
2.乙方成品库每日发货完毕后,应对每个垛位的成品实数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按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生产日期逐项登记收、付、存台帐,保持帐、卡、物相符;
2.成品入库后,应在考核期限前销售出库;对临近考核期限的品种,乙方成品库应提前向物流管理总部汇报,并在相关报表内注明;
4.在产品入库及出库过程中,乙方成品库对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物流管理总部;
5.乙方对成品酒的储存保管按照甲方《第三方物流成品酒仓库管理工作标准》执行。
6.乙方对整合酒的处理方法按照甲方《第三方物流仓库破损酒整合操作工作标准》执行。
(四)库存报表:
乙方成品库每日将当日发货单据、入库收货单逐笔登记,并于次日9:
30前将《成品库收付存报表》报给甲方物流管理总部;乙方成品库每周五根据前日成品结存及生产日期制作《成品酒生产日期排查表》,并注明临近考核期限品种,于前报给甲方物流管理总部。
(五)月末结帐及实物盘点:
每月结帐日收发货完毕后,乙方成品库应对库存成品进行统一盘点,并根据实物盘点数量做出;甲方物流管理总部负责月末根据乙方成品库的《盘点表》与实物进行现场核对,并不定期对乙方成品库进行抽查。
第四条装卸要求
(一)乙方装卸人员对货物要做到轻装轻卸,严禁乱摔、乱砸、乱放;因搬运不当造成的破损应按实际货值赔偿。
(二)乙方叉车装卸时行驶速度要适宜,不得超出载重量规定,应轻装轻卸稳放于车板或地面上。
(三)当乙方装卸时发现有开箱、破箱、重量不足等缺陷的,装卸人员应及时挑出,单独存放,以便用于封箱、换酒备用,不得将有缺陷产成品装入车、船运出。
(四)乙方驾驶员、港站理货员等有监督装卸质量的职责,对因监督失职造成的装卸货损,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服务指标承诺与考评
(一)甲方有权对委托乙方保管的货物进行检查和盘点,并制定考评方法对乙方提供的仓储服务进行考评,考评方法以附件二为准。
(二)乙方承诺各项服务指标达到附件二之要求,并且于每月号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甲方指定联系人。
(三)乙方承诺达到附件二约定的各项KPI服务指标,并同意由甲方分别对合同附件二中指定项KPI服务指标进行考评。
其中:
1.仓库面积利用率、仓库库容利用率、盘点准确率、批次记录准确率、装卸效率、信息反馈及时率中任意一项的实际考评结果与乙方在附件二中承诺的标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2.产品破损率不达标的,由乙方负责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
3.应急反应的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差”,应急反应的实际考评结果如为“良好”,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应急反应的实际考评结果如为“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4.物流质量与食品安全得分的实际考评结果如为85分至94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如为75分至84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如为74分以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因服务指标不达标而收取的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万元/月.
第六条其它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由乙方对成品库装卸质量进行直接监督,在成品入库过程中,对成品进行有效地监督,杜绝有缺陷产成品入库;在成品出库过程中,不得将有缺陷产成品装入车、船运出,杜绝有缺陷产成品流出成品库;对装卸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物流管理总部;
(二)由乙方根据入库的产品准确记录产品的生产批次,合理安排库位存放,并在成品出库时准确记录发放批次。
第七条货物的短损及赔偿
(一)乙方对甲方交付进仓的货物必须在交付现场按照甲方规定的成品外包装验收标准验收。
如果乙方当场未提出书面异议(直接在接受货物的单据上进行批注),则视为乙方已按甲方认可的数量、规格和质量接收货物;乙方对已批注短少破损部分的货物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必须对已接收的正常货物在服务期间发生的短少、破损和运输错误负责。
每月月底经双方实盘确认的盘点差异而导致甲方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当月或后期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直接扣除。
如发生前述货物短少、破损,乙方应:
1.在情况发生后两天内通知甲方并提供短少、破损的货物清单(不管什么原因导致的短损,包括产品丢失、污染、被盗等);无论乙方是否获得保险赔偿,乙方均应负责按市场价全额赔偿甲方损失;
2.将损坏的货物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在短损报告中详细记载,在与甲方达成协议或得到甲方书面指示后才能处置损坏的货物;除该货物的损坏完全由甲方的过错造成的情况外,相关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3.按以下标准就短损的货物向甲方进行赔偿:
(1)对于每月产品破损率等于或低于万分之五的部分,甲方将不向乙方进行索赔;
(2)对于每月产品破损率高于万分之五的部分,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如下金额:
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外包装破损的:
纸箱破损在总入库数量的万分之五以内的可向甲方申请,超出该范围的须自行向甲方申请购买,纸箱和其他相关辅料以甲方规定计价;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缺失、受到污染的:
按甲方相应货物的市场价金额赔偿;赔偿后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三)因乙方发货错误,如发货地址、货物数量、品种、批号与甲方订单不符等原因而造成的甲方损失(含客户对甲方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四)对于以下货物损失,乙方不负责赔偿:
1.经甲方认定的是由于货物自身包装设计或材料缺陷造成的货物损失;
2.因地震、洪水、战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下称为“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甲方负责赔偿完全由于甲方指令错误、变更或手续不全原因造成乙方的损失;
(六)双方对于货物的索赔期限为事件发生后的个月内;个月后受损方未提出书面文件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
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保证货物本身的安全性:
甲方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未经允许不得将易燃、易爆、具腐蚀性等危险品存入库房,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因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的货物损坏、变质,由甲方负责。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乙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要求支付乙方仓储费用、装卸费等。
2.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产品的有关信息、有效的单据及预留印鉴式样。
如有变更,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不及时提供单据及预留印鉴式样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负责提供产品堆码、保管技术规范、有效票样样板。
4.为了确保产品安全,甲方要不定期到仓库对仓储产品进行抽检。
5.严格遵守消防部门及乙方有关仓储安全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
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责任
1.在单据手续不全或明显不符的情况下出库,致使货物被冒领而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的,乙方按甲方货物市场价负责赔偿。
2.保管期间发生的货物破损、短少、水湿、受潮、污染、冻损等,乙方应按甲方货物市场价负责赔偿。
(二)乙方义务
1.负责库房的维修管理,提供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保证消防安全;提供足够数量的垫板、托盘,保证货物的干净和干燥;保持库房整洁,满足存货方每月所需仓库的使用面积;并及时满足甲方扩大销售城市所需的相应网点仓库资源。
2.提供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甲方货物出、入仓库及日常的货物保管工作,并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搬运工人和装卸设备。
3.提供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货物出、入库装卸服务。
4.按照双方约定的运作流程进行作业,并及时提供有关报表及统计信息。
5.负责出、入库及在库货物的管理,商品堆码符合甲方要求和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甲方有关工作:
如每月盘点和对帐、提供保险索赔单证、不定期抽检等。
6.货物有异状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否则应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违约责任
储存期间,如发生储存货物因潮湿、火灾或相关人为保管原因而出现产品变质、损耗、丢失,乙方应按照储存物的市场价于15日内全额赔偿甲方,并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费用结算
(一)具体价格详见《合同价格表》。
(二)甲乙双方明确,除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外,本合同约定款项为本合同的全部价款,甲方将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三)仓储费用结算方式:
采用月结方式,次月日前,乙方按照附件一约定仓储管理价格、三层码垛服务费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审核无误后日内支付给乙方;
(四)装卸费用结算方式:
采用月结方式,与当月本仓库转储订单及配送订单的运输费用同步结算;乙方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甲方在收到合格单据及发票审核无误后30日内支付给乙方。
(五)仓储装卸包干费用结算方式:
采用月结方式,按当月仓库出库订单数量统计;乙方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甲方在收到合格单据及发票审核无误后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一)如果一方因地震、洪水、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下称为“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其义务或延迟履行其义务,其应该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清楚地向对方指出可以预测到的后果,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由相关机构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的相关证明。
(三)双方应尽最大努力把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减到最低。
声称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尤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以减轻或消除该事件的影响,并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重新履行受该事件影响的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保密
(一)乙方对本合同具体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合同中所知晓的有关甲方的任何商业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在未获得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将此类资料或信息直接及间接透露给任何第三方知悉;且乙方不得因本合同而利用甲方名义为其进行宣传。
(二)除另有约定外,乙方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时间。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运输破损由乙方出具验收报告,送交甲方确认,并保留由承运方代表签字认可的原始记录备查。
(二)本协议附件规定的运作流程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违反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方负责。
(三)发生临时性面积增加情况时,按当月实际使用面积,比照本协议规定面积价格执行。
(四)在合同期,乙方如需更改仓库使用用途,需负担甲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如甲方因政策变化需撤换仓库,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相当一个月的仓储费用作为违约金。
甲方在付清至撤仓日所欠乙方的仓储费用后,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的撤仓要求,;
(五)对于甲方要求乙方提报的报表、数据等,乙方;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
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
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
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
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
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
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
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
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六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
【】(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
年月日
乙方:
【】
(签字)
有权签字人: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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