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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通过对产品设计、产品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企业内部管理、物料循环利用、产品使用结束后的处置等企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废物和排放物产生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减少废物产生的备选清洁生产方案,并通过对备选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制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包括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和行业专家)。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是指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
凡有意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在具备必要的基本条件后,向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也可直接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向社会公告。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经过工商注册登记、至少有6名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有专门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为进一步节约资源,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均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5年要进行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 各市经贸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根据推进清洁生产的需要,共同确定本辖区内限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并联合发文公布。
企业要在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要监督企业根据清洁生产审核的有关要求实施清洁生产,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优先选择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公告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为其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
各级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的要求,在2003年至2007年间,组织本市范围内50%以上的重点污染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九条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内部工作程序:
(一)审核准备阶段。
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成立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阶段。
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同行业对比、通过等标污染调查、通过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调查、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设置清洁生产目标,提出和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三)审核阶段。
编制审核重点的工艺流程图,确定物料的输入、输出和排污状况,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环节和废物产生的原因,继续提出和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四)方案的产生和筛选。
对废物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控制废物产生的清洁生产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汇集、分类和筛选,确定中费/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继续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五)方案可行性分析。
对筛选确定的中费/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环境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方案;
(六)方案的实施。
制定实施计划并对方案进行实施,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清洁生产方案分析、效益预测分析和企业整改意见;
(七)持续的清洁生产。
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制定持续的清洁生产计划。
第十条 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要在企业的配合下,完成技术咨询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结束后(即实施完成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认为已达到审核规定的有关要求,应当在30日内将审核报告按要求报送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根据《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见附录六)共同组织有关清洁生产专家,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进行评估验收,通过验收的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省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共同组织验收。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验收要求,将审核报告报送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名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公布。
第四章 保障与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最佳方案。
企业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技改项目可以列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企业取得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实施清洁生产最佳方案的项目可以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依法从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浙江省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进行验收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指清洁生产验收是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方案实施取得绩效,编写的审核报告符合要求的阶段性评审。
具备开展清洁生产条件,自行或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验收,参加此办法进行。
第四条 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负责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最终裁定和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对外公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专家组负责清洁生产审核的评定工作;各市经贸、环保部门受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委托,负责省级清洁生产试点企业验收的组织、初审、验收工作。
其他企业的清洁生产验收,由各市负责,参照此办法进行。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行“企业申请,市初审、组织验收,省参与、公告”程序。
第二章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进行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按要求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明显的绩效。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实施,中/高费方案至少有一个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中有部份明显下降;
(3)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4)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明显;
(5)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与设备情况明晰,并列入整改计划。
(三)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审核报告符合以下条件:
(1)审核报告章节应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编制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手册》要求,报告包括:
筹划和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内容。
或经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同意,采用其他清洁生产工具开展审核编制的报告。
(2)全面分析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以及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使用状况。
(3)全面分析企业清洁生产潜力,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清洁生产重点。
对年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煤以上以及能源成本占有较大比重的企业,能源消耗必须是审核重点之一。
(4)对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应当将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
第一类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污染物削减目标。
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第二类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无害化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的存放处理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
(5)评估过程中物料平衡必须反映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必须实事求是。
(6)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尽量量化,并且有量化依据。
(7)审核报告要对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前后目标指标变化进行对比,并有可见证材料供核实。
(8)在本轮审核之前企业已经实施完成的中/高费方案,不能作为本轮审核所提的方案。
(9)持续清洁生产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和措施。
(四)企业已经成立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五)审核过程中组织了清洁生产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六)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申请验收企业将清洁生产总结报告、由审核机构填报的《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一、表二)、审核报告报送市经贸、环保部门各一份。
经预审,属省试点计划的企业,在验收前15天,各市将拟验收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一、表二)、专家组成员报送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各一份;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必须有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初步意见和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企业环境监测报告。
省将指派专家参与验收;不属省试点计划企业验收,由各市组织。
省将不定期参加各市的验收或对各市验收进行抽查。
各市应在验收前10天,将《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一、表二)、审核报告送验收专家。
各市要鼓励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验收。
第八条 各市经贸、环保部门接到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后,要委托相关专业技术依托单位,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经济、环境、管理等指标是否已达到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上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上报资料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组到企业进行现场验收。
专家组中应有熟悉环保、能源、行业、清洁生产的成员。
第九条 验收过程
1、企业主管清洁生产的领导介绍基本情况、清洁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成果、体会以及持续性清洁生产打算等;
2、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介绍企业产品和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产排污分析、能源资源消耗现状分析、审核重点和目标指标、评估过程、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绩效,对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要说明提出时间。
3、专家组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中/高费方案、无/低费实施情况,现场询问企业人员对清洁生产的理解及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生产现场、能源和质量检验计量器具、工艺流程,查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技术改造见证材料等情况。
4、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内容,由专家组根据《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打分、评定,并形成会议记要。
评定结果分“不合格”、“合格”、“优秀”三种。
第十条列入省清洁生产试点计划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由省经贸委、省环保局授予《浙江省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称号,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告。
对于优秀的,推荐参加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评审。
第十一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审核机构、企业要根据验收会议记要要求,在3~6个月内,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整改完成后,将审核报告及整改报告报各市经贸和环保部门,并报验收专家组,经专家组复核、认可,各市确认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通过验收的企业,审核机构、企业要根据验收会议纪要,做好文本的修改和有关工作,并将修改好的审核报告报各市经贸和环保部门。
第十二条 下列验收不合格
一、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审核重点重大遗漏。
二、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三、数据存在重大错误。
四、审核机构未根据需要邀请必要的环保专家、能源专家、行业专家,导致审核存在较大不足。
五、企业弄虚作假。
六、企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明显不到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将加强对清洁生产验收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企业需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组织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管理权限,撤消其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有超标排放,或不限期整改,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和设备等违法行为,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撤消其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称号,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各级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技术服务机构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引用的有关规定,如有修改,按修改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一)
审核企业:
地址:
职工人数(人):
所在行业(小类):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核部位:
审核重点1、
2、
3、
本次清洁生产审核目标及完成情况内容审核前审核后
审核前现状目标审核后现状目标完成率(%)
已实施中高费方案(包括正
在实施)1、投资:
(万元)/效益:
(万元)
2、投资:
(万元)/效益:
(万元)
3、投资:
(万元)/效益:
(万元)
4、投资:
(万元)/效益:
(万元)
5、投资:
(万元)/效益:
(万元)
计划实施的中高费方案1、投资:
(万元)/效益:
(万元)
2、投资:
(万元)/效益:
(万元)
3、投资:
(万元)/效益:
(万元)
企业下一步清洁生产计划:
意见和建议:
审核机构:
项目负责人:
电话:
审核机构到企业次数:
合计在企业工作时间(小时):
为企业培训次数:
所请环保专家:
所请能源专家:
所请行业专家: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企业(盖章) 审核机构(盖章)
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二)
1上年工业总产值(万元)当年工业总产值(万元)
2提出的无/低费方案数(个)已实施的无/低费方案数(个)
已实施无/低费方案总投入(万元)已实施无/低费方案产生的经济效益(万元/年)
3提出的中/高费方案数(个)已实施的中/高费方案数(个)
已实施中/高费方案总投入(万元)已实施中/高费方案产生的经济效益(万元/年)
4实施前COD产生量(吨/年)实施后COD削减量(吨/年)
5实施前NH3-N产生量(吨/年)实施后NH3-N削减量(吨/年)
6实施前粉尘产生量(吨/年)实施后粉尘削减量(吨/年)
7实施前SO2产生量(吨/年)实施后SO2削减量(吨/年)
8实施前废水产生量(包括回用量)(吨/年)
实施后废水削减量(包括回用量)(吨/年)
9实施前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包括利用量)(吨/年)
实施后固体废弃物削减量(包括利用量)(吨/年)
10实施前危险废物产生量(吨/年)
实施后危险废物削减量(吨/年)
11回收物料(单位:
[千克或吨])
回收物料产生的经济效益(万元)
12实施前单位产品主要生产原材料A:
消耗量(单位:
)
实施后单位产品主要生产原材料A削减量
13实施前单位产品主要生产原材料B:
消耗量(单位:
)
实施后单位产品主要生产原材料B削减量
14实施前单位产品主要生产原材料C:
消耗量(单位:
)
实施后单位产品主要生产原材料C削减量
15实施前原水消耗量(万吨/年)
实施后原水节约量(万吨/年)
16节约能源节电(万千瓦时/年)
节原煤(吨/年)
节蒸汽(吨/年)
节燃料油(吨/年)
17
18
19
填表人:
数据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企业(盖章):
审核机构(盖章):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征求意见稿)
序号验收内容标准得分
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20
1审核报告规范,编制章节符合要求(10)
2采集数据可靠,内容属实(5)
3内在逻辑性强(5)
二审核分析过程35
1宣传培训到位,产品、原辅材料、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等资料收集全面(3)
2企业原辅材料消耗分析全面(3)
3企业能源消耗现状分析全面(3)
4企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分析全面,产排污量数据准确(3)
5企业环境管理现状评价内容全面(环保管理、环保设施、达标现状等)(3)
6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使用状况分析全面(3)
7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与设备情况明晰,有整改计划
(2)
8审核重点确定合理,有分析依据,符合企业实际情况(3)
9审核重点的清洁生产目标指标确定合理,有分析依据(3)
10物料平衡、能源平衡、污染因子平衡数据可靠,评估分析合理,符合企业实际情况(3)
11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3)
12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无害化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的存放处理措施满足环境管理的要求(3)
三清洁生产审核绩效35
1提出的无/低费方案全面(3)
2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可行性分析依据充分,符合企业实际,没有把企业以前实施方案充数现象(3)
3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实施(3)
4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至少有1个实施(3)
5通过审核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进行了综合利用(3)
6审核后企业三废综合利用水平提高,不存在明显的浪费现象,同时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3)
7审核重点的清洁生产目标指标实现率达到80%以上(3)
8水、电、蒸汽、煤等及主要生产原材料至少有一项节约 以上(见下面说明)(4)
9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放标准,排污总量控制在许可范围内(3)
10废水、第一类污染物、CODcr、氨氮、废气、粉尘、SO2等污染物排放指标至少有一项削减 以上(见下面说明)(4)
11有实施清洁生产前后目标指标的对比分析(如水、电、汽、煤和原材料节约;“三废”削减等)(3)
四企业持续清洁生产10
1制定了持续清洁生产计划(4)
2建立了清洁生产促进机构(3)
3建立了清洁生产相关制度,如清洁生产管理程序和奖励制度(3)
说明:
一、中/高费方案实施2个加2分,实施3个及以上加4分;
二、水、电、汽、煤及主要生产原材料等指标要求
¬¬ 1、处于国内同行先进水平的企业,节约3%以上;
2、一般企业,节约8%以上;
三、废水、第一类污染物、CODcr、氨氮、废气、粉尘、SO2等污染物排放指标要求
1、行业内先进企业,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削减量达到5%以上;
2、行业内一般水平企业,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削减达到10%以上
四、总分大于80分通过验收,总分大于90分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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