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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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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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丹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大众高品质、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丹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七部局令2016年第60号)之规定,结合丹东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丹东市区内(包括东港、凤城、宽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丹东市网约车数量由市政府根据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市场供需变化以及服务质量等情况分批次适量投放。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区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管理科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运价原则上高于巡游出租车起步运价和公里运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在本市设有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作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网约车标识、电子服务卡、服务评价器;
(三)燃油车排量为1.8L、1.4T及以上,轴距2700mm及以上;新能源车轴距在2650mm及以上,续航能力200公里以上;七坐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
0L,轴距2700mm及以上;安全舒适,设施齐全;符合丹东市最低环保排放标准要求;优先使用新能源车、清洁能源车;非新购车辆年限不得超过3年。
(四)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出租客运;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车辆为丹东本地牌照,车辆所有人为丹东本地常驻户口。
第十四条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考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五)年龄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标准;
(六)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2、不得违规收费;
3、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4、不得以巡游出租车汽车名义招揽乘客或随意组客,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及驾驶员在从事网约车经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行一人一车一平台;
2、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和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3、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4、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5、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6、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7、特殊原因无法营运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8、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托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如果有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章网约车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许可、办证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办理。
第三十六条在本市申请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丹东市公共服务中心交通分中心(以下简称交通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
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交通分中心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交通分中心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七条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约车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二)申请人委托协议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交通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交通分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安装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网约车标识、电子服务卡、服务评价器;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后,交通分中心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网约车驾驶员考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四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丹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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