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执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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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执法制度
质量监督执法制度
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行为和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水平,保证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公正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与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二、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应熟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熟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质量监督程序等规定。
三、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同时持有行政执法证和质量监督员证。
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时,不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时,应得到站长批准并向办公室进行执法活动登记。
四、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处罚。
依法应当进一步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处罚建议,经站长批准后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权限直接作出处罚或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六、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文明执法,是坚持程序合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还要依据充分,事实清楚。
七、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非法干扰正常的施工活动,不得借执法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他人馈赠的财物。
执法人员有前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取消执法资格、调离岗位等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制度
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各质量责任主体正确履行并规范自己的质量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在建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市区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特建立本制度。
一、对在建工程关键部位进行重点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是对工程质量按《监督方案》实施的计划监督。
对在建工程质量进行巡查和抽查,是对计划监督的完善和必要补充。
巡查由巡查室负责组织施行,抽查由责任监督小组施行。
二、巡查和抽查的在建工程对象,要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工程质量管理的实际效果和工程进展情况确定。
原则上巡查和抽查的对象主要为住宅工程、公建工程、市政和基础设施工程,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的其它工程,也应列入巡查、抽查的范围。
三、工程质量巡查原则上一个月不少于一次,在工程进度较快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次数。
四、巡查的频次,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特点、质量管理的实际效果加以具体确定,一般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
多层建筑,一般不少于2次,高层建筑一般不少于5次;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视规模和特点,一般每道工序不少于1次;
3、每个工程的具体频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五、抽查根据需要可随机进行,其频次根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与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中存在问题,和工程的规模、特点情况具体确定。
质量行为不规范,质量问题较多的工程要应增加抽查次数。
六、工程巡查和抽查,要携带必要的检测设备,对在施工作业部位及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
2、对混凝土强度、现浇混凝土板厚、砌体结构承重墙、柱、外墙砂浆饱满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的重点连接部位进行随机抽查;
3、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
七、对巡查和抽查中发现的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除作必要的现场处理外,还应发出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经调查取证和核实后,应予记不良行为记录,或向主管部门建议作出行政处罚。
八、参加巡查和抽查的责任监督员要及时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保护建设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国家和人民财产因出现工程质量事故而遭受进一步的损害,确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调查、妥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需返工重做或加固补强,同时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称为一般质量事故。
2、重大质量事故。
按建设部1989年3号文件规定,重大质量事故是指:
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②、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倾斜、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安全和建筑物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③、一次返工或加固损失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1、一般质量事故,负责工程监督的监督员在接到报告后应于8小内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向责任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向站领导汇报情况,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站长接到报告后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2、重大质量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质监站口头报告,并在事故发生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告。
责任质监员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向责任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向站领导汇报情况,并在1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站长接到报告后在4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②、事故的简要情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初步分析;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人,报告日期。
三、事故的处理
1、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
①、由质监员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需发文或需要停工处理的,由站长签发),监督意见书应及时送交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签收;
、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制订事故处理方案,取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经责任监督员签字后,由施工单位按方案处理;
③、事故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设计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认定符合要求后,以书面形式报本站,经核查确认符合继续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未经本站同意的,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④、责任监督员参与调查、搜集和整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的资料,并将事故报告、处理方案、处理结果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⑤、站长未参与处理的事故,处理完毕后,须向站长汇报。
2、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由站长直接领导,按建设部89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90]建工字第55号《关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执行,事故处理过程和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
四、其它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检测时,由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的,按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程序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如下: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附件);
3、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竣工验收质量缺陷整改报告;
5、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管理协议;
6、工程款无拖欠的证明;
7、住宅工程逐套验收资料;
8、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及处理后的验收文件;
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包括: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2)工程施工许可证;(3)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报告;(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工程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意见;(6)工程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意见;(7)工程竣工总结;(8)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②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③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9)分部工程验收资料(①地基验槽记录;②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屋面、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电梯分部工程验收记录);(10)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①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报告;②电梯检测报告;③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报告;④厨卫24小时浸水试验记录;⑤屋面蓄水试验记录;⑥单位工程其它安全和主要功能检测报告);(1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12)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认可的依据);(1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4)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及附件;(15)桩基子分部资料(①试桩记录(夯扩柱);②桩基检测报告;③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16)钢结构子分部资料(①一、二级焊缝超声波或射线探伤检测报告;②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③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复验报告;④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扭矩检验报告;⑤钢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17)玻璃幕墙子分部资料(①硅桐结构密封胶相容性、剥离粘结性检测报告;②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③后置锚栓承载力、极限接拔试验;④幕墙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书面通知本站。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本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收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暑文件收讫。
五、工程备案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形成工程备案档案,备案表报站长审批后,由备案室加盖“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3份,存档1份,2份交建设单位。
六、备案室加盖“备案专用章”时,应审核建设单位是否订制了竣工标识牌。
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行为,有效化解工程质量纠纷,维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者的物业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在建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均属质量投诉的处理范围。
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其它有关部门处理。
二、按照市建委的授权,我站负责本市辖区内工程质量的投诉处理,具体由站办公室统一承办。
三、接待工程质量投诉,必须热情、耐心、周到、细致。
对投诉人的诉说,要认真倾听和记录;对投诉人的疑问,要客观通俗地解释;对投诉人的情绪化言行,要冷静化解。
四、工程质量投诉,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编号,填写《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和《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台帐》。
五、《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由分管站长批转有关监督员调查处理。
负责调查的监督员拿出处理意见,写出投诉调查分析报告。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完毕的,应将用户反馈意见及有关资料一并交办公室存档。
六、投诉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的,或有三人以上进行群体投诉的,应专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要按程序,高效率进行。
投诉问题不太复杂的,一般要求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比较复杂的,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处理完毕;特别复杂的,一般应在三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
对投诉问题分歧过大,双方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也可由投诉人另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通报投诉人,对上级批转的,还应上报处理结果。
八、对不属于工程质量范畴的投诉,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不能处理或不能主持处理的投诉,应明确给投诉人答复。
九、工程质量投诉,定期统计上报,并向社会公布。
十、凡经调查要求有关施工单位或开发企业进行处理而拒不处理的,应建议上级或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质量监督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条文,认真落实“质量第一”的方针政策。
二、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三、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在实践中坚持以检测数据作为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
四、公开、公正地开展质量监督,虚心听取被监督者的不同意见,不断改进监督方法。
五、客观、准确地报告和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及时妥善地进行必要的现场处理。
六、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不吃请,不受礼,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七、不利用工作之便介绍和推销建筑材料和设备,不对受监工程进行有偿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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