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合同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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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合同管理细则
中国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矿产化工公司相关规定,落实公司加强事业部对所属分公司的业务管理工作,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事业部所属分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具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及相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事业部部长负责本部客户合同、供应商合同以及其他经营性业务合同的批准与签订;
第五条 事业部负责部门所有客户合同的审核、存档、保管、下发、监督执行等工作;
第六条 事业部与各分公司负责客户合同的洽谈工作;
第三节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事业部根据公司经营业务类型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模板:
第九条 合同正文包含运作方式、双方责任、考核指标、费用及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保险与理赔、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履行期限等条款。
第十条 合同拟订前,负责合同拟定人需对合作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经营权、履约能力及资信能力等进行调查,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
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注意的主要问题:
1、部首部分:
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
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等级、标准等。
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差、合理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确定价格的依据和计算方法;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
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在两页或以上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以销定进的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
签订销售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或代销。
第十五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十六条 合作双方确定合作意向,根据公司或者客户的合同模板及具体操作要求拟订合同。
拟订重大合同前,合同经办人需将合同草案提交事业部进行评审。
重大合同以所涉及的业务量、销售额(年营业额超过100万)、利润率以及对公司发展的战略意义来衡量。
第十八条 合同拟订后,报所属公司总经理审核,按照程序报公司法律审计部、财务部、计划发展部进行专业审核。
审核的要点:
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
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
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审核通过,一个工作日内上报事业部审核;
审核未通过,一个工作日反馈经办人重新协商拟定合同内容。
所属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客户合同上报事业部审核。
同时附上《合同会签单》(附件1)上所需客户或供应商资料。
审核通过,一个工作日内上交事业部部长审批;
审核未通过,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所属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重新拟定合同。
第十九条 上报事业部部长审批。
审核通过,一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法律审计部审查;
法律审计部提出修改意见后,事业部通知所属公司合同拟订人取回合同和法律修改意见书,按法律审计部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合同条款后,由所属公司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事业部的客户合同/供应商合同,如合同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由部长审批后,提交到法律审计部提出审核修改意见。
4.2.7法律审计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合同经办人根据法律审计部审核意见修改合同条款,修改后,由合同双方法人或法人指定授权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签订后,合同副本及时报事业部备查。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否则,造成合同不行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件、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三十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一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
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处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百三十六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百三十七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二百三十九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百四十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二百四十一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二百四十二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二百四十四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五合同的保管与归档
5.1合同会签单保管
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凭证和记录,在合同盖章生效后由综合物流事业部部印章管理员留存归档;
5.2合同原件保管
合同原件一式四份由公司和客户或供应商各自保管,总公司办公室留存一份合同原件,另一份由合同签订部门负责管理,各分公司市场部、财务部各保留一份合同复印件。
5.3合同复印件的保管与归档
5.3.1客户合同复印件由各分公司客户管理负责人保管,并编制合同编号,(编号清单见附件2)建立合同台帐(台帐清单见附件3)。
5.3.2供应商合同复印件由各分公司运营部保管,并编制合同编号,建立合同台帐。
5.4合同的借阅
合同的借阅必须填写《合同借阅单》(见附件4),由各分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能借阅。
负责人负责记录合同借阅的日期、人员、事由、归还日期。
5.5合同的整理:
综合物流事业部客户管理负责人和运营部定期对本岗负责归档的合同进行整理,对即将到期的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相应经办人,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续签等工作。
六合同的下发
6.1合同盖章生效后,由综合物流事业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合同复印件交付与合同相关的分公司财务部和客户管理负责人保管。
6.2客户管理负责人对收到的合同进行编号归档。
七合同履行
7.1合同生效后,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全面履行,综合物流事业部按照合同运作要求对各部门进行监督考核。
7.2财务部门根据合同中的付费方式、结算周期履行收付费工作。
7.3运营部门根据合同运作要求履行运作工作。
7.4客户管理部门根据客户要求,维护客户关系,并监督运作情况。
八合同的变更
8.1合同任何一方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应当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协商解决。
8.2公司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符合变更条件,同意变更,应当签订变更协议。
因变更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索赔。
8.3合同变更后,由综合物流事业部市场营销部通知所有相应部门。
变更后的新合同按照合同下发条款执行。
九合同解除
9.1公司发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9.2公司在接到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符合解除条件,同意解除,应当签订解除协议。
因解除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索赔。
9.3合同解除后,由综合物流事业部市场营销部通知所有相应部门,并收回下发时的合同,对解除的合同做作废登记,建立作废台帐。
十合同纠纷处理
10.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经济纠纷时,首先本着协商解决的原则,双方协商后形成书面协议,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执行。
10.2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件1综合物流事业部合同会签单(内部)
NO:
合同基本信息
合同类型
仓储建设合同服务合同设备和软件采购合同
广告宣传合同融资担保合同销售合同其它合同
合同名称
合同总价
合同编号
甲方名称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甲方经办人
电话
传真
甲方地址
邮编
乙方名称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地址
邮编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有效期
合同审核意见
经办人:
部门(分公司)总经理:
运营部:
财务部:
市场营销部:
综合物流事业部部长:
附件2
合同编号清单
甲方名称
编号
附件3
合同台帐
合同名称
甲方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到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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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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