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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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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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概论
商标法概论
第一讲商标法基础理论
一、我国商标法的发展历史
(一)解放前的商标法律制度
1.清末时期
◇长期无专门立法:
虽然从我国西周时期开始便有了商标的雏形,后来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商标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但在我国长期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并没有商标法律制度。
◇专门立法的开端:
直到1904年6月(光绪30年),清政府为了迎合外国人贸易需要批准并颁发《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规范性文件,实行商标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
2.北洋政府时期
1923年颁布《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也实行商标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并设立了商标局。
3.国民党统治时期
1927年延用北洋政府的《商标法》,1930年颁布自己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几经修改后现在仍为台湾所用。
(二)解放后的商标法律制度
1.起步阶段
1950年政务院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同年批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实行自愿注册和申请在先原则。
2.全面注册阶段
◇195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决定对商标实行全面注册。
◇1963年国务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仍然延用全面注册的规定。
3.法制破坏阶段
◇文革期间,商标法律制度基本被破坏。
4.步入正轨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商标法》(已经修改2次),次年国务院颁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律制度恢复,商标工作步入正轨,此后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方颁布了诸多有关商标事务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多个涉及商标事务的司法解释,商标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三)现行主要的商标法律制度
1.法律
《商标法》(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1993年和2001年修订)
2.行政法规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国务院颁布)
3.部门规章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
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多个涉及商标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等。
5.地方规范性文件
这主要是各级地方制定的有关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商标法的宗旨和作用
(一)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商标法的主要作用
1.强化商标管理
通过商标法的实施加强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交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商标秩序。
2.保护商标专用权
这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通过确认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来达到其他目的。
3.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通过给商标使用人施加质量保证义务的方式来确保各种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4.维护商标信誉
通过商标法的实施,使商标具有良好的形象,特别是通过商标法来维护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所应有的信誉。
5.维护竞争秩序
通过商标法的实施打击各种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搭便车的行为和恶意抢注行为,创造良好的竞争风气,鼓励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树立商品形象。
6.促进国际贸易
通过商标法的实施吸引国外好的商品进入中国市场,推动中国商品出口海外。
三、商标法律关系
(一)商标法律关系的类型
围绕着商标问题可能存在多种商标法律关系:
◇在商标事务的行政管理过程中会形成商标行政法律关系。
◇在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过程中会形成很多商标民事法律关系。
◇在商标诉讼过程中会形成商标诉讼法律关系。
◇在国家对商标事务进行宏观调控和商标权滥用行为的规制过程中会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
◇在处理商标犯罪问题时会形成相应的刑事法律关系。
(二)商标行政法律关系
1.主体
(1)行政主体
主要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行政管理相对人
主要是商标使用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异议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人、商标权人、商标印制人、商标评估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侵权人等。
2.客体
各类商标:
(1)依商标区别对象的分类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依商标构成要素的分类
①文字商标(含一般文字、数字、字母),如特仑苏牛奶、555香烟、松下电器等商品的商标。
②图形商标(含一般图形和颜色组合),如别克、奔驰、标志等汽车商标,耐克运动商品商标,微软开机时的颜色组合商标,狐狸服饰商标等。
③组合商标,如宝马、丰田等汽车商标。
④立体商标,如费列罗巧克力商标。
⑤非形象商标。
气味商标,音响商标。
(3)依商标作用的分类——一般商标和特殊商标
①一般商标:
区别商标
②备用商标:
储藏商标
③证明商标:
又称保证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④集体商标:
又称团体商标,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注意:
含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拥有人无权禁止非成员企业在该地理标志指示的地点生产的商品上使用。
⑤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
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
如正商标为“娃哈哈”,同时注册“娃娃哈”、“哈哈娃”等。
防御商标:
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如在鞋袜、领带上注册“益新”商标,同时又将该商标注册于“拉链”上。
注册原因:
由于存在着“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判断的难题,有时通过国家机关商标权不一定得到满意的保护(“金龙鱼”和“金皇鱼”之争,“诸葛亮”和“诸葛酿”之争,“白象”维权之路等)。
注册情况:
受到较多经营者重视(中国知识产权报展示的商标)。
(4)依商标法律地位的分类
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和不享有专用权的商标。
(5)依商标知名度的分类
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
3.内容
双方当事人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各自享有什么权利和承担什么义务,要取决于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商标民事法律关系
1.主体
商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样性:
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与抢注人;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侵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与侵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商标使用人与商标印制人;商标事务当事人与商标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商标所有人与商标权受让人;以商标权投资的人与其他投资人;等等。
2.客体
商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两种,也有可能涉及一些行为。
3.内容
(1)内容的确定:
商标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也有一些商标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核心的内容:
商标权:
注册商标使用权;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禁止他人使用权;注册商标转让权;注册商标保护权。
四、对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相应要求
(一)关注商标法律制度的变化
1.强化商标法制意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当从商标法的发展史体会到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在逐步强化,企业必须增强商标法制意识。
2.熟悉最新制度
熟悉现行的商标法律制度,特别是熟悉商标法律制度的最新变化,为企业遵守和有效利用这些法律制度奠定基础。
(二)充分发挥商标法的作用
1.内部提升
根据商标法的精神和具体要求,强化品牌意识,抱着公平竞争和以质取胜的态度,优化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队伍,健全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2.外部拓展
充分利用商标法创造的良好环境,积极争取和有效运用商标权,扩大企业商品影响和商品销售,积极参与国内外的市场竞争,坚决抵制和追究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使企业商标的收益最大化。
(三)正确把握企业所涉及的商标法律关系
1.性质和地位
当企业涉及到某一具体的商标法律关系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首先需要弄清该法律关系的性质,这是采取正确措施的基础和前提。
在确定某一具体商标法律关系的性质后,再进一步确定企业在其中的法律地位。
2.权利和义务
在对企业所涉及的具体商标法律关系进行定位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理清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和要承担的义务,并据此采取相应的行动。
第二讲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
1.概念
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的商标权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商标权是第一次产生的。
2.方式
通过使用而取得;通过注册而取得。
我国只能采取后者。
(二)继受取得
1.概念
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指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而取得商标权,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商标权不是最初产生的,而是在此前已经存在的。
2.方式
通过继承、赠与、转让、合并等方式取得。
二、商标注册制度
(一)商标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
又称任意注册原则,相对于强制注册原则(全面注册原则),指商标所有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
(目前国内注册状况不理想,福建的资料;国外被抢注的情况)
2.先申请原则
(1)含义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准予最先申请者注册,驳回后申请者的申请。
(2)申请顺序确定标准
申请顺序依申请日确定。
(3)特殊处理
同日申请的,准予先使用者注册;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
协商确定申请者→抽签确定申请者(合理性)。
3.优先权原则
(1)含义:
申请人在规定的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使用或在国外第一次提出申请后一定期限内(6个月之内)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以首次展出日或在国外申请日为其在我国的申请日,该日期为优先权日。
需要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2)举例说明
甲企业于2010年10月12日向日本第一次就某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乙企业则于2011年1月10日就同样的商标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甲企业知道后又于2011年2月1日在中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则最终核准甲企业的注册申请(假如甲企业在2011年4月15日才在中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则最终核准乙企业的注册申请)
(二)商标注册条件
1.主体符合要求
申请人通常应当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除外。
2.商品符合要求
使用商标的商品一般应当为法律允许经营的商品,申请人对于该商品应当具有经营权。
3.构成要素符合要求
(1)使用法定的构成要素
商标须使用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未使用法律禁用的标志
①法律禁止所有商标使用的标志,主要有:
◇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标志,即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中华”香烟、牙膏、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日报等商标的使用问题;对“中南海”香烟的质疑。
◇红十字和红新月的标志(说明)。
◇实行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
如政府公章、检验检疫标志等。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如曾经的黑人牌牙膏。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如“国酒”、“极品”、“BestBuy”等。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允许使用的两种情况(已经注册、其他含义)。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如“金钱万岁”、“屁颠儿”,“七匹狼”和“七色狼”之争等)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如领导人名、黑社会组织或恐怖组织名称;宗教、种族;党政机关名称及职务;货币名称;有影响的人名)。
②法律禁止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主要有: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
(禁止原因,“解百纳”、“逗捞”商标注册之争,“XXL”牌服装。
)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禁止原因,如“面粉”牌挂面,两面针牙膏注册之路)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禁止原因,如单一数字、字母,日常用语等。
两种显著特征:
标志本身比较独特、醒目;具有第二含义。
(如黑又亮鞋油、两面针牙膏等)。
◇不符合要求的三维标志。
不能使用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和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含有地理标志、容易引人误解的标志。
即商标中含有某地理标志,但商品并非在该地生产。
(3)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
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企业名称专用权、驰名商标人的权利、姓名权、肖像权、正当竞争权等。
(三)商标注册程序
1.一般步骤
◇注册申请→商标局的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局异议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审理)→核准注册
2.申请方式
亲自申请;委托代理机构申请。
3.特别注意
法律对于商标主管部门在各个环节的工作未规定时间限制,故最终获得注册的时间可能较长。
(如湖北省的两个企业曾经花了10年时间才使其商标获准注册)
三、对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相应要求
(一)选择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1.注册或受让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需要研究确定自己所在企业是自己设计商标并注册,还是直接通过购买等方式受让他人的注册商标。
◇在确定取得方式时要考虑企业是否急需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企业自身创造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可行性、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代价等。
2.商标是否注册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需要分析和确定自己所在企业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在多商标企业需要确定全部注册还是只注册其中一部分商标)。
◇在确定是否注册时通常要考虑成本收益的比较(是否长期使用、是否能够成功等),不宜抱着先用用看的心态(被抢注的风险较大)。
(二)做好商标的设计或选择工作
在设计或选择商标时,除了充分考虑前述商标注册的法定条件外,还需要考虑促进商品销售的需要,为此,通常应当考虑:
1.发音的特点
特别是便于商品所针对的特定人群发音。
2.记忆的特点
便于人们记忆。
3.寓意的特点
有较好的寓意,最好能够体现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
4.联想的特点
尽量要让消费者产生好的联系,避免不好的联想。
5.持久的特点
6.国际化的需要
考虑可能进口国的禁忌,如意大利忌讳菊花、伊斯兰国家忌讳猪、北非一些国家忌讳狗、土耳其绿三角为“免费样品”标志、瑞士猫头鹰为死人象征、东南亚一些国家讨厌龟和鹤。
(三)选择商标代理机构并配合其工作
1.选择代理机构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尽量将商标注册事务委托给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要在事先对本地代理机构有较充分的了解,选择业务水平高、声誉较好的代理机构,尤其是选择那些与商标主管部门有较好沟通的代理机构,以便加快注册的进程。
2.做好配合工作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当与代理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注册进展情况,并根据代理机构的要求给予相应的配合,特别是及时告知代理机构需要了解的企业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讲商标权的行使
一、商标权的行使方式
商标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注册商标的使用(正常方式)、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转让,还有其他行使方式,如注册商标的投资(使用权投资、完整的商标权投资)、质押等。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
1.实质性使用
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附加在商品、商品的包装或营业场所上,直接用来标示其商品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同类商品的区别。
2.象征性使用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用于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等方面。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1.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事项
商标构成的改变——重新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的改变——变更注册申请。
2.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3.不得长时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4.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注册标记的使用
1.使用权利
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在其商品、商品包装上或其他相关附着物上标示注册标记(“注册商标”、注和→等)。
2.标注位置
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
(四)《商标注册证》的使用
1.使用情形
商标注册人在办理商标注册事项、印制商标标识、订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时需要使用《商标注册证》。
2.使用要求
◇禁止伪造和变造《商标注册证》(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一)使用许可的意义
◇直接增加商标权人的经济收益
◇扩大商标权人商标的影响
◇便于双方当事人拓展销售渠道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拯救面临危机的企业
◇有利于对外贸易合作的开展
(二)使用许可的方式
1.独占使用许可
特点:
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被许可人可以独立对抗第三人。
A公司(商标权人)B公司(被许可人)C公司(第三人)D公司(其他人)
2.独家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
特点:
只有被许可人和商标权人自己可以使用;被许可人可以独立对抗第三人。
A公司(商标权人)B公司(被许可人)C公司(第三人)D公司(其他人)
3.普通使用许可
特点:
不仅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可以使用,商标权人还可以许可其他人在相同范围内使用,被许可人无权独立对抗第三人。
A公司(商标权人)B公司(被许可人)C公司(第三人)D公司(其他人)
(三)使用许可的要求
1.实体方面的要求
(1)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权在效力上不存在问题
有效的商标权(申请中的商标或失效的注册商标问题);效力的持续性。
(2)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负有质量保证义务
特别是落实被许可人的质量义务。
(3)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使用权利及其保障,使用义务,使用范围。
(4)确定合理的使用费用
2.程序方面的要求
(1)合同
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2)备案
①要求
在合同订立后3个月内报商标局备案。
②后果
没有备案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③举例
A公司(商标权人)与B公司(被许可人)订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合同订立后B公司将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给C公司。
后来发生两个纠纷,B公司以合同未备案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使用许可费用的义务;C公司要求废除与B公司订立的合同,理由是该商品非法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B公司则以注册商标使用合法为由而拒绝。
处理:
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有效;B公司对C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注册商标的印制
(一)印制主体
1.委托主体
委托主体可以是商标权人、被许可人或经商标权人授权的人。
2.承印主体
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才能承接注册商标标识印制业务。
(二)印制要求
1.委托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或复印件(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
2.委托人与承印人订立委托合同
3.承印人严格遵守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业务审查义务、业务登记要求、造册存档要求、出入库制度、存档备查制度。
五、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转让原因和类型
1.转让原因
注册商标的转让可以基于商标的更换、转产、债务清偿、牟利、投资或重组等多种原因。
2.转让类型
(1)有偿转让
直接买卖和通过投资等方式间接转让。
(2)无偿转让
如赠与。
(二)转让要求
1.对受让人的要求
受让人应当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人的条件。
2.转让商标的范围
(1)要求: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目的在于防止混淆。
(2)后果:
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3.转让的程序
(1)要求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由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2)后果
未经核准的,转让合同无效。
4.对被许可人的保障
(1)规定: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举例:
A公司就其注册商标与B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规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1年8月20日A公司与C公司订立转让合同;2011年8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B公司仍然享有使用权。
使用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合同自商标权转让之日起失效。
六、对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相应要求
(一)在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制定内部使用规范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当促成企业制定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规范,将国家有关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融进企业制定的商标使用规范,明确注册商标的使用纪律和责任追究问题。
2.加强日常监管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当对企业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标识的印制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特别是防止那些有可能导致企业的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严重违规行为。
(二)在注册商标许可方面需要做好的工作
1.商标使用许可的选择
(1)是否许可的选择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首先要确定是否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注册商标,其主要依据是注册商标的市场价值、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能力、许可他人使用可能存在的风险等。
(2)许可方式的选择
在确定许可他人使用后选择使用许可的方式,为了防止被许可人的淡化或收藏,对于独占使用许可方式的采用要特别慎重。
2.使用许可合同的订立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要从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所在企业利益的角度与对方商讨合同条款,将法律的要求和企业自身的需要融进合同条款中,特别是在合同中处理好商标的使用问题和使用费用问题。
◇就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着重落实被许可人的使用义务(防止因被许可人不使用而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防止淡化和收藏)、使用权的范围(地域范围、商品范围和时间范围等)及使用的规模(防止对许可人自身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就使用费用问题,主要是确定合理的使用费和支付方式,在确定费用数额时,通常考虑注册商标的声誉、许可的性质、被许可人的使用范围、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使用许可对注册商标的影响、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合同期间的负担(商标宣传、质量保障等方面)、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和其他一些相关因素。
3.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订立后要注意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否则有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或导致所在企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备案手续通常最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去办理,效率比较高。
(三)在注册商标转让过程中需要做好的工作
1.研究能否转让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要对注册商标的转让对企业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评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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