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公共区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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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公共区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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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公共区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
_____________
酒店公共区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
是指甲方和乙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协议条款:
是指结合本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3发包方(简称甲方):
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承包方(简称乙方):
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1.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工地代表):
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合同约定乙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7设计单位:
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1.8精装饰工程:
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国家规范标准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
1.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1.10合同价款:
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11工期:
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12开工日期:
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开工的,由责任方负责)。
1.13竣工日期:
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4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工地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5分段或分部工程:
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1.16施工场地:
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
1.17施工设备和设施:
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或由乙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1.18工程量清单:
在报价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1.19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1.20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所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相应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2补充合同条款;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2.4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资料;
2.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第三条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
3.1合同必须首先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其次约定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再次约定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
3.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工艺,经甲、乙、监理三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3.3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广西省、梧州市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第四条工程概况
4.1工程名称:
藤县保盈海悦酒店精装饰工程
4.2工程建设地点:
藤县津北区碧水湾
4.3承包范围:
1-3层公共区域的深化设计与精装饰工程施工。
(详见设计图纸和施工范围图纸及双方确认的造价清单和相关附件)。
4.4承包方式:
4.4.1按双方确定的结算方式包深化设计、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4.4.2本装饰装修工程总价暂定,工程结算方式如下:
4.4.3本工程设计和所使用的施工材料均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消防环保规范要求,其按规定要求送检材料必须按要求送检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4.4.4精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确认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当地政府报建要求的图纸并作为设计单位在图纸上盖章。
按政府规定由甲方报建的项目由甲方报建,由乙方报建的项目由乙方报建,费用按政府规定承担单位执行。
4.5工期:
4.5.1开工日期:
年月日
4.5.2竣工日期:
4.6质量等级:
优质工程。
4.7合同价款
4.7.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万元
(大写):
万元
第五条图纸
5.1本合同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在承包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整体设计方案和施工优化设计,均由乙方进行整个酒店的项目深化装饰设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按时向甲方提供图纸,经甲方有关人员审核同意后按图施工。
5.3甲方对乙方设计和深化设计的设计图有审图和核定的权利,设计图纸必须满足甲方的整体和功能分区的要求,满足装饰施工单位施工要求,并积极配合甲方工地代表完成审验工作;
5.4乙方所设计的图纸经确认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相关的报建手续。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六条甲方工地代表
6.1甲方工地代表姓名:
;职称(职务):
。
6.2甲方工地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3甲方工地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工地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工地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工地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工地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工地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工地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工地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工地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工地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4甲方工地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延误的后果通知甲方工地代表,甲方工地代表收到通知后72小时内不予答复,应将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6.5甲方工地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7.1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7.2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7.3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工地代表,甲方工地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7.4乙方代表按甲方工地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7.5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该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8.1合同开工日期前2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交叉作业合作关系。
8.2合同开工日期前3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等管道线路的接入点,施工单位自行完成接通工作。
8.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按约定顺利施工。
8.4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工程有关款项。
8.5组织竣工验收,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第九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9.1乙方按照已确认的设计和深化设计的设计图进行施工。
9.2向甲方工地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9.3本精装修工程由乙方在所施工的场地范围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安全措施;
9.4遵守东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
9.5遵守东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9.6在乙方施工区域内由乙方保护好已完工的建筑物精装修成果和相应管线、设备;
9.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合格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9.8乙方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已有在线设施设备的安全;
9.9乙方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的清洁,材料堆放整齐,施工现场要求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
9.10严禁所有人员在施工现场吸烟,严禁明火作业;
9.11乙方在开工前根据甲方要求报送开工报告和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方案及单项安全措施,并按甲方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10.1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工地代表。
甲方工地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5日内安排甲方专业工程师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后返甲方工地代表签字盖章,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工地代表委派专业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工地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甲方工地代表批准后执行。
10.2乙方施工方案必须包括对其它相关工程的技术、工期进度要求,甲方负责督促其它相关工程进度。
乙方积极做好需乙方完成的配合义务。
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的,乙方应至少提前两个星期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11.1甲方工地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工地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工地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工地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第十二条工期顺延
12.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并加盖甲方公章,工期相应顺延:
12.1.1非乙方原因造成连续停电、停水超过八小时;
12.1.2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
12.1.3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地震等。
12.1.4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12.1.5甲方分包或分部招标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12.1.6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
12.1.7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12.2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工地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工地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七天内予以审查、答复。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三条检查和返工
13.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经甲方认可的设计和材料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工地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工地代表及其委派专业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工地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等级
14.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1.1符合设计图纸及甲方的要求。
14.1.2符合甲方对本项目的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5.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5.2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48小时后甲方工地代表无正当理由不签字且无其它书面意见,视为甲方工地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六条重新检验
16.1隐蔽工程未经甲方工程师进行验收而封闭的,当其需要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无论检验合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包干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工程款项支付
17.1乙方管理人员、材料、工人进场展开施工,甲方支付第一期工程款为合同价的%。
17.2施工进度到%时,甲方支付第二期款项为%;
17.3施工进度到%时,甲方支付第三期款项为%;
17.4施工进度到%时,甲方支付第四期款项为%;
17.5施工进度到%时,甲方支付第五期款项为%;
17.6施工进度到%时,甲方支付第六期款项为%;
17.7施工进度到%时,甲方支付第七期款项为%;
17.8竣工验收后个月,甲方支付第八期款项为%;
17.9竣工验收合格后个月,甲方支付第九期款项为%;
17.10竣工验收合格后个月,甲方支付剩余%尾款。
第十八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8.1乙方应根据施工月进度在每月25号按分部分项工程向甲方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甲方在接报表后3个日历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18.2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工地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甲方工地代表收到乙方报表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甲方工地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乙方不同意时作为无效。
乙方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以甲方认可的作为核准的工程量。
六、材料供应
19.1本工程全部工程材料制品原则上均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材料样板,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封样,乙方必须按照封样购买相同品牌,相同质量,相同规格的合格材料。
19.2乙方所购买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消防、环保要求,其按规定需要送检的材料必须按要求送检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9.3乙方按协议条款负责材料的采购、运输到现场并保管,同时对产品质量按《东莞市建筑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
凡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甲方的要求,符合国家建材环保规范,并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并符合东莞市建设工程有关建设材料使用规定。
19.4乙方所购材料进入工地时,必须有材料随货同行单和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的书面材料,向甲方报告并请甲方专业工程师到现场查看并签字后才能进入工地。
第十九条甲方提供设备、材料
19.1甲供材料最终选定由甲、乙双方共同参与。
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如期交付乙方,并应满足乙方对材料设备型号、规格、质量等级的要求,甲方交付甲供材料设备时,应同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作资料用)。
甲方工地代表在所提供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丢失、毁损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非合同约定的设备乙方不负责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19.2甲供的材料乙方必须以使用前不少于20天或更长的、适当的供货时间,开出设备或材料购进明细清单,送经甲方确认后下单购买。
第二十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0.1乙方按照设计、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对与设计、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有权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一条变更设计
21.1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以书面或图纸签字的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并在甲方工地代表做出处理措施后,尽快进行整改及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21.2由于乙方的产品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设计效果和质量标准时,由乙方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八、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
2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工地代表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工地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7天内由甲方组织、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天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22.2甲方工地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10天后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编制竣工资料并其后办理结算手续。
22.3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22.4甲方不能按期申请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22.5完工之后,在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前,乙方应进行全面的清洁工作。
22.6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即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移交之前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竣工结算
23.1竣工报告批准经验收合格,并且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经甲方审查接收后,乙方向甲方提出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书,申请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四条保修
24.1保修责任范围:
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失、第三者故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或乙方采购的材料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24.2保修内容包括:
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24.3保修期限:
以酒店单位工程(即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卫生间渗漏保修期为24个月。
24.4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紧急情况24小时内,一般情况3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九、争议和索赔
第二十五条争议
25.1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5.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25.2.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5.2.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5.2.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25.2.4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以规范文件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六条索赔
26.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26.1.2索赔事件发生30天内,向甲方工地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26.1.3乙方在发出索赔意向7天内,向甲方工地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26.1.4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认可;
26.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装饰产品或未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26.2.1因乙方工程款挪作他用或其它原因引起索赔事项发生,甲方于事件发生30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26.2.2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乙方接通知7天内未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乙方认可。
十、其它
第二十七条安全文明施工
27.1乙方应按国家及东莞市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达到东莞市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费用。
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双方各自的财产损失与伤亡事故可自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27.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工地代表。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27.3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工地代表批准。
27.4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工地消防安全文明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对整体项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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