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照明.docx
- 文档编号:5854719
- 上传时间:2023-01-01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68.37KB
民用建筑照明.docx
《民用建筑照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用建筑照明.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用建筑照明
1总则
1.0.1为了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
经济政策,符合建筑功能,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
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
实施绿色照明,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
筑的照明设计。
1.0.3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照明greenlights
绿色照明是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
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2.0.2视觉作业visualtask
在工作和活动中,对呈现在背景前的细部和目标的观察过
程。
2.0.3光通量luminousflux
根据辐射对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导出的光度量。
对于明视
觉有:
Φ=K
m
∫
∞
0
dΦ
e
(λ)
dλ
·V(λ)·dλ(2.0.3)
式中dΦ
e
(λ)/dλ———辐射通量的光谱分布;
V(λ)———光谱光(视)效率;
K
m
———辐射的光谱(视)效能的最大值,单位
为流明每瓦特(lm/W)。
在单色辐射
时,明视觉条件下的K
m
值为683lm/W
(λ
m
=555nm时)。
该量的符号为Φ,单位为流明(lm),1lm=1cd·1sr。
2.0.4发光强度luminousintensity
发光体在给定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是该发光体在该方向的立体
角元dΩ内传输的光通量dΦ除以该立体角元所得之商,即单位
立体角的光通量,其公式为:
I=
dΦ
dΩ
(2.0.4)
该量的符号为I,单位为坎德拉(cd),1cd=1lm/sr。
3一般规定
3.1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1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
一般照明;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
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3.1.2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
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
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
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
明。
5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
设置障碍照明。
3.2照明光源选择
3.2.1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3.2.2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
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
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3.2.3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高度较低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
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2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3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
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4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
荧光高压汞灯;
5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
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3.2.4下列工作场所可采用白炽灯:
1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使用其他光源技术经
济不合理时;
2对防止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
3开关灯频繁的场所;
4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5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2.5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
3.2.6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
光源。
3.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3.3.1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
定。
3.3.2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
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
F标志的
灯具。
3.3.5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妮型电感镇流器;
3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
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
电子镇流器;
4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
3.3.6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
品的要求。
3.4照明节能评价
3.4.1本标准采用房间或场所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简称
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常用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
度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
3.4.2本标准规定了照明功率密度的现行值和目标值。
现行值
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目标值执行日期由主管部门决定。
4照明数量和质量
4.1照度
4.1.1照度标准值应按0.5、1、3、5、10、15、20、30、50、
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
5000lx分级。
4.1.2本标准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
均照度值。
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应符合第5章的
规定。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
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
1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
于500mm时;
2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
时;
3识别移动对象,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4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时;
5识别对象亮度对比小于0.3时;
6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7视觉能力低于正常能力时;
8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时。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
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降低一级。
1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时;
2作业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3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时。
4.1.5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
表4.1.5的数值。
表4.1.5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
作业面照度(lx)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值(lx)
≥750
500
300
≤200
500
300
200
与作业面照度相同
注:
邻近周围指作业面外0.5m范围之内。
4.1.6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环境污染特征和灯具擦拭次数从
表4.1.6中选定相应的维护系数。
表4.1.6维护系数
环境污
染特征
房间或场所举例
灯具最少
擦拭次数
(次/年)
维护
系数值
室
内
清洁
卧室、办公室、餐厅、阅览室、教室、
病房、客房、仪器仪表装配间、电子元器
件装配间、检验室等
20.80
一般
商店营业厅、候车室、影剧院、机械加
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体育馆等
20.70
污染
严重
厨房、锻工车间、铸工车间、水泥车间
等
30.60
室外雨篷、站台20.65
4.1.7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
-10%~+10%的偏差。
4.2照度均匀度
4.2.1公共建筑的工作房间和工业建筑作业区域内的一般照明
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而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
应小于0.5。
4.2.2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
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4.2.3在有彩电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主摄像方向上的照明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地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4;
2场地平均垂直照度与平均水平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25;
3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5;
4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0.25。
4.3眩光限制
4.3.1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光源平均亮度(kcd/m2)遮光角(°)光源平均亮度(kcd/m2)遮光角(°)
1~20
20~50
10
15
50~500
≥500
20
30
4.3.2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
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按附录A计算,其最大允许值宜符
合第5章的规定。
4.3.3室外体育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
按附录B计算,其最大允许值宜符合表5.2.11-3的规定。
4.3.4可用下列方法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1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
2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限制灯具亮度;
4照亮顶棚和墙表面,但避免出现光斑。
4.3.5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照明应限制灯具中垂线以上
等于和大于65°高度角的亮度。
灯具在该角度上的平均亮度限值
宜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屏幕分类,见ISO9241—7ⅠⅡⅢ
屏幕质量好中等差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1000cd/m2≤200cd/m2
注:
1本表适用于仰角小于等于15°的显示屏。
2对于特定使用场所,如敏感的屏幕或仰角可变的屏幕,表中亮度限值应
用在更低的灯具高度角(如55°)上。
4.4光源颜色
4.4.1室内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
分组宜按表4.4.1确定。
表4.4.1光源色表分组
色表
分组
色表
特征
相关色温
(K)
适用场所举例
Ⅰ暖<3300客房、卧室、病房、酒吧、餐厅
Ⅱ中间3300~5300
办公室、教室、阅览室、诊室、检验室、机加工车
间、仪表装配
Ⅲ冷>5300热加工车间、高照度场所
4.4.2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
(Ra)不宜小于80。
在灯具安装高度大于6m的工业建筑场所,
Ra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
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
指数最小允许值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4.5反射比
4.5.1长时间工作的房间,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4.5.1选取。
表4.5.1工作房间表面反射比
表面名称反射比
顶棚0.6~0.9
墙面0.3~0.8
地面0.1~0.5
作业面0.2~0.6
表4.3.5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屏幕分类,见ISO9241—7ⅠⅡⅢ
屏幕质量好中等差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1000cd/m2≤200cd/m2
注:
1本表适用于仰角小于等于15°的显示屏。
2对于特定使用场所,如敏感的屏幕或仰角可变的屏幕,表中亮度限值应
用在更低的灯具高度角(如55°)上。
4.4光源颜色
4.4.1室内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
分组宜按表4.4.1确定。
表4.4.1光源色表分组
色表
分组
色表
特征
相关色温
(K)
适用场所举例
Ⅰ暖<3300客房、卧室、病房、酒吧、餐厅
Ⅱ中间3300~5300
办公室、教室、阅览室、诊室、检验室、机加工车
间、仪表装配
Ⅲ冷>5300热加工车间、高照度场所
4.4.2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
(Ra)不宜小于80。
在灯具安装高度大于6m的工业建筑场所,
Ra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
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
指数最小允许值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4.5反射比
4.5.1长时间工作的房间,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4.5.1选取。
表4.5.1工作房间表面反射比
表面名称反射比
顶棚0.6~0.9
墙面0.3~0.8
地面0.1~0.5
作业面0.2~0.6
5照明标准值
5.1居住建筑
5.1.1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Ra
起居室
一般活动
书写、阅读
0.75m水平面
100
3000
80
卧室
一般活动
床头、阅读
0.75m水平面
75
1500
80
餐厅0.75m餐桌面15080
厨房
一般活动0.75m水平面100
操作台台面1500
80
卫生间0.75m水平面10080
注:
0宜用混合照明。
5.2公共建筑
5.2.1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UGRRa
一般阅览室0.75m水平面3001980
国家、省市及其他重要图
书馆的阅览室
0.75m水平面5001980
老年阅览室0.75m水平面5001980
珍善本、舆图阅览室0.75m水平面5001980
陈列室、目录厅(室)、出
纳厅
0.75m水平面3001980
书库0.25m垂直面50—80
工作间0.75m水平面3001980
5照明标准值
5.1居住建筑
5.1.1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Ra
起居室
一般活动
书写、阅读
0.75m水平面
100
3000
80
卧室
一般活动
床头、阅读
0.75m水平面
75
1500
80
餐厅0.75m餐桌面15080
厨房
一般活动0.75m水平面100
操作台台面1500
80
卫生间0.75m水平面10080
注:
0宜用混合照明。
5.2公共建筑
5.2.1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UGRRa
一般阅览室0.75m水平面3001980
国家、省市及其他重要图
书馆的阅览室
0.75m水平面5001980
老年阅览室0.75m水平面5001980
珍善本、舆图阅览室0.75m水平面5001980
陈列室、目录厅(室)、出
纳厅
0.75m水平面3001980
书库0.25m垂直面50—80
工作间0.75m水平面3001980
7照明配电及控制
7.1照明电压
7.1.1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
1500W及以上的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380V。
7.1.2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用安全特低电压
供电,其电压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干燥场所不大于50V;
2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
7.1.3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
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1一般工作场所———95%;
2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第1款要求
时,可为90%;
3应急照明和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照明———90%。
7.2照明配电系统
7.2.1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宜共用变
压器;
2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
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如条件不允许,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
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3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7.2.2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
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7照明配电及控制
7.1照明电压
7.1.1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
1500W及以上的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380V。
7.1.2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用安全特低电压
供电,其电压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干燥场所不大于50V;
2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
7.1.3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
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1一般工作场所———95%;
2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第1款要求
时,可为90%;
3应急照明和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照明———90%。
7.2照明配电系统
7.2.1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宜共用变
压器;
2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
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如条件不允许,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
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3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7.2.2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
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应做保护接地。
7.2.14居住建筑应按户设置电能表;工厂在有条件时宜按车间
设置电能表;办公楼宜按租户或单位设置电能表。
7.2.15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国家现
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7.3导体选择
7.3.1照明配电干线和分支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
7.3.2照明配电线路应按负荷计算电流和灯端允许电压值选择
导体截面积。
7.3.3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
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7.3.4接地线截面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4照明控制
7.4.1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
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
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7.4.2体育馆、影剧院、候机厅、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
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7.4.3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
7.4.4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照
明外,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7.4.5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
每个房间灯的开关
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
7.4.6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
组控制:
1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生产场所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
应做保护接地。
7.2.14居住建筑应按户设置电能表;工厂在有条件时宜按车间
设置电能表;办公楼宜按租户或单位设置电能表。
7.2.15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国家现
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7.3导体选择
7.3.1照明配电干线和分支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
7.3.2照明配电线路应按负荷计算电流和灯端允许电压值选择
导体截面积。
7.3.3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
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7.3.4接地线截面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4照明控制
7.4.1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
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
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7.4.2体育馆、影剧院、候机厅、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
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7.4.3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
7.4.4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照
明外,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7.4.5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
每个房间灯的开关
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
7.4.6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
组控制:
1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生产场所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
8照明管理与监督
8.1维护与管理
8.1.1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8.1.2应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
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照明运行;
2应建立清洁光源、灯具的制度,根据标准规定的次数定
期进行擦拭;
3宜按照光源的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
换光源;
4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相同的光源,
不得任意更换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8.1.3重要大型建筑的主要场所的照明设施,应进行定期巡视
和照度的检查测试。
8.2实施与监督
8.2.1工程设计阶段,照明设计图应由设计单位按本标准自审、
自查。
8.2.2建筑装饰装修照明设计应按本标准审查。
8.2.3施工阶段由工程监理机构按设计监理。
8.2.4竣工验收阶段应按本标准规定验收。
8照明管理与监督
8.1维护与管理
8.1.1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8.1.2应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
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照明运行;
2应建立清洁光源、灯具的制度,根据标准规定的次数定
期进行擦拭;
3宜按照光源的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
换光源;
4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相同的光源,
不得任意更换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8.1.3重要大型建筑的主要场所的照明设施,应进行定期巡视
和照度的检查测试。
8.2实施与监督
8.2.1工程设计阶段,照明设计图应由设计单位按本标准自审、
自查。
8.2.2建筑装饰装修照明设计应按本标准审查。
8.2.3施工阶段由工程监理机构按设计监理。
8.2.4竣工验收阶段应按本标准规定验收。
附录A统一眩光值(UGR)
A.0.1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
1UGR应按A.0.1公式计算:
UGR=8lg
0.25
L
b
3
L2
α
·ω
P2
(A.0.1)
式中L
b
———背景亮度(cd/m2);
L
α
———观察者方向每个灯具的亮度(cd/m2);
ω———每个灯具发光部分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
(sr);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
2A.0.1式中的各参数应按下列公式和规定确定:
1)背景亮度L
b
应按A.0.1-1式确定:
L
b
=
E
i
π
(A.0.1-1)
式中E
i
———观察者眼睛方向的间接照度(lx)。
此计算一般用计算机完成。
2)灯具亮度L
α
应按A.0.1-2式确定:
L
α
=
I
α
A·cosα
(A.0.1-2)
式中I
α
———观察者眼睛方向的灯具发光强度(cd);
A·cosα———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投影面积(m2);
α———灯具表面法线与观察者眼睛方向所夹的角度(°)。
3)立体角ω应按A.0.1-3式确定:
ω=
A
p
r2
(A.0.1-3)
式中A
p
———灯具发光部件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表观面积(m2);
24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用建筑 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