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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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开封市2018年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二)
邮
政
局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1
有关组织和个人是否违法检查他人快件(邮件)。
《邮政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2
寄递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
《邮政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3
寄递企业是否依法建立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邮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4
寄递企业是否依法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邮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5
是否有私自开拆他人快件(邮件)行为。
《邮政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6
是否有隐匿他人快件(邮件)行为。
《邮政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7
是否有毁弃他人快件(邮件)行为。
《邮政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8
寄递企业是否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邮政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邮
政
局
9
寄递企业是否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10
从业人员是否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寄递服务信息。
《邮政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11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12
外商是否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13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邮政法》第五十四条
14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合并,是否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邮政法》第五十四条
15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立,是否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邮政法》第五十四条
16
快递企业是否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
《邮政法》第五十五条
17
快递企业是否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邮政法》第五十五条
18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是否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邮政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19
快递企业是否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邮政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20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是否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法》第五十八条
21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是否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尚未投递的快件妥善处理。
《邮政法》第五十八条
22
是否有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行为。
《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23
用户是否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
《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24
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邮政法》第七十八条
25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在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内经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邮
政
局
26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在经营许可地域范围内经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27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28
快递企业是否将快递业务委托给个人经营。
《河南省邮政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29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在经营许可范围内委托经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30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加盟人是否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1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是否在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内。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2
被加盟人与加盟人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3
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是否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是否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4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拣作业时,是否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35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拣作业时,是否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36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拣作业时,是否存在野蛮分拣、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的情形。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37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有违反快递服务标准的情形。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8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承诺事项。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9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邮
政
局
40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1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2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3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44
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是否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45
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社会公告。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46
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是否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47
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社会公告。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48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是否拒绝或者拖延、中止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快递业务。
《河南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条
49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50
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是否予以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邮
政
局
51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企业是否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2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存在扣留用户快件(邮件)的行为。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53
快递从业人员是否存在扣留用户快件(邮件)的行为。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54
快递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倒卖快件(邮件)的行为。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55
快递从业人员是否存在盗窃快件(邮件)的行为。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56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是否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是否收寄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57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是否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并将记录保存一年以上。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58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申请人是否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59
有关组织和个人是否存在伪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形。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60
有关组织和个人是否存在涂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形。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61
有关组织和个人是否存在冒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形。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62
有关组织和个人是否存在租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形。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63
有关组织和个人是否存在买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形。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64
有关组织和个人是否存在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形。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65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邮
政
局
66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是否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67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68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69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70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是否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71
提交年度报告书是否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72
寄递企业的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在建设前,是否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73
寄递企业的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在竣工验收后,是否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74
寄递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装备。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75
寄递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76
寄递企业是否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7
寄递企业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78
寄递企业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邮
政
局
79
寄递企业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检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80
寄递企业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改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81
寄递企业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82
寄递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83
寄递企业是否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突发事件专项预案。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84
寄递企业是否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85
寄递企业监控设备是否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是否少于三十天,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86
寄递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按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87
在邮政通信网上使用尚未制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使用单位是否报送国家邮政局对其生产、销售、使用进行专项核准。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88
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是否在核准的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和使用尚未制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89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90
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擅自生产已经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91
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伪造生产监制证书的违法行为。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92
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冒用生产监制证书的违法行为。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93
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盗用生产监制证书的违法行为。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邮
政
局
94
对已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销售和使用单位在进货时是否依法查验生产企业的生产监制证书,并记录有关内容。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95
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销售和使用未经监制和审批的邮政用品用具的违法行为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96
取得生产监制证书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降低产品质量、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97
取得生产监制证书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使用过期的或未通过年检的生产监制证书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违法行为。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98
取得生产监制证书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转让或出售生产监制证书的违法行为。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
99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二十日内,是否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
100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集中交易市场内的集邮票品经营者,是否依法登记信息并统一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
101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暂停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是否按规定提前三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102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暂停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是否按规定公告。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103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是否按规定提前二十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104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是否按规定公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邮
政
局
105
集邮票品展销、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是否提前十日向活动举办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举办时间、地点和展销、拍卖集邮票品的目录等信息。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
106
集邮票品经营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注明制作主体信息的集邮品的违法行为。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07
集邮票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集邮票品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向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集邮票品宣传的违法行为。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08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09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记录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涉及违法失信、被投诉举报等信息。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10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布严重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11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有效渠道和方式。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12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公开消费者投诉受理有效渠道和方式。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13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接受消费者投诉。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14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调解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15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调解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是否按规定将消费纠纷处理档案保存不少于一年。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16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指定进口集邮票品的违法行为。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17
集邮票品经营者是否存在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的违法行为。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118
集邮票品经营者是否存在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的违法行为。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119
集邮票品经营者是否存在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的违法行为。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邮
政
局
120
集邮票品经营者是否存在假冒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的违法行为。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121
集邮票品经营者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关于集邮票品实物交易规定的其他行为。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122
集邮票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有关数据和信息。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23
有关单位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拒绝的违法行为。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24
有关单位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否存在阻碍的违法行为。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25
寄递企业发现快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邮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26
寄递企业是否提供符合规定的投递验收服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127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128
寄递企业是否按照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129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寄递企业是否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130
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寄递企业是否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131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企业是否按照保价或者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132
寄递企业是否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33
寄递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是否退回寄件人。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134
寄递企业在从事快递业务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是否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在与寄件人的合同中对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邮
政
局
135
寄递企业是否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36
寄递企业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寄递企业或者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137
寄递企业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138
寄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是否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39
寄递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是否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40
寄递企业是否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141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寄递企业是否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142
寄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是否拒绝收寄;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是否立即停止转发或投递。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143
对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是否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144
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寄递企业是否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
145
寄递企业是否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邮
政
局
146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是否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147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是否保障本企业寄递渠道的畅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148
因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经营不善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邮件、快件积压的,寄递企业是否及时组织和调配运力,进行有效疏运。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149
寄递企业是否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50
寄递企业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151
寄递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等制度。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52
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营业网点、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是否封闭、堵塞出口。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53
寄递企业是否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邮政行业突发事件能力,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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