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法治.docx
- 文档编号:5851197
- 上传时间:2023-01-01
- 格式:DOCX
- 页数:29
- 大小:40.90KB
法制与法治.docx
《法制与法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制与法治.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制与法治
第二章法制与法治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掌握法律规范的结构、法的渊源、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法治的概念;了解法的效力、法的解释、法的部门和依法治国的内容;认识违法的概念及条件。
教学重点:
法制与法律意识、法律规范的结构和种类、法的渊源、法律关系的要素或结构、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和联系、依法治国的概念及其要求
教学难点:
法制与法律意识;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案例讨论
第一节法制与法律意识
一、法制的概念
法制,即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个法律制度的简称,这是该国、该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
人们通常从广义和狭义、动态和静态意义上来理解。
广义(静态)的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狭义(动态)的法制,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依法进行活动。
实际上,法制的含义应是上述两者的统一,它既包括广义上的法律和制度,又包括狭义上的依法办事的活动。
二、法制与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
就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与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律现实的组成部分。
法律意识被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受上层建筑中其他因素的影响。
统治阶级的政治意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是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服务于共同的经济基础。
法律意识一般可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心理就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使法律意识的低级形态;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学说,是法律意识的高级形态。
法律意识可分为个人法律意识和集体的、社会的法律意识。
在有阶级的社会,社会法律意识是不统一的,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往往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
(二)法律意识与法制
法律意识与构成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制,特别是它的核心部分—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作为法律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经济基础决定着法律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发展变化;另一方面。
在二者之间,法律制度又是根据法律意识建立的,而法律制度形成之后又对法律意识起着积极的作用。
从发生上看,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的形成的前提条件。
在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过程中,都不可能脱离法律意识的作用。
当然,强调法律制度是根据法律意识建立的,并不否认法律制度归根结底依赖于经济基础,而是表明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现象区别于经济基础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它是根据人的意识建立的,而经济基础则是不依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
经济基础的巨大作用必须在当根据法律意识建立的法律制度不符合社会经济基础的需要时,它就会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或迟或早要被适合经济基础的法律制度所代替。
一个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不仅仅属于独立于法律制度而存在的思想上层建筑领域,而且渗透到法律制度、法律调整过程中。
无论法的制定和实施,都不可能脱离法律意识。
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特别在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备、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时,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往往直接起到法的作用。
在判例法国家,当出现以往的判例所没有概括的新案件,或依普通法的判例审判案件会造成明显不公时,衡平法院大法官会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公平观念、自然法)作出判决,以弥补判例法的不足。
而在制定法国家,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了把罗马法学家著作奉为法律渊源的先例。
在革命转变和社会大变动时期,在没有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或者已有的法律规范已经过时或不能满足新需要时,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也会成为司法判决的根据,起到法的作用。
但是,法律意识本身并不等于法。
这是国家在特定条件下赋予法律意识的属性,不能因此而认为法律意识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起发的作用,甚至认为法律意识就是法。
【案例】法律意识
案情介绍:
2000年6月16日傍晚,潘伟毅和刘卫东一同前往申华大酒店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
两人都喝了不少酒,不敢开车,于是商量好当晚不回家。
晚上十点左右,两人在酒店开了个房间睡下了。
刘卫东说,到了晚上十一点半左右,他先醒了过来,看到潘伟毅随手放在桌子上的包,就想跟他开个玩笑,于是把包拿出了房间,藏在同楼层的服务台里。
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他还特意把房间门打开,造成是窃贼进入的样子。
做完了这一切之后,刘卫东又悄悄溜回床上睡下了。
半夜十二点左右,潘伟毅醒了过来,一看包不见了,连忙把刘卫东叫醒询问。
刘卫东说原来打算吓唬潘伟毅一晚上,等第二天退房时再告诉他真相。
然而他没有想到,正是因为房间的门开着,潘伟毅才断定是窃贼闯入,于是立即报了警。
刘卫东说:
“我当时想这件事我要当面跟潘伟毅说,我也没想到他这么快叫110过来。
等110一来,我人已经像傻子一样了,好像被他打了一拳,蒙掉了,说不出话来了。
”刘卫东情急之下,想等公安人员暂时查不出头绪,撤走以后再跟好朋友说清楚。
于是他趁人不备,把藏在6楼服务台的包又迅速转移到了7楼服务台。
刘卫东进了看守所,可他实在想不通,这次自己开的这个玩笑,和潘伟毅以前跟他开的玩笑从形式上来看根本差不了多少,这次的玩笑甚至连点新创意都谈不上,怎么到了自己这儿,就算是犯罪了呢?
看到刘卫东为此进了看守所,潘伟毅心里很不是滋味。
他几次三番来到检察院,为朋友辩解。
然而人民检察院认为:
刘卫东说他是以开玩笑为目的,我们定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一个人的主观犯罪故意,主要是通过他的客观行为来认定。
因为一个人的思想是不可能看得出来的,只能通过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事发当天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曾询问过刘卫东,但是他却说自己什么也不知道。
检察院认为:
刘卫东把藏在6楼服务台的包又转移到了7楼服务台,进一步对包实行了控制,也就是盗窃犯罪中所规定的,采用秘密手段控制了这个包,而被害人则完全对包失去了控制。
”“公安人员已经掌握了刘卫东拿包的比较直接的证据、重要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他承认是自己拿的包。
虽然可能刚开始的时候,他有开玩笑的动机,但是随着事态的发展,他在主观上发生了转变,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讲的,主观故意已经发生了转变,已经是一种盗窃的犯罪故意了。
最终,刘卫东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资料来源:
http:
//202.115.40.18:
82/claw/edu/flx/case/jur_cas_018_1.htm)
法理分析:
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重要保证。
在实际生活中公民是否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这与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高低有很大的关系。
每个公民守法的行为并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在一定的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法律意识水平决定着他们的守法状况。
法律意识既包括人们对法律整体的态度、认识和理解,即对法律的一般理解,又包括人们对某些具体的法律规定的了解和掌握。
法学上有所谓的“认识错误”理论,即由于行为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认识和理解发生了偏差和错误,而导致实施了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依然要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而这种由于认识错误实施的违法行为,究其根源正是由于对有关具体的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识的欠缺和淡薄造成的。
就本案而言,案件当事人刘卫东和潘伟毅均反复表示刘将潘伟毅装有4万元现金的包“拿”走并藏在服务台里的行为只是他们两位好朋友屡次开玩笑的行为中的一次,孰不知这次玩笑行为业已达到触犯法律的境地。
这是典型的由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即法律意识的匮乏而造成的违法行为。
第二节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形式和阶段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应该区别法的创制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后者仅指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活动,在我国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活动。
而前者则指一切有规范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有时被人们叫做广义的立法活动。
(二)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
是国家制定规范性文件;国家认可已有的规范有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效力;全民投票通过某项法案。
(三)法的创制的基本阶段
大致可分为:
准备(起案)阶段;确立(通过)阶段。
一般说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
即制定狭义的法律的活动,要经过四道程序: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讨论、法律案的通过、法律案的公布。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和种类
(一)法律规范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
这是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常指一个法律规范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等问题。
法律规范的结构问题非常复杂,一方面,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从中区分出具有普遍意义的构成因素并非轻而易举;另一方面,确定哪几个要素可以构成一个法律规范往往又取决于研究者本身的研究目的和方法,因此无论中外法学家至今都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我们认为,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因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
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部分,它把规范的作用与一定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出在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
处理:
是指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
制裁:
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按照法的职能和专门化对法律规则所作的分类。
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就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依照调整性规则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对调整性规则作的分类)
2、按照是否允许个别调整对法律规则所作的分类。
绝对确定性规则:
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表述为,应当……或必须……《刑法》规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对确定性规则:
对于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作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作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表述为,可以……,或者可以……也可以……
3、按照是否允许自主调整对法律规则所作的分类。
强行性规则:
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一般来说,禁止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其在民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较为常见。
三、法的体系
(一)概念
即一国现行法规范的内部结构,指一国现行法既分为不同部门而又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
许多规范构成制度(如合同制度等),许多制度构成部门,许多部门又构成一国现行法的整个系统,这就是法的系统,它反映了一国现行的统一和差别,反映了法的系统性。
(二)法的部门的划分
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根据法律调整的对象的不同,即根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但也要以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作补充标准。
调整方法方面主要有集中的方法和非集中的方法。
(三)我国法的部门
宪法;民法;婚姻继承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四、法的渊源
(一)概念
指法律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种类
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造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资产阶级的法,在欧洲大陆国家,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而英美国家则以判例法为主。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和国际条约。
其中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行政法规是由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其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是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健在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和编纂,使之集中起来作有系统排列的活动。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指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者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
(非国家的立法活动)
2、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
3、法律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第三节法的实现
一、法的实现的概念
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实际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即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成了人们的行为,权利被享受了,义务被履行了,禁令被遵守了。
可见法是在人们的合法行为中被实现的。
法学著作中往往把法的实现叫做“法的实施”或“法的实行”。
但是法的实施(实行),只是法律、法规的开始生效,实施实行的目的是要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生活中实现,但还不就等于实现。
二、法的实现形式
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三种:
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一)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简称“守法”,是指公民和其他社会关系的主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从而使法律得以实现的活动。
守法概念的核心是谁守法,守哪些法,即守法的主体与规范的范围。
在专制国家,国王可以不守法;在法治国家,个人和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和政党都必须守法。
守法之法,在专制国家是国王的命令;在法治国家是民主程序制定的规范,首要的是宪法。
守法的基本要求:
①在主体上,要求一切组织和一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不仅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和全体公民都要守法,而且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必须守法。
②在范围上,要求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③在内容上,要求正确享用法定权利,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法的执行
1、执法的含义。
法的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法的执行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
狭义法的执行仅指行政执法。
这里我们只解释行政执法。
所谓行政执法是指享有公共权力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这是因为:
首先、在现代社会,为了避免混乱,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从经济到政治、从卫生到教育,从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无不需要有法可依; 其次、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3、法的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它要求执法主体的设立及其职权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执法行为必须合法,执法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2)执法合理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尽可能考虑公民的便利做到适宜、适当合理公正。
(3)执法效率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具体活动中,做到迅速、及时、准确、有效。
(三)司法:
1、司法,也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
但是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和法院。
2、特征:
一是主体为国家的司法机关。
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司法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二是职权法定。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只有司法人员才能行使司法职权,其他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无权行使。
三是程序法定。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定职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程序办案。
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各种裁判一经生效,对有关当事人就是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切实执行,如果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司法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
3、司法的基本要求是:
“正确、合法、及时”。
这是社会主义司法本质的体现,也是评价司法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的基本标准。
正确。
指审理案件过程中要正确查清事实,全面掌握证据材料,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合法。
指在司法过程中要贯彻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符合法律规定。
及时。
是指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和全部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提高效率。
司法权主要指审判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非常重要。
在我国由于行政权一向强大,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对司法权影响深远,出现了“司法的行政化倾向”。
司法的行政化与法治国家的原则相悖。
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行政权的本质是管理权,二者不可混淆。
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人们为了生产、生活,相互间总是要结成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还有人与自然的关系。
法律关系强调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
但这并不是说任何一种人与人的关系都是法律关系。
在不存在法律的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固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即使在法律存在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都是法律关系。
因为人与人结成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家庭关系、职业关系等,这些关系并不能都成为法律关系。
([1]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110页,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
2、法律关系特征。
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
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法律规范只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所针对的对象为一类人,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
只有当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说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实时,才形成了针对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法律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
这种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在现实生活中获得实现,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就近入学、注册等(法律事实),才能转变为学生与国家、社会以及学校之间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然后再由具体主体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变成自己的行为,即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这时法律规范中的一般要求就得到了最终实现。
具体过程可表示为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
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
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
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
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
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二)法律关系结构
1、主体——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根据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
2、客体——物智力成果(精神产品)行为
3、内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
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
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的、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有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1、具备条件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前提条件
(2)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的客观条件
2、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它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当事人意志支配和下实施的,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事实构成,是指引起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构成的整体。
四、法的效力和法的解释
(一)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⑴ 法的效力通常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法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⑵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2、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
法律对人的效力:
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法律对事的效力:
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
法的空间效力:
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法的时间效力:
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二)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首先,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
其次,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2、法律解释的种类 。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制 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