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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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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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行业协会的名称是: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ShanghaiConcrete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SCIA。
第二条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组建,由上海地区从事混凝土设计、生产、制造、施工、及相关设计、科研和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合资、独资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服务会员为宗旨,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维护行业的权利,为本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本会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任务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行业规划、调查、协调、诚信评估研究、资格审查、质量鉴定、技术服务、培训、交流。
第六条协会的主要任务:
1.宣传和贯彻与本行业有关的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技术政策、规范和规程。
2.开展对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与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制订等有关活动。
3.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参与行业准入资质的预审工作,并有对资质升级、降级的建议权。
4.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
协调产品价格,指导和监督行业协议价格的实施,引导会员单位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和自律行为,磋商协调会员间的矛盾,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5.参与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实施行业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
在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审查和年检等工作中,对企业行为进行诚信评估。
6.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
推介行业相关产品。
7.组织和开展本行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技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组织行业内的技术协作,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提高行业的整体管理、技术和经营水平,逐步推动电子信息技术在本行业的应用,并加强对同行业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工作。
8.做好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使会员单位受益。
9.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10.要积极参与行业的市场、知识产权、和专利的开发,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
11.积极开展WTO知识的培训,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七条本会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本会开展活动时应做到:
诚信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3.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协会会员
第八条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上海地区从事混凝土设计、生产、制造、施工及相关设计、科研和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合资、独资和其他经济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愿履行会员义务,均可自愿填写«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长审查批准后发给«会员证»,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在上海地区从事上述混凝土行业及相关产品经营,并取得上海市建筑主管部门资质等级证书的国内外在沪的企事业单位,及他经济组织,也可按本章程第八条规定,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一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表决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的工作有讨论、建议、监督和批评权;
3.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优先获得协会的信息服务,及协会编印的各种信息和技术资料;
5.有退会的自由。
第一十一条会员应尽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2.如实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及时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
3.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
4.维护协会共同和合法的权益;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一十二条会员资格的解除:
1.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2.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长期不履行会员应尽的义务,或有严重损害协会利益和其它各类违纪违法行为的,可视其违规程度,予以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和开除会藉等处分,并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从业企业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3.会员在两年内不参加协会各项活动,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可视为自动退会。
4.会员失去会藉,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十三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协会重大事宜的决策均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少数服从多数。
第一十四条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理事会负责筹备召开每年的会员大会,必要时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规划及审议协会的重大方针和工作方向,监督和检查协会工作;
2.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宜,包括决定协会的终止。
第一十五条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全部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的产生,均通过民主协商,由各会员单位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调离原推荐单位时,理事资格随之消失,由原单位及时调整或更换。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
同意人数超过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其表决通过的决议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协会正、副理事长。
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3.决定下属专业或管理部门的设置和撤销,领导下属部门的工作,决定或批准下属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4.授权秘书长批准协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并将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宜,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6.建议增补或撤销理事和常务理事,并提请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7.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汇报,检查并督促其工作;
8.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第一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上述1-4条、6条和8条规定的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调离原推荐单位时,常务理事资格随之消失,由原单位及时调整或更换。
常务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常务理事(包括理事)两年内
不履行职责,或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可视为自动辞职。
第一十七条协会理事长采用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一般不连任。
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一十八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一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1.主持并领导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安排、落实、检查和监督协会各部门的工作。
2.制订和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筹备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组织协会其它活动。
3.负责协会的财务工作,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
4.负责处理协会与国内外相关协会或组织的交流和其他日常事务。
5.审查和批准新会员,并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协会工作人员应向年轻化和职业化方向发展,逐步充实一批
专职、年轻、专业化人才到协会工作。
包括向专职秘书长的过渡。
第二十一条协会视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资深专家或对协会有突出贡献
的原领导成员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
名誉会长或顾问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在任期内提出辞职,应提出书面申
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通报。
第二十三条根据行业发展和协会的业务范围,协会可设立若干分支(代
表)机构和管理部门。
此均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并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分支代表机构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管理部门在秘书
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费来源
1.团体会员的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商定,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技术咨询、培训和服务费;
3.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捐赠或赞助(包括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其他正当收入
第二十六条经费开支:
1.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合理津贴和日常办公费;
2.协会各项会务活动、编印会刊、资料、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开支;
3.其他合理开支。
第二十七条财务管理
1.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协会的经费使用情况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并及时通报协会的收支状况。
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财产。
第六章终止
第二十八条协会遇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则应终止活动:
1.遇有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需终止活动时;
2.不能履行协会章程,不能正常开展有效活动,失去存在的必要时;
3.严重违法活动,给社会和会员单位造成严重恶果或不良影响时;
第二十九条协会终止程序
1.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协会活动或撤销协会组织的书面报告,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负责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完成善后工作后,向市社团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天内,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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