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北荣民总医院组织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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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北荣民总医院组织规程
【法规名称】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北荣民总医院组织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北荣民总医院组织规程
第1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辅导会)为办理国军退除役官兵就医、社会医疗服务、医事人员训练及医学研究发展,特依辅导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台北荣民总医院(以下简称本院)。
第2条
本院职掌如下:
一关于退除役官兵病人之诊断治疗事项。
二关于一般病人之诊断治疗事项。
三关于专业及医事人员教学之训练事项。
四关于与学术研究机构医学医务之合作研究发展事项。
五关于身心障碍重建事项。
六关于荣民医疗体系之医疗技术支援及辅导事项。
七关于接受政府或民间机构委讬经营其他医疗院所事项。
第3条
本院医务方面,设各部、中心、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内科部:
内科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健诊及输血业务等事项。
分左列各科、室:
(一)健诊科。
(二)胃肠科。
(三)心脏科。
(四)新陈代谢科。
(五)感染科。
(六)血液科。
(七)输血医学科。
(八)肿瘤科。
(九)肾脏科。
(一○)过敏免疫风湿科。
(一一)临床毒物科。
(一二)加护病室。
二外科部:
外科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
(二)胸腔外科。
(三)心脏血管外科。
(四)泌尿外科。
(五)大肠直肠外科。
(六)重建整形外科。
(七)儿童外科。
(八)实验外科。
三骨科部:
骨科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骨折创伤科。
(二)骨病科。
(三)手外科。
(四)儿童骨科。
(五)运动医学科。
四麻醉部:
全院手术麻醉、疼痛控制治疗、危急处理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室:
(一)一般麻醉科。
(二)神经麻醉科。
(三)妇幼麻醉科。
(四)重症加护病室。
五胸腔部:
各种胸腔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胸腔科。
(二)呼吸感染免疫科。
(三)胸腔肿瘤科。
(四)临床呼吸生理科。
六妇产部:
妇科、产科、家庭计划、优生保健及其有关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室:
(一)妇科。
(二)产科。
(三)生殖内分泌科。
(四)优生保健科。
(五)妇产科实验室。
七儿童医学部:
儿科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儿科。
(二)儿童心脏科。
(三)儿童胃肠科。
(四)儿童感染科。
(五)儿童免疫科。
(六)新生儿科。
八复健医学部:
物理、职能、语言治疗、职能鉴定、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复健科。
(二)神经复健科。
(三)骨骼关节复健科。
九放射线部:
放射线检查、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呼吸循环放射科。
(二)消化系放射科。
(三)泌尿生殖放射科。
(四)骨骼关节放射科。
(五)神经放射科。
(六)儿童放射科。
(七)超音波科。
(八)磁振造影科。
一○核医部:
核子诊疗、放射制药、保健物理、临床免疫分析、医用核子装备之维护、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室:
(一)核子医学科。
(二)临床免疫分析室。
(三)放射制药室。
一一国家多目标医用回旋加速器中心:
回旋加速器运转、正子化学与制药、正子电脑断层造影与有关之辐射防护、仪器维护及配合国内医疗、教学与研究机构需要之正子放射性同位素诊疗、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室:
(一)回旋加速器室。
(二)放射化学室。
(三)电算工程室。
(四)医用物理室。
(五)正子临床作业科。
一二神经医学中心:
神经科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室:
(一)一般神经内科。
(二)神经血管内科。
(三)周边神经科。
(四)癫痫科。
(五)一般神经外科。
(六)功能性神经外科。
(七)儿童神经外科。
(八)神经加护病室。
(九)神经修复科。
一三精神部:
精神科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身心科。
(二)儿童青少年身心科。
(三)老年身心科。
(四)身心复健科。
一四皮肤部:
皮肤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皮肤诊断科。
(二)性病科。
一五牙科部:
牙齿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复形牙科。
(二)家庭牙医科。
(三)牙髓及牙周病科。
(四)儿童牙科及齿颚矫正牙科。
(五)口腔颚面外科。
一六眼科部:
眼科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眼科。
(二)眼矫形重建科。
(三)眼肌神经科。
(四)青光眼科。
(五)视网膜科。
一七耳鼻喉部:
耳、鼻、喉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耳科。
(二)鼻科。
(三)喉科。
一八癌病中心:
各种癌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放射肿瘤科。
(二)药物放射治疗科。
一九急诊部:
急诊病患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急诊内科。
(二)急诊外科。
二○家庭医学部:
家庭医学之诊疗、教学、研究、保健、体检、支援协调社区及基层医疗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社区医学科。
(二)安宁疗护科。
二一呼吸治疗科:
有关呼吸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二二传统医学研究中心:
现代医学以外各种传统医学方法之应用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二三病理检验部:
组织切片诊断、病理解剖、细胞学诊断及有关病理教学、研究、临床检验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病理科。
(二)外科病理科。
(三)细胞病理科。
(四)超显微及分子病理科。
(五)生物化学科。
(六)微生物科。
(七)一般检验科。
(八)病毒科。
二四药剂部:
药品检验、制剂调剂处方之稽核、药品之请领、保管、配发、药物安全谘询及临床药学之研究推动、教学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调剂科。
(二)制剂科。
(三)临床药学科。
二五护理部:
护理业务与护理人员教学、训练及护理学之研究发展等事项。
二六教学研究部:
本院各部、中心、科有关之医学研究发展及教学训练、进修、图书、图艺等事项。
分下列各组:
(一)教学研究组。
(二)医学图书组。
(三)医学图艺组。
二七营养部:
食品供应、营养谘询、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组:
(一)临床营养组。
(二)膳食管理组。
二八医务企管部:
门诊病人之诊疗、公共卫生、医疗品质、研究、考核、绩效管理、企划、病理答询、挂号登记、病历管理、住院、计价作业及其他有关医务行政资料统计等事项。
分下列各组:
(一)研考品管组。
(二)绩效企划组。
(三)医务组。
(四)病历组。
(五)计价作业组。
二九身障重建中心:
办理退除役官兵及身心障碍者重建业务。
分下列各科、组:
(一)身障医疗科。
(二)研发制造组。
(三)推广组。
第4条
本院行政方面,设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公共事务室:
公共关系、国会联络、审核文稿、机要文件、编译、业务管制及交办等事项。
分下列各组:
(一)公共关系组。
(二)国会联络组。
(三)秘书组。
二劳工安全及环境保护室:
劳工职业灾害防止、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及环境保护业务等事项。
三工务室:
施工设计、公用设备、修缮保养、景观设计及管理等事项。
分下列各组:
(一)设计施工组。
(二)公用设备组。
(三)医学工程组。
(四)修护保养组。
四资讯室:
资讯系统之设计、操作、维护、应用作业发展及技术网路等事项。
分下列各组:
(一)应用发展组。
(二)系统操作组。
(三)技术网路组。
五补给室:
药品、经理物品、卫生器材之采购、保养、配发、财产管理及衣物洗涤等事项。
分下列各组:
(一)采购组。
(二)资财组。
(三)配发组。
六社会工作室:
病人个案与团体之辅导、研究、志愿服务计划、荣民病人辅导教育、生活指导管理及文康福利等事项。
分下列各组:
(一)辅导组。
(二)社会工作组。
七总务室:
出纳、事务、文书、印信、园艺整理、内部勤务管理、临时交办及不属其他各室业务等事项。
分下列各组:
(一)出纳组。
(二)事务组。
(三)文书组。
第5条
本院置院长,综理院务;置副院长,襄助院长处理院务。
前项院长、副院长由师
(一)级之医师兼任。
第6条
本院置下列人员,分别掌理各项业务:
一部主任、中心主任、部副主任、中心副主任、医务科主任、医务室主任、医师、中医师、牙医师、护理督导长、护理长、副护理长、药师、医事检验师、医事放射师、护理师、营养师、职能治疗师、物理治疗师、药剂生、医事放射生、医事放射士、护士、职能治疗生、物理治疗生、研究员、副研究员、总技师、技师、正工程司、高级分析师、副工程司、助理研究员、医院放射安全师、医院环境卫生师、放射物理师、放射化学师、医用物理师、数学模式师、分析师、副技师、帮工程司、设计师、管理师、临床心理师、劳工安全管理师、技术员、工程员、助理管理师、助理设计师、技术助理员、设计员、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病房助理员。
二主任秘书、室主任、秘书、组长、专员、辅导员、编译、组员、社会工作师、办事员、书记。
前项部主任、中心主任、部副主任、中心副主任、医务科主任、医务室主任、护理督导长、护理长、副护理长由相当级别之医事人员兼任。
第7条
本院设人事室,置主任、组长、专员、组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院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长、专员、稽核、组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9条
本院设政风室,置主任、组长、专员、组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10条
本院为办理分区医疗业务,得视需要设分院,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本院为办理医疗技术支援外,得视需要设置医疗技术援外专用员额,其编制表另定之。
第11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除列师级、士(生)级者外,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2条
本院各级职员应按实际业务需要,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经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13条
本院各级职员之遴用,除技术专业人员如退除役官兵中无适当人选,得另行遴用外,其余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14条
本院因业务需要,得聘请专家五人至十人为专业顾问,以其中一人为总顾问。
第15条
本院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院订定,报请辅导会备查。
第16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北荣民总医院编制表│
├────┬───┬─────┬───┬───────────┤
│职称│官等或│职等│员额│备注│
││级别││││
├────┼───┼─────┼───┼───────────┤
│院长│││
(一)│由师
(一)级之医师兼任│
│││││。
│
├────┼───┼─────┼───┼───────────┤
│副院长│││(三)│由师
(一)级之医师兼任│
│││││。
│
├────┼───┼─────┼───┼───────────┤
│部主任│││(二二)│由师
(一)级或师
(二)│
│││││级之相关医事人员兼任。
│
│├───┼─────┼───┼───────────┤
││││
(一)│医务企管部主任由师(二│
│││││)级以上之医师兼任。
│
├────┼───┼─────┼───┼───────────┤
│中心主任│││(五)│一由师
(一)级或师(│
│││││二)级之相关医事人│
│││││员兼任。
│
│││││二国家多目标医用回旋│
│││││加速器中心主任由核│
│││││医部主任兼任。
│
├────┼───┼─────┼───┼───────────┤
│部副主任│││(五)│一护理部由师
(二)级│
│││││以上之护理师兼任。
│
│││││二医务企管部由师(二│
│││││)级以上之医师兼任│
│││││。
│
├────┼───┼─────┼───┼───────────┤
│中心副主│││
(一)│一由师
(二)级以上之│
│任││││医师兼任。
│
│││││二神经医学中心。
│
├────┼───┼─────┼───┼───────────┤
│医务科主│││(一○│一由师
(二)级以上之│
│任│││○)│相关医事人员兼任。
│
│││││二国家多目标医用回旋│
│││││加速员中心正子临床│
│││││作业科主任由核医部│
│││││核子医学科主任兼任│
│││││。
│
│├───┼─────┼───┼───────────┤
││荐任至│荐任第九职│一│外科部实验外科。
│
││简任│等至简任第│││
│││十职等│││
├────┼───┼─────┼───┼───────────┤
│医务室主│││(七)│一由师
(二)级以上之│
│任││││相关医事人员兼任。
│
│││││二国家多目标医用回旋│
│││││加速员中心医用物理│
│││││作主任由核医部医务│
│││││室主任兼任。
│
│├───┼─────┼───┼───────────┤
││荐任至│荐任第九职│三│国家多目标医用回旋加速│
││简任│等至简任第││中心回旋加速器室、放射│
│││十职等││化学室、电算工程室。
│
├────┼───┼─────┼───┼───────────┤
│医师│师级││一二六│医师、中医师及牙医师之│
├────┤││三│员额,其中师
(一)级人│
│中医师││││员不得高级百分之三十,│
├────┤│││师(三)级人员不得低于│
│牙医师││││百分之二十。
│
├────┼───┼─────┼───┼───────────┤
│护理督导│││(二十│由师
(二)级之护理师兼│
│长│││三)│任。
│
├────┼───┼─────┼───┼───────────┤
│护理长│││(一○│一由师(三)级之护理│
││││二)│师兼任。
│
│││││二内十人俟留用护理长│
│││││出决后改置。
│
├────┼───┼─────┼───┼───────────┤
│副护理长│││(一一│一由师(三)级之护理│
││││四)│师兼任。
│
│││││二内八人俟留用副护理│
│││││长出决后改置。
│
├────┼───┼─────┼───┼───────────┤
│药师│师级││一五九│一以上各栏师级员额,│
├────┤││五│其中师
(一)级人员│
│医师检验││││不得高于百分之二,│
│师││││师(三)级人员不得│
├────┤│││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
│医事放射││││二内四十三人俟留用护│
│师││││理师出缺后改置。
│
├────┤│││三内一人俟留用药师出│
│护理师││││缺后改置。
│
├────┤│││四内二人俟留用药剂师│
│营养师││││出缺后改置。
│
├────┤││││
│职能治疗│││││
│师│││││
├────┤││││
│物理治疗│││││
│师│││││
├────┼───┼─────┼───┼───────────┤
│药剂生│士(生││十││
││)级││││
├────┼───┼─────┼───┼───────────┤
│医事检验│士(生││一○六││
│生│)级││││
├────┼───┼─────┼───┼───────────┤
│医事放射│士(生││六四││
│士│)级││││
├────┼───┼─────┼───┼───────────┤
│护士│士(生││一四九│一内四十七人俟留用护│
││)级││五│理佐理员出缺后改置│
│││││。
│
│││││二内八人俟留用护士出│
│││││缺后改置。
│
├────┼───┼─────┼───┼───────────┤
│职能治疗│士(生││八││
│生│)级││││
├────┼───┼─────┼───┼───────────┤
│物理治疗│士(生││十八││
│生│)级││││
││││││
├────┼───┼─────┼───┼───────────┤
│研究员│荐任至│荐任第八职│十四││
││简任│等至简任第│││
│││十职等│││
├────┼───┼─────┼───┼───────────┤
│副研究员│荐任│第七职等至│八││
│││第九职等│││
├────┼───┼─────┼───┼───────────┤
│总技师│荐任│第八职等至│一││
│││第九职等│││
├────┼───┼─────┼───┼───────────┤
│技师│荐任│第七职等至│三二││
│││第九职等│││
││││││
├────┼───┼─────┼───┼───────────┤
│正工程司│荐任│第七职等至│八││
│││第九职等│││
├────┼───┼─────┼───┼───────────┤
│高级分析│荐任│第七职等至│五││
│师││第九职等│││
├────┼───┼─────┼───┼───────────┤
│副工程司│委任或│委任第五职│十四││
││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八职等│││
├────┼───┼─────┼───┼───────────┤
│助理研究│委任或│委任第五职│八││
│员│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医院放射│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一││
│安全师│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医院环境│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一││
│卫生师│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放射物理│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二││
│师│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放射化学│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一││
│师│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医用物理│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一││
│师│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数学模式│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一││
│师│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分析师│委任或│委任第五职│八││
││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副技师│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七三││
││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帮工程司│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九││
││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设计师│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七││
││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管理师│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七││
││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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