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办事指南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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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办事指南模板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
四、实施机构:
湛江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六、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
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
无
十一、申请条件:
1.建立并维持进境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要求;
2.按照建立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组织生产;
3.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组织生产;
4.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确保原料、产品可追溯;
5.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
6.符合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网上办理电子版1份,现场办理纸质版3份):
(一)申请材料目录
1.首次申请
(1)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
(2)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3)工艺流程图,包括生产、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2.变更申请
(1)出口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
(2)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变更项目的生产工艺说明、产业政策证明材料)。
3.延续申请
企业延期申请书。
4.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书。
企业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当一并交回原注册登记证书。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上办理(网址:
【网址】)或者可到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窗口办理。
十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十四、办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0次或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
湛江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
否
十九、网上支付:
否
二十、物流快递:
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
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进入“动植物检疫”模块相关功能。
(二)现场办理
霞海海关: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7号湛江海关第二办公区1楼大厅企业管理科
廉江海关:
廉江市廉江大道南388号廉江海关一楼综合业务科
茂名海关: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企业管理科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
工作日上午8:
30—12:
00,下午14:
30—17:
30。
(二)网上办理。
企业申请时间:
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二十三、咨询电话:
(一)霞海海关:
企业管理科(********);
(二)廉江海关:
综合业务科(********);
(三)茂名海关:
企业管理科(********);
(四)海关“12360”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
********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审批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
经审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海关(海关总署)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决定不予批准。
不予许可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自本通知书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__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须打印或用自来水笔填写,要求文字简练、字迹清楚、书写工整;
二、申请注册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应涵盖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包括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出入库及加工登记管理制度、防疫处理制度、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2.工艺流程图,包括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3.厂区平面图和图片资料。
厂区平面图应标示不同功能区域、人流、物流等;图片资料包括大门、厂区、库区全景照片,有关生产加工设施、仓储设施、防疫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物、包装物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照片等。
4.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合格证明文件。
企业
名称
(中文名)
(英文名)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工厂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移动电话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性质
国营□民营□集体□个体□外资□合资□独资□其他□
加工、储存厂(库)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注册登记
加工、存放产品种类
年加工量
申请年出口量
出口国家和地区
本企业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审查认为本公司基本符合《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兽医基本卫生要求》,在此正式提出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所报资料真实无误,请审核。
本企业郑重声明:
一旦获准注册登记,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生产加工存放过程中的消毒防疫工作和质量控制工作,如实填写《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手册》,并自觉接受海关的监督。
法定代表人:
(签名)(公章)
年月日
1首次申请注册登记时不填写。
填写示范: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企业
名称
(中文名)
XX公司
(英文名)
XXX
法定地址
XX省XX市XX区XX路
邮政编码
工厂地址
XX省XX市XX区XX路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XXX
移动电话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性质
国营□民营□集体□个体□外资□合资□独资□其他□
加工、储存厂(库)
名称
XXX加工厂
地址
XX省XX市XX区XX路
邮政编码
联系人
XXX
电话
传真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注册登记
加工、存放产品种类
生牛皮
年加工量
20万张
申请年出口量
10万张
出口国家和地区
本企业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审查认为本公司基本符合《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兽医基本卫生要求》,在此正式提出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所报资料真实无误,请审核。
本企业郑重声明:
一旦获准注册登记,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生产加工存放过程中的消毒防疫工作和质量控制工作,如实填写《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手册》,并自觉接受海关的监督。
法定代表人:
(签名)(公章)
年月日
1首次申请注册登记时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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