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最新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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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最新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博林•金谷住宅小区
大树林园林景观工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发包方:
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
日期:
2008年8月21日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浏阳市柏花园林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博林•金谷大树林园林景观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博林•金谷大树林园林景观工程。
1.2工程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新姚路。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发包方指定范围的:
(1)道路、硬质铺装、水景、景观小品、园路、园林机电喷灌设备安装、灯光照明等。
(2)树木的养护,新种植乔木、灌木及草皮由乙方提供和承担两年保养期内所有植物的养护、培固、更换(如未成活)、翻施、病虫害防治、除杂草等工作,验收合格后两年内成活率100%。
(3)景观工程所涉及的土方工程。
(4)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发包方提供肆套施工蓝图给承包方。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6.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现场工程师华俊。
职权:
工程量签证,现场工作协调,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及图纸问题的处理。
6.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龚志伟。
职权:
工程量签证,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
工管理及与发包方的联系等工作
6.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7条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附近。
(2)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3)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第8条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
(2)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3)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4)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9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7年5月25日。
竣工日期:
2007年9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施工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0元。
第10条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1条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2条工期延误
12.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2.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五、质量与检验
第13条工程质量
13.1质量标准:
达到合格标准。
13.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长沙市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4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4.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基础部份。
14.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
面通知发包人检验。
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
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5条安全施工
15.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
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
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16条事故处理
16.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6.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7条合同价款及工程承包方式:
17.1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为定额直接费加综合管理费。
综合管理费费率按
12_%计取,综合管理费包括施工措施费、施工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定额直接费以外的所有费用。
价款结算套用《湖南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算表》(1997年)、《湖南
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2002年)。
17.2工程量按实计算。
17.3主材价格及人工费调整: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苗木和铺装材料及其他主材按甲乙双方协商签署的单价进行结算,部分材料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按施工同期《长沙市建设造价》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整。
人工费按40元/工日调整。
第18条图纸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承包人所绘制的施工图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施工。
18.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提供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经发
包方审核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第19条工程款支付。
19.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按月进度支付进度款。
19.2发包人根据审核的工程量15日内按价款的60%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19.3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30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19.4本工程保修期满,经发包人验收,扣除维修保养期内的违约金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0条发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0.1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派人参加清点,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0.2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如有损坏由责任方承担。
第21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1.1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2.2承包方采购的苗木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苗木材料设备,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九、工程变更
第23条设计变更。
23.1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
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23.2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24条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5条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1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6条竣工验收。
2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28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
26.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6.3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
保修期正式开始。
26.4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27条竣工结算
27.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27.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27.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8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予以签认。
十一、质量保修
第28条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8.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28.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景观小品工程:
两年
(2)绿化种植工程:
两年
(3)喷泉、喷灌工程:
两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29条质量保修责任
29.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29.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9.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养护标准。
29.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0条保修费用
30.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0.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发包人承担
第31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2条违约责任
32.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33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4条不可抗力。
34.1双方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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