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区区直部门单位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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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区区直部门单位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潍坊高新区区直部门(单位)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服务时限
备注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一、财政局
1.验资报告
地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占有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
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九条:
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五条:
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
(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
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财务审计报告
地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占有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
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九条:
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四)最近一期的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五条:
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
(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
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九)发生变动事项后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地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8月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
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三)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财务审计报告
地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
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五)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以及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地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保值增值确认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经营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转让产权交易)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
(一)、
(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财产清查、清算报告
产权注销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
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四)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地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转让产权交易)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
(一)、
(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4.资产评估
地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协议方式发生增资)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
(一)、
(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4.资产评估
地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
“(四)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5.增资审计报告
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产权注销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八条:
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三)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6.转让资产的技术鉴定
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重大资产交易(资产转让核准)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2.《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4号)第三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处置房产、土地,报省财政厅核准。
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三)处置资产的技术鉴定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二、公安分局
7.电气防火技术检测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第三十八条: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8.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及安装质量检测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11月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2.《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保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三、社会事务局
9.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省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四)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0.财务审计报告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第251号)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慈善组织认定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1.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2014年10月修改)第三十条:
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潮堤,适用《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关堤防管理的规定。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行政许可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2.《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2014年10月修订)》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第七条:
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审查、审核
省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2.取水、退水监测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1.《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3月水利部令第34号,2016年2月修改)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四、市场监管局
13.验资报告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4.评估报告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修订)第十四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2014年2月修订)第十五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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