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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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信社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
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含外币信贷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农信社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农信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信社贷款规定。
坚持“三农”为本,社员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
农信社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七条 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
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
农信社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
1、“三农”客户。
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社员客户。
指入股农信社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
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
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重点项目。
指对农信社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优势区域。
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
7、优势行业。
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和社员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
农信社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
(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3)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用途合规合法。
(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6)收入归社和存款比例不低于农信社信用份额,现实或预期综合效益明显。
(7)外币信贷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8)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公司类客户:
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
(2)机构类客户: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规范,经费自给率50%以上,收支有盈余,还款来源落实可靠。
以上两类客户申请项目贷款的,项目资本金比率不得低于30%,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可靠。
(3)自然人客户:
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
(三)严格准入过程:
农信社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评级与授信、贷审与审批五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严格准入权限。
农信社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第八条 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客户授信是农信社根据客户资金需求情况、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对具备条件的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九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行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一)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由农信社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岗)负责,主要是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信贷人员受理贷款业务申请,要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对客户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品行、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
信贷人员要承担因调查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二)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由农信社信贷部门及贷款审查中心负责,信贷部门对受理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市场风险负责,贷款审查中心对贷款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负责。
信贷部门在接收农信社上报的贷款资料或联社自身营销的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查后,将贷款资料、审查结果提交贷款审查中心进行再次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贷款基本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贷款风险程度是否可控制,贷款(担保)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等。
审查人员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三)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由农信社贷款审批岗负责。
乡镇农信社设立贷款审批组(以下简称贷审组),县市联社和市州联社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市州办事处设立贷款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咨会),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对是否发放贷款进行决策。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贷款审批部门和审批人要承担审批失误的主要责任。
1、基层农信社贷审组由主任、分管业务副主任、信贷主管、会计主管及职工代表、社员代表组成。
贷审会(贷咨会)成员由各级联社(办事处,下同)主任、副主任、信贷(信贷和审查部门分设的联社)、风险、审计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贷审会(含贷审组、贷咨会,下同)必须由7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组织召开贷审会会议。
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可列席参加贷审会,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但没有表决权。
2、贷审会审批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
(1)集体审批原则。
70%以上成员参与有效。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参与审批人员中70%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3)集体负责原则。
每位参与审批的成员,审批讨论研究结束,都要签署明确的“同意发放”、“不同意发放”、“再提交贷审会审议”的意见及理由,并对所签意见负责。
(4)理事长一票否决原则。
对贷审会表决同意发放的贷款,理事长有一票否决权;贷审会表决不同意发放的贷款,理事长不得决定发放。
3、贷审会会议纪要的整理。
贷审会要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其成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
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
贷审会会议纪要连同有关贷款资料一并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
4、被贷审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贷审会审议。
(四)贷款备案。
直管市联社、市州联社超过规定审批权限的贷款经贷审会研究通过后,发放前必须报省联社备案。
1、备案审查小组在接受各地资料申报后应尽快完成审查工作,给出审查意见,回复送审联社。
2、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家议事制度。
对大额或有疑义的贷款,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决策,保证信贷决策的科学性。
3、直管联社、市州联社对省联社备案审查通过事项的处理结果,应按月上报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
直管联社、市州联社在收到备案审查意见书后三个月内未执行的,需要再执行时,应按原程序重新上报备案。
第十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
全省农信社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各地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信贷业务权限。
(一)统一标准。
全省统一制定各联社(办事处)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指标。
等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
当年新增贷款(不含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百元贷款收益率、不良贷款率、贷款综合风险度、单户贷款比例、支农贷款指标、信贷综合管理等。
实行百分考核,按得分情况,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分类管理。
在评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等级,确定不同的信贷权限。
省联社负责核定市州联社、直管市联社信贷管理等级及贷款审批权限;市州联社在省联社统一规定的县市联社最高信贷权限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核定辖内县市联社信贷管理等级及贷款审批权限;县市联社负责核定辖内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等级及贷款审批权限。
凡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占比超过5%以上的农信社一律不得核定贷款权限。
(三)定期考评。
各联社、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情况一年一考核,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一年一评定。
省联社负责市州联社、直管市联社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评定;市州联社在省联社统一制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标准内,负责评定辖内县市联社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县市联社负责辖内分支机构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评定。
县市联社辖内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四)适时调整。
全省农信社根据辖内各联社、信用社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评结果,适时调整信贷权限。
信贷权限原则上一年一调整。
如遇发生重大违规情况或业务经营特殊需要,可随时进行调整。
属本级农信社权限范围,但上级联社要求报备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应及时向上级联社事后报备。
具体信贷业务权限(报备)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延伸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贷后管理制度。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具体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
贷款第一责任人是负责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对贷款质量负责,承担贷款最终收回和损失赔偿责任。
第一责任人应当独立判断市场风险,有权决定贷款是否进入后续审批程序,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其贷款调查及贷后管理的指令和干预。
贷款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在贷款借据上签字注明。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包片信贷员,其他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承担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的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
第十三条 实行贷款分环节主责任人制度。
办理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一)信用社审批的贷款。
包片和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下同)为调查主责任人和贷后管理责任人;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为审查主责任人;农信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
(二)县级以上联社(含)审批的贷款。
管户信贷员为贷后管理责任人;各级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信贷部门和审查部门分设的联社)和参与调查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各级联社审查部门和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和审查部门未分设的联社)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参与审查人员为审查次责任人;各级农信社贷审组、贷审会、贷咨会主任委员和理事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其他委员为审批次责任人。
第十四条尽职调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县市级以上(含)联社设立独立的信贷工作尽职调查岗,该岗位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信贷、法律、财务等知识,依诚信和公开原则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尽职调查工作。
各级农信社应定期评价与确定信贷各环节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对未尽职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其各环节的责任界定、责任追究或责任免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和等级管理制度。
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考试,获取上岗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聘用;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
上岗资格有效期3年,省联社每年组织1次持证上岗考试。
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
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标准。
等级评定每年1次,由县市联社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实行信贷“十不准”制度。
(一)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产品和项目发放贷款;
(二)不准向村组发放贷款;
(三)不准向村组提供担保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四)不准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发放贷款;
(五)不准发放冒名贷款;
(六)不准采取化整为零等各种形式发放垒大户贷款;
(七)不准发放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资的贷款;
(八)不准超权限、逆程序、跨地区发放贷款;
(九)不准擅自提高客户等级、擅自提高授信额度;
(十)不准向员工亲属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第十七条实行劣质客户退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农信社应采取果断措施,在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后,将其淘汰出客户群体。
(一)自身和所在的行业属国家明令限制的客户;
(二)已明显出现无发展前景,经营和生产的产品大量积压,亏损严重,对农信社等债务无法偿还的客户;
(三)恶意逃废和悬空农信社债务及有损害农信社利益的客户;
(四)厂垮人散,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客户;
(五)极不讲信用,已被银行同业公会等机构列入制裁单位,上了“黑名单榜”的客户等。
第三章 客户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九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信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信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六)公司客户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符合《公司法》要求。
(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资产负债率等指标符合农信社的要求;
(九)农信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客户授信管理
第二十条 客户授信包括表内、表外授信。
表内授信:
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等;
表外授信:
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二十一条 授信的原则。
客户授信必须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对象和额度的统一。
第二十二条 授信的条件。
对客户实施授信除符合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履约情况、发展前景等。
农信社应根据客户不同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授信的方式。
对客户授信管理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授信指农信社内部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农信社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农信社内部掌握。
公开授信指农信社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及信用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农信社信用。
第二十四条 授信的发放与管理。
(一)归口管理。
对同一客户的授信要归口到同一机构管理。
(二)统一授信。
对客户授信,要实行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信贷品种的综合授信;
(三)据实办理。
农信社可根据客户信用等级,确定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及信用方式办理单笔信贷业务;
(四)加强监测。
要加强客户用信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及时预警,分类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客户信用等级按照定量与定性分析、动态与静态分析、微观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的资产质量、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现金流量、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决策层素质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进行确定。
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信用额度、品种和期限。
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划分类别、指标体系、工作程序、评级组织等,由省联社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业务种类
第二十六条 农信社信贷业务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分类如下:
(一)按性质分类。
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农信社)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农信社发放的贷款。
(二)按期限分类。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三)按币种分类。
贷款按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人民币贷款,是指以人民币作为借款货币的贷款。
外币贷款,是指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作为借款货币、并以外国货币偿还的贷款。
(四)按方式分类。
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农信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具体比例按《**省农村信用社抵押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动产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评估值的50%,权利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80%,其中,农信社存单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面值的90%。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转让给农信社的票据行为,是农信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农信社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以下传统优势业务品种。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是指农信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延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
即农信社对考入**省属及市州(含直管市、林区)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学校、含各部门及市州政府所办的高职高专)或在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及其他与学生有法律监护关系的对象,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的用于支付贫困学生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贷款。
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按照《**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农户联保贷款。
是指农户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由农信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畴,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中小企业贷款。
是指农信社为满足中小企业生产产资金需求,根据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生产经营状况、还款意愿及还款来源、可提供的担保等相关因素,结合农信社信用可供能力向中小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具体业务操作由省联社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农信社在巩固发展已有传统优势业务品种的基础上,稳妥开办社团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其他符合农信社特点的信贷业务。
办理社团贷款按照《**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承兑汇票按《**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信用证等其他业务由省联社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章 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对具备条件的信贷业务还要进行评信与授信。
(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经营社提出信贷业务申请,经营社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及贷款审查部门审查。
(二)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及贷款审查中心对经营社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信社贷审会或贷审组审议。
县级联社贷款审查部门对受理的贷款应当在2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批。
农信社贷审会审议后,报理事长(主任)审定,在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直接进入贷款发放程序,超过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对审查部门初审通过的贷款,县级联社必须在3天内召开贷审会审议。
(四)报备。
直管联社、市州联社、市州办事处对超过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应在发放前向省联社备案,经省联社备案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发放程序。
(五)签订合同。
经营社应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分别与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六)贷款发放。
合同签订后,经营社在办理借据之前,要将信贷资料再送有权审查部门进行放贷审查,放贷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出放贷通知。
会计人员收到放贷通知后,进行出账审查,办理出账手续,将信贷资金转入借款人在农信社开设的存款结算账户。
(七)贷后管理。
按《**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基层信用社的贷后管理责任人每月对借款户的贷后检查不得少于1次,县级联社、市州联社信贷部门对本级审批和上报上级联社审批发放的大额贷款现场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检查要形成专题报告,向同级贷审会汇报。
第三十条信贷产品定价。
农信社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浮动幅度,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农信社办理承兑汇票及其他或有资产业务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农信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贷款到期前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贷款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
经经营社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信贷合同管理。
信贷合同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必须报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章 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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