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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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服务指南
(简版)
发布时间:
2017-11-05
实施日期:
2017-11-05
发布机构:
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四、受理机构
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
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动物隔离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米以上的消毒池;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3、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八、禁止性要求
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的;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向农委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收原件1份)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设施设备清单复印件;(收复印件1份)
4、管理制度文本(重大疫病疫情上报制度、免疫防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人员进出制度等);(收原件1份)
5、人员情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等人员的健康证明以及本单位所从事的岗位证明)。
(审原件收复印件1份)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在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
3、对准予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酉阳农委资料评审部门进行许可资料条件评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
4、评审部门在签署评审意见后,报送酉阳农委领导审批。
5、酉阳农委领导审查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和制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十一、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相对人领取。
十四、监督投诉电话
监督电话:
023—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
城北新区财政大楼2楼。
办公时间:
上午9:
00—12:
00,下午13:
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服务指南完整版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网站:
附录1流程图:
图1,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流程图
附录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新办证√重新办证□
申请人(签章)酉阳县兴旺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申请日期2017年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
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
“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其它有“□”栏目参照执行。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
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申请人名称
酉阳县兴旺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张三
联系电话
1390……
身份证号
*****50312
经营范围
生猪养殖
设计生产规模
300头
经营场所地址
重庆市酉阳县板溪镇***村***组
场
所
类
别
1.动物养殖场□
2.动物养殖小区□
3.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动物屠宰场(厂)□
5.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6.动物隔离场□
7.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所
附
材
料
清
单
1.申办单位及场所的基本情况□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特别是防疫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功能说明资料)□
4.管理制度材料(特别是防疫制度文本等材料)□
5.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和总结□
6.申办单位管理及防疫人员身份、资质和健康证明复印件等资料□
(选附:
当地乡镇(街道)兽医站出具的文字材料□、乡镇政府提供的文字材料□;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环境评价材料□)
所属乡镇街道兽医站意见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现场进行查勘,是否同意申报办证)
意见:
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
符合□不符合□。
是否同意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同意□不同意□。
理由:
审核人(签字):
乡镇街道兽医站公章:
年月日
所属乡镇街道政府意见
(是否符合养殖区域划分规定,是否同意乡镇街道兽医站意见)
意见:
该场所位于我镇(乡、街道)的非规划区□、规划区□;适养区□、
限养区□、禁养区□。
是否同意乡镇街道兽医站意见:
同意□不同意□。
是否同意该场所建设(经营):
同意□不同意□。
审核人(签字):
乡镇街道政府公章:
年月日
区县级环保部门意见
(是否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意见:
该场所是否办理环境保护有关审批手续并通过是□、否□;
该场所排污设计(设施等)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是□、否□。
其它:
是否同意该场所建设:
同意□不同意□。
审核人(签字):
区县环保部门公章:
年月日
发证机关
现场审查组意见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现场审查组成员签字:
现场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发证机关审核意见
□同意发证。
□不同意发证。
签发人(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动防合字第()号
发证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代码编号
令领证人(签字):
年年月日
附录3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人名称是指企业名称,应填全称,不应填简称。
例如:
“酉阳县兴旺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不应填成“酉阳兴旺”。
附录4常见问题解答
1.《动物条件合格证》是否年审?
答:
根据规定,在每年1月底前,获证场所应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上一年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简称“年度报告”),进行年度核查。
经核查合格的,在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左下角贴“年度核查合格标识”;经核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业主并说明理由,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30日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场所,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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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 产品 无害化 处理 场所 防疫 条件 合格证 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