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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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重点
二建法规重点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5分左右)
2Z201012(P3-5)
1、法的类型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行政法规无地域备注的条例,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地方法规有地域备注的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无地域备注的“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有地域备注的“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如: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投标法优于合同法);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2Z201020(P7-9)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4条):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活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需核准登记,以盈利为目的。
2.非企业法人:
以非盈利为目的。
行政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三、建设单位有可能是非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四、项目经理部具备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其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Z201030(P9-15)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及种类
1、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权限范围、被代理人名义、具有法律意义行为、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2、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建筑单位制定)、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2岁小朋友)、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指定,也属于法定代理的一种)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法律关系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届满、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者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有如下: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涉及到违约责任)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取消指定、监护关系消失、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两层法律关系:
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1)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不具有代理权(XX、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如被代理人对行为追认,则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如不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代理人承担损失。
表见代理:
无权、有效代理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足以相信具有代理权、本人存在过失、相对人为善意。
2)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
3)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第三人故意行为、违法代理行为。
(谁错谁承担)
2Z20101040(P15-18)
一、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所有权:
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财产所有权。
2.用益物权:
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
他人或自己的都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担保财产优先偿还的权利)。
4.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
国家、农民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宅基地、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享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出让(有偿有期)和划拨(无偿无期)等方式。
设立的时间:
自登记时设立,不得改变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符合规定:
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约定,不得超剩余期限;变更登记;附属物一并处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的,依法办理。
3)地役权:
有偿、约定的。
为了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为需役地。
是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的设立:
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
依法登记生效,不登记不生效。
国有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地役权除外(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
2.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占有、交付生效。
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未登记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2Z201050(P19-21)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和常见的种类: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合同(交易买卖)---合同之债,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侵权之债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
无法律义务,自觉为他人服务,与受益人之间的债关系(损己利人)
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
无法律或合同依据,(损人利己)如施工支付汇款错误
2Z201060(P21-29)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侵权责任
1.常见种类: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
2.专利权:
(1)保护的对象--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条件:
1.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和实用性新型专利权)。
2.富有新颖性、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
(2)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申请日起计算(国家专利局收到申请专利文件起)。
4.商标权
有效期为10年,核准注册日算起。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提前6个月续展注册,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与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5.著作权:
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建筑作品
(1)著作权主体:
单位作品:
著作权完全归作品单位所有);
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作的作品,著作权可以是作者也可能是单位。
如果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委托作品:
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著作权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合作作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保护期限从首次发表后开始计算。
2Z201070(P29-33)
一、担保和担保合同规定
1.担保的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担保合同:
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建设工程的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
法人、公民都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
(4)保证责任:
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债务人转让债务或者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应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无效。
变更主合同内容时,事先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需承担原保证合同的保证金额,增加部分无效。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为保证期间。
2.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对应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人、承包人)
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
1.抵押权:
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约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附着物(不动产抵押)
土地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
学校、医院等公益目的设施
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抵押)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有争议的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动产抵押)
查封、扣押、监管的
交通工具动产抵押(动产抵押)
依法不得抵押的
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
转移动产和权利的占有,不动产不能质押。
欠A扣B,约定。
可以质押的包括:
票据、股权、知识产权等。
3.留置:
转移占有,欠A扣A,约定,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4.定金:
给付定金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书面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按不当得利返还。
当既有定金又有违约金时,守约方有选择权,但只能两取一。
2Z201080(P33-39)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承担保险费)和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2.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被保险人:
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业主,工程所有人,承包,分包,技术顾问等。
3.保险期限:
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安装工程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试车考核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2Z201090(P40-43)
一、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类型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主刑、附加刑
承担方式
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回复原状、修理充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赔礼道歉
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处分:
警告、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二、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刑事责任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8分左右)
2Z202010(P44-51)
一、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形式:
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
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底层住宅
(3)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军用房屋建设工程的特殊性
(重点)二、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城区)(有证)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有人)
(5)满足施工需要:
图纸、技术资料(有图)(6)有保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有质安措施)
(7)已经落实建设资金:
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30%(有钱)(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监理+消防设计审核
必须实行监理的: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的小区;利用外国政府或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三、延期开工、核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开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开工前领取开工报告
有效期3个月,可以向发证机关延期2次,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不予延期,有效期6个月
中止施工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施工前应向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逾期不开工的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Z202020(P51-64)
一、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钱);有专业技术人员(有人);有技术装备(有设备);有已完成工程业绩(有业绩)
2.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施工总承包(12个资质等级,每个资质3-4个等级)、专业承包(60个等级)、劳务分包三个序列(13个等级)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
1)申请:
首次申请、增项申请的建筑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2)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有效期延续5年
3)变更:
资质证书中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建设主管部门)
4.建筑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选等级最高的一项只为企业主项资质。
2Z202020(P65-71)
1.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2.注册建造师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后,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项目负责人。
3.考试合格后,人事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4.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本人保管,使用。
有效期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3年,多专业之一期满要办理续期注册。
5.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与原聘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
变更注册手续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6.注册证书不予注册: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非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的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的;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聘用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解除合同关系;注册有效期未延续注册;年龄超过65周岁。
8.二级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除下列情况以外:
同一个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9.变更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条件: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10.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在规定范围内执业活动;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职业印章;对本人职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接收继续教育;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11.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遵法;遵守标准、规范、规程;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继续教育;保守执业中获悉的各种秘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9分左右)
2Z203010(P73-93)(本章重点)
1、强制性招标=范围(公字号、国字号、国际号)+规模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不宜招标---直接发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不宜招标
3.公开招标: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国家重点、地方重点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不特定邀请
邀请招标:
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特定邀请,向3个以上的法人、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5.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保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6.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保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必要的澄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潜在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起3日内作出答复。
7.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有一个标底,且需保密。
8.招标人可以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并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9.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0.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确定提交时间,不得少于5日,通过预审资格的申请人不得少于3人,否则重新招标。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不具有投标资格。
资格后审: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
11.开标时间:
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12.评标: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组成:
招标人代表、专家,成员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定标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保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的投标条件: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投标人不符合投标资格条件;同一投保人提交两个及以上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保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不签字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3.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14.禁止肢解发包:
一个单位整体建筑,只能有一个承包单位。
责令改正,处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0.5%-1%。
15.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6.联合体投标(重点)
⊙特殊的投标人组织形式,适用于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2个以上法人或组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不得限制投保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保人之间的竞争。
⊙招标人需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提交前组建。
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不得以其他个体的形式再参加同一个投标项目。
、
17.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书面通知招标人。
18.招标人拒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
19.投标保证金:
现金或支票,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两阶段招标的:
第二阶段提出提交投标保证金。
撤回投标文件,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保证金。
20.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当竞争
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其他联合行为。
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保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保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有规律性差异;不同投保人的投标相互混装;不同投保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21.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按企业定额核算)
22.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1)公示中标候选人:
收到评价报告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应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报告投标投标情况: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至行政监督部门
(4)履约保证金(约定):
中标人提交,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6)投诉与处理:
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机关投诉,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处理决定。
2Z203020(P94-100)
1.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
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2.招标发包:
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直接发包:
发包给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3.总承包单位就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就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专业工程分包:
总承包企业发包给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除合同约定外,专业工程分包需经建设单位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
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
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5.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转包:
全部转给他人,是必须禁止的,依法分包是允许的
⊙违法分包:
分包给不具有资条件的、不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分包单位再分包
分包单位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没有设立的,视为转包行为。
2Z203030(P101-105)
1.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标准
分5大类:
资质(无证承揽业务、超越资质承揽、按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承揽业务、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6个月-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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