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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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注释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
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
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
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说明:
为适应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资金科
学化、精细化管理,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广州市财政投
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市财
政性资金投资评审工作的运行机制和评审效力执行的保障机制,明确各
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完善了评审工作程序,规
范了投资评审行为,对于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
将产生积极作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
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
审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投
资评审活动。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办法》的内容涉及财政投
资评审活动的管理。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市财政性
投(融)资项目评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评审概念】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
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
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说明:
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定义的条款。
包含运用专业技术手
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
济性的评价审查。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
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评价审查和专项核查。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
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
性的评价审查以及对投资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评审机构】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
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
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说明:
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实施主体的条款,明确财政投资评
审业务可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也可由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
担。
依据: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财政投资评
审业务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
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
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评审原则】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
规范、节约的原则。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
控制决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进行竣工
财务决算的程序评审。
说明:
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原则的条款。
财政投资评审
应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依据: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
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
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
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
遵循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
定》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
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独立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
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
审工作。
说明:
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应坚持独立评审的原则,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给评审造成压力,无法坚
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影响评审质量。
评审独立性的干扰存在外部和内
部两方面因素,外部因素主要是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内部因素主要涉及内部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干
扰,对此我们应制订相关的制度予以充分的约束,保证评审的独立性和
公正性。
第七条【评审范围】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超过3000万元,或占项目总投资
的比例超过50%的政府性融资(包括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
贴息含归还本金等方式)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
项目。
(六)以上范围的项目,除第(四)项规定以外,其余项
目投资额度应达到30万元以上。
(七)中央、省与我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
投资评审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为主方
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
市、区(县
级市)共同出资比例相同时,根据项目立项属地原则由相应财
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
说明:
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条款。
资金性质各类财政性
资金,项目类型包括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科技信息化项目按市科
信局与我局联合印发的《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穗科信字〔2012〕240号)执行。
其中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指财政一般
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指预算外资金。
第六、第七点分别对中央、
省、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及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的项目
具体由哪级财政部门组织评审作出规定。
依据: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算资金、
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和其他财政性(投)
融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八条【评审内容】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五)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说明:
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内容的条款,在财政部“管理规定”
基础上增加第
(二)点: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余根据实际需要有删减。
依据: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
范围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
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
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
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
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
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参考:
《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穗财编
〔2011〕216号)、《关于申报2012年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穗财编
〔2011〕162号)规定:
项目支出预算中的修缮类、购置类、基本建设
类项目交由财政投资评审。
第九条【评审批文的时效】概算、预算的评审意见有效
期两年。
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意见持续有效,有
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
向财政部门申请延期。
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所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进行预算的编制与评
审,预算评审后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
签订施工合同。
说明:
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时效的条款,工程项目的造价跟各
时期行业规范、定额标准、人、材、机价格、费率规定相关,是一个动
态确定的过程,特别是对于项目的概、预算更是如此。
所以为更准确制
订资金安排计划,把握项目资金的支出进度,使得审定项目的概、预算
与财政资金的安排更吻合,制定本条款。
概算评审后所对应的下一阶段
工作指进行预算的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
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条【评审效力】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
的评审意见是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政府
采购、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之
一,是实行采购及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是项目绩效评价的重
要依据。
相关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时,财政部门评
审的概算作为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评审项目预算时,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也作为参考依据。
说明:
因评审范围和内容进行了调整,相应的评审效力内容进行了
补充和调整。
实际工作中,相关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时,
财政部门评审的概算作为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评审项目预算时,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也作为参考依据。
依据: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项目预算评审
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项目结算评审意见作为拨付
项目工程款总额的依据。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财政
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
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评审结论的
效力:
(一)是财政部门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
交付资产的依据;
(二)对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结论是实施招标及签订合同
的依据;(三)项目效益评审结论是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二章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主管财政投资评审
工作,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
工作;
(三)组织对部门支出预算、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
工财务决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说明:
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的条
款,具体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并对评审投诉和评审争
议问题进行协调、沟通和处理。
依据: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
市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组
织对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
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
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
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
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
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
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
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财政部门主
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
评审的政策、法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
务;
(二)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评审任务表,确定财政投资评审
项目,提出具体要求;(三)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核查;(四)审
核确认批复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五)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
审争议。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本市各级财政部
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
评审计划;(三)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市财政部门在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
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
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
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
行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评审中心职责】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
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
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
(四)申请单方确认和申请退审评审项目;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说明:
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
的条款。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属于财政部门的下属机构,承担的工作职能
主要有: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评估、论证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
算审核及预(结)算、决算审查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标底审
查和财务效益评估。
”除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外,还可根据财政部门委托开
展对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复核工作以及其他事项,社会中介机构与财政
部门则属于民事合同主体关系,在投资评审过程中承担的职责与评审中
心有所不同,所以本办法将评审中心与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分开章节撰
写。
本条款主要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
职责规定,部分条款有删减或调整至第四章监督管理内容。
依据: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
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
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
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
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
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
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
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
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
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
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制定评审方案,下达评审通知书;
(二)自收到完整的
评审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评审初步结论,并听取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三)对招投标项目的评审,自收到相关材料后七
精品文档
个工作日内完成;(四)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
提交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送达
评审结论;(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评审资料整理归档;(六)实行
内部复审复查制度;(七)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评审机构进行财
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
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
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
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三)不得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职责】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
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
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
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
意;
(三)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
告;
(四)申请单方确认和申请退审评审项目;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履行合同约定。
说明:
本条是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
款。
社会中介机构与财政部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接受双方签订合
同的约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到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社
会中介机构是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开展评
审工作,按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负责,评审过程中由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对评审
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
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参考:
同本办法第十三条的依据,即《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
十条规定,部分条款有删减或调整至第四章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职责】项目主管单位在财政投
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对项目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组织对所投资额度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
项目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抄送财政部门,审查结果作为财政
安排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之一;
(三)根据项目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请审并通知项目建设
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
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说明:
本条是关于项目主管单位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
款。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
单位、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主要指一级预算单位或政府投融资主体,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项目建设单位行使督促、内审、监督、管理等职责。
在工程的预、结算过程中无需送财政投资评审,直接由项目主管单位进
行内审,项目主管单位将审查结果下达至项目建设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门,
审查结果作为财政安排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之一。
审查费用在项目主
管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内解决。
依据: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
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
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
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
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范围及时报送评审项目,
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
相关证明;
(二)如项目建设单位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四)确认评审结果;(五)应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
为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六)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七)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说明:
本条是关于项目建设单位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
款。
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如项目建设单位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精心组织项目的管理、建设、维护和资金使用的工作。
按照评审的要求,将资料准备充分,齐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应配合好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对评审意见进行核对并确认评审结果,最后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点评审结果即指结算评审结果。
因项目实施单位(含建设单位)原因予以退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
位应重新组织报审工作,根据退审的原因,重新补充完善资料,组织好
配合评审的相关人员,协调处理好项目实施各单位的意见,力求尽快完
成项目的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资金安排和支出的进度和效率。
依据: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
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
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
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
设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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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 投资 评审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