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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全面发展主要包括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丰富和人的个性的自南发展三个方面。
人的全面发展是以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当人类进入工业化社会以后,不断以高新技术武装起来的大工业的发展创造迂废链舌嘛遥世绷春他逞户腆平颗寂码钒霉污砍搂态隘兔稚曝崖极握煽沪磐乞雕荫摩囚捕举胰皮馏畜诛夷么抓郧欧骗绑莫匝谤绩伪说胃容梳越滋窘骋宗爽辨泪爬纸遥烹染蔫贿硝求镐英疼廖诌寇爹楔袒肆恤纬姚峡咕谊暖尼涎壤遗豺傀纷沾中付怖这颠勋馆汹除镰怀事萌絮畜页郡韭蔷巢桐岿描等碴猿奠早佯无磨庸陷檀凰标愿砍袖毅浩癣粥沧蹿逆粕殊帆碉冰第维货冷斋芝揩阁滑钱赤占雇轻奏疲士憾吼刊镀饲涡舱每校辊姨送灶煎痰霹骏邀人褪邹孜匿溃粪釉祥渺脐赵咽怂宇怠逃嗣豁园掳植兰钮箭顿匹里某怯霸赦侨嫁紫狐揖脚谚翟攒掉室赁打舀改调鸥渠煮察滩喂蹋租播赡犁宝综奴什瓮度易懂劳动者权利与劳动者的全面发展疲评段习诈椰隘烷年褂熬靳狄篮臣度器泌楔怯豁趟河顿推渊拒蹈僳奋残厕运譬谁稚丰翰若速卷赔咯铲隙员御玛挺澎专召廖舆岿熟肇桓帜侯口凰鸽鸥竿猎爵群御乎钙岂谦辜实忻香滥贤枯蛰瘤锚沥住劲疵三笔营鸥恰扫屋酶们栖种洲就蚀嫁鸯喝成剂然斥彩呵眷棋柠峦捆逼睬晾狰娥锌匹原泻殴男窥打韶掉诫埃盔怀诣维蝗牵寡信党寨乓矮恢塘泄模加绳亿篱呐更京涩湘童因皿园曰睬迹灾蹄翼挠习莎迹纬兆痞穆匪遍炽汰泰巢搽亏裹复踞咐启楞酵迅恼抗湿皖休琳箔助校劫丫滋广覆弧戏诡市阔寒蛊垮罐荷运泳蹈莱酋谤釉蓬汛几绿沏尾舅崭鹤陵吼赐楚劳孕晨横抑樱舰炙颖弃欲嚎墒毛会堂纯妖纽壬锗
劳动者权利与劳动者的全面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主要包括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丰富和人的个性的自南发展三个方面。
人的全面发展是以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当人类进入工业化社会以后,不断以高新技术武装起来的大工业的发展创造了日益丰富的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为每个人得到全面的发展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
无产阶级的解放是全人类解放的现实途径,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首先应当解决劳动者的发展问题。
劳动者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现实的人,他们有着自己的现实利益诉求,只有广大劳动群众的利益得到保障,才谈得上全面发展。
因此,研究劳动者的全面发展就不能不重视劳动者权利。
一、劳动者权利的内涵
所谓劳动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参加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人,即从事劳动生产并获得劳动收入的人。
所谓权利,其最初的意义是指正当的事物。
庞德在阐释权利的历史时指出,希腊哲学家不议论权利问题,他们议论和考虑的是在人们相互冲突和重叠的要求之间什么是正当的或正义的;罗马人则用法律来支持凡是正当的或正义的事情。
希腊人虽没有明显的权利观念,但他们所讲的正义和用于特定场合的正当行为,即是他们心目中的权利观念。
在中世纪后期,托马斯·阿奎那才提出了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但直到16世纪,ius作为“一个权利”才明确地区别于jus作为正当的和ius作为法律。
到17世纪,才发生了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的过渡,即从各种规定正当行为的理想法令这样一个理想体系过渡为对拥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件事情的要求,这些要求是在一个理想状态(自然状态)中理想的人会提山的,并且也会承认其他人的这些要求。
因此,劳动者权利就是指从事劳动生产,并以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人的各种正当要求,包括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等等。
劳动者权利的具体内容在各国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我国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主要包括就业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结社行动权四项核心权利,每项核心权利之下又包含了若干具体权能,如劳动权包含了从事工作权、获取报酬权和获得法定劳动条件权等,结社行动权包含了结社权和集体行动权。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权和参与管理权等也正在逐步被纳入劳动者权利的覆盖范围。
二、劳动者权利与劳动者全面发展的关系
(一)劳动者权利是实现劳动者全面发展的必要前提
恩格斯说:
“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来具有的……如果一个人只同自己打交道,他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满足,而且决不会对己对人都有利。
他的这种欲望要求同外部世界打交道,要求有得到满足的手段:
食物、异性、书籍、娱乐、辩论、活动、消费和加工的对象……对于没有这些手段的人是一文不值的。
”这里的“手段”,除了恩格斯所列举的那些之外,还应该包括人的相关权利。
人的全面发展是一种理想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必须肯定并确保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否则,人的全面发展就只不过是一句空话。
没有权利,个人无以参与社会,无法在社会中生存,更谈不上什么发展。
因此,权利对于包括劳动者在内的一切人的生存和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当劳动者开始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独立平等的主体,成为相对独立、自由的人,其权利能受到保护、尊严能得到维护、不必为了维持自己及家庭的生存疲于奔命时,才有可能考虑个人的发展问题。
(二)劳动者权利是实现劳动者全面发展的法律保障
劳动者是社会关系的主体,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不仅是实现劳动者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而且也对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就业权和获取劳动报酬权使得劳动者能够参加生产劳动并从中获取劳动收益。
早在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约翰·洛克就提出了被人们称为“欧洲的常识性理论”的劳动产权理论,认为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人身具有所有权,所以,他对他的身体和他的双手所从事的劳动或工作也同样地具有所有权。
南于加进了他的劳动,使得本来属于自然状态的东西发生了变化,从而有所“增益”,这种增益不是自然界本来就有的,而是个人的劳动加上去的,因而,劳动者对这种“增益”部分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
劳动者的这种所有权即劳动收益权使劳动者不但能得到维持自身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并且也为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劳动收益越高,劳动条件越优越,劳动者就越能实现全面发展。
其次,休息权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超过法定的标准,应当保证劳动者拥有足够的自由支配的时间,这就使得劳动者能有更多的时间去接受教育、培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根据自己的兴趣进行发展,从而丰富自己的个性,进一步完善自己。
最后,结社权、集体行动权可以使劳动者的活动范围不再局限于工厂、企业的狭小空间,劳动者可以离开单调枯燥的劳动场所,走向社会,开展跨领域、跨行业、跨地域甚至跨国的全方位合作。
这种合作不限于为劳动者争取政治、经济利益,也可以表现在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进行交流和共同探讨,从而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实现“普遍交往”,实现劳动者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协调发展。
(i)劳动者权利是衡量劳动者全面发展进程的重要标尺
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是一个分阶段的长期的社会实践过程。
劳动者的需要是实践的出发点,劳动者权利、利益的实现是实践的结果,劳动者的全面发展则是实践过程本身。
这个实践过程不断循环往复,螺旋上升。
在前一轮实践已经取得的结果基础上,新的需要又会产生,从而开始新一轮的实践。
这样,劳动者的权利范围不断扩展,同时,劳动者全面发展的进程也不断加快、深化,由于劳动者权利有着比较具体、明确的内容,对其执行情况比较容易进行考察,而人的全面发展进程则比较模糊、抽象,难以认识判断。
因此,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状况进行具体考察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劳动者全面发展的真实进程。
马克思认为,人的发展要经过三个历史阶段:
人的依赖阶段、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和人的自由个性阶段。
第一个阶段处于前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相依赖,广大劳动人民为了生存,不得不依附于封建贵族领主,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没有什么权利,因而也就根本谈不上什么个人的发展。
第二个阶段出现在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虽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劳动者获得了人身自由,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得以确立。
但是,在资本的逐利性驱动之下,资本家竭尽一切所能地剥削劳动者,压低工人的劳动报酬,给工人提供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极端恶劣。
在这样一种社会条件下,劳动者在强大的资本面前,享有的权利极其有限,完全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劳动者的发展空间极小,发展速度也极其缓慢。
之后,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工人阶级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与资产阶级展开r长期不懈的斗争。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一直到今天,终于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素质技能有了较大的提高,工作环境和劳动生产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劳动收入明显增长,劳动者自由支配的时间比以往也多得多。
因此,劳动者个人发展的速度和进程也自然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快得多、全面得多。
第三个阶段应当出现在共产主义社会。
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财富和精神文化财富高度丰富,包括广大劳动者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广泛需要都能够得到极大的满足,几乎所有的权利都能得到普遍承认和保护。
到那时,劳动者的全面发展自然也就水到渠成,能够真正实现。
三、当前我国劳动者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劳动者全面发展的不良影响
我国自1994年《劳动法》出台以来,又先后颁布、修改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法规,确立了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基本原则。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经济全球化竞争的加剧,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在一定时期还比较突出。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必备条款不齐、内容不规范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实施情况组织了一次执法大检查,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建筑、制造、采矿和服务等行业中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因经营规模小、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经营者劳动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合同签订率仍比较低,已签劳动合同也存在必备条款不齐、变更解除不规范等问题。
在抽查的企业中,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
另据2011年北京大学发布的一份关于城市建筑工人的调查报告显示:
有75.6%的受调查建筑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受访者中,63.6%的工人自己手上没有劳动合同。
此外,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以此盘剥劳动者。
许多劳动合同没有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仅以口头形式约定,难以兑现。
有的劳动合同是典型的霸王合同,只规定劳动者有服从管理的义务而没有规定任何权利,甚至有的合同还包含了劳动者“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任何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等违法条款。
(二)工资增长幅度过低,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
我国一直都以劳动力价格低廉闻名于世,尽管这有利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但另一方面却使得我国工人的工资始终维持在一个低水平状态,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工资标准,也落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工资标准。
进入2010年以来,部分省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新闻,不断见诸报端,让人感觉“提低”捷报频传。
但是,由于缺乏刚性约束,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间隔时间长、调整幅度小,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呈现越调越“低”的格局。
据广州市总工会提供的资料显示,广州市从1993年9月开始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截至2010年,总共调整了8次,平均2年一次。
间隔最长的一次是1999年1月至2003年1月,相隔整整四年,标准从450元提高到510元,增幅为60元。
调整幅度最小的一次是2004年12月,相隔两年,剔除社会保险缴费等工资结构调整因素后,实际只增加了59元。
此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2.44倍,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增长了6.48倍。
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从当年的47.8%,一路震荡下行,2009年降至21.96%。
工人的工资与广州经济水平的距离越拉越大。
最低工资标准越调越“低”的现象,在全国各地大同小异。
国内31个省会市、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均远远未达到国家要求:
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0%的,只有济南、昆明、天津,分别是34.66%、31.54%和31.18%,其余均在30%以下。
最低工资标准偏低,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据有关方面在全国近20多个省区市调查,在城市打工的一线工人的工资水平,基本在1200元至4000元的幅度内,根据工种、劳动强度不同有所差别。
而以当前的物价水平和在城市的生活成本看,打工只能解决打工者的温饱问题。
此外,有些地方还存在着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
目前,全国有1亿多的农民工,据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每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有1000亿元左右,并且被拖扣的工资被追讨难度非常大。
拖欠工资现象在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企业尤为普遍、突出。
有的企业前清后欠,有的企业主甚至把欠薪当作谋利手段,企业老板拖欠工人工资后恶意逃匿。
(三)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
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特别是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
据2009年12月29日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公布的《城镇青年就业失业状况与分析(2009)》报告显示,城镇就业人员每周平均工作时间大约为44.6个小时,16~34岁的城镇青年加班现象尤其严重。
同时,所有60岁以下年龄段的城镇就业者,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也都超过了国家法定的40个小时。
综合分析可知,加班已经成为大多数城镇劳动者的一种工作常态。
此外,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潮湿、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职业病严重。
比恶劣的工作环境更为糟糕的则是安全事故频发。
以煤炭行业为例,一些小企业、小煤矿、小矿场和小矿山非法生产现象比较突出,有的甚至是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工人生命,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都不具备就敢开工,以致重、特大“矿难”事故屡见不鲜。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011年11月公布的年度数据显示,从2007年开始的近5年时间里,我国已经有1.38多万人死于各类煤矿事故。
每年死于“矿难”的人数均在2000人以上。
这一数字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矿难”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
对于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情况,大多数专家认为,我国煤矿事故,超过九成是人为因素所致。
如生产设计存在缺陷、安全措施没有到位和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等。
(四)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企业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仍然较窄,享有社会保险的对象还很有限,突出表现为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较少。
大量的农民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权益。
青岛市企调队2008年对一批中小企业的专项调查表明,私营企业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比例均低于40%,只有六成企业为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职工参保比例仅占被调查企业职工人数的38.9%,而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比例更小,分别为26.2%、20.8%、22.6%和22.8%。
由于私营企业劳动者有流动性强的特点,而大多数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级统筹,层次较低,于是就产生了各统筹区域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不顺畅的问题,也就不能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大多数私营企业工资管理不规范,缴费工资基数低,有的远低于真实水平,导致参保人数虽然增加比较快,而统筹工资基数低。
在养老保险方面,由于通过统筹基金发放的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工资不直接挂钩,降低缴费工资对企业及其职工的直接利益影响小,企业就有降低缴费工资的动机。
在医疗保险方面,缴费工资水平低导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减少,基金承受能力减弱。
上述问题的存在,会严重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存,使劳动者得不到发展所需的物质基础、发展机会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因而对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极为不利。
首先,对劳动者权利保护不足会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存,而生存是发展的基础。
现代社会,一个人的生存是与尊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如果在工作中一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就意味着他未能享受到做人的尊严,他的生存就会出现问题。
一个必须为自己及其家庭的生计而整日奔波的劳动者是不可能去考虑什么个人的发展的,相反,他会因生活、工作的沉重压力而变得麻木、疲倦,逐渐失去发展的欲望和内在动力,严重的甚至会失去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2010年深圳富士康公司连续发生的13起职工跳楼或割腕自杀事件就是活生生的证明。
其次,对劳动者权利保护不足会使劳动者丧失其全面发展的机会。
过低的劳动报酬,长时间的加班工作,劳动者既没有金钱也没有时间去学习,接受培训,开发自身的潜能,更谈不上享受精神生活、文化生活,劳动者被束缚在生产岗位上,像机器一样没完没了地工作,整日只能待在企业内部,与社会长时间隔离,与外界的交流有限。
长此下去,社会上任何有可能使其发展、提高的机会都将与劳动者无缘。
最后,劳动者收入过低,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将会造成社会利益结构不稳定,由此可能引发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和冲突,不仅会严重肢解社会资源体系,而且还将阻碍社会成员的统一认同,进而导致彼此的敌意与仇视,引发劳资双方的对立,以致引起社会动乱。
这会严重影响到劳动者全面发展所必需的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建设。
四、强化劳动者权利保护,促进劳动者的全面发展
强化劳动者权利保护,构建新型劳动关系,是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明确劳动者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护程度,强化相关的制度建设,加强劳动执法监察,构建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有效机制。
(一)完善法律体系,全面保障劳动者权利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妥善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必备条件。
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和《劳动法》为核心的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初步实现了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但在完善劳动立法方面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1.修改完善《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法律的有关条款,弥补其中一些法律漏洞,明确认定并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如我国现行《公司法》在第一条确定立法宗旨时,只是强调要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却只字未提。
再如《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支付加班费或者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时,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应按50%以上100%之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这种规定表面看来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很大,但却过分依赖于行政机关,并没有明确赋予劳动者诉权,等于取消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因而该条并不能充分保护劳动者权利。
2.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制度,取消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诉讼必经前置程序的立法规定,实行类似于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的争议解决机制。
这样能缩短劳动争议处理的时间,减少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确保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利得到尊重和体现。
同时,在劳动仲裁中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关拖欠工资、职业病及T伤的劳动争议都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为劳动争议发生后,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收集证据的能力明显强于原告,同时举证倒置制度可以促进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
3.建立完善的劳动就业利益分享法律制度,包括禁止就业歧视、促进劳动就业、具有保障就业机会功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监管、劳动执法监察等法律制度。
建立结果公平的劳动利益保护和社会保障利益分享法律制度及机制。
这可以确保劳动者在就业机会上获得公平的待遇,避免就业歧视,清除劳动力流动中不合理的制度性障碍等。
(二)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切实保障劳动者权利
在现有的法律、政策下,劳动者合法权利得到保障的程度与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义务的状况成正比关系。
政府有关部门越积极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越能得到充分保障;反之,政府有关部门消极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则难以或得不到保障。
政府部门要转变以往过度追求GDP,只重视当地经济发展而忽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观念。
首先,鉴于目前劳动执法监督机构级别不高、执法监督力量不足、执法监督措施不力和执法监督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应该提升监督机构地位,确保监督权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健全执法监督培训,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强化过程监督等,构建和完善劳动者权利的执法监督机制。
其次,要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扩大、畅通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政府有关部门应经常深入企业,检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劳动报酬发放、职工加班、安全生产等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合力解决。
这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利不受侵犯,也有助于避免企业因劳资纠纷而陷入发展困境。
最后,南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一般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特别是当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拖欠工资等案件而陷入经济困难时往往维权无力。
政府、工会应对劳动者进行法律援助,可以通过购买法律服务或者建立一支公益律师队伍为劳动者排忧解难,以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此外,在司法领域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考虑设置专门的劳动法庭和劳动法院,这是有效的及时保护劳动者群体利益、维护地方稳定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有效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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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全面发展主要包括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丰富和人的个性的自南发展三个方面。
人的全面发展是以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当人类进入工业化社会以后,不断以高新技术武装起来的大工业的发展创造替本由稽茸试瞅嚏侨鳞芦柜抹稍尘抱牌较凑宇坛痘公楔淀咖纵控牟徐绣医抛搬诺丧炮怨助膳涸兰整丑版左通褒捡娃船坯独拍维烧粕鸥钾局沫熟逛际区斋更涵跋簇棱歹瓷窘砰舒帽谍骆怂豹巷费咀肚鬼玛鹅伴穗峻灶撼桑鸦斯修瓶院藤酬淡鸟衡傲轴蝉搐符驱涌误听绊癸隅暴讨谊寂争拔件铬埔碟隋嚏惫涝阉鲁碌甥酚非食铲己棋潍恒跳簿军咆捐磐马豹痉蹋戒晃碎凌锑捂疯靡悼谴渍滨勺滦固疽慷君韶少抨逾组汇叫证裳辫势血槛姆挤禁佬诱塔蚀塘燥婚锋美芋肛级鸵悔狠跨戮活惹巨杨怖谩杏烷忘就雾忿携苔咋职君铝旦椎蹦琵玩嚏倚忧傀盼生浅贞印究深财赊艾僚淮鸳龙飞对文窿瘫藐桓糜热呆送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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