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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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新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编写
人民卫生出版社
序
1989年10月,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改善城市卫生面貌,增强人民健康,全国爱卫会发出在全国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
尽管当时的《标准》不是很高,但由于城市基础条件的限制,活动开始时主要是在一些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中小城市开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近10多年来,各个城市普遍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并加强卫生管理,为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近几年来,中西部地区的一些中小城市,甚至较大城市也加入到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的行列中来。
自1990年至今全国共命名了69个“国家卫生城市”、16个“国家卫生区”(仅在直辖市)。
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先后涌现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卫生城市”先进典型,极大地鼓舞了各地的创建热情,为推动全国的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国务院和全国爱卫会领导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十分关心,活动开展以来多次作出指示,要求扎扎实实推进创建工作。
根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结合实际,先后对创建标准进行了三次修订,并不断改进检查考评办法。
特别是近几年来,我们积极引导开展创建活动的城市,将工作重点放在解决“五小”(小饮食店、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浴室、小旅馆)、集贸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与群众生活和卫生防病密切相关的问题;加强暗访和帮助指导,组织城市间的相互交流学习,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不断向前发展,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好评。
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2005年8月全国爱卫会重新组织修订颁布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新标准在适当提高对基础设施指标要求的同时,进一步强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突出了对公共卫生和卫生防病工作的要求,使创建活动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
新的考评管理办法增加了评审的透明度,重申了分级管理的原则,强调了“国家卫生城市”不搞终身制,进一步完善了考评和管理机制。
为了帮助各地学习和掌握新标准,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在广泛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希望各级爱卫会和开展创建活动的城市,认真组织学习,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创建水平。
我相信,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广大群众的热情关心和积极参与下,经过各级爱卫会精心组织,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必将继续深入、全面发展,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提高广大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卫生防病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卫生部副部长、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主任:
二○○六年月日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释义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
二、健康教育
释义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三、市容环境卫生
释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四、环境保护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五、公共场所
释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节选)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节选)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节选)
旅店业卫生标准(节选)
六、食品卫生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七、传染病防治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八、病媒生物防制
释义
灭鼠、蚊、蝇、蟑螂标准
鼠、蚊、蝇、蟑螂密度监测方案(试行)
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实施要点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释义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
释义
附: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爱国卫生运动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社会性和群众性很强,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工作方式,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在卫生防病工作上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
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
其目的是通过群众性卫生运动的形式,推动社会卫生问题的综合治理,不断改善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卫生和健康日益增长的需求,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工作方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198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指出:
“爱国卫生工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卫生工作方式,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
用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工作的办法,同疾病作斗争,是我国创造的成功经验”。
明确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召开一两次会议,专门研究爱国卫生工作,特别要引起对社会卫生问题的足够重视,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预防工作上”。
要求建立爱国卫生月制度。
在爱国卫生月活动中,要有计划地办几件有利于群众的实事,强化群众和社会各部门的大卫生观念。
指出:
“评比竞赛是激励群众的有效方法,应当继续采用。
通过检查评比竞赛活动,推动卫生预防工作深入发展。
”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
“爱国卫生运动是我国发动群众参与卫生工作的一种好形式。
在城市继续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增强市民的卫生意识,促进文明城市建设。
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的整治,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促进文明村镇建设。
城乡都要坚持开展除‘四害’活动。
”
政府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方案中,定期研究和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注意充实爱卫会的力量,要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爱卫会机构运行和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二)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能够经常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并能深入实际检查督导,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创建卫生城市的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各部门、各单位能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卫生评比竞赛、健康教育等活动。
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卫生整治等活动,建立群众卫生监督机制,积极为加强城市卫生建设和管理出谋划策。
(三)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爱国卫生工作非常重视,在历次机构改革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大量精减,但仍保留了全国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国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应建立健全委员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和重大工作通报、协商等工作制度,能够经常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在政府的领导下,爱卫会组织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
委员部门能够根据分工,积极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任务。
(四)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承担着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日常的组织协调、综合调研和督导检查。
为适应工作需要,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宜独立设置或在有关委办局内单独设置,有专职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人员和编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街道办事处配备有爱国卫生专职干部;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爱卫会办公室有适应办公需要的办公用房,有开展工作必须的交通工具、通讯等办公设备;市、区财政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创卫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一些地方在创卫活动中,充分发挥了爱卫会组织作用,加强了爱卫会办公室的机构建设,巩固发展了创卫成果。
有些地方在创建中不注重爱卫会办事机构建设,仅成立了临时性的创建机构,创建任务完成后机构随之撤消,爱卫办因力量薄弱,不足以承担起创卫成果的巩固工作,工作很快出现“滑坡”。
因此,爱卫会办事机构的建设显得格外重要。
(五)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爱国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了不断推进工作,保证工作能够循序渐进,应将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明确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建立奖惩等激励机制。
每年结合实际,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出周密的部署,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
认真进行工作总结,注意各项工作资料的积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六)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各项条款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是综合执法的具体体现,因此,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保证爱国卫生和创卫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纳入法制化管理范畴。
有人大或政府颁布的《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或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
(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创卫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群众积极投诉也是群众关心创卫、积极参与创卫的一种具体体现。
正确处理好群众的投诉既是检验创卫成功与否的指征,也体现了为群众办实事的精神。
本市有受理群众创卫投诉的渠道,设立专门投诉电话,确保群众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投诉的“脏、乱、差”问题,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在媒体上有反映群众创卫投诉的报道;创卫投诉和处理原始资料保存完整。
能够积极组织开展群众对本市卫生状况满意度调查活动,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对于增强公众的健康意识,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摒弃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健康是指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
全民健康是实现小康社会的资源,同时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物质与精神文明丰富的重要体现。
追求健康是每一个居民的权利,促进和保护健康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促进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的提高,开展创卫活动的城市,应对照《标准》中对健康教育的要求,结合贯彻卫生部《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有针对性地研究、部署,开展各项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基层健康教育能力和网络的建设,促进健康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取得良好的成效。
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政府卫生工作目标,有中长期健康教育规划,年度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有总结。
市健康教育机构设置合理,能够独立承担全市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调研指导、人员培训、专业考核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相关科室负责健康教育工作,配备专职人员。
基层单位有专兼职健康教育工作人员。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社会动员、倡导、传播与教育、计划设计、实施、监督与评价等基本技能。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能够配合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应急预案,能够制作多种有针对性的宣传资料,开展各种卫生法规、主题宣传日、咨询、社区服务等多种宣传活动,并能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优势,扩大健康知识覆盖面,提高业务指导工作效率。
健康教育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有图书资料室;有开展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办公和宣教设备;业务资料保存完整,档案管理规范。
健康教育业务经费列入当地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城、郊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学校将健康教育课纳入教学计划,有符合要求的师资承担教学任务。
业务档案资料保存完整,管理规范。
健康教育课使用的教材、教案规范,课时安排合理,并能认真组织考核。
通过教学和开展主题班会、知识竞赛、电化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学生掌握基本的健康和卫生防病知识,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80%。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监测工作,提供的调查数据显示,随机抽查城区、郊区学校各2所,其中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检验1000人,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检验1500人,城、郊区检验人数各半,感染率均低于3%。
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试行)》实施中、小学健康行为实际操作项目,并对学校健康教育进行综合评价。
学生应知应会的健康知识以当地使用的教材为蓝本。
(三)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医院要有健康教育组织,形成院、科、病室三级健康教育网络。
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档案资料保存完整,管理规范。
通过培训,医护人员掌握相关健康教育理论知识,能够对病人及其家属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宣传和康复指导。
能为就诊者提供必要的健康服务场所及设施,如培训室、咨询室或心理门诊、闭路电视等必要的健康教育设备。
候诊场所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有图文并茂的宣传橱窗,能为就诊者提供多种健康处方和通俗易懂的卫生科普宣传材料,有禁烟标志和控烟措施。
住院病人掌握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
(四)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改变个体和群体不健康的行为与生活方式,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
街道办事处要有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健全的网络,有人负责、有领导主管;健康教育工作有近期规划,年度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有健康教育室(咨询室)和必要的宣传设备、材料。
居民健康档案、培训以及开展各项活动的记录、照片、宣传资料等材料,保存完整,管理规范。
社区能够结合实际,开展健身、文化娱乐、科普知识讲座以及举办社区健康促进学校等活动;卫生宣传栏、墙报不少于3平方米,能够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及时更换宣传内容,每年不少于6次;社区活动室有卫生报刊、资料,种类不少于4种。
广泛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知识的知晓率,每年的核心信息应宣传到80%的目标人群,社区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70%。
1、社区居民健康知识普及范围:
(1)常见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
(2)常见妇女保健知识和家庭常用药知识。
(3)“不吸烟、少饮酒、合理膳食、心理平衡、适当锻炼”相关知识。
(4)家庭食品卫生与营养知识。
(5)家庭常用消毒方法。
(6)环境卫生知识。
(7)避免意外伤害和应急相关知识。
2、社区居民健康行为要求:
(1)学习卫生保健知识,有保健书籍,经常参加体育锻炼。
(2)注意营养搭配,生熟食品分开,至少有两个菜板、两把菜刀。
(3)社区居民家庭备有常用消毒剂,餐具定期消毒。
(4)家庭环境清洁,物品整齐,居室经常通风。
(5)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吸烟、不酗酒。
(6)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各行业单位应有健康教育工作组织网络,有领导分管,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
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有考核、有总结。
职工健康档案和有关文件资料保存完整,管理规范。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职业卫生问题,人们接触到影响健康的因素也不相同。
因此,各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充分利用广播、闭路电视、专题讲座、宣传橱窗等形式,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相关的卫生法规、健康知识和职业卫生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疾病预防、营养卫生、吸烟有害健康等健康知识,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
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
(六)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有健康教育栏目,有专人负责,有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工作记录和群众反馈信息。
能够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发布核心信息,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宣传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健康教育节目应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每周至少播放1次,并预告波段、频道内容和播放时间,便于群众及时收听收看。
卫生部门要对健康教育栏目工作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七)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是人群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是实施大众健康教育的良好阵地。
各场所要有专人负责,有工作网络。
健康教育工作档案完整。
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公益广告应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向广大群众进行卫生科普知识教育。
(八)坚持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我国政府2003年11月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式批准了《公约》。
为了履行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所作的承诺,各单位和公共场所应根据《公约》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烟草危害的控制工作,制定控烟制度,设立禁烟标志,开展控烟宣传,落实控烟措施,加强禁烟执法。
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医院、无烟学校、无烟车间、无烟商场等无烟单位活动。
大众媒体、网络等要大力宣传《公约》条款和吸烟对健康的危害。
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市政府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国家各项强制性标准规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时应落实的工作:
1、建立健全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
2、形成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规范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3、把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4、市容环卫经费增长与城市建设和发展相适应,根据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要求,合理制定市容环卫经费计划,落实市容环卫经费。
5、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全面落实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审批事宜。
6、依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函[2002]272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促进市容环卫市场化、产业化发展。
(二)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政府要组织市容环卫、城建监察、卫生、工商、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对市容环境进行统一管理和全面整治。
1、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合理、健康发展,应从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出发,与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分阶段、分年度组织实施;应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定期督查。
2、政府应把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当中,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等要求,结合当地发展需要,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应达到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的要求。
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均属标准范围。
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建设部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并公布实施。
1、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平整、完好、畅通,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无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一旦出现破损、缺失应当及时限期修复;道路桥梁及其各种附属和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道路下水道等排水、排污管道,应定期疏浚、保持畅通,无垃圾堵塞现象,无井盖损坏、丢失现象;城市应加强对架空管线的管理,逐步进行入地改造,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2、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定期粉刷、修饰,外立面无明显污迹、无残损、无脱落、无严重变色等,基本无乱张贴涂写、乱吊挂堆放、无证摊贩、店外设摊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和现象;户外广告、牌匾规范,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无破损、残缺等;居民楼房阳台屋顶应保持整洁,无乱堆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
3、城市应建立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到位,整洁有序,车辆停放整齐;市区繁华地段应按规划设置停车场所,无机动车违章占用道路、人行道板现象;废旧物资回收不得污染环境。
4、城市废物箱、垃圾房等垃圾收集容器、设施配置齐全,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市民基本无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和现象。
5、建成区范围内无卫生死角,小街小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和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乱搭建等违法建筑;保持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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