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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税政
越南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
越南位于中南半岛东部,北与中国广西、云南接壤,西与老挝、柬埔寨交界,东和东南濒临南中国海。
自进入21世纪以来越南经济实现连续增长,2001-2010年GDP年均增长7%以上。
2006年年底,越南完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
市场更加开放,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为外国企业在越南经营提供了更加规范便利的条件。
近几年来,越南政府采取措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经济稳定发展。
中越两国山水相连、文化相通,尽管两国关系历经波折,但传统友谊和经贸合作深入人心。
近年来,越南作为东盟成员重要市场之一,以其成本较低、地缘相近等优势,成为中资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目的地之一。
今年,越南政府多次强调要着重改善经营环境,以期加大吸引外资力度。
今年前2个月,越南获外国新增投资项目148个,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达12亿美元,同比增长7.1%,其中加工制造业新获外国投资项目最多,达65个。
除了政府举行多场会议强调要加大外资引进力度外,越南政府还将具体措施写进了政府文件。
在越南今年出台的第19号政府文件中,尤其强调将进一步简化税务、海关、社会保险等部门的工作流程,加强有关部门的巡查、监察力度,并督促中央及地方政府建立与之配套的现代化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
今年2月份,越南将公私合营模式(PPP)明确写入了政府文件,外国投资作为公私合营模式的重要一环,可在交通、发电、供水、医疗经贸等诸多基础设施领域与越南政府合作,并享有土地、税务等方面的诸多优惠。
今年年底即将成立新的东盟经济共同体(AEC),将在东盟地区为商品、服务、投资和劳工的自由流通建立起单一市场。
组成单一市场后,共同体将涵盖超过6亿人口及一系列经济属性,从新加坡成熟的金融、贸易和技术,到缅甸大部分尚未开发的劳动力和自然资源储备,一旦合并,将大大超过单体的总和,有人预言东盟经济共同体成立后经济增长将在10到15年内赶超欧盟。
该共同体位置极佳,紧邻中国和印度,位于中国“一带一路”线路上。
中企已成为当地活跃投资者,通过交通基础设施改善中国与东南亚联系的宏伟计划也在制定中。
共同体成立后,将进一步优化越南内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自由流通,也将为越南带来更多的外资,越南经济发展以及中越投资与经贸合作将上升到新的高度。
此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跨太平洋(601099,股吧)伙伴关系协定(TPP)等协议的签订,以及越南与欧盟、韩国等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也将为越南更广泛地吸引外资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尽管如此,越南政府在引进和使用外资的道路上依然面临着不少问题。
首先,发生在2014年针对外资企业打砸的事件影响依然存在,虽然大部分外资企业已经开始复工,但外国投资者对于越南是否是投资乐土的质疑依然存在。
其次,越南政府近年来逐步开始重视外资项目带给环境的问题,引进外资门槛的相对抬高和大批国际企业的进驻,导致劳动力价格相对上升,形成了投资者开始向劳动力更为廉价、门槛相对较低的孟加拉国、缅甸等国转移的趋势。
此外,越南现阶段税务、海关等与外资联系密切的部门存在部分办事不规范、手续繁琐等问题,这都在一定程度上给投资者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而且,中越之间在南中国海领土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对双方企业合作造成影响。
中方企业开展对越南经贸合作,既应抓住机遇开拓市场,重合同、守信誉,也要采取措施规避风险。
一、越南的投资法律体系
(一)越南投资法
越南与投资有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投资法》、《民法》、《海关法》、《税法》、《企业法》、《银行法》、《保险法》、《劳动法》、《统计法》、《会计法》等,其中最主要的投资法律制度是越南《投资法》。
1987年越南制定了《外商投资法》,用于规范在越南进行投资的外资资金,并分别于1990年、1992年、1996年及2000年对外商投资法进行了修订。
2000年越南政府公布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2005年,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越南制定并实施了现行的越南《投资法》,取代之前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行为和越南国内投资行为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并于2006年制定了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
《民法》规定越南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为私有财产提供保护。
《投资法》规定外商在越南投资的项目审批、权利、义务、税收、政策优惠等。
《海关法》规定商品进出越南的原则和方式,以及海关机构和进行商品外贸活动的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竞争法》、《企业法》、《证券法》、《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并购及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外国投资税收优惠有明确规定。
(二)中越投资贸易协定
1.中国与越南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992年12月,中国与越南签署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1995年5月,中国与越南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中国与越南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91年中越关系正常化以来,两国政府签署的其他经贸合作协定包括:
《贸易协定》(1991年11月)、《经济合作协定》(199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越南国家银行关于结算与合作协定》(1993年5月)、《关于货物过境的协定》(1994年4月)、《关于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相互认证的合作协定》(1994年11月)、《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的协定》(1995年11月)、《边贸协定》(1998年10月)、《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0年12月)、《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贸合作的协定》(2006年11月)、《中越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10月)、《中越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重点合作项目清单》(2013年5月)。
3.中国与越南签署的其他协定
在中越经贸合作委员会框架下,根据中国商务部和越南工贸部于2013年10月13日在河内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工贸部关于成立协助中国企业在越南实施项目联合工作组的备忘录》,中越双方成立协助中国企业在越南实施项目联合工作组,中方由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经商参处牵头,越方由工贸部亚太司牵头。
2014年2月,双方在河内举行了第一次会议。
会议对中资企业在越南实施项目中克服困难,努力按时、保质完成工程,促进越南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的贡献给予积极评价,并就有关合作项目面临的困难及措施建议交换了意见。
二、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一)投资法
1.市场准入
(1)外资准入范围
越南特别鼓励投资的领域
新材料、新能源的生产;高科技产品的生产;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机械制造;配套工业
复合材料、轻型建材、珍稀材料。
高级钢材、合金、特种金属、钢坯。
太阳能、风能、生物燃气、地热及海潮等新型能源应用。
医疗分析设备生产、医学遗注技术应用、整形设备、残疾人专用车辆及设备生产。
应用先进技术和生态技术生产药物达国际GMP标准、抗生素原材料生产。
计算机、通信设备、电信、互联网及重点通信技术产品生产。
半导体和高科技电子配件生产、软件及数码通信素材生产;软件服务、通信技术研究及通信技术人才培养。
精密机械设备生产制造;工业生产安全监控及检测设备生产;工业机器人开发。
种、养及加工农林水产;制盐;培育新的植物和畜禽种子
植护林。
荒地、沼泽区域种养农林水产。
远洋捕捞作业。
物种、树种及家禽种苗培养且经济价值髙。
盐业生产、开发及精炼。
应用高科技、现代技术;保护生态环境;高科技研发与培育
在越南未投入使用的新技术和高工艺;生态技术应用。
污染处麵环境保护;环保处理、观测及分析设备生产。
污水、废气及固体排放物处理及回收再利用。
研究、发展和培育新工艺。
使用5000人以上劳动密集型产业
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经济区及由政府总理批准重要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发展教育、培训、医疗、体育和民族文化事业的项目
投资建设戒毒、戒烟中心
投资成立疫病防御中心
投资建设老年中心、集中救助中心、残疾人看护中心及孤儿院
投资建设现代化教育培训中心和体育场所
其他需鼓励的生产和服务项目
25%以上的纯利润用于研究与发展。
越南鼓励投资的领域:
新材料、新能源的生产;高科技产品的生产;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机械制造;配套工业
隔音、隔热、隔电材料;木材替代材料;防火材料;建筑软体材料;特种水泥;玻璃纤维。
有色金属、炼钢。
金属类及非金属类模具生产。
新建电及配送电项目。
医疗设备生产;用于天灾人祸、危险疫病药品储备设施建设项目。
用于食品卫生检验的设备生产。
发展炼油工业。
焦煤及活性炭生产。
植物保护药物、农药、动物和水产治疗药品。
药品及社会疾病防御药材原料生产;破伤风类药品;生物制品;中草药。
药品检验检测及研制中心建设。
中草药研究中心建设;新药物研制中心建设。
电子产品生产。
油气、矿产、能源、水泥开发;大型搬运;金属加工;冶金等行业设备及其零配件生产。
中、高压电设备及大型发电设备生产。
柴油机投资生产;轮船制造及保养;运输及渔船设备和零配件生产;动力,水力及其他抗压设备及零配件生产。
设备、车辆、建筑机械设备生产;运输行业技术设备;火车发动机及车身生产。
机床、机械设备、零配件、农林机械、食品加工设备、胡椒浇灌设备等。
纺织、鞋帽箱包类生产设备。
种、养及加工农林水产;制盐;培育新的植物和畜禽种子
药材种植。
农产品(000061,股吧)、水产品及食品保鲜。
灌装果汁生产。
生产及深加工家禽、水产品。
为经济作物、造林、饲养、水产品等提供技术服务行业。
新树种和物种培植和生产。
应用髙科技、现代技术;保护生态环境;高科技研发与培育
石油泄漏处理设备生产。
排污、排废处理设备生产。
投资建设服务于生产的新技术研究中心、实验中心及研究院。
使用500-5000人劳动密集型产业
基础设施建设
合作社基础建村生活基础建设。
工业区、民间传统手工艺项目基础建设及生产经营。
水厂及生活用水、工业用水配送系统建设;排水系统建设。
投资建设公路、桥梁、航空港、海港、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新增火车线路。
特别艰苦地区和艰苦地区基础建设。
发展教育、培训、医疗、体育和民族文化事业的项目
教育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校舍建设、基础教育、民办教育。
成立民办及私人医院。
体育场建设;体育场设备生产及维修服务等。
成立民族文化中心、民族歌舞团;成立剧院、影视城;经营影视冲印、电影院;民族器乐生产和维修服务;博物馆、民族文化馆、民族艺术院校建设与维护服务等。
投资建设国家旅游景点、生态旅游区及公园娱乐设施。
发展民间传统手工业
其他需鼓励的生产和服务项目
特别鼓励和鼓励投资区域的通信、网络连接服务项目。
公共运输服务,包括海运,陆运,铁路运输等。
城区生产转移服务。
1类市场投资建设;展览中心建设。
儿童玩具生产。
私人信贷服务。
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咨询服务。
农药原料生产。
基础化工原料和清洁化工原料生产、专用化工原料生产、染剂等。
干洗剂原料生产和化工添加剂生产。
用国内农林原料生产的纸张、封面、板材;纸浆生产。
织布、纺纱材料生产;各种纱线、纤维生产;熟皮料、初加工皮料生产。
政府总理审批成立的工业区内所有投资项目。
越南限制投资的领域:
对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有影响的项目;
财政、金融项目;
影响大众健康的项目;
文化、通信、报纸、出版等项目;
娱乐项目;
房地产项目;
自然资源的考察、寻找、勘探、开采及生态环境项目;
教育和培训项目;
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
越南禁止投资的领域:
危害国防、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
危害越南文化历史遗迹、道德和风俗的项目;
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破坏资源和环境的项目;
处理从国外输入越南的有毒废弃物、生产有毒化学品或使用国际条约禁用毒素的项目。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税收的规定
(1)税收体系和制度
越南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是: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特别销售税、社会保障税、健康保险、进出口税、生产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税和预提税。
(2)主要赋税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对常设机构作了规定。
外商在越南投资必须得到有关当局批准且取得营业执照,而取得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是获得批准的手续之一。
居民纳税人身份与外汇管制和税收协定相关。
征税对象、税率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经营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越南的经营所得纳税。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国内企业、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受《外国投资法》管辖的外国承包商适用标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建设—经营—移交(BOT)企业的标准税率为10%。
2014年5月,越南副总理武文宁日前就企业所得税税法草案向国会会议作了阐述,该草案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越南企业所得税由25%下调至22%;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税率将再次下调到20%,原优惠税率从20%下调至17%。
此外,从今年7月1日起,从业人员200名以下、年营业额200亿越盾以下的企业适用20%的普通税率;对从事经济适用房投资经营的企业经济适用房销售、出租收入征收10%的税率。
国内外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标准税率为50%,优惠税率最低为32%。
符合政府规定条件(见税收鼓励政策3.4.3)的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优惠税率为20%、15%和10%。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存货估价
对于存货估价,目前没有专门规定。
存货的税务处理采用会计处理方法,遵循《越南射十标准》。
资本获益:
资本投入所得利润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根据资产属性,某些销售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外国投资者转让在越南注册公司的权益所获得的利润,应按照25%的税率纳税。
折旧的扣除:
从2004年1月1日起,税收折旧应与会计折旧区别对待。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超过规定折旧率的部分不能扣除所得税。
对各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规定最长和最短使用年限。
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和生产折旧法进行计算。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越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外国人一年当中在越南居住和工作时间满183天,则为居民纳税人,按累进税率纳税;在越南居住和工作不满183天,则为非居民纳税人,按单一税率纳税。
征税对象及税率
居民纳税人应当就来源于全世界的收入纳税。
非居民外国人仅就来源于越南的收入纳税,第1年适用25%的税率,以后各年度适用外国居民应征税率。
与越南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其居民如果属于越南非居民纳税人并符合一定条件,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金额征税。
在越南设立的内资和外资盈利性机构都应当缴纳增值税。
自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商品和服务种类,增值税适用5%和10%(标准税率)两种税率。
加工制造业产品出口和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
印花税
对各种性质企业每年必收的费用,以企业注册资金为依据。
注册资金在100亿越盾(约合50万美元)以上征300万越盾(约合150美元);50亿-100亿越盾(约合25万-50万美元)征200万越盾(约合100美元);20万-50亿(约合10万至25万美元)征150万越盾(约合75美元);20亿(约合10万美元)以下征100万越盾(约合50美元)。
新成立企业在上半年完成税务登记并获得税号将按全年征收印花税,下半年获得按50%缴纳。
2.关于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越南1987年出台首部《土地法》,1993年出台第二部《土地法》,1998年对第二部《土地法》进行修改和补充,2001年继续进行修改和补充,2003年颁布第三部《土地法》。
越南现行土地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承认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但集体和个人可对国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国家统一管理土地,制定土地使用规章制度,规定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使用期限分为长期稳定使用和有期限使用两种情况。
对于有期限使用的土地,其使用期限分为5年、20年、50年、70年、90年不等。
土地使用者的基本权利是:
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享有土地上的劳动成果、投资结果;享有国家对农用地采取保护、改造措施带来的利益;国家指导帮助改造农用地,增加地力;当自己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时,国家予以保护;对于侵犯自己合法使用权的行为可进行起诉、控告;在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再出租、继承、赠送、抵押、担保、投资以及国家收回土地时,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享有土地分配、租用形式上的选择权。
公民、家庭户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财产权利,可以和其他财产权利一样进行交换、转让、抵押、租赁和继承等转移。
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在国家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主要通过交换、买卖、租赁或抵押等方式进行,按规定须交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
(2)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按照越南现行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不能在越南购买土地,可租赁土地并获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为50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70年。
外国投资者需要租赁土地进行投资时,可与项目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办理土地交接和租用手续。
土地交接和租用手续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租用土地,当地政府部门可协助进行征地拆迁,但补偿费用由投资者负责。
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项目,或土地使用情况与批准内容不符,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并撤销其投资许可证。
3.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1995年1月1日越南《劳动法》实施。
《劳动法》规定劳务合同应包括工种、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休息时间、薪资、合同期限、劳动安全、劳动卫生、社会保险等内容。
规定试用期期限
技术性工作的试用期不超过60天,一般性工作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临时性工作的试用期不超过6天。
试用期薪资不少于正式录用薪资的70%,试用期内,双方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社会保险
规定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和无期限合同,须办理强制性社会保险。
劳工因工受伤残,雇主须支付医疗费,如未投保,亦按社会保险条件支付赔偿。
业主终止合同
业主单方终止劳务合同时,应事先通报劳动者,通报时间要求如下:
无期限合同,提前45天;1至3年合同,提前30天通报;1年以下期限合同,提前3天通报。
辞退工人时,业主须按每年半个月工资及奖金支付补偿。
外资企业雇用当地劳务的规定
根据越南《投资法》和《越南的外资企业的劳动法》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录用当地劳动力,并可根据生产需要及有关法律规定增减劳动力数量;劳资双方需签署劳动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薪金、合同期限、劳动卫生、社会保障、保险等;企业因变更生产经营而裁减已工作12个月以上的工人,应组织相关培训,以便被裁减工人寻求新的工作岗位。
如无法安排培训,则应支付不低于2个月薪水的遣散费;若企业被并购,则新的企业主应根据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在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需修改合同内容,应提前3天告知另一方;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应根据规定支付加班费;企业应根据生产效益情况给员工发放奖金;员工社会基金来源包括:
企业交纳工资总额的15%、员工交纳工资额的5%、政府补贴、基金本身收入及其他来源;劳资双方出现纠纷时,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则提交法院处理;企业应为工会的成立创造便利条件。
(2)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在越南工作3个月以上外籍劳务人员须向所在省(直辖市)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许可证。
外籍人员在越南工作条件
年满18岁;
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提供健康证明。
具高技术水平、在行业及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此类人员的技术水平、管理经验等资质须有该人员所在国主管部门颁发的认证书;
无犯罪记录,由所在国当地公安部门开具证明;
有越南职能部门颁发的3个月以上劳动许可证。
申办劳动许可证时,申请人须向当地劳动伤兵社会厅提交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中国外交部及越南驻华使馆认证的健康证明、专业技术证书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
无须办理劳动证的人员
工作期在3个月以下;
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
驻越南代表处代表、分公司领导;
已取得越南司法部颁发行业许可的律师。
外籍人员在越就业规定实施细则
越南劳动荣军与社会部近日颁发《关于外国人在越南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03/2014HT-BLDTBXH号通知。
按要求,雇主(承包商除外)应按102/2013/ND-CP号议定第4条第1款规定在拟雇佣外国人前至少30天向雇主公司所在地劳动荣军与社会厅提交外籍劳务雇佣需求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外国人聘用人数、专业水平、工作经验、工资水平、工作期限等。
若有变化,雇主应在拟招聘或聘用新人替代前至少30天向雇主公司所在地劳动荣军与社会厅提交外籍劳务雇佣需求调整(书面)报告。
劳动荣军与社会厅应在收到雇主的外籍劳务雇佣需求报告或外籍劳务雇佣需求调整报告后15天内将其决定向雇主反馈。
该通知从2014年3月10日生效。
(3)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治安风险
近年来,越南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矛盾较前凸显,不稳定因素增加。
河内、胡志明市、海防等主要城市的偷盗和抢劫案件增多。
在越南工作和拟赴越南的中方人员应提髙自我保护意识。
在出入旅店、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时,注意保管好个人财物,防止被抢被盗。
不要在观光景点让小童擦皮鞋,不要光顾流动商贩,以防财物被抢被盗。
发现钱财、证件被盗窃或其他意外时,应立即与越南导游一起在第一时间到附近的公安值班点报案。
越南河内、胡志明市等城市主要交通工具主要为摩托车。
上街时须注意交通安全,同时注意看管好随身证件和财物,特别提防当地“飞车贼”抢劫,以免遭受损失。
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请及时报警并联系中国驻越南使领馆。
出入境风险
近些年,时常发生中方人员从越南离境时,因携带超过越南海关规定限额的美元而被处罚的案件。
因此,旅客出入境时携带超过5000美元或相当于1500万越盾现金,必须向出入境口岸海关申报。
对于个人已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境所携带外币、越盾现金数额超过规定或最近一次入境时带入的数额超过规定的,必须向口岸海关出示合法信用组织出具的携带外币现金确认证明。
越南《关于加强对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劳务人员管理》强调,特别要注意在越南从事医药经营、直接诊治病,从事教育行业及在沿海地区从事养殖和收购海产品的外国人,对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将严肃处理。
4.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
外汇管理方面,外国投资者可根据越南外汇管理规定,在越南金融机构开设越盾或外汇账户。
如需在国外银行开设账户,需经越南国家银行批准。
外国投资者可向从事外汇经营的金融机构购买外汇,以满足项目往来交易、资金交易及其他交易的需求。
如外汇金融机构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政府将根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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